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综合评估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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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一篇】
一、在老年人进入敬老院时,得到老年人同意后应对其进行入院评估,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包括健康史、精神状况、自理能力、功能活动等,还要对褥疮、跌倒、意外、自杀等需要注意的老人意外风险进行专项评估,以便科学确定对老年人服务的类型,并明确护理补贴等各项福利的领取资格和标准。评估可以分阶段、分次进行,也可以由不同评估员完成。全面评估应在十四天内完成,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例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回顾和总结老年人目前重大变化或危急状况时,要展开即时评估,采取处理措施和下一步照顾计划。这些评估记录都要纳入到老人的健康档案中,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这将成为老人入院、转介、出院、制订老人照顾计划和风险控制的依据。
三、入院健康评估服务由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资格认定,有从事健康评估服务工作的专业服务人员来完成。
四、评估内容包括养老服务机构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状况的系统评价和健康等级的划分。内容应涵盖住院老人的健康状况、健康史、精神状况、功能评估、自理能力、社会功能、决定能力、风险评估、健康档案等,使用医学、护理学和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术语。
五、基本资料 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家庭成员和婚姻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经济来源、居住情况、主要照顾者等社会信息。
六、健康史 包括现病史和既往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药物过敏史、目前接受的治疗护理方案等信息,还应包括饮食要求、营养和皮肤等需要特别注明的健康问题的信息。
七、精神状况 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行为各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自杀、伤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心理和行为问题的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八、功能活动 包括言语、视力听力等沟通能力的信息,还应包括完成进食、个人卫生等日常功能活动的信息,应注明眼镜、助听器、拐杖等辅肋器具的使用情况。
九、社会功能包括社会活动的参与程度、自身感受等信息,还应包括社会支持、社会评价等信息,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精神卫生评定量表。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二篇】
01加强评估机构资质管控
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为确保养老服务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彻底分开,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入围评估机构中属于养老服务机构(即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与养老服务机构为同一法人的机构均须退出评估工作,请各区民政局做好劝退解释工作。
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填写《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承诺书》(附件1),切实承诺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02规范评估机构收费标准及行为
为便于全市统一推动开展评估工作,经综合研究,决定对评估收费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具体评估工作的收费价格指导标准为入户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40—50元/人次,此费用不含因开展评估工作而产生的交通和误餐费用。
每次评估申请提出和派单后,除评估费以外的费用由评估机构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公民个人收费或申请政府财政补贴需出具等额标准票据。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并向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由评估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协商议定不超过指导价的评估收费价格后,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
对评估培训的收费,各区应按照本市和各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职业培训资金和职业能力培训经费的收取和补贴情况综合确定。
03建立健全评估投诉举报机制
市、区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附件2)。各级养老行业协会要在会员中广泛宣传本市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会员单位合法合规参与和接受评估工作,并及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
支持社会各界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监督举报在评估工作中侵害老年人或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监督举报评估机构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特别是与养老服务机构利益相关联的评估机构。
04建立评估退出机制
对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相关联、仍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终身不得进入本市和京津冀区域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领域工作;对于投诉举报累计3次(含)并查证属实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对于投诉举报超过3次(含)且查证属实的评估人员,终身不得在本市和京津冀区域从事养老服务评估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
05加强评估工作督查考核
市、区民政局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按照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围绕技术执行是否存在偏差、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取消评估资质等措施。督查考核费用分别由开展抽查复查工作的市、区财政负担。
06规范评估培训工作
从2020年起,全市新增评估机构的招募、报名、培训组织、实施监管等工作均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各区培训时的培训教材、课程体系、考卷形成及考试考核等工作。
对考试考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全市统一实行持证上岗,在线证件制作及发放工作均由市民政局负责。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三篇】
XX年内二科优质护理服务总结随着优质服务顺利开展,全科护理人员从内心真正认识到优质服务重要意义,把优质服务作为护士们天职和本分,怀有感恩之心去对待每一位病人,把制度承诺从墙上“请”下来,让优质服务从文件中“走”出来,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深入到病房中了解病人心理,了解病人需求,改善护患关系。通过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更加深了护士对待患者的责任心。现将XX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总结如下:
一、消除错误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从科室成立以来,我科组织全体护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医院《XX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以及《科室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充分引导大家准确领会优质护理服务精神实质,明确活动指导思想、目标、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全体护理人员牢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夯实基础护理,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
二、加强人员培训、夯实服务基础。
除医院的培训外,科室每月组织全体护理人员业务学习两次,每周优护培训一次,组织大家进行了常用操作培训,如:徒手心肺复苏,静脉输液泵、简易呼吸囊以及心电监护仪的使用等,提高了大家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针对护理队伍中的薄弱人群——三年以下护理人员,除护理部的低年资护士培训外,我科还加强了对其的传帮带;护士长在晨会上还会就典型病例典型事件开展讲解和讨论,使低年资护理人员能尽快适应各种各样的突发情况;为推动低年资护士成长,科室制定了专门的培训计划,由专人负责,在临床交流沟通,危重症病员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定期开展系列培训,为低年资护士的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降低了科室护理风险的发生率。
三、落实责任包干制,加强沟通,推动优质护理。
科室实行了护理责任包干制,每名护士所管患者原则上不超过8名,每天实行工作微调。每天下午16:00责任护士带病历进行护理查房,了解病员当天的治疗情况,告知病员第二日的相关检查、治疗及注意事项等。当责任护士因休假等不在病房,其与其他班次护士的交接班工作,向患者说明情况,确保了护理工作的全面、整体性和连续性。我们每个班次接收的新病员当班护士都要向病员做自我介绍,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病区环境、作息时间、相关检查等。在病房现有的条件下加强热水供应,并在天热的时候为病人提供蚊香,不能自理的病人喂水、喂饭、洗漱、擦澡,协助入厕、护送检查等,以满足病人的需要。
四、实行弹性排班,创新服务模式。
针对内科老年病人、危重病人、急救病人多,护理工作任务繁重的具体情况,科室实行了弹性排班制,安排灵活机动的二线班和双夜班。针对病人说我科每天早上输液时间较晚,我科及时调整早上治疗班及整班的上班时间,每天提前半小时上班,进行配药。很好的满足了病人的需求。同时我科还以临床护理路径为指导,优化护理层级管理,细化工作流程、缩短护理半径,确保医疗护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与一致性。
五、加强绩效考核,激发工作激情。
为激发护士工作的潜能,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科室严格落实了绩效考评制度,每月专业组长不定期对所负责小组成员进行评估、考核责任护理落实情况,每周讲评一次,每月汇总上报,作为奖金分配、在职培训、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整改,落实好的护士给予表扬,落实差的护士及时指出并限期整改。
六、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1、护理质控欠缺:一是体现在病房管理方面,仍然有很多的不足。二是护理记录书写方面,特别是护理记录简化后,对护理记录书写质量的要求有所下降。这两方面是科室急需提高和加强的。
2、培训方面:培训的机会较少,护士不能够学习新的知识。
3、护理科研、论文方面:不断更新护理知识,尽快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带领全科护士共同进步。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四篇】
星报讯 2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日前,安徽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安徽省“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到2025年,全省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其中,2022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到2025年,实现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机构(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在60%以上。
今年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十四五”时期,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深,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量和质的需求都将持续增长。据预测,到“十四五”末,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万人,比2020年增加万人,增长%;65岁以上和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分别增加万人、万人,分别增长%和%。其间,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统筹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消费等评估,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同时推进评估结果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且制定全省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2022年底前,全省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
充分发挥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保障作用,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并提供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养老服务。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轮候前提条件和排序原则。
实施公办养老机构“三达标”提升行动,重点改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环境、优化供给结构,到2025年,实现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机构(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以上。同时,扩大普惠养老覆盖面,重点打造一批转型优质项目。到2023年底前,全省打造10个左右转型示范项目。并组建安徽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集团,引导各地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
不少于5万户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其间,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通过提供“喘息服务”、实施家庭照护者培训计划、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全省不少于5万户。优化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重点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每市培育不少于3家专业化连锁化助浴服务机构,持续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含新建和改建、扩建)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村级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全省覆盖率不低于50%。
明年底建成全省统一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2家智慧养老机构,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比例达到50%。开展省级智能养老社会治理实验基地试点。每年遴选发布10个智慧养老应用场景。到2023年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兼具数据汇集、供需链接、监督管理、为老服务等功能,横向对接、纵向贯通的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养老服务离不开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继续开展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省级培养基地遴选,推动省内高等院校、高职院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养老服务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培育力度。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5年底,力争培训养老护理员12万人次。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五篇】
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策体系的完善需要,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开展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政策拟制调研,深入推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现有伤残等级鉴定衔接机制研究。市民政局于近日出台了《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完善本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市民政局拟出台了《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津贴制度。为了增强文件可操作性,同步开展了老年人失能评估与残疾等级评定衔接的课题研究,拟制了《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评估办法》共分24条。分别规定了评估对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申请与受理、评估要求、评估时限等核心内容,对于接续评估、异议处理、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说明。下面就核心事项做简要说明。
谁来评估。在评估主体上,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遴选评估机构,公布入围机构名单,纳入政府采购服务商名录,供各区选择。评估机构为本市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有条件安装全市统一的评估操作系统。为保证公平、公正,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评估人员受评估机构委派对评估对象的能力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评估结果由机构确认并承担责任。评估人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养老、照护、康复服务经历。事先经过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按要求参加接续培训。
如何组织。充分借鉴上海、广州、青岛和台湾、香港等地的经验和做法,整合我市现有的评估机构和社会资源,由市级建立全市统一的评估机构入围库,由各区从中选择部分机构作为本区评估机构,原则上以评估机构所在地为半径,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做到呼应及时响应、需求及时满足、评估及时跟上、服务及时跟进。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由市里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上岗。
结果应用领域。用于评估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项目或补贴,以及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员;申请运营补贴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内收住的人员;申请享受本市居家照顾服务、长期护理服务政策待遇,或者居家上门医护服务项目的人员;其他需要评估的人员和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是否应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市人力社保或医保部门正在研究论证。
三、《评估办法》的特点
在调研和政策拟制上。自2018年2月份启动以来,在市人大内司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部门的支持下,基本每月召开一次委办局研讨推进会。7至9月份,在4个区、20所机构,面向居家、社区、机构三个层面的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进行了800多人的临床评估测试;在2个区、4所机构和4个社区,面向500多名失智和有精神疾患的老年人进行了临床评估测试,深入验证研究成果。同时,将初步拟制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面向业内19名评估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匿名征求意见和成果评审,均给予高度评价。9月6日、19日,研究成果分别通过了专家评审验收和相关委办局审定验收。
在评估的主要内容上。充分借鉴现有残疾等级评定、伤残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等级鉴定、工伤人员残情鉴定、医疗伤残等级评定、人身损害保险理赔等级评定等5大评定标准,经过充分论证拟制提出的《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立起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级评定规范地方性标准、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为技术性指标,充分参考上海、江苏、青岛、广州等地的做法和经验,整合现有的各类评估体系及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按照老残一体原则,精心设计了具有北京特色的评估标准条目池,共计六类三级480多条,对应衔接现有残疾等级评定,全面适应现有政策实施,保障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需要。民政部社会福利标准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在成果评审时,充分认可了我市做法,认为既弥补了民政部原有标准的不同,又具有国内领先性和创新性。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六篇】
第一条 评估目的。为规范我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政办﹝2020﹞30号)要求,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我省辖区内申请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或照护服务政策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他主动提出申请的需要评估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点评估对象是因伤病、残疾、衰弱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经治疗六个月(含)以上仍不能生活自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估机构。在我省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或在相关机构内部设置的独立评估部门,经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资质条件及要求确定,并向全省公布机构名单,供各地选择。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评估的,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评估机构的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企业、事业或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资质。
一个评估机构当中,至少应有受过专业培训的5名评估员(师)和督导员。评估工作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试,成绩合格,经备案之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不得由养老服务机构(含普通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承担,不能同时经营养老服务机构。除政府部门统一安排的,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养老服务机构人员。
评估机构在取得开展评估工作项目合同时,应同期签署《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4),承诺内容包括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第五条 评估人员。是由评估机构派出、具有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专业培训证书和掌握评估工具及方法的,对评估对象的能力综合情况和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评估人员资质。依照评估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师)和评估督导员。
评估员(师)是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健康管理等任一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评估督导员是指导评估实施并确认评估结果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学、护理学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有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省或市(州)级民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获得省外相关培训机构证书者,需向省级民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 评估工作类型。评估分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能力综合评估。从老年人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身体失能评估结果。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活动能力和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情绪与行为,以及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等进行评估,得出认知失智评估结果。
照护需求评估。从自理和活动能力、认知能力与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能力、社会参与和支持、特殊照护、居住环境与辅助器具设施等进行评估。对日常生活自理、工具性生活自理、改变和保持身体姿势;定向力、记忆力、注意力、回忆力、语言能力;意识状态、视觉、听觉;社会支持评定量表;常见症状、疾病查询;适老化(无障碍)设施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第八条 对应关系。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的对应关系,按照评估结果分别对应为:0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四级(正常)、1—2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三级(轻度)、3—5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二级(中度)、6—8级对应能力综合评估一级(重度)。(详见附件5:照护需求评估与能力综合评估对应关系表)。
第九条 评估申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申请进行,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为两种:居家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提出;养老机构集体申请——由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原则上暂不接受正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老年人的能力综合评估申请。
第十条 居家个人申请途径。申请能力综合评估的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申请表》(附件2),或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街道(乡、镇)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途径。养老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能力评估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中选定,并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
在青居住的非青海户籍居家老年人的评估申请,应按照正常流程由老年人及其家属提出评估申请,自主选择评估机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上门进行评估;养老机构内入住的非青海户籍老年人的集体评估申请,由所在的养老机构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遇到居家个人申请与机构集体申请存在安排冲突时,个人申请优先。
第十二条申请受理。街道(乡、镇)在收到个人申请后,汇总报送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并在省民政厅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单内依规选择并派单,由评估机构派评估员入户或由申请人选择自行到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或委托机构派单后,应与申请人取得联系,预约评估时间;如评估时间不能确定,应告知申请人本机构近期评估工作安排,取得申请人理解,由其选择继续排队或选择另一家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在上门评估前应重视并做好预评估工作,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初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大概率不能评为失能的,应告知家属并建议其撤回或中止评估申请,减少误申请、无效申请等情况发生。评估机构未履行事先沟通告知义务而进行评估并收费被投诉举报的,应退还本次评估费用。
对经预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申请人对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应予评估。
第十三条 现场评估。每次评估由评估机构派出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疗、护理或健康管理、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以上等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估结果。对疑似重度失能老年人,必须上门评估;对其他申请人的评估,可在监护人或委托人的陪同下在机构内实施。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可凭残疾证显示的残疾等级确认为重度失能,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直接评定为重度失能: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胃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尿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需定期处理的;疾病、外伤等导致的瘫痪(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3级)或非肢体瘫的中重度运动障碍,需长期医疗护理的;植物状态或患有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等慢性疾病,需长期医疗护理的;综合能力评估时,处于昏迷状态;昏迷人员若转为清醒,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要求。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监护人必须在现场;评估人员结合评估系统内政府共享信息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评估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时需做好视频录像;相关记录及时录入评估系统;被评估人或监护人应在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的相关表格上签名确认已经被评估;评估信息(含录像)由评估机构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第十六条 评估时限。整个评估工作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似精神、认知、智力障碍人员的评估,在一个评估时段内,可以多次抽审、回访等方式进一步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结论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评估结论,将评估和审查情况备案,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由其在《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附件3)上签收或留存寄达证明。
第十八条 接续评估。经评估为能力正常的,原则上应在前一次评估一年后提出;评估结论为中度、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每12个月接续评估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即时申请。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青海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论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重新安排评估人员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复查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人员必须回避。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处理。5个工作日后提出异议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县(市、区)级评估异议处理机制,处理本辖区范围内评估结论异议情况,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做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为本轮评估最终结论。
第二十条 结果应用。各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论为辖区失能老年人办理失能护理补贴、安排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配置康复辅助器具、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发放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使用评估结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与投诉处理。省、市(州)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各市(州)民政局负责本辖区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参与对评估和异议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评估机构应在上门评估时向申请人提供本机构评估工作告知单,内容应含有机构名称、收费标准及本次收费价格、评估人员姓名、评估机构联系电话、市州级举报投诉电话以及结果应用。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州)与评估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查证处理违规行为,将入选和解约机构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健全评估系统,实现政府部门间评估和服务信息共享,跟进完善服务方案生成、执行、支付、监管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管理。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查、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机构评估资质:1次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联、仍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
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州)民政局进行约谈、警告,累计3次(含)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驳回申请;不使用评估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受理评估申请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构成不符;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查实的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情形。
评估机构被取消评估资质的,未接单的申请要由市、州民政局及时安排其他评估机构承担,向群众做好解释并及时处理,做好街道(乡镇)再次派单等工作;已接单但尚未完成评估工作的,要督促评估机构在5—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督查考核。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市(州)民政局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每年对居家老年人和机构内入住老年人的评估结论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或定期抽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按比例或随机确定抽查机构,对其当年做出的评估结论每年至少复核一次。
对抽查后确认评估结论一致率在90%(含)以上的,视为合格;一致率在80%—90%(不含)的,对抽查机构加强督导,督促其提高评估人员能力;一致率在80%(含)以下的,列入异常名单;若经2次抽查后,一致率仍不能达到90%(含)以上的,取消其评估资质。
督查考核费用分别由开展抽查和复查工作的省、市(州)民政局协调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评估培训。评估工作培训教材编写、培训大纲编制、考卷形成及考试考核,以及全省统一的评估资质评价、证件制作发放、评估师资力量的培养培训等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经省、市(州)民政部门按程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在评估培训工作中,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具体的政策宣传贯彻、评估人员培训组织报名、督促指导、评估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考试考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省民政厅统一掌握。各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的,应立即报备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其他情形。长期在非户籍地居住的老年人,可向长期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提出评估申请相对集中的区域选择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估工作。
本市(州)、县(市、区)没有评估机构的,可以按相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有资质的机构承担本辖区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至2025年11月30日。《青海省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青民发〔2017〕29号),同时废止。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七篇】
老年综合评估是老年医学科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跨学科的诊断过程,以确定老年人在医学、精神心理、社会行为、环境及其功能活动状态等方面所具有的能力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协调的、综合的治疗、康复、照护计划做依据。
具体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项目:60岁以上老人根据具体情况酌情选择以下项目
二、评估人资质:注册本院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技师、营养师。
三、时限要求:普通住院患者入院72小时内完成一般医学评估及ADL、认知、压疮、跌倒、吞咽、营养评估、《康复科卒中单元评测结果表》、《Holden步行功能分级》及《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老年抑郁量表GDS》(必要时);急危重症患者立即评估;住院超过一周病员,第8日完成《住院病人再评估表》;出院患者完成出院前评估(评估表在《住院病人再评估表》上)。
四、文件记录格式:
1.住院病历中“专科情况”统一称为“老年综合评估情况”。
2.入院诊断格式:分两部分,即初步疾病诊断和老年综合评估诊断。
例如:
初步疾病诊断:
1.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
老年综合评估诊断:
1.轻度躯体功能障碍
2.跌倒高度风险
……
医师签名:×××
年月日
3.多学科团队会诊记录
记录顺序:首次病程记录之后。
记录格式:
20年月日:多学科团队会诊记录
主任(或副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康复医师×××、营养医师×××……今日对患者×××进行了入院评估会诊,情况如下:
会诊结论:如患者×××ADL评分80分,示轻度躯体功能障碍;跌倒评分65分,示跌倒高度风险……。
处理意见:
1.躯体功能障碍:助行器协助行走;协助老人进食、穿衣、梳头、刷牙、洗澡、剪指甲、上下床、坐起、站立、洗衣、购物、打电话、吃药;协助老人定时如厕。
2.跌倒高度风险:床旁挂标识牌;加强陪护;向患者及家属行防跌倒宣教;向患者讲解易致跌倒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将用物放于患者方便取用的位置;环境安全;指导患者使用呼叫器;使用床栏(夜晚/全天);必要时提供尿壶和便器;协助患者上下床;协助患者行走;必要时使用保护具。
3.吞咽功能障碍:康复功能锻炼;电刺激治疗;进食时抬高床头30°-45°;不宜单独进食;鼻饲饮食;缓慢进食流质饮食;慎食馒头、鸡蛋、汤圆等易致噎食的食物。
4.压疮高风险:气垫床;2h变换体位一次;每天擦洗受压部位1-2次;保持床铺干净、整洁、柔软;每天按摩受压部位3-4次,每次5min;;受压部位用软垫;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健康教育,责任护士经常向患者讲解预防压疮的重要性。
5.营养不良:营养科会诊,制定营养饮食。
6.老年痴呆:专业医学治疗;防跌倒;不准单独外出;轻症患者督促协助生活自理(洗发、沐浴、穿脱衣、整理床铺、进食、服药);中重度集中活动(看电视、听音乐、读报、搭积木、托气球、呼吸新鲜空气……);重症患者必要加护栏;随从老人意愿不与之争辩;尊敬患者、言行礼貌。
7.……。
( 注:1.临床医生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措施,可在以上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减;2.所有有安全隐患的的患者其会诊意见均需签订知情同意书)
记录医师:
五、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
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下相关综合评定的医嘱。
入院病情评估由诊疗组长或主治医师汇同主管医师二人以上一同完成;急危重症患者,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汇同主管医师共同完成,特殊情况下上级医师未到位时,可由在场医师一人完成,上级医师复核并签字认可。《MMSE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老年抑郁量表GDS》、住院期间病情评估可由主管医师一人完成;出院前评估须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参与。
《ADL评估量表》、《洼田氏饮水试验量表》、《跌倒评估表》、《压疮危险因素评估量表》由科室指定护士完成。
《康复科卒中单元评测结果表》、《Holden步行功能分级》仅限康复科使用,由康复技师完成。
六、老年综合评估考核:科室日常督促,每月考核;职能部门每季度实施检查、考核、评价,对考核结果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保证评估质量。
老年综合评估制度【第八篇】
一、一般情况评估
评估内容包含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身高、体重、吸烟、饮酒、文化程度、职业状况、业余爱好等。
二、躯体功能状态评估
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的评估:包括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BADL)和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IADL)。
BADL评估内容包括生活自理活动和开展功能性活动的能力,可通过直接观察或间接询问的方式进行评估。BADL评定方法中临床应用最广、研究最多、信度最高的是巴氏(Barthel)指数。
改良巴氏量表(MBI)是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良后形成的、在康复医学领域得到广泛使用的量。其评估时注意:(1)在适当的时间和安全环境中进行,评估从简单容易的项目开始,逐渐过渡到较复杂困难的项目;(2)尽量以直接观察法为主,在评估一些不便完成或较难控制的动作时,可询问老人或家属;(3)评估患者的真实能力,应记录“患者能做什么”,只要患者无需他人帮助,虽用辅助器也可归类为自理;(4)评估结果反映老人24h内完成情况。
评估社区老年人IADL多采用LawtonIADL指数量表。评估时注意:(1)评估前应与评估对象充分交谈,强调评估目的;(2)评估时按表格逐项询问,或可根据家属、护理人员等知情人的观察确定;(3)如果无从了解,或从未做过的项目,另外记录;(4)评估应以最近1个月的表现为准。
2.平衡与步态评估:门诊常用的初筛量表有计时起立-行走测试法(TUGT),但国际上广泛使用、信效度更高、可更好评定受试者平衡功能的是Tinetti量表,该量表包括平衡与步态两部分。
平衡和步态评估前均需要准备:(1)评估环境干净、明亮;行走的路面防滑平整;(2)一把结实无扶手的椅子;(3)测评表、笔、秒表、步态带等工具;(4)提前告知老人穿舒适的鞋子和轻便的衣服;测评前要先将整个流程告知老人,测试时尽可能紧跟老人,以便提供必需的支持。
评估时注意事项:(1)始终站在老人的身边;准备好随时帮助老人稳定身体,防止跌倒;如果一旦老人跌倒应及时扶住他并帮助他坐在椅子上。(2)根据老人的情况适当使用步态带。(3)每个项目测评过程当中尽量不使用步行辅助器。
跌倒评估量表:是专门用于评估住院老年患者跌倒风险的量表。
评估注意事项:(1)询问跌倒史时,老人不愿叙述、合并认知功能障碍下降、精神障碍者,应询问与老人长期一起生活的家属或照顾者;(2)询问现病史和既往史时,可按照老年常见系统疾病询问,或通过查阅老人病案,了解疾病和服药史;(3)行走辅具的使用,可通过观察和询问结合的方式。
三、营养状态评估
目前临床上提倡应用系统评估法,结合多项营养指标评价老人营养状况。系统评估法包括营养风险筛查(NRS2002)、简易营养评价法(MNA)等。
MNA是一种专门评价老年人营养状况的方法,已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但MNA的项目多,调查较繁琐,而微型营养评定法(MNA-SF)因与MNA有很好的相关性,较高的灵敏度、特异度及指标容易测量,可作为老年人营养不良的初筛工具。
2013年中国老年患者肠外肠内营养支持专家共识推荐老年患者使用的营养筛查工具主要为MNA-SF;住院老人可采用NRS2002。采用MNA-SF时注意:优先选测体质指数,无法测得体质指数值,用小腿围代替;营养不良风险老人如需深入评估,需要完成完整版MNA。
四、精神、心理状态评估
包括认知功能、谵妄、焦虑、抑郁等评估。
老年人认知障碍包括轻度认知功能障碍(MCI)和痴呆。目前国内外应用最广泛的认知筛查量表为常用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和简易智力状态评估量表(MiniCog)。
评估时注意点:(1)检测环境应安静、通风、舒适、光线良好。(2)室内通常只有主试和被试两人,即使在床边也要注意避免旁人和家属的干扰。(3)面对受试者,主试人员应态度和蔼、语气温和,以消除老人的不合作情绪。(4)严格按照各套量表的手册执行检测,使用统一的指导语,有时间限制的要严格执行,按照规定提供一定范围的帮助;同时,主试者使用的语言应能让被试者充分理解;要避免超过指导语和规定内容的暗示,也不要敷衍了事,减少应该告知受试者的信息。(5)整个评估过程不限时,可计时。(6)言语障碍、情绪激动欠合作、视觉听力严重受损、手不灵活者不适宜进行该评估。
老年人谵妄的评估美国精神病协会指南建议采用意识障碍评估法(CAM),该方法简洁、有效、诊断的敏感度和特异度均较高。
老年抑郁的初筛尤其是门诊或社区的老人可用4个问题(GDS-4),如果满足2项问题,则可作进一步,临床评估,尤其是精神检查,必要时建议到专科进一步诊治。
老年抑郁量表(GDS-15)是专为老年人设计的抑郁自评筛查表,可用于社区服务中心或养老机构。
焦虑自评量表(SAS)可用于评估有焦虑症状的成年人,目前尚无专用于筛查老年焦虑的自评量表。焦虑抑郁量表评估时注意:量表可用口述或书面回答两种方式检查;严重痴呆或失语老人不适宜本量表。
五、衰弱评估
目前关于衰弱的评估方法尚无统一标准。目前国内常推荐的评估方法是美国Fried的5项标准,但其中关于躯体活动能力评价方法,目前亦无统一的国内标准,可参考使用明达休闲时间活动问卷或简易体能状况量表(SPPB)。
六、肌少症评估
亚洲共识推荐测定肌力(握力测定)和肌功能(日常步行速度测定)作为肌少症筛选检测。应用双能X线吸光仪(DXA)或生物电阻抗分析(BIA)进行肌量测定。
若四肢骨骼肌质量(ASM)男性≤/m2,女性≤/m2(BIA法);或男性ASM≤/m2,女性ASM≤/m2(DXA法)同时步速(最大步速
七、疼痛评估
老年人疼痛评估需详细询问疼痛病史和进行体格检查;回顾疼痛的位置、强度、加重及缓解因素,是否影响情绪和睡眠;疼痛部位是否感觉异常、痛觉超敏、感觉减退、麻木等。
老年性疼痛的评估包括视觉模拟法(VAS)和数字评定量表(NRS)。
VAS是评价老年患者急性、慢性疼痛的有效方法,但其需要患者视觉和运动功能基本正常。
NRS尤其适用于需要对疼痛强度及变化进行评定的老年人,能可靠、较有效地评价老年患者急性或慢性疼痛,不适用于对感知能力差或对描述理解力差的老年人。NRS评估时注意:(1)最好以小时为单位间歇进行评定;(2)周期性动态评分不宜过度频繁使用,避免患者焦虑不合作;(3)老人自控丧失和焦虑可加重疼痛感觉,影响评分结果。
八、共病评估
共病是指老年人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慢性疾病。因老年累积疾病评估量表(CIRS-G)可对各系统疾病的类型和级别进行评估,对共病评估显得更加完善,应用较多,推荐使用。
九、多重用药评估
多重用药的诊断标准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当前临床应用最为广泛的标准通常是将应用5种及以上药品视为多重用药。
推荐使用2015年美国老年医学会颁布的老年人不恰当用药Beers标准和我国老年人不恰当用药目录,评估老年人潜在不恰当用药。
十、睡眠障碍评估
老年人睡眠障碍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临床评估、量表评估等。临床评估包括具体的失眠表现形式、作息规律、与睡眠相关的症状和失眠对日间功能的影响、用药史及可能存在的物质依赖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和精神心理状态评估等。量表评估推荐匹兹堡睡眠质量指数量表(PSQI),但门诊或社区服务可用阿森斯失眠量表(AIS)。
十一、视力障碍评估
可使用Snellen视力表。也可用简便筛检方法检查,只要受试者阅读床边的报纸标题和文字进行简单的初评。建议询问视力障碍病史,评估双眼视力障碍情况,询问有无配镜史。视力评估在老年综合评估中只是初筛有无视力障碍,评估是否加剧跌倒等老年综合征的发生。需要明确引起视力障碍的疾病,专家建议进一步眼科专科诊治。
十二、听力障碍评估
检查前排除耳垢阻塞或中耳炎。用简易方法,站在受检者后方约15cm,气音说出几个字,若受检者不能重复说出一半以上的字时,则表示可能有听力方面的问题。建议询问听力障碍病史,评估双耳听力障碍情况,询问有无戴助听器。需要明确引起听力障碍的病因,专家建议进一步五官科专科诊治。
十三、口腔问题评估
检查老人牙齿脱落、假牙的情况,检查缺牙情况,评估假牙配戴的舒适性,评估有无影响进食。口腔评估重点在于口腔问题是否影响进食、情绪、营养摄入等。若需要明确口腔疾病状况,专家建议口腔科进一步诊治。
十四、尿失禁评估
采用国际尿失禁咨询委员会尿失禁问卷简表(ICI-QSF)评估尿失禁的发生率和尿失禁对老人的影响程度。
十五、压疮评估
压疮危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分为量表评估和皮肤状况评估两个方面。国内外压疮预防指南推荐使用Braden量袁作为压疮危险的量表评估和识别工具,它是全球应用最广泛的压疮评估量表,可用于老年科。压疮危险的皮肤状况评估内容包括:指压变白反应,局部热感、水肿和硬结,关注局部有无疼痛。
十六、社会支持评估
目前国内应用最广泛的、更适应我国人群的测量社会支持的量表为社会支持评定量表(SSRS),其适合神志清楚且认知良好的老年人。该量表有3个维度共10个条目:包括客观支持(即老人所接受到的实际支持)、主观支持(即老人所能体验到的或情感上的支持)和对支持的利用度(支持利用度是反映个体对各种社会支持的主动利用,包括倾诉方式、求助方式和参加活动的情况)3个分量表,总得分和各分量表得分越高,表明社会支持程度越好。
十七、居家环境评估
居家环境评估只针对接受居家护理的低危老年患者,其重点在于预防而不是康复。目前国内以自制评估问卷为主,可采用中国台湾地区的居家环境评估表,也可针对中长期照护机构或居家养老老人的具体情况,节段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