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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制度 消毒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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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空气消毒。幼儿教室、寝室、活动室、洗漱、卫生间每天用紫外线灯照30分钟。

二、水杯消毒。每日早晚用流水清洗水杯,每日消毒一次。

三、毛巾消毒。擦手、洗手、洗脸、用水毛巾要求每日消毒一次,并每周清洗、暴晒一次。

四、桌椅、床拦消毒。要求每日用消毒液擦洗一次。

五、门把手消毒。教学区幼儿在园期间,每隔3小时用消毒液擦洗一次;生活区幼儿每次回寝前,用消毒液擦洗。

六、玩具消毒。幼儿玩具每周用消毒液浸泡一次,并晒干。

七、厕所消毒。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每日用厕清或消毒水冲洗消毒。

八、床上用品消毒。床单、被套每月清洗、消毒一次,枕套每月两次。被子、垫被、枕头每月至少暴晒一次。

九、做好幼儿每日晨、午检,掌握第一手材料,预防疾病。

十、如遇传染病毒传播时期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加强卫生消毒工作。

消毒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 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 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 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 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 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消毒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医院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务人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及医务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

二、医务人员务必遵守消毒灭菌原则,进入人体无菌组织、器官,脉管系统,或有体液从中流过的物品或接触人破损皮肤、破损黏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灭菌。接触完整皮肤、完整粘膜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三、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其中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先消毒,彻底清洗干净,再消毒与灭菌。所有医疗器械在检修前应先经清洁消毒或灭菌处理。

四、灭菌物品应注明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各科室、病区按照日期先后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使用,并做好标识。并按灭菌日期排放,有效期不超过7天,超过7天应重新灭菌方能使用。

五、化学灭菌或消毒,可根据不同状况分别选取灭菌、高效、中效、低效消毒剂。使用化学消毒剂务必了解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配制时注意有效浓度,并按要求进行监测。

六、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按照《医院隔离技术规范(20__版)》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与普通门诊要做到挂号、候诊、收费、取药、检验、注射、厕所等分开。

七、医院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状况,对感染病人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有明显的隔离标志。黄色为空气隔离标志,粉色为飞沫传播隔离标志,蓝色为接触隔离标志。

八、病人用的一次性吸氧装置、雾化吸入器、氧气湿化瓶、呼吸机面罩、管路等要严格一次性使用,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置,复用的应一人一用,送供应室集中消毒。呼吸机螺旋管、湿化器、接头、活瓣通气阀等可拆除部分应定期更换消毒。湿化液应为无菌水,每日更换。

九、吸痰操作执行一人一次一管,一次性吸痰管使用后放入医垃圾袋;盛放吸痰管的容器每日更换灭菌;吸痰器的吸引瓶使用时,应先放入有效氯1000mg/L的消毒液再吸痰,紧急状况可先吸痰再放消毒液;使用中的吸引瓶,应每班倾倒吸引物,使用完成后进行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十、病人使用体温表先清洗再放入内含效氯500mg/L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捞出冲洗擦干备用,盛放体温表的容器每日清洁,每周高压灭菌两次;含氯消毒剂现用现配,用时监测,每日更换。

十一、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每日空气消毒2-3次,有记录;紫外线灯管有累计照射时间、更换日期及强度监测记录,使用中紫外线灯管低于70uw/cm2应更换灯管,灯管每周用70%~80%酒精棉球擦拭一次并记录。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及时擦拭;空气消毒机过滤网每月清洗一次,有记录。

十二、地面与物体表面应湿式清扫,持续清洁;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洁。当地面受到患者血液、体液等明显污染时(>10ml),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物,再清洁和消毒。(用后抹布或拖把需浸泡于内含效氯500mg/L消毒液30分钟后,再清洗晾干备用。被肝炎病毒污染时用20__mg/L含氯消毒剂擦洗。拖把要分室使用,标识明确,使用后清洗、消毒、悬挂晾干备用。)

十三、感染高风险的部门地面和物体表面的清洁与消毒,如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检验科、急诊等病房与部门的地面与物体表面,应持续清洁、干燥,每日用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与地面2次(采用400mg/L~700mg/L有效氯的含氯消毒液擦拭作用30min),有污染随时清洁消毒。

十四、含氯消毒剂应现配现用,须持续有效浓度监测并记录,每日更换。

十五、各科室消毒工作质量由护理部和医院感染管理科共同负责监管。

消毒规章制度【第四篇】

一、供应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各种器械、物品的清洁消毒,灭菌方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

二、负责全院各科室无菌器械、物品、敷料的供应工作。供应的医疗器械做到及时、准确、适用和绝对无菌。

三、备齐和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毒器械和敷料,保证周转和处于备用状态。

四、每日上午下收下送,重点科室每日下收下送2次。根据各科工作需要,提供消毒物品。

五、科室自备包装的各种敷料桶、换药等治疗器材应注明科别及消毒日期,按规定时间送供应室消毒。消毒后消毒员负责关闭贮槽侧孔并放在固定位置。

六、所供敷料应符合临床要求,包布、治疗巾、洞巾保持清洁无损。

七、各种治疗巾应注明名称、消毒时间或有效日期。包内各种物品须认真核对,不得有误或遗漏。每日严格检查,凡消毒物品失效或接近失效期,须重新消毒保存。

八、所有一次性用品均应把好质量关,做好抽样检测,并定期下科了解使用情况,保证临床使用方便及确保安全。

九、严格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物品储存区。无菌物品与污染物品不得交叉混放或迁回传递,防止交叉感染。

十、对所有的物品器材应建立账目登记、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清点。

十一、定期深入临床各科检查常备无菌物品质量、数量、征求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十二、每日工作完毕整理室内卫生,清扫地面,用消毒液擦拭桌面及工作台面。每周五大扫除1次,保持工作间清洁整齐,物品放置有序。

十三、每日紫外线照射空气消毒1次,每月空气培养1次。

(一)消毒供应中心查对制度

1、回收物品时,认真查对用物的名称,数量,包装容器的完整性以及包内器材的品名,规格,数量,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确保准确无误并登记。

2、配置各种消毒液,清洗液时,认真查对原液品名,规格,有效浓度,应配置的方法,应配置的浓度和注意事项等。

3、包装重要和特殊抢救物品时,必须双人核查包内器材和敷料的品名,规格,数量,性能,清洁度,包装材料的清洁度,完整性,使用的合理性及包外的名称标签,化学指示胶带(标签),灭菌日期,有效期,双方签名等是否完善,正确,包的体积,重量,严密性是否符合要求。抢救包,手术器械包必须经过二人核对并签名后能封包。

4、消毒灭菌员与质量检测员共同查对,即装锅前:查数量,查规格,查装载方法,查灭菌方式。装锅后:查压力,查温度,查时间,查浓度。下锅时:检查有无湿包,破损包,查化学指示胶带变色情况以及监测包中化学指示剂变色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在灭菌记录本上双签名。

5、发放消毒或灭菌物品时,认真查对包名称,数量,灭菌,日期,有效期,化学指示胶带变色情况以及包装容器的清洁度,完整性,严密性是否达到标准要求。缺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并登记。

(二)消毒供应室安全管理制度

1、消毒供应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掌握防火,防暴知识,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各班下班前必须关闭水,电,气和设备等开关。

2、各种消毒锅等机电设备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日常保养维护,严防事故的发生。

4、压力蒸汽灭菌器必须专人负责,持证上岗,每台灭菌器应有年检合格证。

5、低温灭菌器应由专人负责,灭菌前检查物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关严柜门,防止气体泄露。取放物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

6、作区域禁止吸烟,易燃物品远离火源,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消毒供应室消毒隔离制度

1、消毒供应中心布局应按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办公生活区,严格划分;路线采取强制通过的方式,不准逆行,各区人员不得随意在各区来回穿梭。

2、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洁。换鞋入室,按要求洗手。

3、严格划分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无菌物品存放区,三区标志醒目,非灭菌物品不得与灭菌物品混放。灭菌物品应存放于灭菌物品存放间的货柜或架上。

4、分别设置污染。清洁。灭菌物品的发放窗口和通道,不得交叉。回收的污染物品均应经过标准清洗流程后再包装灭菌。

5、下送车和下收车应分开放置。分开使用。每天下送下收完毕回科室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处理。清洗用具如拖把、盆、桶、抹布等严格按小区分开专用,不得交叉使用,不得污染环境和工作人员。

6、去污区所有回收人员必须遵循标准防护原则和操作流程。

7、去污区及手套室。敷料室。无菌物品存放区的传递窗每日用空气消毒器消毒一次。每日用空气消毒器照射或消毒溶液擦洗消毒一次。

供应室消毒隔离规章制度

(一)供应室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无菌观念。

(二)布局合理,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划分明确,不交叉、不逆行,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行通过,不得逆行。

(三)灭菌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重新灭菌。

(四)特殊污染的物品、器械应有标志,并做特殊处理。

(五)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洁消毒,分区存放。

(六)室内每日湿式清扫,紫外线照射1小时,每月做空气培养。

(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保存在无菌橱内。

(八)工作人员手及物体表面每月做一次细菌培养。

(九)严格掌握消毒规程及监测制度。工艺监测应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应每包进行并做好纪录;生物监测每季度一次,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工作人员每年查体一次。

(十一)消毒员持证上岗。

消毒供应室管理制度

1、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应建立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控制过程的相关记录,保证供应的物品安全。

3、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果、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有反馈,落实持续改进,并有记录。

4、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各类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个人预防和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

5、周围环境无污染。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路线及人流、物流由污到洁,强制通过,不得逆行。

6、有物品回收、消毒、洗涤、敷料制作、组装、灭菌、存储、发送全过程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

7、压力蒸汽灭菌操作程序按《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必须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每锅进行,化学监测每包进行,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生物监测每周进行。

8、严格区分灭菌与未灭菌物品,定点放置。对各类无菌物品应认真执行检查制度。灭菌合格物品应有明显的灭菌标志和日期,专室专柜存放,在有效期内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物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移入无菌物品存放间。下收下送车辆,洁污分开,每日清洗消毒分区存放。

9、包装间、无菌物品存放间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每天对空气、物体表面等消毒2次,空气应达到Ⅱ类环境标准。

10、凡需要消毒、灭菌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先清洗再消毒灭菌。特殊感染性疾病污染的器械应先经高水平消毒后再清洗。朊毒体感染病人用后的器械按照《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处置。

11、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质量,应有明确的质量管理和检测措施:

(1)日常监测在检查包装时进行,应目测和/或借助带光源放大镜检查。清洗后的器械表面及其关节、齿牙应光洁,无血渍、污渍、水垢等残留物质和锈斑。

(2)定期抽查每月应至少随机抽查3个~5个待灭菌包内全部物品的清洗质量,检查的内容同日常监测,并记录监测结果。

12、对购进的原材料、消毒洗涤剂、试剂、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等进行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消毒供应室。对消毒剂的浓度、常水和精洗用水的质量进行检测;对自身工作环境的洁净程度和初洗、精洗、组装、灭菌等环节的工作质量有监控措施;对灭菌后成品的包装、外观及内在质量有检测措施。

消毒供应室安全管理制度

1、消毒供应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掌握防火防暴知识,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各班下班前必须关闭水,电,气和设备等开关。2、凡接触污染的物品,尖锐的器械及刺激性的气,液体,必须做好职业防护:隔离衣,口罩,手套,护目镜等。处理破损玻璃器皿,锐利器械切忌徒手处理,以防刺伤。

3、清洗机,水处理机等各型机电设备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日常保养维护,严防事故的发生。

4、压力蒸汽灭菌器必须专人负责,持证上岗,每台灭菌器应有年检合格证。

5、低温灭菌器应由专人负责,灭菌前检查物品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关严柜门,防止气体泄露。取放物品时应戴口罩和手套;满或空的气体罐均应专门放置,班班交接

6、搬运重物时,合理借助各种工具和请求协助,注意保持正确与适当的姿势。

7、工作区域禁止吸烟,易燃物品远离火源,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供应室消毒管理制度

供应室消毒管理制度

1、供应室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更鞋后方可入室。

2、严格区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进入三区时应按各区要求着装。

3、严格按供应室审核验收标准,执行各类物品的下收、包装、消毒、灭菌、发放流程,严格区分污染物品、无菌物品。

4、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所有器械物品要粘贴:灭菌日期、有效日期、三签名,包布一用一清洗。

5、每个器械物品包内必须放置化学指示卡,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原则,确保灭菌质量。

6、认真做好各项监测工作,所有监测结果应有记录并保留。

7、凡经传染病人使用过的器械,回收时装入密封盒内,并有特殊标志,先浸泡于1-50~100的84消毒液中消毒后再清洗,下送物品车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与污车严格区分。

8、认真执行清洁制度,各区清洁用具要严格区分,固定放置。

洗涤组工作流程

进入污染区缓解间,按污染区要求着装进入污染区,将物品分类、清点、检查清洁度,操作程序。

1、冲洗:将器械器具和物品置于流动水下冲洗,初步除去污染物,污染严重或有油污的器械可用洗涤剂洗后再冲净。

2、洗涤:冲洗后,将物品放入酶洗液中浸泡30分钟后刷洗、擦洗,酶洗液浓度,按污染程度配制(酶液:水):重度污染1:100,中度污染1:150,轻度污染:1:200。

3、漂洗:洗涤后,再用流动水冲洗或刷洗。

4、终未漂洗:漂洗后用软化水或蒸馏水冲洗,然后干燥。

器械除锈:有锈迹的器具放入除锈剂中浸泡30分钟(除锈剂可用原液或按说明书配制每周更换)→用毛刷刷洗→在常水、热水、纯净水或蒸馏水中冲洗→放入润滑剂(1:15-20)中浸泡1-2分钟,反复打开轴节充分润滑,然后干燥。

各类物品处理完毕,整理工作台,按要求处理防护用品,关闭水、电开关,进入缓冲间洗手。

要求:1、负责污染区及缓冲间整洁,做到每班工作后清洁,负责各类物品补充。

2、所有浸泡、清洗器械必须完全打开轴节、内外腔,按顺序排列码放。

3、严格区分污染、清洁冲洗池,物品、用具、手套等做到污洁明确。

4、多酶洗液浸泡液按比例配制,并根据使用情况更换。

5、分类接收台及时用1:10084消毒液擦拭等待下一批物品的接收。

6、清洗间每天紫外线消毒2小时,并登记。

器械处理流程

回收→分类→清洗→漂洗(初洗、洗涤、终末漂洗)

消毒→检查→包装→灭菌→储存→发放

包装组工作流程

准备包装物品→对物品器械质量检查、装配→选择合适包装→包内放指示卡→外贴标签(上注明包名称、灭菌期、失效期、打包者、检查者、灭菌者)及指示胶带→放入车内待灭菌。

质量要求:

1、仔细检查各类物品是否干净、干燥、润滑剂适中,注意齿缝和轴节处清洁。

2、根据器械的不同功能,检查其性能及完整性:

有轴节的器械(镊、钳等):检查关节的活动性和齿琐的松紧度

有齿的器械:检查器械尖端咬合功能和咬齿情况,齿两侧对合是否整齐

刀刃器械:检查其锐利性、若有钝或卷刃情况,立即更换

有螺丝器械:检查其完整性、固定性,防止螺丝松动、滑脱

针头:针栓内清洁无污、针尖锐利、无钩、斜面适中、针梗无弯、无锈、衔接牢固

玻璃类:清晰透明、无杂质、无血迹、无油质(不挂珠)、无裂痕破损

橡胶类:有弹性和韧性、无粘连与裂痕

3、包装完毕,清洁整理工作台、设备、用物。

4、每天对包装间紫外线消毒2小时,并登记。

消毒灭菌组工作流程

清洁检查设备→打开各水、电源开关→检查包装物品体积、重量、完整性、有效日期的粘贴→选择灭菌方式→装炉灭菌→灭菌完毕→关闭水、电开头→整理相关用物车辆定点放置。

要求:

1、每月定期对炉门密封圈涂油保养。

2、每天一次空炉的BD测试。

3、每周一次进行生物测试并记录,测试结果不正常立即进行反馈追踪并进行补救。

4、检查所有的物品包合格后方可入炉灭菌(标签、名称、指示胶带、科室、有效期、签名),对科临床科室待灭菌物品,不符合要求一律返回科室,拒绝灭菌。

5、急诊加班灭菌完毕的手术器械,立即发回手术室保证使用。

6、与下收、下送人员接收清洁物品,发放无菌灭菌包时,必须双方清点。

无菌物品发放组工作流程

按无菌隔离要求着装(更衣、戴圆帽、换鞋)→入无菌室→检查无菌物品有效期、清点基数→无菌物品的出炉、检测、上架、发放→补充无菌基数→下班前打开消毒机开关。

要求:

1、发放无菌包时,必须与下送人员双方清点、记录签名、确保无误。

2、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先后顺序发放,并严格查对。

3、不发放过期包、湿包、落地包。

4、无菌物品存放于离地20cm以上,离天花板50cm以上,离墙5cm以上的物架上。

5、无菌物品定点、定量放置、标签清晰。

6、一次性无菌物品拆除外包装后方可入无菌区。

7、每月对无菌室进行物表、工作人员手、空气监测,各项指标符合要求。

8、负责无菌区及缓冲间整洁,车辆、无菌架及物品定点顺序放置,补充准备各类物品。

人员分工

为了做好供应室的护理质量管理,防止医院感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因人员的变更,现将质量控制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小组各成员必须严格按《消毒灭菌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消毒灭菌物品的安全使用,现分工如下:

质量控制小组:组长:方平霞

成员:章丽珍(质控护士)

汪卫红(监控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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