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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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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是组织为员工提供的请假申请与审批流程,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秩序,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下面是阿拉网友整理编辑的请假制度相关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关于请假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请假、告假程序,明确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待遇,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请假程序

第二条工作人员请事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填写《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三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事假,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超过十五天(含十五天)的事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须上报人事局考核培训办备案。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因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三日内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工作人员因病因伤,需要治疗和休息者,应持有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生效。

(二)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六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所在单位必须上报市人事局,由北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不能恢复工作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一年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再上报人事局进行病情鉴定,经鉴定同意休病假的,可休病假。未经批准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根据治疗医院提出的意见适当延长,病假满三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经营、生产和金融等其它职业活动。否则,取消病假,并停发病假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病假期间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地接受治疗和休息,需异地治疗的,应持有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

第四条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享有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由工作人员本人提出休假申请,单位领导根据需要酌情安排,并做好休假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假期待遇

第五条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事假连续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

第六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四)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第七条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第八条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超过六个月的那部分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第九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实行晚育的,产假可延长至半年。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给予婚假三天,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具体规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享受寒暑假人员)年休假,按照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假期工资照发。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二)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

(三)弄虚作假,编造病事假理由而骗取休假者;

(四)在休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产、金融等活动者。

(五)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当年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旷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做好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请假、休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的旷工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人事局考核培训办,对工作人员事病假期间执行的工资待遇要及时到市人事局福利股、统发股审核、调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旷工造成不良影响,隐瞒情况不报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市人事局考核培训办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假管理工作,统发股、人事监察股负责监察工作。人事局要定期检查各单位请假工作的管理和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请假管理制度 篇2: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制度 篇3:

1、学生在校期间,需离校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学生要请假离校时,需家长来校(或打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学生如实一式两份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签字方可离校外出。

3、学生需临时外出时,要向班主任请假,如实一式两份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批准签字方可离校外出。

4、两份请假条,一份由请假学生交门房作为外出凭证,一份班主任留存。

5、学生星期天在家因事不能按时返校,需家长用电话向班主任请假,并说明返校时间。

6、学生不得用电话请假、或托别人捎假条,否则视为无效请假。

7、学生请假后不能按时返校,需家长用电话向班主任续假。

8、学生未经请假私自离校,班主任要及时与其家长电话联系,核实学生去向。

9、星期天学生未能按时返校,又没有请假,班主任须及时与其家长电话联系,了解学生情况。

10、学生请假期满未能按时返校,班主任也须及时与其家长电话联系,询问学生情况。

11、上课教师发现学生不在教室,要及时弄清学生去向。

12、班干部、其他同学发现有学生私自外出,要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13、门房须凭班主任签字的假条方可放行住宿生离校外出。

请假制度 篇4:

1.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病假者需提前1天向学校行政请假,并交三甲医院开具的病假单证明。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事假

教职工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去处理的,应提前上交事假条,征得学校同意方可请假。如无充分理由,则不应准假,一般连续事假不超过五天。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同意而不来上班者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园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婚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教职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4.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死亡,可申请丧假三天;教职工的非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死亡可申请丧假一天。

5.生育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6.哺乳假

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未满一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故需扣除相应的工作量津贴。

7.旷工

旷工者不享受自旷工日起12个月内的幼儿园各项福利待遇,年终考核不合格,扣除年终奖金。

公司请假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请假程序

1)、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1天(含)以内者,由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即可。如遇主管领导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经理申请审批,员工请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确认,如遇不在公司,可向总经理进行审批。公司领导按级别逐级报批。

2)、员工填写请假单,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备案归档。

3)、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

5)、公司所有员工无论因公、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均需交请假单至办公室备案归档。

4、请假申请规定:

1)、病假

①。员工因病假请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请假一天(含)内下,可凭请假单销假。

②。员工病假休假,需填写《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按照请假程序办理,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③病假期间工资按当日基本工资的50%扣除。

2)、事假

①员工因事需要休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一天以内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部门经理同意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报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连续请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行政部备案方可休假;不允许电话请假和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半天内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③员工亲属住院需要本公司员工护理的,按事假处理。

④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⑤特殊情况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超过假期者按旷工处理。

⑥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3)、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请婚假者,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请假单》直接交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请假单》至行政部备案。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凭结婚登记证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不可分开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5)、产假

女职工生育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妥生育假期手续的,公司准予假期。

①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请假单》,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并持《产假申请单》至行政部备案。

②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自转正之日起)的正式员工,持医院证明书均可申请带薪产假或产后护理假

③单胎顺产者,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龄员工(女24周岁,男26周岁),单胎顺产者,产假为120天,难产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⑤女员工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根据医院的证明,视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的产假。

⑥男员工的产后护理假为7天,晚育者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产假期间薪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标准发放。

6)、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事假(需提出书面申请)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准假3天。

②丧假是国家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须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补,超期按事假处理。

③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7)、年假

①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正式转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年休时间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为一个单位,由行政部根据工龄发放相应的《年假单》,每次请年假需出示《年假单》,并交行政部备案。

③带薪休假期间,不记录考勤,发放全额工资。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单》兑换补贴,补贴标准为当日基本工资的两倍,计入次月工资中发放。

5、公出

1)、在工作时间需要外出办理业务时,需在《办公室员工出入登记表》中作登记,需注明时间,内容,地点,并且签名。

2)、外出时间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记,外出时间超过半天的,需让部门经理同时签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记或告知部门经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如有紧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来公司的,可电话告知部门经理,待返回公司后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照旷工处理。

请假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该规章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员工请假行为,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等。

二、范围

1、请假种类:该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的各种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年假、调休等。

2、请假条件与要求:该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间因私事或疾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情况。员工请假须事先经过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请假,并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

3、请假时限:该规章制度适用于员工请假时限的规范。员工请假时间略长或需长期休假的,需提前向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报告、申请备案,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请假权利。

三、制度制定程序

该规章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程序:

1、明确制度起草人及审核人;

2、调查分析员工请假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

3、确定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4、征求员工意见,修改制度;

5、提交给公司领导审批;

6、印制并在公司内部公示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请假制度。

2、《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因病或非本人原因不能工作的,享有带薪病假或事假。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设立请假制度,规定请假的种类、条件和要求,以及请假的程序和时限等相关规定。

4、《行政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程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果如此制定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必须听取其意见。

五、制度内容

1、请假种类

该制度将员工请假分为以下种类:

(1)事假:员工因事请假,在额度允许范围内可无偿放假,不影响薪资;

(2)病假:员工因病住院或非重大疾病/小病情的,享受带薪病假;

员工在单位工作时患病需请假的,按绩效工资的100%支付工资;(3)年假/调休:员工获得的'年假、调休等假期均须提前向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申请备案。

2、请假条件与要求

员工请假前,必须先与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商量、协商,获得同意。

员工申请请假,需要填写规定的请假申请表,详细写明请假原因、日期和持续时间等。

员工请假的事由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擅自请假或造假。涉嫌造假者,公司有权审查调查,并视情况予以惩戒。

3、请假时限

员工请假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若实际请假超过时间以及未经事先得到批准而擅自请假的,将取消该员工请假权利,并按规定处理。

请假时间如有变更或提前操作,需提前与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协调沟通。

4、责任主体

(1)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员工的请假、复工情况进行审批、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2)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规定,协助管理请假,核实员工请假情况和相关事宜的处理等。

(3)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方式和时间提交请假申请,申请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关假期。

5、执行程序

员工请假须填写统一的请假申请表,并报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员工在请假期间需联系公司、保持通讯畅通,如假期提前结束需提前告知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门。未经批准直接不到公司工作或擅自延长请假时间的,视为自行放弃请假权利,严重者将被追究责任。

6、责任追究

对于在公司里擅自请假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视情况向其追究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有权进行人事处分、劳动纠纷等相关处理。

关于请假制度 篇7: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员工工作时间付出的凭证,亦是公司给付薪资报酬的原始依据。员工自报到之日起,直到离职之日止,必须依公司规定进行考勤;

2、每月员工考勤将以考勤机打卡为准,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出勤,不准迟到早退;

3、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8:30AM——5:30PM),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个人私事,如果因为私事办理必须按照规定请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4、中午休息时间离开公司,需重新打卡,超过时间按旷工处分。工作时间离岗,没有填写出门单、或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将处予罚款,50元/次;

5、5、1、迟到: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逾时到岗位则视为迟到;

5、2、早退:员工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则视为早退;

5、3、旷工:员工无故不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出勤或离岗4小时及以上者视为旷工;

6、忘记打卡者,或因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时打卡者,须在24小时内告知人力资源部,否则视为旷工;

7、员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门单上注明,并由部门最高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8、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内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扣除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员工连续旷工三日或者三个月内非连续旷工达五日,公司将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

10、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查过三十天,公司将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绩效以结果导向为原则(即以工作结果完成为标准),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则不属于加班;

2、上级临时交办工作,并且需要非工作时间立即完成,则属于加班范畴;

3、员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方准予加班;

4、员工加班,均属于非工作时间,及假期时间加班,按小时计算工资;

5、加班必须是员工自愿,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6、加班必须有实际之工作产出(包括实质产品产出或脑力产出);

7、加班可以通过填写“加班申请单”去人力资源部换取“调休单”调休,或由公司发放加班费;

8、加班费用支付标准遵循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法定标准;

9、员工自愿参加训练课程或公众性活动、集会、会议、义务劳动等,均不属于加班;

三、调休

1、有周六周日加班(整时数)的,可申请调休;

2、调休以正常上班计薪,不计加班费;

3、生产线员工调休由公司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当年度未修完的调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带薪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依据员工年休假规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产力不受影响为前提;

2、2、年休假为有薪假期,员工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日计发工资

2、3、公司可视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4、当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签核,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补薪作业;

2、6、因个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数,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1、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当年度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2、当年度因个人原因,请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请假

1、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病可以事后补假条)。未经请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

2、每季度员工事假请假天数限三天以内;

六、病假

1、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

2、病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连续工龄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数在15天/年内的,工资发放基数为月基本工资的70%;

3、其他病假情况,公司保留解释的权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处理私人事务请假;

2、连续请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请;

3、连续请假5天以上一周以下者,需要提前一周申请;

4、事假请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员工可以请丧假料理丧事。

2、请丧假必须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可事后补办);

3、丧假不得超过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结婚登记一年内,可以申请休婚假;

2、婚假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7、产假休假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进行休假;

8、产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政策”;

9、休产假须提供医院证明;

10、产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11、产假需一次休完;

12、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正常发放;3—6个月内的延长产假,须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员工休产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3、女员工产前检查可享受累计10天的孕期体检假,根据实际发生天数从产假天数中核减。

14、女员工初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引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42天。

15、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情况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所有费用自理。

16、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得重复计算假期。产假不应与其它公休假、年假连休,如确有特殊需要,员工须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与人力资源部门协调,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不可合并使用。

2、哺乳期间超过以上规定的,单位外往返时间不计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出勤记录记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婚假、产假、丧假的福利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2、除上述各类假期外,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休假的,要事先经上级领导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此类假期的薪酬发放由总经理决定,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指天数均为日历月,不得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员工均须按规定提前取得公司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xx年1月30日

请假的制度 篇8:

为进一步加强住校生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住校生双休日返校签到、节假日离校家长接送签到制度,请假制度。

一、住校生周日必须按时返校,不得早到校或迟到校,到校后按秩序在楼门外排好队,以宿舍为单位签到,签到时必须按签到册内容认真填写,严禁代签或不签进入宿舍。

二、签到后必须按照管理规定在宿舍休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或私自外出。

三、签到结束后由当周值周舍长协同管理老师对照登记表核查学生到校情况,将未到学生汇总登记。

四、晚自习前,宿舍管理老师根据签到情况逐班清查复核学生到校人数,经核实确实未到的学生,立即通知值周领导,电话联系家长,查明原因,汇报值周领导协同解决处理。

五、住校生周日因事因病不能到校的,必须自写假条,由家长签字,同学捎假,并用电话联系宿舍管理老师由家长告知原因,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准假。

六、住校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含午、晚饭后),由学生本人出示假条,班主任签注意见,宿舍管理老师签字批准,假条交管理老师查核保存,由管理老师电话通知门卫方可离校,返校后自觉消假。

七、住校生节假日离校时,必须按照学校统一放假时间提前通知家长,由家长亲自接送,接送时必须办理签字手续,如无家长接送私自离校者责任自负。

八、住校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外出。午、晚饭后、夜间严禁私自外出购物,对无故旷休不回宿舍的,必须及时查清通知班主任并汇报值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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