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服务中心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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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服务中心制度篇1
一、负责党员群众服务项目的整体设置、安排和调度,为党员和群众提供综合性服务支撑平台;
二、负责联系、服务辖区党员,做好流动党员接收、管理工作;
三、协助街道党工委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组织覆盖和党建工作,并提供有关工作指导;
四、协助街道党工委开展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活动;
五、负责党群服务各类活动场所的功能规划、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综合便民审批服务工作;
七、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八、负责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整体设置、切实加强志愿者自身业务能力建设、文明实践活动方案制定,文明实践各类活动、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的整理和保管;
党群服务中心制度篇2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负责承接事项的办理或协调,协助联系办理机关和部门,尽最大可能提供周到的服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要认真答复,详细做好记录,做到既快捷高效,又符合国家政策。对于职权之外、不清楚、不确切的问题应及时请示领导。
(二)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或当场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条件要求等信息,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三)不属于本人办理、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办理事项的主要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及时联系责任部门式责任人处理。
(四)不属于本人所在部门,但属于本街道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不得回绝,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
(五)不属于本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尽可能地协助提供有关机关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六)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承办人要主动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四、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首问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一次告知制度
一、一次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二、 对服务对象要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当场受理,对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有关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四、申请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或手续,如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将办事程序和有关要求告知申请人。 五、凡需一次告知的服务事项,除电话咨询为口头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经办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的,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二、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所有服务事项均应向社会承诺办结或答复时限。
三、申办事项不需进行审批或确认登记的,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即告知,如有必要,可出具书面凭证。
四、最大限度地压缩办理时限。手续齐备、条件符合的简易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能当日办理的当日办结。需审核请示的事项,应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当场办结的,要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
五、经办事项需上级机关批准的,应当在承诺期未满前上报,并告知服务对象本部门上报的时间、上级批准所需时间等。上级批准时间不计承诺办结的时限。
六、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行为。
党群服务中心制度篇3
一、首问责任制
(1)接待党员办理、咨询、救助等情况时,要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处理。对超出服务范围的应向党员说明清楚,或及时报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2)对受理的党员求助服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
二、窗口值班制度
(1)工作日每天安排一人在窗口值班,退休党员志愿者、街道党员轮流,负责窗口接待和引导来访人员到办公室。
(2)双休日每半天安排一名在职党员志愿者窗口值班,街道工作人员轮流,负责接待来信、来电和来访。
(3)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遇紧急情况及时向街道、领导报告。
三、情况报告制度
(1)建立基础台帐,记载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
(2)在接待受理党员求助服务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求助要求,反映处理结果。
(3)对党员的重大救助或反映重要的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组织部门,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特殊情况要实行一事一报。
(4)定期汇总分析党员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组织部门报告。
四、信息交流制度
(1)党员服务中心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交流服务信息,沟通相关情况。
(2)党员服务中心应及时编印有关服务内容、服务信息、工作体会、服务案例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