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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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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篇】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强化措施 注重实效 以制度管安全 耐心 恒心 创新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5-0204-01

引言

2009年,我们小车队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克服困难,在各项工作中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下面就我中队在管理方面特别是体系管理方面的一些做法与大家作一交流。

在体系安全管理上,我们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提倡警觉性驾驶,坚定了“抓生产从安全入手,抓安全从思想出发”的工作理念,及时规范和完善安全基础资料,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我们以健全和完善“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重点,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通过学习、教育、检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把安全生产理念、制度、方法灌输到每个人的头脑中,以实现 “以制度管安全”的安全生产文化理念。如在“反习惯性违章”活动中,结合习惯性违章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在制定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宣传,层层发动,强化措施,注重实效,使“反习惯性违章”成为操作人员的自觉行为。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们通过开展“十看”活动(看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看安全生产首位意识树立情况、看安全生产教育是否到位、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看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看对“三违”人员的处罚情况、看对以前发生的一些小事故的反思情况、看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创新情况、看对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及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深入排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做到了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真正在措施上行动上体现“安全第一”的要求,从而在全队范围营造出了“关注安全,关心生命”的浓厚氛围。

安全工作的全面提高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重中之重。如何做好基层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基层管理者应该有耐心、有恒心,有创新,需要平时做多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以人为本,提高人的素质是关键。素质的提高,教育是最有效的途径,我们发现在驾驶员安全教育过程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十分重要:

一是教育内容突出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内容广泛,在有限的安全活动里,只能集中精力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面面俱到,胡子眉毛一把抓,很难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教育对象要突出层次性。安全教育不能一个模式,不能新老职工“一锅煮”。我们根据驾驶员的工作年限,违章记录等情况,划出不同层次,依据各个层次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力求达到安全教育实用、有效。

三是形式要突出灵活性。在长期的安全教育过程中,我们发现如果总是以一种模式进行,驾驶员会容易产生厌烦心理,因此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灵活安排,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视频(事故案例)、黑板报、宣传栏、安全知识问答,安全座谈会等驾驶员喜闻乐见的形式,使驾驶员易于接受。我们还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通过电话等形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应注意的事项,在日常工作中,随时随地的与驾驶员进行交流,既温暖了职工的心,也使得安全教育的效果更佳。

四是语言要突出趣味性。以前,我们在周一安全教育例会中总是老一套,教育干巴巴的,驾驶员听得昏昏欲睡,重要的一条原因是知识性、趣味性不强,老生常谈,语言单调平淡,平铺直叙,缺乏吸引力。而现在,我们把安全经验分享、典型事故、安全警句等穿插运用,做到内容丰富、语言幽默、寓意深刻,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员工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娱乐中去,把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效地结合起来,使职工在娱乐中受到了潜移默化的教育。

五是事例要突出典型性。安全教育少不了列举事故案例,现在我们很注意改变案例只讲远、不讲近,只讲大、不讲小,一个案例讲半天的状况。而是根据教育内容,精心选择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能引起员工警觉的案例,使大家印象深刻。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三篇】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四篇】

政法委副书记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月日)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任务。《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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