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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卫生制度实用热选【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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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卫生制度实用【第一篇】

一、工作期间,应着装规范整洁,佩戴上岗证,穿工作鞋;不允许戴戒指、项链等首饰,不允许留胡须,留长发、染发。

二、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严禁会私客、办私事、嬉笑打闹、吸烟、吃零食、看闲杂书籍;除应急情况以外,严禁使用外线电话,严禁长时间占用内线电话。

三、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卫生,地面无果皮纸屑,办公设施摆放到位,消防和监控设备保持干净,无尘土。

四、严格遵守单位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个人请假要书面写明请假事由,经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严禁串岗、空岗、外出要向领导请假,未经领导的批准,不得私自离岗。

五、工作期间,严禁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控室。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六、工作期间,提高警惕,时刻注意检查、观测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汇报领导。爱护设备,按程序操作,严禁违章和野蛮的操作。

七、工作期间,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报警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作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工作期间,认真、如实的填写各种纪录,记录应书写规范,不漏项、漏登。

八、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交接-班过程中当班组长要将值班情况详细交接给接-班组长并在工作纪录上签字,待人员到齐,交接工作无问题后方可下班。

九、值班期间应精神饱满,时刻提高警惕,严禁睡觉、喝酒、打扑克f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带班领导。

十、工作期间,保持作风严谨,做到文明礼貌,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互助互敬。

十一 、按时参加监控例会,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十二、积极努力的完成领导伽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十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治安部(晚间值班)工作管理制度

一、工作期问,应保持工作作风严谨,做到文明礼貌、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互敬互助。

二、工作期问,要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严禁在办公室内办私事、会私客、嬉笑打闹、吸烟、吃零食、看闲杂书籍;使用办公电话要登记,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聊天;个人的内务要整理干净,物品不得随意摆放。

三、工作期间,遇有其它部门人员来办事时,首先应当说“您好”等文明用语,并热情接待,面带笑容,工作态度严肃认真,积极主动,不得出现冷、横、硬、推等不文明的现象。

四、工作期问,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时,态度应文明礼貌、严肃认真,向违纪人员讲清楚违纪的内容,做到廉沽闩律、执法、不徇私情,客观公证的处理问题。

五、工作期间,必须保证通讯联络的畅通,接到传呼要及时的回办公室或回电话。

六、工作期问,遇到营业员或顾客的报案,要迅速到达案发现场,了解案情,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七、在写工作日志、总结、报案记录等法律文书时,应字迹工整舰范,不写错别字,内容要全面,不漏写、漏登。

八、工作期间,在单位内执行治安巡查或打击现行犯罪时,应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不得穿奇装异服进行工作、不得私自出商场,不得在商场内与员工聊天,不得在顾客休息椅上休息,不得从事与顾客无关的事情。

治安部奖惩制度

为了规范治安科的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为商场内部营造良好的'治安秩序,防止各种治安事件发生,特制定制度如下:

一、工作期间,应着装规范,不准着奇装异服,不许佩戴夸张性饰品,不许留长发、染发、蓄胡须,发现一次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

二、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严禁在办公室内办私事、会私客、嬉笑打闹、吃零食、看闲杂书籍、吸烟、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三、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地面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办公设施摆放到位、个人内务整理到位,值班后办公室所有卫生在次日上班前整理到位,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四、使用办公电话要登记,严禁公话私用,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罚款100元。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六、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严禁私自出商场,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下岗。

七、工作期间,严禁与营业员闲聊、在营业大厅内休,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

八、部室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喝酒、玩牌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下岗。

九、对勇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者并抓获犯罪分子的,奖励50元,有重大贡献者奖励200元。

监控室警情处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精神饱满,监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无故脱岗。

二、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各项操作技能,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会发现和捕捉异常信息、会跟踪观察和锁定目标。

三、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辖区域内重点单位部位和重点监控内容,熟悉各监控点、监控时间段重点、监控的范围和部位。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照每个监控点的动态时间要求操作监控器,确保每个监控点监控探头在可视范围内监控的范围,部位等效果最好。

五、必须密切注意监控范围,易发案部位及重点部位动向情况,并迅速电话通知防损部。

六、情况处置后由负责人向监控室反馈信息,由监控室值班员及时记录在《监控室交接-班记录》本上,保存资料并存档备案。

保安队工作管理制度

一、商场外围执勤保安员,应时刻牢记“顾客的满意,我们的追求”的服务宗旨,树立全心全意为商场和顾客的服务思想。

二、在外围执勤过程中对顾客和员工的求助要热情接待,面带微笑,使用文明用语,耐心解答,积极主动的帮助顾客排忧解难,不准态度生硬或置之不理,不允许浣“不”字,令顾客不满意。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重自身外在形象。

四、工作期间,着装规范整沽,佩戴上岗证,不允许戴戒指、项链,腰间bp机、手机等,不允许留长发(帽墙下发常不超过2厘米)染发、蓄胡须、留长指甲,时刻注意警容风纪。

五、上岗执勤时,站姿端正、警容严整、举止雅观、精神饱满,认真负责,大胆管理;上下岗要做到队列整齐,两人成行,三人成伍,换岗时相互敬礼。

六、工作期间,要峰守岗位,严格执行“五勤、七不准”的规定,不计较个人得失,勇于奉献,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

七、严禁酒后上岗,下班回家后应保证休息和充足的睡眠,以饱满的精神和体力上岗执勤。

八、室内卫生要勤打扫、勤整理,注意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允许在室内乱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个人物品按规定存放在更-衣柜墨。

九、室内休息时,不准横躺峰卧、敝衣露怀、趿拉鞋、吃零食、吸烟、嬉戏打闹等不规范现象。

保安队奖惩制度

一、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一小时扣除1分。

二、工作期间着装不规范,佩戴首饰、留长发、染发、蓄胡须扣1分。

三、工作期间会私客、办私事、吃零食、聊天、嬉戏打闹,个人内务整理不干净、随意堆放的,利用办公电话聊天的扣2分。

四、办公室环境出现脏、乱、差,在办公设施上乱写乱画,损坏设施的,办公用品摆放杂乱的罚20元,损坏的设施照价赔偿。

五、书写工作通知、总结、报案登记等法律文书字迹潦草、不规范的罚10元。

六、不执行节约规定的,浪费办公资源,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聊天的罚20元。

七、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似的罚50元。

八、工作中,不尊重领导,不团结同志的罚10元。

九、工作期间随意在卖场内吸烟的罚50元。

十、工作期问不使用文明用语、工作态度不严肃、冷漠甚至出现冷、硬、横顾客和员工不满意的罚50元。

十一、工作期间作风散漫、纪律涣散罚20元。

十二、工作期间出现脱岗、坐岗、睡觉、打牌、喝酒等严重违纪现象的罚款200元。并将视其违法情节作进一步的处理。

十三、工作中徇私枉法,执行不严、违法不纠,为违纪人员说情,逃避处罚罚500元,并将视其违纪情节作进一步的处理。

保安队上岗执勤管理制度

一、上岗执勤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果断处理,严禁脱岗、空岗、串岗、聚伙聊天。

二、上岗期间严禁坐岗、靠岗、东摇西晃、影响形象,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上浮工资的50%。

三、上岗期间严禁干私活、会私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上浮工资的50%。

四、上岗期问严禁睡觉、打牌、玩扑克、下棋等活动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上浮工资的50%。

五、严禁工作中和上岗自仃饮酒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扣除当月上浮工资的50%。

六、上下岗期间除紧急情况外严禁乘坐电梯上下楼,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

七、在执勤中遇有火灾和被盗现象发生应采取沉着冷静的措施,遇有重大事件在报警的同时做好案件现场的保护工作,对玩忽职守,临阵退缩者除扣发当月工资外,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闭店清场,认真检查,不留死角,做好记录,不要麻痹大意,玩忽职守,对违反者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予以辞退,并追究其责任。

九、上岗执勤要站姿规范,警容严整,举止雅观,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l00元,第三次罚款200元。

十、以各种方式偷拿、盗窃商品,处以5倍罚款以外,并予以辞退,后果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在执勤过程中,任何人不允许以各种理由参与打架斗殴,对违反者予以辞退。

保安队警容风纪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着装,保持个人卫生整洁,若工作服和上岗证有明显脏损的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二、注意仪容仪表,不尉长发和奇异的发型,以及蓄胡须、留长指甲,第一次批评教育,自觉修剪整理并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三、不允许穿凉鞋、拖鞋、行鞋上岗,必须穿黑皮鞋,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四、不准戴戒指、项链等饰品,上岗期间不允许佩戴呼机、手机、钥匙串等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五、上下班期间不允许穿短裤、背心或光背如有违反罚款50元。

六、着装上岗不允许披衣、敞怀、两手插兜,不允许挽袖子、挽裤腿,如有违反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

保安队夜间清场安全检查制度

一、保安人员清场时应着装规范、佩戴证章,听从指挥及清场要求。

二、清场过程中严格认真、不留死角,对营业厅内柜台、小库、试衣间、卫生问、办公区等部位都要认真检查:对锁门情况、灯箱照明灯等电源关闭情况要逐一捡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清场过程中严格要求,不得随意进入柜台、展区或精品区动用商品,更不得偷拿商品。

四、清场时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打闹、聊天,应时刻提高警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五、清场过程中发现可疑人员要认真盘问,并将其带至办公室汇报领导,不得擅自处理。

六、清场时遇有商场内装修施工等情况应严格检查审批手续,检查施工人员的入场证件及证件有效期限,做到一人一证、人证相符,无证人员一律清理出场;同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火、用电情况细心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制止。

七、清场过程中,在保证责仟区域无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清场检查,如有问题立即汇报。

八、清场过程中对各部门夜间值班人员严格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无证人员要清场出场。

九、清场过程中,保安人员不得单独进行清场工作,必须有班长带领。

商场卫生制度实用【第二篇】

某超市清洁卫生标准及实现措施(供参考)

区域

项目

标准

达成目标措施

公共

区域

地面

清洁、无灰尘、无积水

地面垃圾随见随检,谁见谁检,定期清扫

墙面

清洁、无印痕、无破损、无蜘蛛网

不得乱划、乱张贴、乱钉钉子

办公桌

干净卫生,桌面物品摆放整齐

随时整理,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基础设施

整洁,运行正常,保持新度

定期检查、维护,定期清洁

营业设备

整洁,功能良好、无破损

定期检查、维修,借用登记,用后保洁还原

货架、柜台

保持原色,干净,无刮痕,无锐利的.棱角

不能用硬物刮、檫,及时清理与维护

标识牌

醒目,对应商品区域

悬挂高度与位置适中,商品调整后要注意标识牌的调整

价格牌

整洁,和商品一一对应,正确传递商品信息,特价要突出

严格执行《标价签管理规定》

商品

干净卫生,摆放整齐、安全,标价醒目,拿取方便

按商品陈列要求陈列,定期检查

温度

23+1度

空调夏天制冷,冬天送风

灯光

亮度适中,柔和不刺眼

定期检查灯管,发现坏的及时更换

空气

清新自然,可以有食品的香味

工作间排烟正常,通气顺畅,无卫生死角;排水沟保证通畅;商场内严禁吸烟

绿化带

无尘、无枯叶、无垃圾,修剪整齐,生机盎然

定期修理,精心护理,及时更换

公告栏

张贴的文件干净,整齐;内容及时更新

专人管理,不得私自拿取、损坏文件资料

海报

醒目,信息正确,在指定位置摆放

门店美工负责监督与管理

pop

书写规范,信息正确,与商品对应

门店美工负责监督与管理

清洁工具

摆放有序,干净整齐

定点存放,用后清洗、还原

垃圾容器

无积水、无污迹、无溢出

每小时检查一次,装满2/3即倒掉

就餐区

桌椅摆放整齐,桌面干净卫生,无脏物、杂物

及时整理,用餐后自觉把垃圾倒入垃圾桶

洗手间

空气清新,无异味;设施干净无污迹,通道顺畅不堵塞

定期检查

生鲜熟

食区域

地面

无积水、无油渍、无杂物、无污垢、无卫生死角

随时检查,随时清理

墙面

无蛛网、无油垢、无污物、异味和沉淀物

注意保护,定期清理

水池、水箱、下水道

畅通、无杂物、异味和沉淀物

随时检查,随时清理

食品陈列橱窗、货柜

无灰尘、无油迹、无蛛网

随时检查,随时清理

工作台面

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污染

定期整理、消毒

制售间

无蚊蝇、蟑螂等虫害,配置带盖的垃圾桶、垃圾袋

定期清理、清洗、消毒

紫外线杀菌灯

制售间非营业时间打开紫外线灯进行杀菌,营业时间关闭

员工上下班相互提醒

灭蝇灯

保证始终处于工作状态

注意保护

抽油烟机

清洁、无油污,不允许吸风口处存在滴油现象

及时清洁,注意保护

冰箱、冰柜

洁净、无积水,结霜厚度不超过厘米

食品加工工具、容器

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分开,指定专门的位置摆放,不得混用、混放

商场卫生制度实用【第三篇】

第一条:现场管理工作关系到公司的销售业绩和企业形象,为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使本公司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规范现场管理工作,规范现场管理人员行为的角度出发,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的原则:

1、商场现场秩序依靠公司每一位员工共同遵守。现场工作人员之间应积极协调配合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在本岗位职责内,在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务必做到现场有人管理,现场责任有人承担。

2、本条例之规定以现场日常工作为对象,以规范现场秩序,规范现场工作人员行为为内容,以现场内部管理为主体,以现场和各职能部室之间互相配合和监督为补充。

第三条: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之相关规定。

第四条:现场管理人员为现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

第五条:现场管理为走动式管理与定台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现场管理人员应熟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本条例由总则、商场经理工作职责、商场助理工作职责、商场人事管理条例、商场环境管理条例、票流管理条例、商品管理条例、商场安全管理条例、商场装修管理条例、班前会、工作流程、附则十二章组成。

第二章商场经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商场的日常管理及各项考核工作。

第九条: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商场正常的售卖秩序。

第十条: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第十一条:负责商场内部人员调配、业绩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负责实习管理人员实习期间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实施商场员工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配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商场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完成商场区域调整、品牌更换工作。

第十六条:与供货商保持联系,及时落实商品换季及补货工作。

第十七条:协助组织各品牌供货商实施商场内部营销活动。

第十八条:落实公司的大型公关和促销活动,并及时准确将活动内容传达到每一位现场员工。

第十九条:向公司反馈相关营销活动效果。

第二十条:组织安排商场的市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协调商场内部各个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拟定商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协调好与各职能部室及其它商场的日常工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定期收集整理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落实。

第二十六条:组织员工班前班后会,,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员工座谈会。

第二十七条:亲自向员工传达公司重大事件、重大活动的须知及内容。

第二十八条: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及时、妥善处理现场发生的较重大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及时、妥善处理较复杂的顾客投诉。

第三十一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商场助理工作职责

第三十二条:在商场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维护现场正常的售卖秩序,配合各职能部室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负责本商场员工日常行为的检查管理工作,包括仪容仪表、迎言送语、站姿站位、个人卫生等。

第三十六条:负责本商场各品牌的卫生清扫、商品陈列、价签摆放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负责本商场员工的考勤、外出、就餐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负责本商场员工行为规范及基本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负责商场晨、午会的召开及员工进场、退场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协助商场经理解决处理员工与厂商的劳资纠纷问题。

第四十一条:负责对供应商在现场的行为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负责本商场商品的进、销、存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负责本商场各品牌商品质量、商品标识及商品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负责本商场《销售日报表》、《销售月盘点表》、《打折(变价)申请表》等票据的审核与签批工作。

第四十五条:负责本商场各品牌促销手续的上报及促销用品、宣传用品的领用工作。

第四十六条:负责公司各阶段促销活动在本商场的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十七条:负责现场发生的一般性投诉事件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负责本商场日常用品的领用。

第四十九条:负责本商场员工用品、杂物杂品的存放及试衣间的管理。

第五十条:组织并落实本商场的消防安全及保卫工作。

第五十一条:负责本商场货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十二条:负责本商场其它安全工作

第五十三条:负责监督收银员对收银机的管理工作,并督促其做好每日的卫生清洁;除收银员正常工作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收银机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负责监督收银员对顾客提示牌的保管工作,发现损坏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五条:负责提醒并监督收银员认真清点和妥善保管所受理的现金和票据,并按规定鉴别真伪。

第五十六条:负责对收银员私自押款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七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商场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须严格审核上岗导购员(收银员)的上岗手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

第五十九条:培训考核新上岗导购员(收银员)应知应会。

第六十条:对新上岗导购员(收银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对其转正做出评定。

第六十一条:随时检查促销员促销时间,督促促销到期的促销员办理离岗或延期手续。

第六十二条:积极协调解决导购员与厂商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

第六十三条:对违纪员工开展思想工作,相互沟通到位。

第六十四条:导购员(收银员)如需顶(换、还)班时,顶(换、还)班人员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顶(换、还)班原因、顶(换、还)班时间、申请人和顶(换、还)班人签名,现场管理人员签名批准。

第六十五条:员工有事需请假时,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先由厂方管理人员签字,再由现场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销假的,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第五章商场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现场管理人员要时刻注意维护商场的良好形象。

第六十七条:督促保洁员做好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柱面、镜面、扶梯、垃圾桶、装饰物等的清洁维护工作。

第六十八条:督促导购员做好柜组内地面、墙面、柜面、镜面、货架、l架、花车、模特、票台、小库房、试衣间等的清洁维护工作。

第六十九条:督促保洁员和导购员做好所辖区域内消防箱、消防栓、消防镜面、灭火器、报警器等物品的清洁维护工作。

第七十条:监督本商场各品牌的形象,随时检查各品牌的装饰摆放物是否规范,各类设施是否齐全、有损害,发现有影响商场形象的现象立即督促其整改。

第七十一条:做好本商场展台、橱窗、广告牌、指示牌、水牌、易拉宝等的清洁维护工作,发现有损坏情况,立即报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更换或修理。

第七十二条:按照营销部的统一规划和规定保持商场形象的整体统一,不得随意发布pop、张贴宣传画、摆放l架,或进行其它广告宣传活动。

第七十三条:各商场如有花车促销,所需宣传架和pop数量及摆放位置应提前请示营销部。

第七十四条:向公司提出有关商场形象的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票流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贯彻执行公司有关财务、网络方面的规章制度,熟知公司的票流程序及规定。

第七十六条:自觉接受公司有关人员的检查指导,紧密配合商场财务人员的工作。

商场卫生制度实用【第四篇】

为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员工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奖励种类

颁发奖状;通报表扬;物质奖励;晋升工资或晋级;发放奖金。

2.奖励条件

(1)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为用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用户表扬者。

(3)在公司运营、业务拓展,节能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司在管理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6)廉洁奉公,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事迹突出者。

(7)见义勇为,舍已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迹突出者。

(8)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9)敬业爱岗,工作勤恳,任劳任怨,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员工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处分

1.甲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甲类过失:

(1)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2)仪表、仪容不整。

(3)不按公司规定佩戴员工证。

(4)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当班时间吃东西、收听广播、看报纸。

(6)在当值岗位使用公司电话办理私事超过3分钟。

(7)在当值岗位上吸烟。

(8)丢失公司财物。

(9)私自使用公司长途电话。

(10)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完成上级交付办的任务。

(11)工作时间接待私人来访时间超过15分钟。

(12)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13)无故不参加公司的业务培训。

(14)1月内无故迟到、早退2次或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

2.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乙类过失:

(1)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卡。

(2)当班时间睡觉。

(3)撤离工作岗位,经常迟到或早退(1周达3次)。

(4)因服务态度差受到商户投诉时,与用户争辩、吵闹。

(5)在商场内变相赌博或从事不道德活动。

(6)未经批准私自配制商场内房间钥匙。

(7)弄虚作假,涂改单据、证明、记录。

(8)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司机密资料。

(9)故意损坏公司或商铺业主财物。

(10)不服从领导的正确命令并在公共场合顶撞领导。

(11)超越职权范围或违章操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2)工作时间消极怠工。

3.丙类过失。有下列行为者属丙类过失:

(1)以权谋私,敲诈勒索用户或下属。

(2)组织及煽动罢工、聚众闹-事。

(3)工作时间酗酒、赌博、打架。

(4)侮辱、谩骂、恐吓、诬告、威胁他人,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5)服务态度极差,与商户吵架,或1年累计被商户投诉达3次以上者。

(6)偷窃公司或用户财物。

(7)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

(8)恶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9)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

(10)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

(11)私自在外兼职或利用病假、事假炒更。

(12)受到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处罚。

(13)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三)处罚种类及执行方式

1.口头警告。仅限首次触犯甲类过失的行为,由部门主管签发并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核备案。

2.书面警告。员工重复触犯甲类过失或触犯乙类过失,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浮动工资的20﹪。

3.最后书面警告。员工重复触犯乙类过失将给予最后书面警告处分,扣当月浮动工资的20﹪并下调工资一级。

4.降级、撤职、罚款。员工违规除给予书面警告外,还可以给予降级、撤职、罚款、处分。

5.辞退或开除。员工触犯丙类过失,公司有仅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公司也有仅对重复触犯乙类过失、情节严重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6.经公司领导批准,管理部可直接对违规员工签发警告通告书。

(四)处罚程序

1.员工有违纪行为,由所在部门填写员工违纪警告书,列明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见证人或违纪人签名后,送管理部。

2.普通员工的违纪处罚,由管理部经理审批。

3.主任级以上员工(含主任级)的.违纪处罚,由常务副总经理审批。

(五)处罚的取消

员工从受到警告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如能认真改过,积极工作,连续两次考评为“优”,或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公司的通报表扬,经所在部门主管提出,公司领导批准后,可取消警告处分。

(六)申诉

员工若对所受的处分不服,应在3日内书面向管理部或公司领导提出申诉。管理部经理或公司领导对员工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商场卫生制度实用【第五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搞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和异常疾病的发生,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录像厅、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理发室、美容厅、浴室、体育场(馆)、游戏场(馆)、候机室、候车室、商场等各类公共场所,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职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监督公共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的各项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 在市、县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市卫生防疫站对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县区卫生防疫站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市防疫站除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并对省旅游局所辖宾馆和省、市政府所辖的宾馆(招待所)实行卫生监督。

铁路、工交部门卫生防疫站负责本系统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的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设立卫生监督员,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发给证书。卫生监督员在公共场所执行任务时,应着装、佩带证章、出示证件。

第六条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各公共场所须持有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新建公共场所凭“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做到室内空气清洁,温度、温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室内外环境整洁。各项卫生设施,要保持完好。公共设施、工具、用具必须按规定消毒,保持卫生。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掌握一定的卫生防疫知识。发生中毒事件或发现可疑传染病人时,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卫生防疫站。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者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条 公共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防疫站参加。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的经常性卫生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收取监测检验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卫生防疫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对造成中毒事故或严重危害身体健康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处以三千以上罚款,由市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市卫生局批准;由县区防疫站处理的,须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实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昆明市卫生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行。各公共场所单位均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的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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