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规章制度准则【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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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规章制度准则【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1、充分挖掘家长资源,合理运用家长中的人力资源参与学校管理,丰富学校教育元素,更好地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2、加强家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完善学校,建立家校之间的和谐关系。
3、鼓励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主动关心教育、支持教育,回馈社会,协助学校充实人力资源,扩大教育效果。
二、义工对象
在校学生中富有责任感、具有高度服务热忱及奉献精神的家长。
三、义工条件
1、有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关心孩子成长,热心学校工作的我校在校学生家长。
2、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3、有一定的服务时间。
四、义工服务内容
1、参与协助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即(如:听一节课、找一名学生谈心、访问一位家长、排查学校一处隐患、给学校提一条建议等)。
2、参与协助校园安全管理(如每周三校本课程班放学高峰期间帮助学校维持秩序,确保学生安全离校)。
3、参与和协助学校管理及综合实践活动(如图书管理、活动摄像、提供校外教育实践基地联系讲解工作等)
4、参与学校校本课程教学工作(如教瑜伽、办讲座)
五、义工服务时间
1、家长根据自身特长及工作时间安排,可以有选择的参与学校的相关活动。
2、每学期,家长至少服务一次。
六、义工的标志:
1、授予精致聘书。
2、配有统一的三道街小学“家长义工帽”和胸牌。
七、家长义工制的组织管理
1、由学校德育处负责家长义工的日常事务及培训。
2、每次活动家长义工要做好活动记录,德育处要及时在学校博客上上传家长义工工作动态。
3、召开隆重的家长义工成立启动仪式,向全校师生介绍家长义工,使师生了解承担义工的家长是学校管理的一份子,应自觉地配合家长义工的工作。
4、每学期评选优秀义工,颁发证书,并总结义工工作。
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二篇】
总则
第一条服务站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招募青年志愿者,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有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均可报名成为志愿者。
第二条招募方式采取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两种方式进行。组织招募是通过团的组织系统动员、发动青年,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应招;社会招募是通过电视、广播、海报、报刊以及公布热线电话等方式动员、发动青年报名应招。
第三条组织原则:活动组织者要协调好组织内部关系,为活动实施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服务宗旨:通过青年志愿者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弘扬扶弱助残的社会风尚和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服务口号:启爱心之泉涌,明奉献之真谛。
第六条服务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无私奉献。
第一章青年志愿者守则
为使志愿者更好地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树立和宣传青年志愿者的良好形象,对青年志愿者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第二条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志愿服务。
第三条以自身的行动倡导奉献精神,把爱心献给社会和急需帮助的人,实践友爱、互助、奉献!
第四条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服务章程,高质量完成服务任务。
第五条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六条顾全大局,维护志愿者形象和集体荣誉,树立青年志愿者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七条热情为服务对象服务,态度谦和,耐心细致。
第八条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
第二章志愿者纪律
志愿者须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和服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任务。
1、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佩带“青年志愿者”袖章或其他相关标志。仪表端庄、举止稳重。
2、上岗服务期间,志愿者必须准时上岗,不能迟到、早退,还必须讲信用。
第三章经费
第一条:本志愿者队伍属于非盈利性团体。
第二条:本志愿者队伍经费来源主要为:社会的赞助和捐赠及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章登记制度
服务站负责对求助的群众和报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实行书面登记制度。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青年志愿者档案,掌握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情况、服务特长及志愿服务意向。
2、建立服务对象档案,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困难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况,掌握服务要求。
3、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意向,建立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联系网络,使每一项活动做到服务对象明确,服务人员稳定,服务项目具体,任务量化,责任到人。
4、建立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对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章培训制度
1、服务站定期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各项理论和技能培训,包括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概念、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不断提高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水平。
2、服务站定期邀请党政领导、青年志愿者、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监督检查制度
1、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及青年志愿者完成团组织和上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部署的任务。
2、通过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等形式,监督检查青年志愿者服务情况并记入服务档案。
志愿者规章制度【第三篇】
校园捐助站是志愿者、爱心师生与受助者之间互动交流的窗口,是展示志愿者以及爱心师生形象的平台。为规范捐助站的秩序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捐助站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捐助站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捐助站全称为师院学生会志愿者工作部爱心物资捐助管理站,隶属于师院学生会。
第二条 捐助站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为核心,本着“服务大局、奉献社会、温暖他人、彰显爱心”的宗旨,以“让志愿者的爱如阳光般温暖每一个人”为口号,致力于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从而推进师院志愿者体制的完善、师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校园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捐助站的长期发展目标是拥有特色的组织文化,规范的管理体制,高素质,高效率的团队,一个能为爱心师生提供捐助平台、为他人提供帮助乃至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组织。
第四条 捐助站贯彻“成员主抓,广泛参与”的方针,即每次活动除志工部成员必须参加外,凡是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的师院学子均可参与。
第二章 成员职责
第五条 捐助站成员的资格
1、具有志愿奉献精神,热爱志愿服务公益事业;
2、认同捐助站的理念,拥护捐助站的宗旨,遵守捐助站的规定;
3、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成员享有的权利
1、制定、修改和完善捐助站有关管理规定;
2、参加捐助站的有关活动;
3、对管理团队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七条 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捐助站的规定,执行管理站的决议;
2、参加捐助站活动,维护捐助站的形象,并为推动捐助站事业发展尽力;
3、对管理团队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维护捐助站合法权益,反映捐助站意愿和要求。
第三章 奖惩方案
第八条 本站将出台严格的考核体系,对所有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给予肯定及一定的嘉奖;
第九条 对于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感的会员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第四章 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站重要会议记录,考勤相关资料及各项活动的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并分类归类;
第十一条 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保管捐助活动的相关物资;
第十二条 定期汇报及在网络上公开物资的管理、发放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捐助站所有管理成员承认并确保捐助站的终生公益性质、非盈利性质和非政治性质。[实用文档]任何管理成员不得以捐助站的名义从事任何私人性质、商业性质、政治性质及一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捐助站管理规定的活动;
第十四条 凡在捐助站内发布的任何信息,务必使用健康、文明、礼貌的文字、数字、图片、声音、影音、视频及符号语言等(但不仅限于此)表示,务必遵守网络道德及捐助站管理规定。成员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经事宜由师院学生会志愿者工作部负责补充,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站所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义务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从事义工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团体义工。
第四条义工服务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参加和服务的原则;坚持不为任何物质报酬、无偿服务的原则;坚持登记注册、依法服务的原则;坚持严格程序、严格纪律、诚信服务的原则和厉行节俭、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义工服务范围包括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社区服务、公益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六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以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
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义工
第八条义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义工分会章程;
(二)热心参与慈善事业;
(三)自愿从事义务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
(五)年从事义务服务达48小时以上。
第九条义工的登记
(一)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
(二)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
(三)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烟台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义工的注册
(一)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
(二)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一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
(三)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十一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
(四)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
(五)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六)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七)有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组织的权利;
(八)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
第十二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四)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
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服务不足48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义工组织
第十四条市慈善总会设立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是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义工分会在县市区设立义工服务管理中心,在街道办事处设立义工工作站。
第十五条市义工分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义工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义工和义工服务工作的档案;
(三)负责义工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四)负责组织开展义工服务活动;
(五)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六)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
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八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第十九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义工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捐赠、资助者及义工的监督。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义工服务
第二十条义工应在义工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组织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要求义工服务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证明;
(三)申请服务的项目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义工在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标志卡》。 第二十三条义工主要承担以各种方式募集善款工作;实施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每名注册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所属义工组织认定。
第二十五条烟台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为注册义工逐一建立《义务工作者终身档案》,义工从注册到服务、到绩效评估、晋升星级、奖励嘉许等全部载入档案并终身保留。
第二十六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200小时以上的、500小时以上的、1200小时以上的、300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
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
就金星奖,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每年6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二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义工组织应予批评、警告直至劝退、开除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经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同意派往外地从事义工服务的,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第五篇】
一、志愿者招募与分工
1. 社会志愿者 图书馆欢迎广大读者与各社区中有志愿者意向的同道者,来馆参与志愿者工作。社会志愿者可根据自身时间的安排,有弹性地进行馆内服务工作与各项图书馆便民服务。
2. 学生志愿者 图书馆欢迎学生志愿者进行暑期志愿者服务工作。在暑期的假日中,了解图书馆的工作情况。在实践、体验图书馆工作的过程中,服务读者、奉献社会。
二、志愿者工作事项
1. 图书馆需对新志愿者进行工作培训,如:如何操作电脑系统,实现读者的借书、还书录入系统;如何进行图书的排架等工作。
2. 图书馆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结成“一对多”组合,志愿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工作人员及时帮助解答。
3. 志愿者到馆内参与服务时要做好签到记录工作,图书馆对志愿者服务工作进行存档。 三、志愿者行为规范
1. 能熟悉图书馆基本工作与工作范围。
2. 在服务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3. 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社会形象。
4. 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者精神,把爱心献给读者、社会、需要帮助的人。
四、志愿者表彰
1. 社会志愿者
图书馆为感谢广大志愿者为读者、为社会服务的用心,在年末,图书馆将给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并赠与图书,表示鼓励。
2. 学生志愿者
图书馆会结合学校情况,给暑期前来服务社会的志愿者们以相关评比,评出表现最优秀的几位学生志愿者,颁发荣誉证书。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第六篇】
一、坚守工作岗位及守则,不得随意滥用服务机构给予的工作权利或利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做非法、欺骗或谋求私利的活动。
二、义工须遵守承诺,按承诺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时服务,应提前请假,以便负责人安排其他人代替。三、严守保密原则,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四、未经服务机构同意,不可随意私自提供任何有关医疗和药物的建议,或对服务对象的病况妄加评论;未经机构允许,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也不可随意携非义工身份伙伴进入义工特许场合或进行服务。
五、义工须小心留意服务对象的自杀倾向和使用利器的意图,一切可能会用作伤害自己或他人的物件,不可带给服务对象,如有怀疑应告知对方亲属或有关负责人员处理。
六、严禁义工与服务对象或家属做金钱或物质的交易。
七、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八、义工若要求暂停服务或终止服务,须于一个月前通知有关负责人员。
九、义工如遇紧急情况,须尽快通知义工组织负责人或拨打110报警电话。
十、义工如违反上述纪律,义工组织可以批评、警告、劝退直至开除出义工组织。 义工组织网络图
义工规章制度准则【第七篇】
为了加强青年志愿协会的管理,完善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建设、使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干部的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重庆房地产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制度》,望大家务必遵守:
一、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清醒的正治头脑和强烈的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规范,无不良嗜好;
(三)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交际能力,有坚定的工作信念和灵活的办事头脑;
(四)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书面表达能力,要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和人文修养;
(五)要有团结、互助、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和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分工合作原理,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围绕“公益事业弱势群体”开展工作;
(三)会长每次在开会例会完毕后,立即把会员考勤表交往“院组织部”;
(四)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活动组织者(队长),清点人数,并交青协“会长处”,由“会长”予以认定并注册。再交到“院组织部”否则无效;
(五)认真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会长,团委及相关人员反应;
(六)实施“讲文明、树新风”的活动,注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投身参与本协会,团委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多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七)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在开会(例会)时,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者必须提前30分钟,干事应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向部长请假。经准假后方离开(各部长类同)。
(八)如确因时间冲突或情况特殊。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学会自我调整和自我缓解,决不能影响本协会的工作开展,若时间紧急,须迟到或须请假者也须向会长说明情况;
(九)确工作目标,不能盲目在开展工作,必须按月制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禁止在工作中讨价还价,拈轻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满原因而闹情绪,更不允许干事与干事,与同事之间发生口角和争执,有意见或不满,应当立即向会长提出;
(十一)凡无故缺席或不请假缺席者,记失误一次,一次缺席(失误),作书面检讨,达二次以上会长点名批评,予以口头警告,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评先”“提拔”等资格,连续三次不到者[视为自动离职,累积缺度达四次者,令其自动离职或撤消其职务;
(十二)凡不认真。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推辞责任者,记失误一次。
(十三)凡迟到或请假,应及时向会长或其它干事了解工作安排及其内容;
(十四)会议记录、活动次数、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假条,平时表现等一切书面材料作为个人的存档资料;
(十五)各干部(干事)同学之间要相互帮助,团结合作与其他各部门之间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学习、相互监督、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十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健全;
(十七)本制度作为每位干部(干事)的工作成绩,德育量化等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优”“评先”“提拔”的主要依据,同时加入班级德育量化考核内容;
三、开会(例会)要求
(一)要随时留意通知栏上的通知,按照要求准时参加
(二)每次开会必须提前5——10分钟赶到会场,以便清查人数。凡超过规定的时间才到者,一律作迟到处理。
(三)每次开会须带好纸和笔(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对每次开会的内容都要做好记录,会长将不定期对每位干事的会议记录进行检查。
(四)开会时,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禁止在会场随意走动和说话,禁止带任何小吃进入会场。
四、机构设置:
1、理事长一名,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各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到两名(视情况而定)。
2、协会下设:理事会,文秘部,外联部,文宣部,服务部,信息部。各部门配合的同时实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门职责:
(一)理事会:
1、表决通过协会重大决策。
2、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3、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各机构负责人;
4、定期对会员进行考察;
5、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6、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理事会监督会费的使用;
8、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二)文秘部:
1、负责起草文件及工作计划的安排。
2、传达会议通知;
3、负责各类档案.文件.资料的归类保存和管理;
4、做好会议和各项活动的记录;
5、向理事会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做好活动总结及简报;
6、管理会费;
(三)外联部:
1、筹措协会经费。:
2、加强社区服务公关,扩展志愿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不断开辟新的战场:
3、协调各校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组织安排
4、巩固和协调各部门的关系
(四)文宣部
1、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
2、收集各种有关协会的信息和材料。
3、负责与各大报纸,媒体的`联系工作。
4、负责协会各项通知的起草,书写,张贴工作。
(五)服务部:
1、负责协会服务活动的执行。
2、组织和协助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信息部:
1、负责打理校青协网站
2、文件的电子处理,以及影音的记录。
六、干部职责:
1、理事长:
向学生处团委汇报工作,召开理事会,传达上级工作精神,监督协会各项活动。
2、会长:
全面负责协会各项工作,负责与外校进行的礼仪、交流性质的外联活动,负责行动计划的制订、实施。
3、副会长:
协助会长安排协会具体工作,并监督工作的完成。
4、常务理事:
讨论通过协会的重大决定,监督成员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推选出代理理事长,临时负责工作。
5、部长:
具体安排本部各项工作,定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每学期开始,交学期工作计划。
七、内部管理:
为加强协会的内部管理,使协会宗旨落实到实处,顺利的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能动性、积极性,特制定以下规则:
1、协会实行责任制,理事长对团委和协会负责,会长对协会和理事长负责,常务理事对理事长负责,副会长对会长负责,部长对副会长负责,其他部内成员对部长负责。
2、各部领导经推荐,参加竞选评选而出;
3、协会干部要求:
(1)有一定组织能力。
(2)认真负责。
(3)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对表现突出者,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5、会员要以协会利益为重,服从安排;
6、凡协会组织活动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累计三次者,取消会员资格;
7、活动中表现不积极和擅离岗位者,给予警告;产生恶劣影响者,取消会员资格;
8、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搞社会活动;
9、根据活动表现和工作能力对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和撤换;
10、于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八、奖励制度
奖励:
(一)协会每学期按协会成员的综合考评成绩评选出“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参选人由协会各部、各基层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名;
(三)参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全体的60%;
2、学期期末无不及格科目;
3、在提供志愿服务时表现突出、任劳任怨;
4、无学校及协会处分者;
5、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85分;
(四)提名人将参选人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上交到会员管理中心,经协会理事会协商一致。核实无误后,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经公示,报共青团房地产学院委员会批准,颁发荣誉证书。
处罚:分为口头警告、警告、降级、劝退、除名。
(一)口头警告:参与各种工作、会议、活动两次缺席;工作、活动时擅离岗位、怠工;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行动。
(二)警告:对工作分配到的任务草率敷衍、弄虚作假,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不良后果、两次口头警告;
(三)降级:无故旷会或早退以及旷值班的次数达到两次以上的自动降为流动志愿者;
(四)劝退:假借协会名义谋取私利、私自向服务对象索取酬金,各类工作会议、活动五次无故迟到、三次无故缺席、受到(院)系通报以上处分。
(五)除名:严重违反学校及协会规定,屡教不改,影响严重,予以除名
志愿者规章制度【第八篇】
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青志管理制度青志纪律是协会机构和全体青年志愿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维护组织的团结和统一,完成组织各项活证。组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组织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组织纪律的约束。凡破坏青年志愿者组织形象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量情节之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为了进一步完善组织规章制度,加强组织工作纪律的明确性,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特定会议、工作等制度做如下规定:
一、会议制度
1.各会议均须记录并在考勤表内签到,均由秘书长负责记录。
2.每次召开常规例会时;各部门成员均需参加。会议内容与主题应做到求同存异,努力建立集体主义氛围。
3.无正当理由不到会者,视为无故缺席,累计满三次者,将由秘书长记录在案,并给予警告;满三次者无论任何理由,则由秘书长上交负责人,经审议视其自动退出;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4.如因故实在不能到会者,必须提前一天或当天向秘书长或负责人及所属主要负责人说明缘由;但次数超过三次者,将由秘书长向负责人提交审议,给于适当的惩罚。
5.与会者迟到15分钟,视其无故缺席,但允许事后(在一天之内)向秘书长及所属主要负责人说明缘由。
6.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1个半个小时。
7.会议记录须由秘书长记录存档。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负责人统筹安排,由负责人协调各部长落实工作。
2.认真负责本职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本职的权利和义务。
3.严格执行负责人负责制;每项重大活动直接由负责人与外联部,宣传部策划,由负责人统筹安排,活动结束后并向其汇报。
4.一般不得利用上课时间组织和召开活动,若因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向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向学校申请,经同意后方能进行。
5各部门负责人不得无故(无正当理由)推卸工作责任,若有给予警告。若组织集体活动无参加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青协将其除名(第二次警告,第三次直接开除)。
6.每学期进行组织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青志负责人批评教育,若仍无改正者,将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组织上一律不给予任何职务证明)。
三、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由本组织视为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直接开除甚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1.有违背本组织宗旨者。
2.有损本组织形象者。
3.拒绝参加本组织工作者。
4.校、学院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5.违反本组织章程有关规定和其他学生组织各项纪律者。
6.打架斗殴者,蓄意破坏组织声誉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严重者勒令其退出组织。
四、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3.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推荐入会的权利。
五、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组织的章程,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2.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4.向本组织反映有关志愿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志愿工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