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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制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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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x大、十x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县十x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子长县理论学习制度》和《子长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促进干部理论学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理论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法律及业务知识等。

第四条  通过科学、合理、严格的理论学习考核,培养良好学风,促进广大干部全面、正确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全面、正确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重大意义;全面、正确掌握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各项重大理论成果;及时更新、补充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考核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考核体系,逐步完善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  干部理论学习考核以严格管理、注重实效、考用结合、便于操作为基本原则,促进理论学习效果的提高。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理论学习开展情况。一是主要了解各单位抓干部理论学习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学习计划的制定、投入学习的时间、学习的方式方法以及出勤率状况、完成学习计划的实际进度。同时了解主要领导对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理论学习的重视程度以及对本部门理论学习的组织、检查、督促等情况。二是考核干部理论学习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其能否认真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脱产培训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真正把理论学习摆上重要位置。三是看“两簿一本”建立及完成质量情况(即:集中学习签到簿、学习记录簿、个人学习笔记)。

第八条  考核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程度。重点考核对政治理论以及党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提出的新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同时考核干部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情况。

第九条  考核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考核其是否能运用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否能运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转变观念、调整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是否能运用理论去指导实际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现实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实行干部理论学习年度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每年年初,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精神及县委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对年度学习内容、时间、阶段要求进行具体安排,详细制定本年度学习计划(其中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经党委初审并集中报请县委宣传部审批备案,作为抽查、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于中心组学习的考核。重点检查中心组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情况,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采用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一并进行或适时抽查、派人旁听部分单位中心组学习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底前,各党委(党组、支部)要进行自查总结,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在职自学的考核。主要了解干部对规定篇目研读情况,查阅个人撰写的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心得体会、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掌握干部运用理论指导和推动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情况。采用述学、评学、考学的方法,与干部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工作一并实施。各党委负责对所属总支、支部理论学习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委宣传部适时组织专人对各党委理论学习进行抽查。

县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和人社局按党委或系统合理划分单位,采取闭卷或开卷的形式,坚持每年对全县干部进行一次理论知识测试,测试成绩记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脱产学习的考核。凡组织外出培训学习的干部职工,应提前向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报告,学习结束时,由培训机构作出写实性的书面鉴定。在县委党校培训学习7天以上的,应进行结业考试。根据不同班次和课程内容的要求,采取闭卷、开卷或撰写心得、调查报告等方法进行。鉴定和考试成绩等结果收入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十四条 对于干部任前理论知识的考核。坚持凡提必考、以考促学的原则,对拟提拔任职干部在正式任职前,全部实行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任职资格考试侧重于对干部的理论素养、政策法规水平、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检验干部是否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由组织部、宣传部负责实施;廉政考试主要检验干部学习掌握廉政法规的基本情况,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监督和被监督的意识以及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由纪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五条  对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六条 做好考核结果的反馈。考核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督促干部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质量和自觉性。

第十七条 将理论学习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干部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干部考察时,应查阅拟任用干部的学习档案,并把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学习刻苦、理论联系实际、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干部优先任用;在干部考察材料中,要把干部理论学习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理论学习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各类评优树模活动中不得评为优秀;对学风不正,同时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且德才平平、没有明显实绩的干部,绝不提拔使用。对在干部任前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干部,任用程序暂缓或限期补考。

第十八条  在组织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实行政治理论考试,并对理论学习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录用。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全县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具体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干教办、县委讲师团负责,各党委配合;一般干部的理论学习考核由各党委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理论学习及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理论学习考核工作的领导。要把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抓好考核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列为年度岗位目标的内容之一。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组织领导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按照考核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定期对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制度,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干部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坚持一人一档、科学管理、便于查找的原则,分别建立干部理论学习档案。对干部脱产学习情况、在职自学情况、测试成绩与年终考核成绩、撰写或发表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等要及时收入本人理论学习档案。全县科级干部和科级后备干部档案由县委宣传部管理,一般干部档案由各党委管理。县委宣传部定期对各党委理论学习档案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理论学习制度【第二篇】

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提高党总支中心组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根据上级精神和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员组成

院党总支中心组成员由院党政领导、党总支委员组成。

二、学习内容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有关决议、决定;

《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

校党委安排的其他学习内容;

院党委认为与专业、课程建设有关而又必须学习的内容。

三、学习方式

平时以自学为主,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除自学、集中学习外,还采用辅导、讨论、调研、交流心得体会等形式;集中学习由党总支书记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书记委托其他领导召集。

四、学习要求

实现“两个一”。即中心组成员结合政治理论学习,每学期写出1篇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期末集中进行一次学习心得体会交流;

做到“三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与研讨问题和促进工作相结合,与改造个人的主观世界相结合。

形成“四种风气”。即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

保证“五个落实”。即学习计划、时间、内容、人员、效果的落实。

理论学习制度【第三篇】

为贯彻落教育系统关于加强理论学习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先进性教育的长效制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理论学习制度。

一、成员组成:

成立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书记为学习组组长,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为成员,适当时候吸收全体党员、年级组长、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二、学习内容:

中心组全体成员要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特别是带头学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还要重点学习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师德师风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二期课改、小班化教学等方面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中解决一些具体工作问题。

三、学习形式:

中心组的学习采取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学原著与学习辅导材料相结合,以学原著为主;学习理论和解决问题相结合,以解决问题为主。每年年初,确定学习组的主要学习内容和任务,每月集中组织学习一次,确立中心组学习主讲人制度。其余每周每人学习理论不少于1小时,及时写出心得体会文章。

四、成果体现:

按照“四个一”要求,每个成员有学习资料、有笔记,有课题。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年要写1篇有份量的学习心得,并在中心组学习或教工大会等范围内进行交流。

理论学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推进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及其它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建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旨在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素质,进一步增强学习、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必须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

理上下功夫,坚持以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为中心,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把学习理论与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与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锻炼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升理论指导实践的自觉性。

第五条本制度作为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的基本依据。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好所辖范围内的理论学习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领导干部参加学习。也可以扩大至全体中层干部。

第七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直接责任人。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检查、督促、指导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讲评学习情况,保证学习任务落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活动,组长因故不能出席,代行组长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设学习秘书一名,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人员协助

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秘书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起草学习计划,准备学习材料和有关资料;安排学习讨论,进行考勤等学习管理工作;做好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讨论记录、材料归档及年度总结等工作。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缺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发言人和发言内容等,格式要规范,字迹要清晰,内容要完整详细。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指示及会议精神。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教育理论、高教理论、教育管理、廉政教育等方面的知识。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要紧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和要求,可采取多种学习形式,具体包括:

(一)集体学习研讨。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式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积极参加座谈交流,撰写心得体会和论文,进行课题研究或编(著)书籍等,充分利用网络学***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

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神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校大兴学习之风。

第十二条明确学习时间。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一般每个月集中学习1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学习次数,每次集中学习的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第四章

学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制定学习计划。学校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集中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接到集中学习研讨通知后,要预先自学有关理论,积极准备研讨交流。重点发言人要围绕专题学习内容,并结合本职工作,做好发言准备,保证发言质量。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除参加集中学习外,还必须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并做好读书笔记。

第十五条

建立考勤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事或因公外出不能参加正常学习的,要向组长请假,事后要以一定方式及时补课。

第十六条

做好宣传报道。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

中学习后,校内媒体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把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动态、主要成果,告知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和引导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

第十七条

建立学习档案。党委宣传部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学习计划;每次集中学习的考勤记录、学习资料、发言材料、会议记录;会后宣传报道;年终学习总结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理论学习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

第十二条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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