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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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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第一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 法律规范 理念 技术

早在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就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中提出,将规章制度建设融入法制工作。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法制建设不断深入推进,国务院国资委更是将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与评判标准,明确提出了强化规章制度法律审核与法律管理,形成全面有效的规章制度链条等要求。因此,完善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实现规章制度的法制化、系统化,从法制建设角度是尤为必要的。

一、规章制度与法律规范的相通性

从法律规范视角谈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目的在于从理念、技术、内容等方面,使规章制度体系内容更加向法律规范体系内容靠拢,实现规章制度的法制化与科学性。实现这一目的的首要任务是认清国家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有哪些相通性,这是本文研究的前提。

(一)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规范

国家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均指示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准则,国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调整全体社会成员的具体行为,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工具与行为规范,调整企业员工的行为,总体说来,二者在其效力所及的时间与空间内范围普遍适用,并在其各自调整的领域内居于最高的规范地位。

(二)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一样,以权利义务为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规定员工的权利与义务,来影响员工的行为动机,指引员工以此开展工作。可以说,法律定义中的权利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表现为“职权”,而义务则表现为“职责”。

(三)程序性、公开性的行为规范

无论国家法律,还是企业规章制度,从制定到施行都必须经历一定的程序,对程序的尊重,是对规范作用的保证,是公正、客观与科学的体现。同时,法律与规章制度还必须是明确而公开的,若要在某一范围内成为普遍行为准则,就必须以其在该范围的公开和被知悉为前提条件。

二、规章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实施管理行为的重要基础与依据,作为“企业内部法律”,以规范性为其核心价值体现。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员工行为合规、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能够保障实现企业整体及局部业务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规章制度呈现出数量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广泛存在于企业的战略规划、综合计划、财务管理、市场运营、后勤保障、检查监督等各个业务层面。一方面,规章制度设置员工权利义务及责任,明确其行为准则,使其能够预测、判断自己的行为及相应结果。另一方面,在规范企业管理方面,规章制度能够防止管理的任意性。如果暂且抛开管理行为不说,仅从法理学角度来分析,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认识到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内部关系以及员工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四个方面。

首先,规章制度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起到普遍指引作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相比国家法律而言,规章制度调整企业内部关系,规范企业员工行为,二者均以一定范围内主体行为的规范规则为己任。具体说来,可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划分为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即告诉企业员工可以做或不做什么,什么不该做,必须做或不做什么,而这样的规范内容正是指引作用的体现,是对企业范围内员工的普遍性指导。

其次,规章制度是对企业员工行为的一种评价尺度。它将一切员工行为纳入评价客体之中,针对已经实施的行为,判断何种行为被企业所允许,何种行为违反企业规定并应给予否定评价。

再次,规章制度预测企业员工相互之间将会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这种预测作用可以使员工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地开展工作,防止不可预见的后果出现。因此,这种作用在于提供给员工一种行为模式,使员工符合规定的从事工作,并使员工能够预测自己和他人将会如何行为,一旦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后果将会怎样。正是规章制度的预测作用,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一种稳定的运营模式。

最后,规章制度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强制力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作出强制性要求。这一作用体现在后果与责任的设定上,若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为的评价是否定的,那么,实施该种行为的员工则必须依照规章制度关于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在行为后果可以挽回或补救的前提下,规章制度还对员工立即停止某种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有着强制性的要求。

三、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存在问题

就目前来看,在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呈现出系统性不强、制定内容效力瑕疵等问题,这些因素直接阻碍了规章制度规范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章制度数量多、质量低、系统性不够

国有企业机构多,主管部门多,许多管理人员认为一旦建立起规章制度,就是实现了管理,热衷于大而全的规章制度体系。因此,许多国有企业在进行规章制度建设时,仍停留在“有无”的层面,并未将更多精力放在其质量上,内容空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忽略了制定规章制度的价值需求,造成规章制度数量多、内容交叉重叠严重,加之相关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不到位,整个制度体系缺乏统一规划,系统性较弱,逻辑结构不严谨,难以实现精简高效。

制度建设工作总结【第二篇】

公司2011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

2011年,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文明委以及街道文明办的积极关心指导下,我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大力弘扬企业精神,创新思路,完善机制,丰富内容,落实措施,着力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干部员工的思想素质和文明程度,大力推进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双丰收。

现将我公司2011年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生产经营工作情况

2011年以来,我们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2011年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公司营业收入达到亿元,同比增长;合同储备亿元,同比增长。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发展业绩突出,内部管理科学,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队伍。集团公司科技成果硕果累累,拥有几十项国家专利,获钱江杯、鲁班奖等社会评奖16项,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各项责任的落实。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召开了专题会议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明确了目标责任,落实了专人、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了工作的扎实、有序、深入开展。班子带头狠抓落实。大力加强“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与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形成了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和群众信任”的带头创建格局。党政工团齐抓共建。公司党政工团对精神文明建设既分工明确又积极合作,齐抓共建文明企业。各级工会、团委经常组织员工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切实加强了员工之间的沟通。公司党政每年元旦都组织慰问特困户和工地员工家属,经常访贫问暖,送去公司党政的关爱。公司工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定期检查,严格考核。为了确实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目标责任共性考核范围,对各部门和各基层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力开展 “学习型党组织” 建设活动。

2011年,我公司围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法,切实把党建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

2 的各个环节。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形式,不定期进行讲座,先后开展了学习宣传党的_、科学发展观、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创先争优等党的创新理论活动,共下发各类学习资料300余册,为了确保学习效果,我们还将各单位的学习成果进行了交流,进一步巩固了学习宣传成果。

(三)齐抓共管,多措并举,大力加强干部员工思想道德建设。

制度建设论文【第三篇】

一、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必要性

关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投资者的心理比较复杂,一方面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但是另一方面,投资者担心一旦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证券市场无法及时消化,会造成股市价格的大幅度回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可是,从社会资源配置角度看,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变现流通,以至于长期沉淀,既不能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利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国有资产结构,盘活和有效利用这些国有资产。

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仅仅限于其所代表的国有资产不能盘活可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它还带来一系列十分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当初开放证券市场,目的是配合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希图通过证券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走出困境,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然而,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将上市公司股权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将近70%,这部分股权是封闭的,由政府或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集中掌握,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不但不会被削弱,反而会因为送配股而增强。上市公司真正可以上市流通的普通股总额一般只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左右,且高度分散于广大股民之手,这部分股权高度大众化。上市公司的这一股本结构削弱甚至完全摧毁了股份制的法人治理优势,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与改制上市前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在股东大会里,无论是实行累积选举法(即不给予多数股票所有者对结果的完全控制权),还是实行直接选举法(即给予多数股票所有者完全控制权的“一股一票”,我国目前使用此法),都不可能动摇国有股、法人股的优势地位。众多分散的小股民既因为各自股本太少而没有联合起来行使监督制约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也因为联合的组织成本、监督成本等交易费用过于昂贵而不可能联手与国有股法人股相抗衡。

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股份制流于形式,一些企业并未真正转换经营机制,因此不可能达到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不可能真正取得好的经营绩效,以至设立证券市场的初衷落空。一些企业通过股票上市,从广大股民那里筹集了一大笔资金,企业财务状况暂时好转,长期积累的问题暂时被掩盖,但随着这笔资金的耗尽,企业很快会重新陷入困境。

有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效益逐年滑坡趋势的原因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流通时,过度包装,信息披露不真实。其实,纵然我国上市公司存在比较严重的过度包装问题,但是,一旦企业上市成功,就会无一例外地从股市上圈到大笔资金,即使原来企业效益和实力(比如财务状况)并不如公开披露出来的好,也会因为平白无故地突然得到这么一大笔不需要还本付息的资金而彻底好转。所以,只要企业上市成功,应该说,无论上市前有多么差,上市以后从财务和管理会计的角度看,起点应该算得上是一个相当好的企业的起点。如果企业能够好好利用从股市上募集到的巨额资金,借着改制上市的机会转变经营机制。踏踏实实加强经营管理,那么即使当初是包装上市的,效益也没有理由出现普遍滑坡的趋势。上市公司效益出现逐年滑坡的趋势,根本原因仍然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并没有丝毫改变企业的经营机制,并没有因为改制上市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单纯为了融资圈钱的需要。

实际上,绝大部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流通,只是凭空虚设一部分所谓流通股公开发行上市,并不是将已经存在的一部分实质性资产出让给(哪怕是溢价出让给)广大股民,企业原来的实质性资产则通过包装折合成庞大的国有股、法人股保留在原来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手中,其中的虚增部分数额十分巨大。企业包装上市,提供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本质上属于经济诈骗,是十分错误的行为,也可以说是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彻底予以纠正和惩处,不能因为上市的是国有企业,上市可能“有助于”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就姑息养奸,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即使如此,倘若没有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规定,国有股、法人股与现在的流通股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或出资方代表也不至于置市场规律于不顾,将计划经济的东西披上股份制的外衣。如果国有股、法人股可流通,那么其持有者必然会积极追求证券市场溢价的好处,即使为了控股,也会改变行为方式,而不仅仅是僵硬地控制企业,这样就不得不遵从市场规律,否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吸引投资者,股价得不到追捧。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国有股、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在市场特性上与现在的流通股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那么企业上市时的过度包装和虚假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得到有效遏制,换句话说,正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才产生或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包装、虚假信息披露和过度的投机炒作问题。如果国有股、法人股能够上市流通,就会使我国的证券市场保持合理的股票供给和需求关系,不至于供需过于失衡,股票价格过于偏离其价值,从而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股市的过度投机和泡沫,规范投资者行为。而且,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会大大增加证券市场的竞争性,如果过度包装,信息披露虚假,即使一时得逞,欺骗了投资者,但是,一旦真相败露,企业股票价格就会跌落下来,原来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市场价值也回复到正常水平,甚至更低,从而使弄虚作假的企业遭到惩罚,其损失可能要大大高于从过度包装中一次性骗得的收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其市场价值也是虚拟的,当然也就不存在市场价值回落风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本就没有这种担忧。

吴敬琏等教授批评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其实,问题的根源依然是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对这部分股票的管理只能继续使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手段,而国有股、法人股又在证券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流通股的市场表现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附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所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只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至出现我国目前这种用计划经济的行政控制手段来管理在市场经济各类要素市场中市场因素最为活跃的证券市场的怪现象,当然也就不能完全避免不当干预的不良后果,甚至出现政策市的“松紧”恶性循环。如果不是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股票供给和需求失衡,投资者对企业上市融资就不会是被动的接受者,企业上市融资时就不会不担心甚至撇开证券市场上可能存在的发行风险,而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和上市额度上,不得不苦练内功,尽力提高自身价值。现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虽然已经开始朝市场化方向发展,但是,只要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等待上市的企业和券商就有激励继续冒险,过度包装,披露虚假信息,上市成功以后得到的高收益足以填补包装中留下的缺陷,支撑一年以上的会计业绩。

在二级市场上,因为股票供需失衡,泡沫本来就很严重,对国家相关政策和管理层监管的松严变动自然会很敏感,政策市的状况也就不奇怪了,加上国有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法人治理结构无效,投资者不可能对企业经营真正产生影响,长期持有一个企业的股票风险很大,不得不以追求股票价格的短期溢价为主要目标,追逐收益最大化的机构投资者同样也不能免俗。相对于股票内在价值的变动而言,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对信息更为敏感。在获取和利用信息(特别是内部信息)方面,机构投资者和所谓的大户股民天然具有相对的优势,券商和上市公司都更愿意为他们服务,他们也更有能力获取和利用政策层面的信息。这样就形成了今天的二级市场混乱局面,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都十分显著,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了生存和发展,也没有像原来设想的那样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发挥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险型制度,社会保险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从1986年起开展了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基本的做法是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将“企业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1995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思路被提出。1997年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规模,我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起来。

一般论者,特别是证券业和部分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人士,在讨论我国养老金制度时,都认为我国对养老金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并且对现收现付制大加挞伐。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1997年以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际并非单纯的现收现付制,而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混合形态,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属于现收现付模式,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属于基金积累模式。在养老金给付构成中,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为20%,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收入替代率为20%~30%,可见,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有些稍微偏重基金积累模式。

之所以有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以至有些方面呈现出现收现付制的假象。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明显的制度转轨特征,当初设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时,并没有对旧体制下的养老保险欠账采取专门措施,而是寄希望于暂时挪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满足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支付需求。这就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当我们谈到我国养老保险金收入和支出的平衡时,一般也没有将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账户区分开来,而是笼统地说是收大于支还是支大于收,本质上是将个人账户和基本养老金账户混为一体,用个人账户的积累弥补基本养老账户的亏空,忽视了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性质,暂时掩盖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巨额赤字现状。

这种筹资模式符合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是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现实条件,有其合理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退休和即将退休的人来不及建立个人账户,甚至也没有积累起能够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所需的资金,这部分养老金给付只能由国家包下来,但是实践中国家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指望依靠现有的社会保险缴费,加上少量财政拨款加以解决。至于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则指望将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时间推移,等到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老人”养老金给付问题自然消失,再腾出力量充实个人账户,实际就是想利用代际之间的时间差来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改革思路和做法危机重重,很难实现,而且负面影响很大。

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筹集和给付彻底分开,真正做到专户管理,不要相互挪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应该真正积累起来,保值增值。可是,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妥善解决养老保险金的欠账问题(或者说是养老保险制度中“老人”的全部养老保险金筹措问题,以及“中人”的部分养老保险金筹措问题),放弃动用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错误做法。依靠财政拨款解决养老金欠账问题不太现实,财政不可能有那么多资金,而且因此而增加财政收入同样是增加在职人员的负担,在性质上与挪用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什么区别。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动用存量国有资产。我国存量国有资产超过9万亿元,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盘活。从社会保险金对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出发,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出发,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将所得充实社会养老保险金,特别是满足应该由国家包下来的“老人”养老保险金需求,以及“中人”养老保险金中应该由国家承担的部分对资金的需求,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既主要应由国家负担,同时又不能依靠国家财政,那么资金来源只能是庞大的存量国有资产了。非经营性国有资本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国家投资积累要承担带有公共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职责,一般不能进行变现流通,适于变现的国有资本是国家在竞争性领域的大量投资积累。如果国有企业改革成功,则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会带有很强的保值增值能力,并且因此有条件具备比较强的流动性,很容易通过一部分国有资本变现筹集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所需资金。即使只考虑由1000来家国有企业(只占国有企业的极小部分)改制而成的A股上市公司,其中不能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目前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8%,如果将这一比重降低到51%,那么就有478亿股可以上市变现,以每股平均价格2.1元计算,则可筹集1003.8亿元资金,如果将这一比重进一步降低到30%,那么就有597.5亿股可以上市变现,以每股平均价格2元计算,则可筹资1195.32亿元,两者合计超过2000亿元,加上其他配套措施,基本可以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需要。

三、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结合模式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筹措问题应该和拓宽社会保险金投资渠道,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保值增值问题一并考虑。可以考虑将准备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折股之后划入专门成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保险基金财产,然后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或券商经营,实现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和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具体的做法是逐年划拨一部分国有股、法人股进入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适的时机对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变现流通,满足迫在眉睫的养老保险金给付需要,解决应该由国家负担的“老人”全部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和“中人”的部分社会养老保险负担,并将挪用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填平补齐,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至于国有股、法人股的价格和折算问题,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不完善的实际,国有企业在改制上市的时候,往往有一定程度的包装,加上二级市场投机气氛比较重,存在一定的股市泡沫,完全按照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和变现流通显然不合理,也会给证券市场带来太大的冲击。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再综合考虑市盈率因素,在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适当溢价,最后形成国有股、法人股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时的划拨价格。当前我国股市市盈率平均在70倍左右,显然偏高,为了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股、法人股应该虚设一个用以计价的市盈率,比如10倍以内,最高不能超过该支股票上市时的发行市盈率。这样,国有股、法人股的划拨价格就等于每股净资产乘以虚设的市盈率。

这样确定的价格与二级市场上的现行价格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会诱使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和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急于将基金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造成太大冲击。为了防止这种可能的市场风险,可以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的步骤上定出严格的时间表,并且在证券市场逐步规范的同时,对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国有股、法人股进行折股处理。比如按照划拨价格与证券市场现行股价的百分比对国有股、法人股进行折股计算。当然,这只是一个思路,实际怎样折股,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特别是要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养老保险金领取者的利益,完全以市盈率很高的二级市场现行价格为基数折股可能就不合适,也许需要稍稍缩小这个基数。这种价格确定方法应该说是经得起我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考验的。如果完全按照部分人的设想,给国有股、法人股定价特别低,比如不到流通股价的1/10,不但有违公道,管理层难以接受,而且不利于尽快筹集养老保险金,对证券市场未来发展也不利;如果完全按照另外一部分人的主张,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同股同价,既会严重打击股市,又不具备现实可行性。

国有股、法人股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流量和时间的选择,可以一次性划拨完成,也可以根据养老保险金给付需要分期分批划拨,从筹集资金,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角度看并无太大的区别,可是,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角度出发,分期分批划拨可能就不如一次性或较快地完成全部划拨工作好。因为国有股、法人股一旦划拨到由专业人士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虽然一时没有上市流通,也十分有利于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国有企业尽快建立起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目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流于形式的弊端,推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成功。

社会上还有一种先变现后划拨的方案,即直接变现方案。这种方案主张直接将国有股、法人股在证券二级市场上变现,所得资金补充养老保险金。与我们这里设计的方案相比,虽然这种方案也考虑通过逐步分批上市来减缓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但是,相比之下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仍然要大一些,而且,这种方案也没有充分考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因而付出的代价要高一些,需要更多的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才能满足社会保险的需要。

我们的方案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是与整个社会保险体制改革和完善连在一起,并且通盘考虑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初步解决了养老保险历史欠账以后,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着手解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空账问题和保值增值问题。现有的养老金领取者资金给付以10年期计算,由国有股、法人股组成的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可以分10年从容地完成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现流通和养老保险资金筹措任务。在这10年期间,这种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所持有的国有股、法人股数量逐年减少,直至基本消失,即使最后仍然持有一部分股票资产,那也纯粹是为了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实施的正常的资产组合策略的结果,已经与特殊的国有股、法人股减持没有关系了。在进行国有股、法人股变现的同时,可以考虑为个人账户养老保险提取一部分资金,归还原来的挪用亏空,解决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空账问题,然后进一步将原本是为了解决养老保险历史欠账和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而成立的特殊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变为专门为个人账户保险基金服务的养老保险基金。利用证券市场实现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将来的退休人员(即现在的社会保险体制中的所谓“新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好处创造条件。

对于养老保险金进人证券市场,目前社会上存在若干十分流行的错误看法。为了论证养老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的必要性,有的人提出养老保险金入市不但可以实现保值增值,而且可以利用证券市场筹资,即通过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解决社会保险金的历史欠账问题。这种想法是根本行不通的。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很不完善,系统性风险很大,容量也有限,根本无力满足庞大的社会保险金的筹资需求,将养老保险负担转嫁给股民也不公平。每年抽出大笔资金满足养老金给付需要也是不现实的,即使将来我国证券市场比较成熟了,也只能作为基金积累式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场所。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是依靠证券市场为社会保险事业筹资的。我国养老保险中属于现收现付性质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如果走上健康发展轨道,本来就不应该有太多的结余资金,否则就失去了现收现付性质,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而且,即使有少量资金结余,也应该以安全性和流动性都十分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库券形式持有,以满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需要。真正能够投入证券市场的只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因为它属于基金积累式的,而且资金筹集与给付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差,不但有条件进行各种投资《阿拉文库·》组合,客观上也需要保值增值,但是现在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处于空账状态,严格地说养老保险是没有多余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

当然,一旦解决了社会保障资金的历史欠账问题和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真正积累起来,那么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将十分庞大,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人口与劳动力状况,恐怕要形成能够与银行存款和证券市场资金相提并论的第三股资金力量。那时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也会十分显著。解决社会保险金保值增值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实现社会保险金的商业化运营,其中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是重要内容。目前在社会保险金积累比较少,证券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应以间接方式为主,可以考虑允许社会保险金以一定比例投资封闭式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来也可以允许社会保险金以一定比例投资风险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甚至少量进入房地产市场。随着社会保险金的积累,特别是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充实和积累,需要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从效率角度考虑,没有必要专门成立新的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险金进入证券市场应该以委托给专业基金管理公司为主,投资实物资产应该以委托给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为主。

在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解决社会保险金资金筹措问题上,也可以首先借助国有投资公司的力量,在通盘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的大背景下考虑养老保险金的筹措问题。国有股、法人股规模十分庞大,除了满足社会保险金筹资需要之外可能仍然绰绰有余。将国有股、法人股交由国有投资公司经营,由国有投资公司选择受托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国有股、法人股的变现流通,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四、结论性评论

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涉及面很广,既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又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如果不将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结合起来,单纯考虑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就没有多大意义了,而且实际也很难行得通。国有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工作应该加紧进行,并且要优先保证社会保险金的需要,不能挪用。要将这件事做好,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与配合,采取许多配套措施。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党的作风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治国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必须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论述,要认真领会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搞好党的作风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对于我们完善和巩固共产党的作风建设具有深刻意义和启示,也对我们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认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从严治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如何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增强中国共产党的作风建设,深入把握党的作风建设的规律,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搞好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保证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从严治党、依法治国,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必要前提。我们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党的作风建设中的作用,真正实现依法治党。

(一)坚持依法治党,实现党的作风建设的制度化

党的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的复杂工程,不可能一劳永逸,更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久坚持。同志指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永远没有休止符,必须抓常、抓细、抓长,持续努力、久久为功。”因此,实现党的作风建设的制度化很有必要,这也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新常态”。经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的优良作风得到弘扬,党的作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党的作风建设长期性、规范性、制度化问题。党的作风建设重在落实,难在坚持,党的作风建设不应该是“走过场”,整顿党的作风需要长期抓。此外,我们党历来重视作风建设,积累了丰富的作风建设方面的经验,但是我们缺乏明确的制度,我们必须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来充分发扬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制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强制性、约束性的优势,不会因个人意志的影响而终止。因此,我们必须让党的作风建设成为一种长期性、持久性的制度,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制度化,增强党的作风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强制性。坚持依法治党,开展党的作风建设,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面规范自身的言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勤政廉洁、遵守法律、依法律己,实实在在为民服务,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党的作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依规治党,健全和落实党的作风建设的规章条例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实现党的作风建设的具体化、规范化,明确党的作风建设的标准,要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的各项规章条例、具体制度。有了规章条例,党员、干部的行为表现就能得到规范。规章细则具有细致性、明确性和具体性的特点,便于在实践中践行。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的规章条例,必须大力研究、细化其细则,增强党的作风建设规章条例的全面性、具体性,进一步健全党的作风建设处罚条例,使党的作风建设的各项规章条例更好地为党的作风建设服务。党的作风建设涉及很多方面,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管理制度。首先,要健全党内组织制度,发扬民主集中制,杜绝“拉帮结派”、搞“一言堂”等破坏党组织生活的行为;其次,要健全党内工作制度,增进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改善党的工作,坚持依法办事,提升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再次,要建立科学完备的党员干部队伍作风管理制度,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保持优良的作风,强化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提高党的建设水平;最后,要健全对党的作风建设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能使党的作风建设落到实处,并且及时查缺补漏。制定了好的规章制度,如果不将其落实到位,很难发挥这些规章条例的作用。因此,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作风建设的规章条例整顿党的作风。

二、当前党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作风建设需要整顿的作风问题有很多,其中最亟需整顿的典型问题是党中央再三强调的“”问题。解决好“”问题,是搞好党的作风建设的关键一环。此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领导作风等一些具体的作风问题也是党的作风建设需要继续努力的方面。

(一)“”问题是党的作风问题的典型

“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脱离群众、形式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党风体现了一个政党的精神风貌,党风连带着着政风,影响着社会风气,党风也深深地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整治党内的不良风气,形成良好的党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目前党内“”问题严重。“”主要指的是目前党内存在的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一部分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逐渐脱离人民群众,贪图荣华富贵,一味追求物质享受,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问题及其现象,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严重脱离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果不整治好“”问题,会严重影响党的生命力,阻碍党的事业的发展进步。正如同志指出的,“‘’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问题解决好了,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二)党的各项具体作风需要整治

自党的十以来,中共中央多次强调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并从各个方面来开展党的作风建设工作。开展党的作风建设工作,必须搞好党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建设,深入分析这些作风上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内容。党的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丧失理想信念、精神懈怠等。随着改革开放,各种思想观念涌入国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影响了社会风气。一部分党员干部面对各种诱惑,不能保持自律,没有保持清醒的认识,丧失了自我,出现了精神懈怠,工作不积极,严重脱离群众,一味追求个人利益,只想着升官发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一个人只有从思想上认识和接受党,才能深刻领悟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弄虚作假,大搞形式主义、,对工作没有责任心。一些党员干部自由懒散,不能够认真干好本职工作,没有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办事没有效率。有的党员干部喜欢当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不能接受别人的批评和建议,热衷于搞各种形式,讲排场,不去深入群众搞调研。还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工作职权谋取私利,使得官场成为交易名利的场所。党的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生活作风腐化堕落,私生活混乱,追求奢靡生活,放纵亲属朋友。一部分党员干部在生活中不能坚持自律,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一味寻求物质上的享受,挥金如土,不能抵御各种诱惑,“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很严重。还有的领导干部不能管好自己的子女和配偶等亲属朋友,放纵自己的亲属收取贿赂,放纵自己的朋友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不义之财。

三、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们必须提高对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采取诸多重要措施深入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形成优良的党风。

(一)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必须学会用制度管人管事,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工作。中共十提出“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明确将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确立为一种制度,有利于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我们要从多方面完善党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健全党的作风建设监督机制,完善建立对党员作风的评价考核制度,健全党的作风建设惩处机制。

(二)宣传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们党拥有诸多优良作风,我们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传统,让广大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党的理念和价值,促使其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良好作风。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扎根实践,深入了解民生疾苦,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真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艰苦朴素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党的优良作风内化到党员干部的工作和生活之中。

(三)开展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实践活动,增加对党员的作风教育

党的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我们必须持续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教育实践活动。党的十以来,中央出台了“八项规定”,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开展了反腐倡廉建设等。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党的作风得到了极大地整顿,严肃了党内纪律。增强党的作风建设,必须重视对党员干部的作风教育。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通过作风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检查自身存在的作风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广大党员干部保持良好的作风。搞好党的作风建设研究需要结合不同时期的历史特点和具体情况来进行研究。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我们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全面提升党的作风建设的水平。针对党的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切实增强党的作风建设的制度化程度,完善党的作风建设的规章条例,健全党的作风建设保障机制,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传统,开展党的作风教育实践活动等。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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