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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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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第一篇】

1、严格执行上、下班签名制度,着工装签名,并严格签署上下班具体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旷工等。

2、工作时间须束发。穿着工作服,整齐清洁,佩带工作牌,淡妆,刘海不得长过眉毛、盘发,不能留长指甲,做护理时戴口罩,上班时间不得在手上佩戴首饰、饰品等。

3、努力培养和提高专业接待素质,按规定礼仪礼貌用语,微笑亲切接待顾客,主动问候顾客,接待厅内见到顾客须起立,主动为顾客开门。迎三送七送客人出门不能少于三步。不能在上班时间把个人消极带入店内,影响顾客和同事。

4、尊重顾客,虚心听取意见和见意,并按情况及时反馈,给店长和理经,无论如何不准与顾客发生争吵。

5、美容师之间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礼貌用语、严禁在营业场所内说脏话,争吵、打闹、发脾气、摔物品等言行。

6、服务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主动联系及预约顾客,工作不拈轻怕重,挑三俭四,自觉服务工作安排。不经店长或经理同意,不能随意调班,和掸自安排或休息。

7、不能在店长内从事工作业务无关的事情。

8、给顾客做护理时,沟通顾客应轻声细语。美容师之间不允许相互开玩取乐,喧哗议论事情。无论上下班时间,均不能躺在美容院床或伏在工作合上休息、睡觉。

9、自觉维护本店形象、声誉,积极担供有利于本店发展的方式方法,不准在店内议论他人事非或与顾客议论本店内部事非。

10、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行为,严格执行卫生清洁度。

11、上班时间手机调到震动状态,不允许带手机进入操作间,给顾客做护理、销售产品时不准接私人电话。

12、严格保密顾客资料,末经店里经里同意,不准自借用店内资料,物品不对外泄露本店内的技术。管理资料及其体经营数据

13、业务经理(店长)对属下美容师有绝对领导权和管理权,美容师必须服从安排。

14、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喝酒、大声暄哗、追逐、私会顾客和家人。

15、每天早、晚班必须接班,清点货品及营业款。

16、同事间要相互配合,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合作,必须设有团队协作精神。

17、若发生顾客东西遗失以及顾客投诉现象,由当事人负全责。

18、以上条例请认真执行,如有违规者罚款50—100元,请自觉遵守。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举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举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落实。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取。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接受并协作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举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重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从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导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赋予嘉奖。

其次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催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则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光和歇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庇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平时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举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需要举行调查处理的,应该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引起的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举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咨询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须要时能够发出调查咨询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举行审计;

(六)法律、规矩规定能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能够当场处理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举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展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调查,应该独自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伸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按照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打算;

(二)对应该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该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该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该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支配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伸其工作时光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伸其工作时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劳动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举行健康检查的。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延伸劳动者工作时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离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对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酬劳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协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值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举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打算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背前款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规矩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三篇】

(1)、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彬彬有礼、高效灵敏;

(2)、衣着干净、大方得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3)、工作区域保持良好端正的坐姿与站姿,无不雅姿势;

(4)、女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超短裙、露脐露背装、迷你短裤、过于裸露的吊带裙和无吊带低胸裙装;

(5)、男性员工不得穿拖鞋、背心、汗衫;

(6)、头发应梳理整齐。男员工头发不应遮住耳朵,长过衣领,不准留胡子。

(7)、接听电话应规范、简洁、用语礼貌,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给客户留下良好印象;

(8)、接听电话的`标准用语为“您好,xx公司”;

(9)、来电尽量在三声之内接听,通话完毕,道别后待对方挂断之后方可挂机;

(10)、办公区域内接听、拨打电话尽量控制音量,并注重语气文明,以免影响他人;

(11)、接听重要电话时,养成电话纪录的习惯;

(12)、同事不在时,代为接听工作电话,做好记录并准时转告;

(13)、严禁通过公司电话谈天、煲电话粥;

(14)、没按标准接听电话,每次扣1分;

(15)、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的干净,井然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16)、工作结束后整理好桌面,将各类资料放入文件柜,妥当保管;

(17)、下班时要关好门窗,顺手关好自己所辖范围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并切断电源;

(18)、保持工作区域内的宁静无噪音,做到“三轻”――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19)、工作区域内不行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以及会见、留宿亲友。

(20)、非工作要事,员工不得互相串岗、脱岗、打私人电话。

(21)、任何员工在公共区域内若发觉废纸、脏物,都必需立刻清理整洁。

(22)、不行在公司内擅自贴标、涂改、搬移公司财物。庇护公司的财产平安是每位员工应尽的职责。

(23)、上班后不允许吃早餐,化妆,需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劳动规章制度【第四篇】

一、学校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主席任组长

二、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学校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和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规范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建设。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主要任务:调解教职工与学校在人事安排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预防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劳动法。

五、发现矛盾纠纷,应及时调处,做好资料的积累。

六、调解小组组长每学期召集一次调解员会议,了解工作情况。

七、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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