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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规章制度集聚(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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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规章制度【第一篇】

为提高工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减少车间的生产制程不良率,工厂将在每月推出:勤工奖,优秀员工奖,突出贡献奖,优秀管理奖。

奖罚条件:

(1)勤工奖:指当月未发生过迟到早退及请假的。

(2)优秀员工奖:指上班期间未发生过迟到早退,月生产之产品不良情况未发过一次。

(3)突出贡献奖:指及时发现管理及品检未发现的生产问题和可以减少工厂生产成本的实用方法。

(4)优秀管理奖:指能及时安排并完成生产任务,及时处理工厂的内部问题和客诉问题。

(5)员工上班未按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6)员工每次打坏模具及生产的产品不良情况,按情节轻重处以10元以上罚款处理。

(7)员工每天下班前未打扫干净自己工作岗位者罚款10元/次。

(8)所有吸烟人员上班时间到指定吸烟区吸烟,每次吸烟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烟头必须熄灭后丢进垃圾桶,下班后厂区内不得随地乱丢垃圾,如有发现罚款5元/次。

(9)车间洗手间、吸烟区、通道楼梯间每天值日人员必须打扫及清理垃圾,凡当天值日人员未打扫者罚款10/次。

以上条款望大家积极配合,以免后续发生错奖错罚的现像。

工厂规章制度【第二篇】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工厂规章制度【第三篇】

一、本厂员工应遵守本厂一切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各车间主管的指挥和监督,对安排的职务和工种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

二、员工平时的言行举止应诚实、谦洁,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以争取工厂荣誉。

三、员工均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于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超过15分钟或无故提前15分钟下班的员工为旷工论处,同时提前3分钟下班的为早退行为,迟到、早退罚款15元,旷工者不发当天工资及津贴,如有员工代打卡行为,每次罚款50元,另员工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均可以酌情处理。

四、员工未经安排学习不得开动生产设备,仪器,各车间主管需严格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车间主管应做好带头作用,做好自身职务,领导好所属员工,培养良好的工作情绪,同心协力把本厂工作效益提高。

六、各车间主管必须严格遵守工厂规章制度,对所属员工按规章制度监督管理,不得知情不报,蓄意隐瞒,一经发现,严重处理。

七、员工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所罚的罚款拨入员工福利金,对工厂有贡献者或提供违反本厂规章制度情报者予以嘉奖,对提供情报者保密。(以上金额为人民币)

工厂规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主人翁责任感,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避免发生事故,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作为公司基本准则,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纪律

第四条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物,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劳动纪律

(一)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通告及公告。

(二)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参与偷盗、赌博、斗殴等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2)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无理抗拒或阳奉阴违的行为;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

(4)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只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和增进福利,以达到互相合作、工厂和个人两利的目的;

(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6)员工上下班必须按先后顺序排队打手纹卡,不得插队或拥挤,不许没有上班或加班打手纹卡;

(7)员工出入大门、车间必须佩带工厂工作证,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入厂;

(8)上班时间不得擅自外出,特殊情况或因公须外出必须经主管级以上职员请假方可出厂;

(9)工作时间不得启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电源开关,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10)工作时间内不得消极怠工,不得大声喧哗、嬉戏或串岗妨碍他人工作;

(11)工作时要精神集中,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擅自修改流程和调较设备或忽视安全者,损坏机械或出现坏品(次品)均要赔偿给工厂,造成工伤后果自负;(12)下班时,当班人员必须关窗、关水、关闭机械电源和照明电源,保证人离机停、灯灭;

(13)已下班人员严禁进入车间,如有特殊需要,需经车间主管或工厂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14)各机械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不属当班或岗位人员禁止操作,未经车间主管批准不能私自操作乱用,违者后果自负,如损坏则追究赔偿责任及给予行政处分;(15)员工不得违抗门卫人员的合理监督或和门卫人员发生争执;

(1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7)注意消防安全,公司制定区域为吸烟区,严禁在工厂内吸烟;

(18)不得带早餐或零食进入工厂车间食用;

(19)员工应尊重上级管理人员,严禁侮辱、诽谤、威胁、恫吓或暴力侵害管理人员;

(20)员工应爱护工厂财物,严禁破坏、污损、盗窃工厂财物;

(21)员工应爱护公司声誉,不得制造、散布对工厂不利的言辞;

(22)员工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不得奇装异服,不得做怪异打扮,正常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厂厂服,不得作出有损工厂形象的行为;(23)各级管理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在工作分派和事故处理中应公正无私,不得偏袒护短;

(24)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环境卫生,任何公共场所不得乱抛弃垃圾、果皮、杂物及随地吐痰;

(25)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是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26)工具文具一经领用则由领用保管人负责,如因保管不善丢失,则照价赔偿;(27)不得伪造人事数据或出勤记录或计件单据,不得冒充他人签名伪造文件和单据;(2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第三章人事制度

第六条员工招聘与试用

(一)本厂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招聘资格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犯罪记录;

(2)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

(3)愿意履行和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政命令;

(4)身体健康;

(5)本人真实有效证件齐全;

(6)工人年龄不低于16周岁,最大不超过50周岁,具有与其工作所需的工作能力(三)员工入厂必须如实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四)员工入厂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的员工,工厂可考虑按表现对其工资做适当调整,并享受正式员工的其他待遇;

(五)试用期间公司认为不适合用工要求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通知即可离职;

(六)试用期内员工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做好预交接工作后可离职;

(七)试用期内无论是厂方还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上班时间必须超过十天以上,工厂方给予结算应有的工资,入厂上班时间少于十天不予计算工资;

第七条员工辞职规定

(一)员工申请辞职,须向人事行政部门索取“员工离职申请单”,自行填妥后逐级呈送审批,最后交回人事部备案。

(二)试用期满已转正的普通员工因故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特殊工种及管理职位人员,其时间由工厂决定适当延长。

(三)人事部在接到员工辞职申请表后,按上述规定给员工办理离厂手续,厂方所发物品按规定需归还的必须如数交还,如有缺失,照价赔偿。

(四)员工违反厂规,构成严重过失的,厂方有权实时解雇、开除,并无任何赔偿。(五)凡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五天的,作为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第四章薪酬

第八条受聘员工的工资,于聘用前双方议定,如有调整,厂部会通知。

第九条每月员工的工资将在次月月底左右发放,如遇发薪日为节假日

或其他原因,由公司决定提前或者延后发放时间。

第十条计时员工的工资以小时为一日计算,正常工作小时以外及节假

日计加班。

第十一条实行岗位责任制的人员(如:管理人员、保安等)及计件

的生产部门员工无加班费计算。

第五章考勤条例

第十二条本厂上下班时间按: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8:00

晚上加班时间由18:30起

第十三条员工考勤采用指纹打卡方式,员工上下班应排队打卡,特别是实际上没有上班或加班而打卡,此现象一经查实,打卡时间按无效处理并处罚打卡者50元。

第十四条迟到早退不签卡,当月迟到不超过3次且总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为允许范围;迟到超过3次或总时间超过15分钟,每次罚款20元,迟到超过30分钟后按旷工半天计算;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十五条旷工:有事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请假在外超假或者续假未获批准者;未履行打卡手续或打卡缺项者;旷工半天扣5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当月旷工超过3天(含)视为自动离职,所有未领取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均无计算,归属厂方所有及没有任何赔偿。

第十六条请假:员工须向有关管理人员请假。请假须填写请假条逐级呈报审批后方可出厂(请假当天不计发工资)。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或请人代请假,但应在上班当天补填请假单并办好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出外办事或特殊情况未打卡者或忘记打卡者,需经部门主管证明确认有上班者,部门主管可在部门日志签注;每月超3次以上忘记打卡者罚款5元/次以示警教;未经部门主管或人事部签卡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八条为加强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与安全生产意识,

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十九条工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机械设备的操作提示,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发生事故,减少我厂员工职业伤害及做好相关职业病预防等

第二十条生产部应加强各部门、各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每个车间班组

应指定专人对新进厂的员工进行相关岗位机械使用培训,使员工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机械操作人员应加强学习,熟悉掌握相关机械的使用,并严格按照机械

安全操作指示进行操作,不准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

第二十二条本厂员工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串岗,严禁任意触摸、使用非自

己操作的机械设备、工具;否则厂部有权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直至开除出厂。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每日开始工作前,先对机械设备和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所

用设备是否损坏,零部件是否牢固、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情况,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机械操作人员工作中应遵守《安全生产守则》及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设

备发生飞、故障应及时停机检查,并向主管人员汇报相关情况,不得私自进行维修,否则严惩。

第二十五条各车间员工应对自己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相关的保养和维护,各车间主

管应组织员工对机械进行定期的保养;员工在操作是不得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违反视情况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厂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生产部门视情况给予

50到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厂部有权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车间主管在日常工作中应随时监督本部门员工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

处理违反安全生产的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通告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厂部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所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视公司发展和实际运作的需要,可随时作出适当的补充、

完善和修订;亦可参照公司配套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执行,与本制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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