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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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充分发挥学校无形资产的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技术、工艺、配方、方法、材料、设计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校誉,包括:
1.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
3.有声望的重点单位及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4.直接和间接拥有的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d及其等同权利。
(四)贿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项权利或技术。
(五)特许权(包括通过政府行政许可方式获取的某些特许业务的资质、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以及各类招生特许权)。
(六)土地使用权。
(七)开发或周买的各类软件的无形资产,其占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学校。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四)指导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无形资产数据汇总、上报和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第五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誉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开展战略合作;。
(二)学校注册商标的维护及使用;。
(三)校史、校志、年鉴等著作权的保护及使用。
第六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性文献和作品的著作权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以及各教学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出资开发或贿买的用于教学管理的各类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三)负责对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大学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类、软件著作权类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负责学校专利技术的申请、维护及失效专利的核销;。
(三)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参与学校以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决策,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会同各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账务管理。
第十条、党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使用学校视觉识别形象(包括校名、校徽、学校相关建筑、风景及相关元素)的文创产品的规划、实施、推广、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中心负责对网络域名的申请、变更、注销等事项进行管理,负责网络ip地址的申请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其管理企业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人是保障本单位所使用无形资产安全和完整的责任人。各单位对其自主建立的各类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时,根据不同业务,给予不同的授权,签订授权协议,并需经国资处审核,学校审定。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进行,杜绝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十六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无形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应明确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类别、使用方式、使用的地域范围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按照工作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无形资产的使用,相关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无形资产使用审批权限申报审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处置必须经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
第二十条、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转让,须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无形资产处置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完报批手续后,按相关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关部门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议、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非法侵占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而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完成的技术成果,未经科研处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的,按相关规定子以处理。上述行为侵害学校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实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无形资产是公司的重要资源,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二条自行创造或外部购入的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经董事长审批后,可向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公司商标权归属公司。
第三条无形资产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帐;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的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预计使用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2、若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
1、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了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与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上限。
2、法律中规定了有效年限,合同或者申请书中未规定受益年限的,以法定有效年限为准。
3、法律中未规定有效年限,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以合同或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作为上限。
4、法律、合同或者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以10年作为上限。
5、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第五条无形资产可使公司在竞争中处于特殊的有利地位,可得到额外经济利益,应对无形资产进行维护和提高。
1、专利权或商标权到期前,应办理相应法定手续得以延期使用;。
2、非专利技术应有相应的保密措施,严防非专利技术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
3、专利权、着作权或商标权受到侵犯,应及时加以制止;制止无效,应进行法律诉讼,以维护无形资产不受侵犯。
第六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第七条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帐外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预期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丧失权利等原因,需进行注销处理的,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二)无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需注销的无形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注销无形资产应按照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一)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对外处置申请,并提出处置方案。
(二)无形资产处置方案应按无形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三)财务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管理、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各环节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审计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购置、验收、管理、处置无形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五篇】
购入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所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有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及其它有关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应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六篇】
第一条为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二节职责权限。
第三条无形资产取得、确认、计量、处置等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应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无形资产业务。
第四条各部门具体职责权限包括:
1.办公室:负责土地使用权、商标权、商誉的管理;
4.管理信息部:负责本企业网络域名、著作权、制度汇编、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及管理经验资料的管理。
5.法律事务部:审核涉及无形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
6.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7.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8.审计部:依据授权和职能,对公司无形资产购置、处置的执行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节取得与验收控制。
3.对无形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投资进度和资金投放。
2.法律事务部对合同条款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非专有技术等具有非公开性的无形资产,还应注意采购过程中的保密保全措施。3.外购无形资产由各经办部门组织,按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管理部门持发票和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无形资产入账手续。6.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参照外购程序执行。
1.自制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技术管理部会同无形资产的使用部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自制无形资产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
2.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由研发部门、技术管理部、使用部门共同填制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
3.财务部依据制作部门提供的验收报告、相关验收单据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登录台账。
第四节日常管理。
第八条无形资产经办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维护本部门无形资产台帐。无形资产管理台帐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形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价值,数量,生产厂家,启用时间,使用部门,摊销年限,使用状态。定期核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各经办部门应根据无形资产性质确定无形资产保全范围和政策。保全范围和政策应当足以应对无形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并应当限制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的保管及接触应保有记录,对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及时申请法律保护。
第五节处置和特许使用。
1.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管理部门详细填写处置申请表,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2.各级负责人按权限对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无形资产处置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财务部在处置后根据审批人批准的处置申请表,认真审核无形资产处置凭证,检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批准权限是否适当等,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2.通过审批后,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对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六节监督和披露。
第十五条相关责任人未按照制度执行业务,造成无形资产增加、启用、变更、处置不能及时进行处理,按照损失程度相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确保无形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七篇】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由研发中心或综合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填写《无形资产验收单》,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留存并交财务部门记账(附《新增无形资产申购表》),采购部对已办理验收手续的无形资产及时办理付款审批手续,以便准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自创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由项目团队负责组织验收。
2、财务部依据项目团队提供的《项目完工报告》、相关验收单据处理,将研究过程中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开发过程中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发成本结转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第八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的完整,防止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有序管理,促进学校无形资产产生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建立由学校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无形资产主管部门,对全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2.督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4.负责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
1.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2.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中相关无形资产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中无形资产的管理;
5.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7.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信息、校史资料等的管理;
8.以上未涉及的无形资产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三)负责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无形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双方就使用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以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一)使用部门根据论证和考察情况提出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技术鉴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
(四)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处置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90%,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建立无形资产帐,定期对无形资产帐务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以及帐外资产。
第十九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无形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无形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