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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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一篇】
1、选用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1)在使用抗菌药物前,应尽可能早地多次按操作规程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并按药敏试验结果,选择或修正原使用的抗菌药物。药敏结果获知后调整用药应以经验治疗的临床效果为主。
(2)病情急、危、重者或细菌培养失败者,可按血清学诊断或临床估计的病原菌选用相应的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除因掌握其抗菌谱外还必须明确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物动力学及其毒副反应、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和感染部位的药物浓度及其有效浓度的持续时间等。
(4)一般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使用广谱药物和抑制厌氧菌的抗菌药物,以防止宿主自身菌群失调而造成外来细菌的定植和耐药菌株的生长。
(5)使用抗菌药物时应避免与降低抗菌效力或增强毒性的其它非抗菌药物联用。
(6)对新生儿、老年人、孕妇及肝、肾功能损害者,应酌情选用抗菌药物及调整给药方案,并定期做好临床监测。
(7)抗菌药物的疗效因不同感染而异,一般宜继续应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氏杆菌病、溶血性链球菌咽峡炎、结核病等不在此列。
(8)急性感染如抗菌药物的临床疗效不明显,在48―72小时内应考虑改用其他药物或调整剂量(血清杀菌效价有重要参考价值)。
(9)病毒性感染合并细菌感染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使用抗菌药物。
2、病毒性疾病或估计为病毒性疾病者不使用抗菌药物。
3、发热原因不明者不用抗菌药物,以免导致临床表现不典型或影响病原体的检出而延误诊断和治疗。病情严重同时高度怀疑为细菌感染,虽然细菌培养阴性仍可有针对性的选用抗菌药物,否则均按最近药敏试验的情况指导用药。
4、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使用抗菌药物,尤以青霉素、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等不得使用。必要时可用新霉素、杆菌肽和磺胺胺酰钠、磺胺嘧啶银等。
5、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必须有明确的指征。联合使用抗菌药物应能达到协同作用和相加作用的治疗效果、减少毒性、防止或延缓耐药菌株的产生等目的。但不可无根据地随意联合用药,尤其是无协同、相加作用的甚至是拮抗作用,并可加重毒、副作用及导致耐药菌株生长的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
6、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
7、抗菌治疗的`同时应重视综合治疗,特别是提高机体免疫力,不过份依赖抗菌药物。
8、注重研究药物经济学,努力降低药费支出,防止浪费。
1、抗菌药物给药方案(包括种类、剂型、剂量、途径、间隔时间、配伍等)应根据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抗菌活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特点、细菌耐药情况,不良反应及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并要根据患者的生理特点(如高龄、小儿、孕妇和哺乳妇等)、病理特点(如肝肾功能损害、过敏体质等)、感染部位等具体情况制定经验性给药方案;有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的,则调整个体化给药方案。
2、对于轻中度感染,如选用口服药物有效,尽量不用注射剂;静脉用药除治疗需要外一般用点滴法;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抗菌药物的皮试,保证用药安全;更换药品要慎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用药三天以上无效时方可考虑更换。
3、对于严重特殊的细菌感染病人,除必须及时送标本做细菌培养和药物敏感试验外,还应及时进行血药浓度、联合药敏、血清杀菌效价等项指标监测,以供临床用药参考。
4、药敏试验结果报告后,可结合临床对原来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必要的调整。选用抗菌药物同时要注意药品来源及价格。静脉滴注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细菌性感染所致发热,抗菌药物一般使用至体温降至正常,主要症状消失后72―96小时。
6、明确诊断的急性细菌性感染,在使用某种抗菌药物72小时后如效果不显或病情加重者,应多方面分析原因,确属抗菌药物使用问题时应调整剂量、给药途径或根据药敏试验,改用其他敏感药物。
1、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
2、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
3、需用药时间较长有产生耐药可能者。
4、联合用药可以减少毒性较大的药物剂量者。
5、需联合用药的严重感染(如消化道穿孔性腹膜炎、细菌性心内膜炎等)。
6、病原菌末明的严重感染,可先采集标本进行细菌培养后,即可开始联合用药,以后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用药。
联合用药应选择协同或相加作用的组合,多数病人应选择二联用药为宜,一般不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如选用三联或三联以上用药,应适当减少各药的剂量,以减轻不良反应。联合用药中至少一种对致病微生物具有相当抗菌活性,另一种也不应为病原菌对其高度耐药者,最好按联合药敏试验结果指导合理用药。
1、总原则:
(1)必须目的明确、针对性强、选用对微生态影响小的窄谱抗菌药物,禁止无针对性地以广谱抗菌药物作为预防感染手段。
(2)已确诊的病毒感染未合并细菌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3)无感染迹象的昏迷、脑血管意外、非感染性休克、恶性肿瘤、糖尿病及接受导尿插管术者不必采用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
(4)只针对某一种或二种最可能的细菌进行预防用药,不能无目的地用多种药物预防多种感染。
(5)微生态失衡时应进行菌群调查,可根据优势菌选药。
(6)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不常规应用抗菌药物进行膀胱冲洗。
(7)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不能放松诊疗操作、手术技巧及严格的消毒隔离。
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而有明确指征者仅限于下列少数情况:
a、选用适宜抗菌药物以防止风湿热的复发,并对风湿热等慢性疾病病人如拔牙、扁桃体摘除术、保留导尿等过程中适当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感染性心内膜炎的发生。
b、预防流脑。
c、烧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败血症。
d、外伤或创伤后应用抗菌药物以防止气性坏疽。
e、新小儿眼炎的预防。
(8)器官移植及直肠结肠手术病人在术前肠道准备时的选药原则是:
a、口服不吸收;
b、肠道药物浓度高且受肠内容物影响少;
c、对致病菌和易于肠道异位的革兰阳性和阴性需氧菌、真菌有强大杀菌活性的药物。
(9)围术期预防用药必须根据手术部位、可能致病微生物、手术持续时间选用抗菌药物。
2、围手术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i类切口,原则上不使用预防用药,对出现感染可能性大的可以选择应用。
如(1)远处有感染灶;
(2)心脏瓣膜病或已植入人工心脏瓣膜;
(3)应用人造血管或移植物;
(4)估计分离组织广泛,手术时间较长,局部组织血供不良;
(5)有易患感染的伴随疾病、营养不良,接受激素治疗或全身情况差者。
预防应用的方法是:
(1)手术前在麻醉诱导期或手术前30―60分钟给予一次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证在手术中血液及组织内有足够的血药浓度。
(2)手术时间超过4―6小时或超过已给予的抗菌药物的半衰期的;应在手术中再给予一次足够量的抗菌药物,以维持术中及手术部位有足够的血药浓度。
手术后回病房后应再给一剂足量抗菌药物或分次给药,但最多不超过48小时。
3、内科系统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1)对内科病人进行介人性(有创伤性)检查、治疗不一定都要预防应用抗菌药物,确有指征应用者,也要严格掌握疗程和剂量,不应超过外科手术预防应用范围,即在术前30―60分钟给予―次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证在介入性治疗和检查期间血液及组织中有足够的血药浓度;介入检查和治疗超过4―6小时即超过已给予的抗菌药物的半衰期可在术中再追加给予一剂足量的抗菌药物,以保持血液和组织中有足够的血药浓度。介入检查和治疗后回病房应用一剂足量抗菌药物,最多给药也不应超过48小时。这样足以保证介入(有创性)检查和治疗不会发生感染。术后无感染的和无明确的感染诊断不得随意应用抗菌药物。无指征的长期应用抗菌药物,尤其是广谱药物不仅达不到预防目的,而会引起菌群失调、二重感染、毒副作用和其他的药物不良反应。
(2)对于免疫功能低下病人的感染预防应用抗菌药物,要有足够的认识,抗菌药物不能长期预防一切可能发生的感染,只能在特定的应激状态或针对某些专门的致病菌进行短期有效的预防。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二篇】
乡镇卫生院财务集中管理中心,四负责审核所负责单位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负责提供上级及有关单位需要的数字报表,领导以便单位领导及时掌握本单位的业务情况,网友为您收集分享的“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精选8篇”,需要的可以看看,希望对你有作用~更多财务管理制度请看培训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纳雍县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二级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一)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一)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乡镇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乡镇卫生院现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库存的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确保现金的安全。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乡镇卫生院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四)严禁乡镇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实物负责人不得由会计、出纳及药品会计兼任。
帐,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和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定期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账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三)毒、麻、精神及计生药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专锁。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责任。固定资产必须凭原始发票、附件、政府采购手续(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入账,上级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也要及时入账。
(二)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实行“三帐一卡”管理,即:建立总账、一级明细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
(三)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批程序。
(四)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一)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及时催收,经常核对余额。
往来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卫生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财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乡镇卫生院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损毁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进行监销。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三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
纳雍县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二级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二、收入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三、支出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乡镇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四、货币资金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乡镇卫生院现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库存的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确保现金的安全。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乡镇卫生院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四)严禁乡镇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
五、药品及材料、物资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实物负责人不得由会计、出纳及药品会计兼任。
帐,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和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定期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账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三)毒、麻、精神及计生药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专锁。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责任。固定资产必须凭原始发票、附件、政府采购手续(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入账,上级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也要及时入账。
(二)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实行“三帐一卡”管理,即:建立总账、一级明细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
(三)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批程序。
(四)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七、债权债务管理
(一)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及时催收,经常核对余额。
八、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往来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卫生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财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九、会计档案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损毁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进行监销。
xxx 镇 卫 生 院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卫生院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经法规,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 预算管理
1、卫生院年初要根据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结合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详实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提交全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 编制收支计划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3、 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如有较大调整,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 收入管理
1、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坚持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的原则。
2、 各项收入必须坚持由卫生院财务收取,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使用,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帐外帐。
3、 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或税 1
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纸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票。票据必须专人保管,要严格进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各种票据不得转借,不准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4、 收费处要当日缴存各项收入,单位及个人不得坐支和挪用。
5、 健全收入管理监督机制,收费处所报的'各项收入,财务部门必须与各科室进行认真核对,杜绝收入不报、瞒报或少报的现象发生。
三、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1、 卫生院的支出及成本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政规章制度、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等财经法规、纪律以及卫生院年度收支计划。
2、 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经济业务的内容、单价、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人签名等必备要素,并且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4、本卫生院要按月足额提取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使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应收款项的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首先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再次就是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要及时催收,并经常核对余额;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应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有效控制坏帐的产生。
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1、本卫生院设置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为会计人员安排合适的办公场所,添置必备的办公设备和用具。报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要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2、会计工作要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等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实物保管、收费等工作。
主管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保管。
3、本卫生院保正会计人员工作的稳定性,会计主管调动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造假帐,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本单位按月核算,每月及时报送会计资料至县卫生局。
5、会计人员要及时将会计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毁损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巳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xxxxxx卫生院
2015年12月31日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四篇】
在xx市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卫生局会同财政局核定。中心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一)中心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中心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中心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中心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一)中心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中心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中心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五篇】
2、非药库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库房。
3、熟悉药品存放品种、做到按种类存放整齐,易燃易爆的品种分别存放危险品库。
4、特殊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帐物相符。
5、药库内严禁烟火,并设置标志。
6、药库内设备按规定安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7、不得任意挪动拆卸损坏库区内消防器材。
8、药库工作人员须了解消防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9、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如有变化及时向保卫部门汇报。
10、药库工作人员做到每天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
11、下班前认真检查安全。关好门窗、水电、锁好安全门。
12、药库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忠于职责。
13、提高警惕,发生案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保护好现场。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六篇】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七篇】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档案作为经济管理信息资源,反映经济管理面貌的历史资料作用,为单位合理组织业务经营及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有益的经济数据参考资料。依据会计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会计档案是会计核算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财务软件和会计数据存储介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指合同、养老金缴纳清册、工资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原始始票据存档等)等五大类,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乡镇卫生院每月应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结算后应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会计报表(会计报告)、工资册、药品与库存物资的盘点清单、银行对账单与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养老金缴纳清册等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写好案卷目录和年度案卷说明,交会计档案专柜存放。
如进行电算化记账,其电算化会计数据信息应及时备份并以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进行保存,防止会计数据信息的丢失;并每月打印会计报表、科目汇总表、余额发生额明细表、往来帐余额表、银行日记帐;年度终了后所有的电算化会计数据应打印输出,以纸介质形式连同其它会计档案、电脑磁盘一同保管。
为了便于档案的统计、保管和查找利用,必须对所有的案卷进行排列和编号。并且在排列、编号上要尽量适应本单位会计档案形成的特点和管理方式。乡镇卫生院的会计档案按“年度—类别—保管期限分类排列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中所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大类。一个单位一年的会计档案经过分类整理、装订、编号,然后都要登记案卷目录。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是根据案卷内容和成分按一定次序编排的,用于检索的案卷名册,是揭示和介绍了会计档案的内容,是一个基础的检索工具。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的项目主要有:序号、案卷号、案卷标题、起止日期、张数、保管期限、备注等。
进库档案必须符合标准、妥善保管、专人负责、科学管理、存放整齐、排列有序、查找方便,并要做好防霉、防潮、防火、防盗。对磁介质档案还要做好防磁工作,每年至少翻一次,不断改善保管条件,并要定期组织检查,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要认真做好会计档案资料的利用,为领导决策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对查阅档案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凡内部各职能部门查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查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严格按审批内容进行查阅,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等。借阅档案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超期应办理延期手续,到期档案管理人员应主动催收,并对收回的档案认真检查有无缺损等情况。
全套会计电算化系统文档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修改后三年;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分类账)保管期限为15年;
2、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3、会计月报表和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保管5年;年度会计报表与财年度决算报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永久。
合并、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应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将所管的会计档案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并应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会计、档案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其中未了债权、债务凭证、建设项目应抽出单独立卷保管,直至债权、债务、建设项目结清为止。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及方案【第八篇】
卫生院医疗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