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测绘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与共享,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可追溯性,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科学决策。如何实现更好的管理?以下小编整理的测绘成果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篇1:
为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和档案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并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测绘成果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归档范围及保管限期表。
第二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必须按要求及一定的编号原则进行编号归档;归档的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整理立卷,案卷首页为案卷文件并编制档案著录卡,案卷标题简明确切,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
第三条不得擅自改变档案分类、组卷、编号方法。
第四条对归档的成果资料应做好完整的登记表登记,并录入计算机中以便查阅,同时将登记表进行统一管理保存。
第五条长期保存的资料档案禁止使用红墨水、纯兰墨水、圆珠笔、复写纸书写,只能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六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接收、移交,必须附有清单,严格清点和履行签字手续并填写移交(接收)登记簿。
第七条数据载体每年轮流抽取不少于5%读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载体或恢复抢救。
第八条接收的档案必须及时整理、组卷、归档、入库。当年接收的档案必须当年完成归档工作。
第九条所有档案必须登记,详细到文件级,尽量用数据库或电子表格进行登记。
第十条保密、防虫、防霉、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变质档案资料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各部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测绘资料,做到职责分明,并应设置资料室和铁柜,存放测绘资料。
第十二条将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工作列入总工办工作日程,并由总工办或其指派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二章测绘成果资料档案借阅制度
第一条为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和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室应当根据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公司服务。
第三条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不属于开放利用范围。对外提供利用须经领导批准。
第四条对各类档案均按规定的查阅范围提供利用,查阅人员要如实说明查档的目的和内容,符合查阅条件的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查阅。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阅览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内的档案,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借阅本人职能范围外的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第六条利用者借阅档案,须办理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借阅机密、绝密档案材料,需经主管经理及保密责任人签署意见,报总经办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七条利用档案一般在档案室查阅,确需外借利用者,须经档案公司领导批准。会计档案借阅,不得拆散原卷册,并按期归还。
第八条利用者必须注意保护档案,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勾划或作其它标记,不得污染文件。未经许可,不得转借他人和随意复制、摘抄档案。
第九条科技档案项目的腊底图、计算单、概、预、决算档案,概不外借;确需复制件的,须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需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处理。
第十条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摘抄、拍照、复制所查档案内容,其中涉密内容需抄录、复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且只能在档案阅览室内进行,利用者对涉密内容要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利用者,对所借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遗失、拆散或损毁档案,不准拆卷、抽页,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划线、加注、勾抹、涂改、圈划、污损等,未经许可,不得摘抄或复制档案,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第十二条借阅国家密级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经国家密级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批准,并按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查阅者应按规定及时清退档案,清退档案时,档案人员必须当面严格检查核对,如发现与原卷册不符,须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查阅者必须保守档案机密,凡损坏档案和私自泄露档案内容,给国家、公司(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按《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注意搜集档案利用效果反馈信息,不断总结开发利用档案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章档案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使档案更好地为社会和公司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第三条档案室是保管档案专用区域,任何人不得在档案室内存放与档案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四条档案柜(架)排列应与窗户垂直,柜(架)与柜(架)、柜(架)背与墙壁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五条档案案卷按档案门类和载体进行各项编制规定(总、分类、卷内等)科学分类、排列、编号入柜(架),有序管理,不得任意挪动案卷的位置。案卷调出利用或加工整理,返还时必须及时归回原处。
第六条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第七条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第八条档案室内应备有温湿度计和记录本(簿),坚持每日观察记录,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维持良好的保管环境并不断改善保管条件,档案库房内应当安置温湿度计。环境的温湿度应相对稳定,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0-60%之间。
第九条光盘或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
第十条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防火的规章制度,树立防火意识。
第十一条档案室管理人员每年春末在档案柜(架)内置放防虫药品,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安装防火防盗装置,置放灭火器材,加强防火、防盗工作。档案室周围要灭绝火源,下班时要关闭电闸。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档案室。
第十三条要经常检查库房有无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并定点放置,管理人员要了解其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第十五条档案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档案室的安保性能,不得损坏任何安全设施。档案室内的白炽灯不得任意更换成日光灯,不得自行任意变动照明线路。
第十六条不准擅自安装电器开关和其他电器设备,严禁乱接、乱搭临时线。
第十七条档案室照明不采用自然光源,防光窗帘(或遮阳板)不得随意拉开。
第十八条档案入库前必须消毒除尘。要定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档案的存放和提取利用均由档案室管理人员进行,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出档案室。
第四章档案工作人员要求
第一条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了解档案工作方针,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技能。
第二条档案管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条忠于职守,负责完成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参考资料,为生产、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五条负责档案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收集工作。
第六条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做好“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熟悉馆藏,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积极主动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八条积极参加各种档案管理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质量。
第九条加强团结协作,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公司秘保证公司的机密安全。
第五章档案鉴定销毁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优化档案室藏档案,加强档案的保管和有效利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己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本着“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及时进行鉴定销毁工作。
第二条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必须在本公司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由主管档案工作领导和有关职能负责人及档案室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档案部门和与形成档案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第三条测绘工程鉴定档案必须按照公司颁布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
第四条鉴定档案采用直接鉴定法,以案卷为单位,对档案的内容、名称、来源、完整准确率程度等,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对重新考证、修订的应在案卷备考表中说明。对鉴定结果要写书面报告。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案卷,要在有关及案卷备考表中注明。
第五条销毁档案必须从严掌握。慎重从事。鉴定结束后,对确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编制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领导和档案室审查后签字盖章,报公司审批或备案,再销毁。
第六条销毁档案要派两人以上监销,并在指定地点销毁,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销毁人、监销人、批准人、鉴定小组人员均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七条对保管期满但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测绘档案,要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第八条应销毁的档案不得改作它用或以废纸出售。
第九条销毁国家密级图纸或测绘成果,必须经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被销毁的档案必须与销毁清册无误,为防止遗失和泄密,严禁将档案卖给废旧物资收购部门或收购人员。档案被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销毁清册及审批文件,应存档保存。
第六章资料档案复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守资料档案机密,维护党、国家和公司的利益,做好档案复制利用工作,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复制由专人严格按照复制制度执行。
第三条档案复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档案保密守则,维护档案的绝对安全。复制一般档案,需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复制登记手续和复制。并确保复制质量。非档案工作人员谢绝参观。
第四条档案室一般不向借阅者提供机密和科技档案的概、预、决算档案的复制件;确需要复制件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需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处理。
第五条借阅者需要复制档案时,必须说明利用的目的和范围,不得要求复制与利用目的、范围无关的档案,尤其是机密档案。
第六条档案复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复制机械的操作、保养规程,时刻关注复制机械运作状态,注意保养。
第七章档案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档案统计包括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利用情况及档案部门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部门要建立上述各种情况的登记簿,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条各类档案的统计由分管的档案人员负责统计,档案统计工作的汇总表,由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填报。
第三条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及时性,做到完整、连续、报送及时。
第四条对于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由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签字并对统计资料、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定期统计档案利用情况,每年年末统计当年档案借阅人次、卷数,总结档案利用效果。
第六条各类档案统计报表及综合统计表,均要保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八章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守档案机密,维护党、国家、人民和企业的利益,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条档案文件密级的界定、变更、解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档案密保存的档案不属于开放利用的范围,只限于公司职工利用,不对外提供利用。外单位需要查阅、利用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查阅、利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利用者须持本公司介绍信(查阅科技档案须经本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跨单位或部门查阅档案。须同时经归档部门领导的同意,借阅机密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利用者借阅档案必须说明利用的目的和范围,不得要求查阅与利用目的、范围无关的档案,尤其是机密档案。
第六条利用者必须维护档案机密的安全,不得在个人存储设备或其他记录工具等私人用品上记录档案机密。不得扩散档案机密。
第七条档案案卷只限于在阅览室阅读,未经许可不得抄录档案内容。确需借出档案,必须经领导批准,借出档案须按时归还。
第八条非档案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档案库房。
第九条非档案人员必须注意档案库房门窗的关闭情况和防火工作。尤其是在重大节假日,档案人员更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档案文件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第十一条档案室一般不向利用者提供机密档案的复制件;确需复制件的,须经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用毕后须将复制件交回档案室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凡需销毁的档案,必须登记造册,报经档案鉴定小组审查、批准并进行监销。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外泄露档案机密,对泄露档案机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请各部门、员工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xxxx有限公司所有。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篇2:
为切实保障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特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
第二条建立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领导责任,保密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保密管理责任。对使用和保存的保密测绘成果,依法行使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三条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涉密测绘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库房,按铁柜建立涉密测绘成果存放设施,配置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的设备和措施。光盘或磁介质档案应用防磁档案柜存放。档案管理人员离开时应关门落锁,发生工作调动时应办理资料管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传递、复制、保存等情况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使用涉密测绘成果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予登记后,方可提供。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后应及时归档。登记清册须存档保存,要求帐物相符、记录清晰。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涉密测绘成果,不得拷贝、对外传送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确需复制的,应报原提供成果的测绘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原测绘成果提供部门登记备案。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按照原密级等级跟踪管理。
第五条如有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须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
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外传、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使用单位如发生保密测绘成果遗失、损坏,应及时书面报告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并接受盐城市测绘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系统必须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陆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密码应超过八位;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使用和维修涉密计算机系统,须有成果资料档案人员现场监督。
第七条涉密测绘成果只能用于被许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因使用目的或应用项目结束等原因,须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必须报本单位总经理审批,并报原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
第八条销毁涉密测绘成果须经专人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成果资料档案人员一起销毁。对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销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与销毁清册、总经理批示一并存档。
第九条如发现涉密测绘成果泄密、失密事件,应及时报告单位总经理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将事件调查处理到位。
第十条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
(一)领取、使用和保存保密测绘成果的单位每年应对成果资料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测绘管理办公室及有关保密工作机构。
(二)公司技术部负责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地对相
关涉密测绘人员进行检查,持有保密测绘成果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技术部的监督检查。对不接受保密检查或对保密测绘成果不进行规范管理的人员,不予办理申报领取测绘成果手续。
(三)检查内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执行情况;是否设有资料室(柜)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专人管理和建立资料的外借、收回登记制度;是否有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等行为和遗失、泄密等现象。
第十一条测绘档案室保密管理
1、档案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职责,维护档案的安全的完整。
2、保密文件材料、档案的密级划分、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保密档案及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3、档案库房设施应符合八防\的要求,凡遇重大节日应提前对库房的安全保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准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使用、存放、销毁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作为废品出售。
6、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准借阅秘密档案资料。查阅秘密档案或文件,应履行审批手续,并限于保密室或档案室内阅览,不得抄录和带出,不得向别人透露秘密文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常规保密管理
1、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生产、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该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
2、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按同等密级进行保密管理。
3、因涉外工作或项目需要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及数据信息测,必须由上级提出审批报告。
4、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测绘管理处报告。
第十三条计算机保密管理
1、按照国家保密局《计算机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3、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4、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保密监督
1、测绘成果生产、管理和使用等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测绘成果保密法律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国家及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适时修订和完善。
盐城市安达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二○○九年十月六日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篇4:
关键词土地勘测 问题 措施
一、土地勘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近几年的项目来看,规划设计均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项目规划不符合当地工农业生产习惯,道路等建筑物的布置脱离实际,地形情况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对项目施工中的实际困难没有全面考虑。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测图比例尺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在项目勘测设计过程中,没有进入项目区内及群众当中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没有摸清楚项目区的实际地形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工农业生产的实际。确定项目的时间较晚,往往在项目需要上报前的一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才委托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工作,为了不耽误项目的正常上报,只能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工作,自然造成规划设计报告的质量低劣,深度不够;得不到政府的配合,经常凭借经验“闭门造车”。在这些情况下出现勘测质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二、提高土地勘测质量的措施
1.充分认识土地勘测质量的重要性。
土地勘测绘工作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土地测绘公共服务是测绘工作的重要职能。针对在土地勘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勘测质量不高、勘测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勘测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应提升对土地勘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基础勘测工作入手,提高勘测质量。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系统人员做好土地勘测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对进一步做好测绘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为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它法律法规宣传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形成宣传合力,不断增强勘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测绘宣传工作,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取得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土地勘测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也能够使各项勘测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因此,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谋划,主动服务,及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规划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提供勘测保障服务,使勘测成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强化土地勘测质量的.监督。
加强土地勘测质量监督的检查工作,强化土地勘测成果汇交,提高勘测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完善测绘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土地勘测成果汇交工作,提高土地勘测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土地勘测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3.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条例的要求,规范土地勘测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测绘成果统一对外提供制度,确立对外提供土地勘测成果资料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均需统一加盖测绘资质专用章。制定土地勘测管理制度、勘测质量管理制度、勘测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勘测管理工作制度,为生产优秀土地勘测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土地勘测业务培训提高勘测成果质量。
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改善人员结构。改善从事勘测工作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勘测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土地勘测队员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从学习内容上,认真组织队员学习《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业务行规;从学习方法上,采取书面学习与野外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办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学习形式上,采取老手带新手,技术熟练的组长带组员的办法。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每个勘测队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提高,从而提升土地勘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创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效能,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真正让服务理念和效能意识深入人心。
5.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构建和谐土地勘测发展环境。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篇5:
(二)、重要的档案一般不借出,确属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借出,但必须对档案内容进行保密。
(三)、利用生产和成果资料档案时,无关的`内容谢绝翻阅,不该记录的不记,不得在亲朋好友、子女面前谈论档案内容。
(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档案人员严禁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五)、凡是利用或复制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注明复制份数,签名。
(六)、对重要的档案等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批准复制后,不得多印,严格控制份数。每份复制品应编号。
(七)、外单位利用档案,未经批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接待。
(八)、向全单位干部职工宣传《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管理人员带头遵守保密制度,以身作则。
(九)、违反上述制度,失密造成损失者,酌情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违法者,依照《保密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公司主管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领导由刘兵负责质量检查工作;负责仪器档案管理的领导工作。由匡湘华负责档案、仪器管理员,负责档案、仪器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