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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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3.担负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任务,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 4.掌握x线机的一般原理、性能、使用及投照技术,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严防差错事故。
5.加强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不断提高诊断符合率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4.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应向医务科主任报告;
11.各部门、科室的负责人均应就重要问题及时向主管院长和主管职能部门报告。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1.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5.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进行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质量管理活动。
6.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 ,定期、逐级上报。
7.质量的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相结合,并纳入医院评审。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医疗文件管理制度
4.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历须按规定排列整齐,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5.病房交-班报告须按要求记录,并妥善保存一年以备查阅。
病案管理制度
交 接 班 制 度
(一)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1、为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进行,各科室必须建立和完善值班、
交接-班制度。
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可在正常班下班前一小时用膳,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准确及时地进行。
(3)交、接-班者共同巡视、检查病房清洁、整齐、安静、安全的情况。
术 前 讨 论 制 度
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制度
4.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会诊,应由总住院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二篇】
卫生院医疗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三篇】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增强整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机构,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指导。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禁止租赁、承包、变卖,不得分散经营。
第五条 规范乡镇卫生院名称,中心卫生院命名为××县(市、区)××中心卫生院,其他卫生院命名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卫生院印章、银行账户、牌匾、文件文书等名称必须与规定的名称一致。
第二章 院长的选拔和任用
第六条 院长原则上应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对于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选拔作风好、技术精、懂政策、善管理、民-主意识强的人员担任院长。
第八条 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聘期一般3-5年,其中新任院长试用期一年,院长聘期内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享有乡镇卫生院经营自主权,具体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职责、任务和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院长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开展年度和任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院长工资报酬、评先评优、续聘提拔等挂钩。
第十条 实行院长任职回避制度和离任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具体编制,重点保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编制,并留有一定的机动编制用于录用新毕业的医学院校毕业生。
第十二条 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90%以上。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按岗定员,竞争上岗,新进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对富余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护理人员具有执业护士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职工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服务质量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待遇、奖惩、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挂钩。
第十五条 完善工资分配办法,乡镇卫生院可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分配应重实绩、重贡献,向技术骨干和一线人员倾斜,职工工资分配不得与个人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和进修。
(一)建立每季度一次卫生技术人员集中学习制度。主要学习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三基”考试。
(二)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进修制度。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以会代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临床和医技岗位技术骨干外出进修,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效果进行考核。
(三)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应对获得相应学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按年度业务收入的2%提取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交通、伙食、住宿等补贴。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进修期间享有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四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建制乡镇设立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血吸虫病防治专干组成。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编制按乡镇辖区每万人口人配备,不足2万人口的乡镇不少于2人,血吸虫病疫区乡镇应增设血防人员编制。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优先安排公共卫生工作用房和设备,建立规范的预防接种门诊、传染病诊室。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保证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公共卫生人员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人员要按制度、规范落实公共卫生工作,各项工作指标应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办公室要按照《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村卫生室落实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同时,接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和定期督导考核。
第五章 医疗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制定和督促实施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落实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度,开展全员质量与安全教育,重点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交接-班制度、护理查对制度、处方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急重患者抢救制度、转诊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和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医疗风险。
第二十八条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建立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事故,或产生严重医疗纠纷,应及时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重点人群的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一)加强门诊质量管理。合理设置门诊科室,科学安排医务人员,优化医疗流程,及时处理就诊病人。
(二)加强急诊质量管理。设立急诊(抢救)室,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备设施,实行24小时应诊,及时有效救治急诊病人,对急危重症患者适时转诊。
(三)加强病房质量管理。认真落实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标准规范、各项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强病房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控制,提高治愈率、好转率和出入院诊断符合率。加强产科建设,创建爱婴卫生院。
(四)加强临床检验实验室和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严格技术操作规范,检验和影像报告做到及时、准确、规范。执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五)加强药品管理。建立药品采购、保管、调剂和药房管理制度,控制药品库存,减少损耗。执行药品调剂操作规程和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严格遵循抗菌药物和激素药物的使用原则,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六)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禁止非法采集血液,规范和保存所有临床输血文件及纪录,保障用血安全。
(七)加强院内感染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开展院内感染控制知识宣教,加强对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院内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
(八)规范病例与处方的管理。按照《湖南省病历书写规范》和《湖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及管理规定》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并妥善保管。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的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
第三十条 加强护理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合理配备护理人员,健全护理工作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严格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中医科建设。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及《湖南省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标准》,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推广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 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责任教育,弘扬白求恩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六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试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5%以内。
第三十六条 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补助程序、报销范围以及每月住院补助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范财务管理。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做到钱、账、物分管,财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逐步实行财务代管或会计委派制度,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第三十八条 加强经济管理。准确、及时编制财务预决算,定期报送财务报表,每季度进行一次收支情况分析,增收节支,年度财务收支应有结余。乡镇卫生院事业发展基金每年按不低于业务总收入8%的标准提取,主要用于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和设备添置更新。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收支管理。乡镇卫生院所有收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账证、账表、账实相符,保证票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各项支出均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和财务归口一支笔审批制度。严禁瞒报收入、虚列支出行为。
第四十条 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乡镇卫生院要在醒目位置公开主要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主要药品价格,增强收费透明度,医疗服务收费要让患者能及时了解和查询,有条件的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
第八章 行政后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对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
第四十二条 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院务公开。要建立工会组织,发挥工会作用。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职代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或全体职工会议,审议重大决策,通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卫生院收入、支出等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管理、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暂行)》,制定和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十四条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卫生信息,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设备报批购置和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购置设备按程序报批,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建账管理,自行购置、政府配备或接受捐赠的设备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切实做好设备保养和维修,保证工作需要。
第四十六条 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损等制度,每年底全面清点盘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坚持先论证,后报批,再建设的原则,并按规定招投标和做好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建设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凭决算单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所有基建项目的资料要归入财务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对手术室、分娩室、放射室、配电室、危险品仓库、财务室等重点区域的管理,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第四十九条 搞好室内外清洁卫生,绿化、美化、亮化环境,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服务环境。
第九章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第五十条 要科学确定乡镇卫生院的功能与规模,逐个制定和实施乡镇卫生院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管理配套,提高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功能。
第五十一条 制定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队伍建设规划,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优化卫生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
(一)严格乡镇卫生院人员、技术应用的准入,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符合执业资格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二)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卫生管理人才、卫生技术人才和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其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给予倾斜。
(三)制定并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加强卫生院长、公共卫生人员和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指导与考核。
(一)制定并督促落实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财务工作和行政后勤工作等管理制度。
(二)明确卫生局内设科(股)室和所属县直医疗卫生单位指导督促乡镇卫生院改善管理的职责,并实行年度述职制度。
(三)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与考核,督促其依法履行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积极争取政府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妥善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
(一)核定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经费、基本医疗服务经费和职工工资,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经费,并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落实。
(二)调整卫生事业经费支出结构,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70%以上用于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乡村卫生工作。
(三)设立乡镇卫生院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和建设专项资金,6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人员培训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万元,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80万元;6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人员培训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6万元,建设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60万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试行。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1.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查对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谈话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
3.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
4.加强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二)病历书写。
重视医疗文件的内在质量与安全。医疗文件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同时医学模式的改变,对医疗文件的书写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医疗文书的内在质量管理,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1.《病历书写规范》的再学习和再领会。
2.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字迹的清楚性;
3.体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上级医生查房的及时性和记录内容的规范性;
6.正确对待家属同意治疗意见的签字。《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实际上是双向性的,医护人员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对待家属对治疗操作同意的签字,在治疗中要精益求精,尽可能避免发生意外。临床医生在选择治疗方式、方法、药物、护理措施的同时,要对家属讲清利弊,充分征求意见,尊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方法的选择权。
8.归档病历是否及时上交,项目是否完整;
(三)医院感染管理。
1.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2.医院感染散发病历报告落实情况;
3.清洁、消毒、灭菌执行情况;
4.手卫生与自身防护落实;
5.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6.一次性无菌物品是否按规范使用;
7.多重耐药菌及非结核分枝杆菌的预防与控制;
8.医疗废物的管理;
9.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10.术前、术中、及术后感控措施。
(四)加强对临床路径及按病种付费的管理临床路径及按病种付费管理。
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及精神,完善科室标准化医嘱单,发挥科室的监督作用。
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保障安全措施与医院发展相适应和配套。
(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自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经常性地进行质量管理教育,提高全员质量管理意识。对发生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五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六篇】
在xx市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卫生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中心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一)中心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中心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中心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中心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一)中心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中心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中心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七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
第四条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六条 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
第八条 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九条 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二) 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十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县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
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乡镇卫生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文【第八篇】
一、加强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要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正确性、严厉性和规范化。
二、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四、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五、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六、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