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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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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使用公章的基本规定

1、公司公章的保管、加盖、借用、使用等由运营中心主任负责。

2、加盖公司公章,落款主体名称必须与用章名称相一致。

3、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使用公司公章。

4、凡使用公司公章或合同章需由经办人逐级报批,有审批权的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签字批准。

二、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发布的通知、通报、声明等。

2、公司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送的公司函。

3、公司证明、确认x种事实的书据,例如介绍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公司各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提交的报表、文件。

5、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股份转认协议。

6、合同章、财务章不宜使用的其他场合。

三、公章使用的程序

(一)盖章前的审查

1、下列文件、信函、凭证、单据等需加置公章的,由运营中心主任负责审查其内容:

1)介绍信;

2)证实公司员工个人情况的证明等;

3)公司日常用于对外交往的信函(例如请柬、贸信、贺卡等)、文件等;

4)消防、治安、环卫等管理部门要求加盖公章的日常文件、凭证等;

5)领取公司包裹、邮件的邮局单据、回执等;

6)其他应由办公室审查的日常文件等。

2、下列文件、信函、书据等需盖公章的,应有总经理的签字,由运营中心主任负责审查;

1)公司发布的通知、通报等;

2)公司函、公司声明;

3)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股份转让协议;

5)公司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提交的报表、文件;

6)应由总经理审查批准的其他文件。

(二)凡加盖公章的,经办人应向运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三)特别规定

1、未经总经理批准,运营中心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未明确具体内容的证明文件;

2、如遇特殊情况,需以公章代替合同章加盖合同、协议的,应有总经理的签字。

(四)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章的,应由经办人提交书面申请,逐级上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运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公章管理制度【第二篇】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凸显印章在业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使用印章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印章雕刻及使用流程。

2、适用范围

公司各种印章的.雕刻和使用。

3、职责

总经办: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的统一雕刻、保管及使用,负责按要求刻制公司各类印章以及印章启用前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公司作废印章的销毁。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用印文件的审批;

采购部:负责报关专用章及报关法定代表人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计财部:因工作需要,财务部放置xx司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一枚,由财务部负责其私章的管理及使用。

各单位需持有效的签字单到管理部使用对外印章。

4、内容

定义

行政公章是指“xx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有关上行文、计划、统计、决算及有约束力的文件等。

业务专用章

对外业务专用章是指对外联系频繁或工作性质决定需有印章的部门,可以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所规定专项业务,但不包括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如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

内部业务用章是指公司内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对外使用。

党工团印章

党工团印章是指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

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是指用于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印章雕刻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提出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除公司刻制行政公章外,公司下属各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准刻制行政公章。

负责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单位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党工团印章由党工团组织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工团负责人批准,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原则上二级党工团组织不再刻制印章。申请和刻制的有关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其它类业务章,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办按规定刻制。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销售等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后交管理部按规定刻制。

申请刻制各类印章,都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按印章刻制流程逐级签字,持有效的刻制申请表交由管理部专人负责到公司定点刻字社刻制。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总经办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记备案,由总经办下发到单位并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后方可使用。

印章使用

公司行政公章用印,应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一),原则上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能在空白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特殊情况例外。

党工团组织印章,使用时需经党工团组织负责人批准。使用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用印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空白文件严禁用印。

法人印使用时原则上需经法人代表本人签字批准,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附件二),持有效申请单到总经办用印。

合同专用章使用有关程序参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印章保管规定

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合同专用章统一由总经办指定专人保管。

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明确部门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保管。

党工团组织印章由总经办领导明确其保管人和责任人。

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附件三),交到管理部备案。

印章须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说明,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对乱用或严重失职加盖印章,丢失印章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印章销毁

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机构名称变更,要及时向总经办申请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总经办,并定期销毁。

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四),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总经办登记备案。由总经办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公章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有限公司”中文、中英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签字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印章的.使用

(一)以名义发出的公文,须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各部门用印,应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各国内企业用印,需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

原则上不准外单位人员到总经理办公室直办用印。

(四)办理使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写明用印单位、用印时间、用印文别、发往单位、事由及印别等,审批单经领导审核批准,经办人签字后用印。

(五)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期间,原则上不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所需签署文件一律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若确需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在法定代表人出差期间,应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法定代表人同意,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领导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批准后方可盖法定代表人名章、签字章。

(六)经办人用印时须将《用印审批单》一联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字。

(七)印章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直接用印。

(八)各部门借用印章到公司外用印时,必须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4:30以前将印章归还。

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办部门领导报告,并同印章专管人员一起向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按总经理办公室领导批示办理。

(九)钢印主要用于加盖工作证、退休证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印发的其它证件。

(十)印别及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十一)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十二)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

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领导批准。

第六条印章的管理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掌管,其它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

(二)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进铁柜内,妥为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

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铁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和保安部门。

工作时间印章掌管人员因外出不在岗位时,应将印章妥善保管。

(三)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

交接人员签字,总经理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后备存。

(四)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总经理办公室领导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五)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须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成立新机构的文件;更换旧印章须凭旧印章原样,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经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事宜。

新印章刻制后,各部门在领取新印章时,要认真进行登记,注明签收人姓名、日期以及启用新印章、作废旧印章的年月日,并将旧印章一并交总经理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由其登记造册,统一交归档案资料室,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专管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专管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各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当参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各国内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章管理制度【第四篇】

公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章是企业对外进行业务活动的.法定标识,任何涉及公章的文件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套完善的公章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企业遭受合同欺诈、财务风险等,保护企业的商誉和经济利益,同时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公章管理制度【第五篇】

公章管理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章的使用、保管和监督,确保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内容概述:

1、公章的申请与审批:明确公章刻制的程序和审批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公章制作。

2、公章的使用规定:设定公章使用的情形、审批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合法合规。

3、公章的保管:规定公章的存放地点、保管人责任及安全措施,防止遗失或滥用。

4、公章的`登记与备案:建立公章使用记录,以便追踪和审计。

5、公章的停用与销毁:明确公章废弃、更换的程序,防止旧公章的非法使用。

6、违规处理:设定违规使用公章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力度。

公章管理制度【第六篇】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厘米,不得小于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管理制度【第七篇】

一、使用印章时,首先应当检查是否有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用印的签字。

二、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

三、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

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等项。

四、盖章。

盖章时精神要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盖得颠倒。

机关的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

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要盖两处印章,一处盖在落款处,一处盖在公函的连接线上。

凡是在落款处加盖印章,都要端正盖在成文日期的上方,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成文日期,大批量印发的带有固定版头的机关文件,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

五、使用正式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能将印章携带出机关或单位以外使用。

六、印章管理人员应不允许出现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

如需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要有机关领导的特别批准。

(二)此类凭证要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了这种指定的用途以外,不能再用作别的凭证。

(三)对于此类凭证要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登记项目包括:凭证名称、起止页码、张数、领取人签名等项目。

七、党委印章由党办机要秘书科专人保管。

印章必须存放在牢固加锁的.抽屉内或保险柜中。

因故停止使用时,要锁牢抽屉和保险柜并贴好封条。

重新启用前要验锁、验封条、发现疑点,立即上报。

八、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能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九、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印章管理人不得用掌握印章的权力为自已谋私利。

十、单位印章在该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时,印章停止使用。

首先要发文给与该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的时间。

停用的废印章不能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及时地送交颁发单位处理。

十一、正式印章使用和作废,并启用新章时,要发旧章作废、启用新章的通知。

作废的旧印章在“□”内,作红色;启用的新章印在“□”内,用蓝色,表示刚刚启用。

十二、请领导审定旧印章的处理办法。

根据领导的批示,分别不同的情况,或者上缴颁发机构切角封条;或由印章作废单位填制作废印章卡片,加同作废印章一起交给档案室立卷备查,并将作废印章予以销毁。

公章管理制度【第八篇】

一、项目部印章是项目部合法存在的标志,是项目部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项目部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项目部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定制此制度。

二、项目部印章印单包含项目部行政用章、财务专用章、各部门印章、负责人名章等。

三、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项目部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项目部行政章的使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五项:

1 、项目部对外签发的文件。

2 、项目部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项目部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项目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协议(合同)及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项目部负责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报表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主要用于项目部内部工作联系使用。

四、项目部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项目部行政章、由项目总监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负责人个人名章,由项目部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4、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5、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负责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项目部负责人个人名章由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负责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项目部印章带出项目部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6、以项目部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项目总监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

10、印章使用审批程序:项目部行政章由使用人发起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署意见,按照相关权限由项目总监或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用印。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使用。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要用印,审批人不在的,可先电话请示审批人同意后先用印,再补办审批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3、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七、项目部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项目部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负责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总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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