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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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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我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 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在旗委、旗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和两门分工领导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局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股室;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局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备案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必须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由办公室对其进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要对其政治态度、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定期考察,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

第五章 定秘管理、审查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定密工作的承办、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股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 保密办公室应及时纪录各股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

第二十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

第二十三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四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三)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保密办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第二十八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登记造册,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场所集中监销。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第三十条 计算机联网系统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不得联网。

第三十一条 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保密委员会负责我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岗前保密培训和严格审查,并进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 工作秘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种工作会议,凡讨论、决定的问题属需要保密的,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三十五条 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期间应指定专人管理,文件应注明密级、统一编号,并予以登记。会议结束前,要把应收回的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准许带回的文件,要附文件目录单,并要求与会者将带回的文件和目录登记、保管。

第三十六条 会议传达涉密内容,应规定传达的内定、范围、时间,与会者不得违反。

第三十七条 有涉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要记在保密手册或专用的记录本上,会后要严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会议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秘密文件要在办公室阅办,不准带回家中,不要积压,不要横传,阅后及时还交文书。确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阅办文件的领导同志,必须具有坚固的保密设施,不许给无关的人中阅看。

第三十九条 不要随便将秘密文件堆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办公桌内,锁好户门。

第四十七条 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四十条 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文书登记,不得擅自留存,需要传达时,须履行借阅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委员会,以便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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