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优质9篇】
处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处方开具与使用,确保用药安全,减少滥用现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如何有效落实?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处方管理制度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药品企业工作总结 篇1
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按照公司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围绕全年销售目标任务,刻苦勤奋、尽心尽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销售工作成绩
全国经济发展趋缓,药品销售形势严峻。在此困难情况下,我坚定工作信心,按照公司布置下达的销售工作任务兢兢业业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年实现销售收入x万元。
二、采取的工作措施
我是企业经营副总,负责财务、供储和销售工作,但主要精力放在销售工作上,为做好药品销售工作,努力提高药品销售量,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提高销售技能技巧。我组织全体销售员包括本人自己认真学习药品知识,提高药品销售技能技巧,提高服务质量,能够解决药品销售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使客户相信我们的公司,相信我们公司的药品,相信我们公司的服务能力,从而建立亲密的合作关系,促进药品销售业务发展,争取为公司排忧解难、多作贡献。
2、树立目标,推进公司药品销售。我确立“诚信待客户,双赢为目标”的销售宗旨,处处为客户着想,维护客户的利益,有困难自己克服,有问题自己解决,让客户大胆放心使用我们公司的药品,促进公司药品销售。在实际销售工作中,我诚信待客户,在与客户的沟通联系与业务往来中,没有不实的言语和虚假之事,说到做到,使客户乐意与自己来往,信任自己的人格,建立起良好的友情关�
3、培养永不气馁、顽强拼搏的`精神。碰到销售形势不好的时候,我时常着急得晚上一个人躺在床上偷偷的哭。但我清醒地意识到:做销售工作不可能一帆风顺,失败是常事,而成功是少数。为此,我培养自己永不气馁、顽强拼搏的精神,把失�
4、强化激励,增强工作干劲。人都有惰性,发展药品销售业务不能单凭销售人员的思想和自觉。为此。我采用思想教育、工作鼓励等激励措施,增强销售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增压力,勤奋努力工作,争取创造良好销售业绩。
以上是我的自我总结。进入新的,我将振奋工作精神,充满工作信心,脚踏实地,认真努力地按照公司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做好财务、供储和销售等各项工作,力争取得优异成绩,既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又报答公司对我的器重与信任。
处方管理办法 篇2
我院药剂科一直以来,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使用管理规》设置管理机构,成立了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由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共同组成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药品进货、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药品使用过程中每个环节均在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执行质量否决权。
一、药品质量机构组织医疗机构负责人:朱锦春
分管院长:朱晓华药事部门负责人:魏素萍质量负责人:翁富美韩爱萍采购人员:周筠祥
二、药剂科人员培训情况
药剂科各部门负责人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药师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经验,熟悉业务药品知识,能坚持原则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能独立解决。建立了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提高人员素质,对药剂科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设施和设备
药库中合格区,待验区,不合格区,退货区,各区布局合理,货架,垫库板,避光,通风,照明,温湿度调节及防虫,防鼠,防火,防尘,防潮等设施设备俱全,能确保药品储存条件合理储存并保证药品的质量。
四、药品进货管理为保证购进药品质量
医院制定了《药品购进管理制度》,在进货时严格审核供贷单位的法定资格和质量信誉,审核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所购药品均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建立完整购进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购进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
五、药品质量验收管理
药品入库验收严格按规程进行,严格按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条款对购进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材料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办理入库手续。药品验收记录按规定记载供贷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内容。
六、药品调剂
调剂药品时,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药品发放遵循“近效期先出”原则。中药饮片的调剂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调剂的处方妥善保存,同时有专人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
医院药剂科对使用药品各个环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从人员机构、管理制度、硬盘设施、管理记录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基本上能达到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医学考试网搜索整理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x药品和精x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x药品和精x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x药品、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x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x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x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x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x药品、第一类精x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x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x药品、精x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
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x药品、精x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x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x药品和精x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x药品和精x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
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x药品和精x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x药品和精x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x药品和第一类精x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x药品、精x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处方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
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处方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药品企业工作总结 篇6
依据国家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及xx市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跟踪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市近期开展了针对县以上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跟踪检查工作。
此次工作我局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巩固GSP认证成果为目的,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结合GSP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药品的购进渠道、药品的分类管理、特殊药品管理、药店的库房、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为检查重点,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权限都完成了工作目标,具体跟踪检查情况汇总如下。
我市现有县以上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587家,按照方案制定的今年10月底前完成跟踪检查覆盖率50%的目标,到目前为止已完成跟踪检查361家,覆盖率61%。其中通过跟踪检查360家,1家没有通过。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通过实施认证后确实增强了规范经营的理念,经营中注意落实GSP相关条款的要求,把工作落到了实处;而有的企业则规范经营的管理意识淡泊,落实GSP不到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
1、药品摆放和分类管理方面还有待提高,包括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在专柜、陈列药品未按用途摆放、类别标签放置不准确等;
2、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方面没有按要求完全做到;
3、药师不在岗;
4、药品质量验收记录不全,票、帐、货不相符;
5、未与供货单位签订购货合同等。
针对通过检查但经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企业,我局给予了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随后又进行了复查,使其存在的`问题得以纠正,经� 没有通过跟踪检查的企业,我局将上报省局并建议撤消其GSP认证证书。
总之,通过第一阶段的GSP跟踪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了GSP的认证成果,提高了经营者规范经营的意识和水平。我们又认真总结了第一阶段GSP跟踪检查工作,并 处方的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局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后才有效。
三、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局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
四、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五、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本院名陈、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年龄、门诊或住院号、科别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
(2)正文:以Rp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人员签名。
六、处方为四色格式:麻醉的药品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处方自己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假药名缩写或写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5)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徐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为便于药学专业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篇7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处方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篇9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