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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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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篇】

1、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2、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研究、拟定分部安全管理制度。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听取各部门和各作业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施工班组和人头。

对分部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3、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安全工作例会由项目经理召集和主持,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由项目专职安全员召集和主持。

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分部安全领导小组人员及施工班组负责人。

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项目经理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4、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项目经理确定,各作业队负责人可提前向项目经理或安全员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凡提交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专职安全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安全工作例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项目经理裁定。

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作业队负责人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5、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安全质量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二篇】

2006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及说明印发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征求意见,并在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先后赴宁波市、温岭市、台州市、长兴县、余姚市、杭州市萧山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并赴贵州省考察学习外省立法经验;还在杭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此外,还参加了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7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省有关部门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委员审议意见、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并与财经委员会作了沟通。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适用对象。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按照通常的理解,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安全生产法释义的解释,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其他经济组织。为避免条例执行时引起争议,建议对条例的适用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建议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草案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中央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最新提法,建议条例予以体现。为此,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综合治理”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三、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草案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四、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财经委员会提出,根据省的“三定方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直接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法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除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由其实施监督管理。为此,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

五、关于行业协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应当充分利用各行业协会在人才、知识、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为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省经贸委和工业普查办公室统计,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了五十三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五百万)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一千家左右;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四万二千家左右。另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综合以上因素,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五十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为此,建议修改为:“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八、关于“三同时”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度危险行业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实践中主要是执行的问题;而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由于缺少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难以界定安全设施的范围和具体的安全技术要求,执行情况一直不好。建议条例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要求,具体办法可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为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安全标准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九、关于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财经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我省自2000年起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对于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议条例对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专家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论证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属于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资质制度,地方立法不能涉及。建议现有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纳入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考虑到我省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多达四十多万家,不可能每家企业都配备自己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我省现有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有八百多名,远远不能满足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关于烟花爆竹管理。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烟花爆竹的管理作了规定。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已经制定实施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此,建议删除该条规定。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过多地引用了安全生产法的条款,可以简化。还有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注重规范和限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稿删除了有关重复安全生产法处罚规定的内容,细化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并对草案创设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与补充。

此外,还对草案的其他条款、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三篇】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4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2004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2004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拟于2004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四篇】

政法委副书记在全县企业事业单位内保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年月日)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职责和任务。《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对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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