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管理制度【优质5篇】
【导读】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变更管理制度【优质5篇】”工作范文资料,供您参考学习,希望这篇工作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朋友吧!
目的【第一篇】
为了规范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据,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但由于施工、材料采购等原因要求变更设计时,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本程序规定了设计变更的提出、接收、审核、批准和实施过程。
变更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第九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
第二十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大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变更管理制度【第三篇】
变更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变更规范管理,清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提高工作质量,促进变更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1、人员的调动,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劳资处审核,主管经理审核,方可人员调动。
2、管理的改变,任何人无权做出管理改变,确需管理改变,由单位写出申请报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管理的改变。
3、工艺操作指标的变更
使用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工艺控制指标,尤其是各种化学反应的压力温度、原辅材料及产品质量等重要控制指标。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定额的查定,监督工艺指标执行,优化操作技术及工艺技术,消化吸收外来经验和技术。从实践中找出影响安全,成本和生产过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艺指标,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工艺指标变更程序
一般指标变更由生产车间技术负责人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工艺控制指标变更申请表。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协调设备、安全、调度、供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艺指标变更申请进行论证。由技术部门编制工艺指标变更通知单,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下发生产单位,调度室,并报总工办备案。重要或较大的工艺控制指标变更,需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工艺配方变更、原材料替代、设备技术变更
生产单位不准私自变更工艺配方(优化试验配方除外),降低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变更品种。
对于优化配方的试验和新型原辅材料的采用、替代,由生产单位和生产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试验方案,编制试验计划,上报总工程师批准,总经理签发后,由生产处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关键设备及装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和有关技术人员广泛搜集新设备、新技术信息,研究在用设备、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造方案,经公司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适时安全实施。
4、档案管理
人员的管理,由劳资处存档。
工艺、技术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总工办负责统一管理技术档案,车间可以复印,保存复印件。
设备档案由设备处负责管理,车间可以复印,保存复印件。
要加强技术保密管理,严格遵守管理的规定。
变更管理制度【第四篇】
1、工程部各专业施工图数量不得少于3套,其中有1套用于工程部存档,1套用于项目部存档,1套用于现场监理日常工作需要。
2、存档的图纸应落实保管责任人,用于现场监理日常工作的图纸应装订成册,方便查阅。
3、工程部收到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24小时内在施工图收发台帐/设计变更通知单上登记,施工单位收到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后,应在台帐上签字确认,并记录接收时间,时间单位精确到小时。
4、被替代作废的施工图,应做出明显标识,并不得和新图存放在同一处,已发给施工单位的应在发放新图的同时收回。
5、工程部收到设计变更后,专业工程师应在72小时内,将变更内容在项目部存档原图上标注,并将其中一份变更单交资料员存档。
6、施工单位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提出的工程变更。变更内容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且不会导致造价变化的情况下,工程部可以以经工程部经理审批的工作联系单回复单回复施工单位,并抄送预结算部和总工室;变更内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或者会导致造价增减,工程部应与总工室联系,由总工室决定是否变更,变更内容以设计变更的形式下发。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工作联系单上直接签字回复。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第五篇】
1、发包方工程部为工程变更主办部门,各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领导审批。
2、内容
工程设计变更的定性划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工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a)建筑面积、层数的增加与减少;
b)建筑标准、功能、构造、标高的改变;
c)由于设计原因,本公司要求或施工单位要求形成工程结构的改变;
d)基础做法(包括构造、截面、材料)的改变;
e)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电气、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电讯、电梯、电视等)的位置、线路、数量、构造的改变;
f)使用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包括种类、规格、型号)的改变;
g)市政工程、配套工程的改变;
h)由于设计原因或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事故而形成的变更或相关项目的变更;
i)其他设计或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变更。
凡属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程变更。
a)因设计不完整或差误,按《图纸审查会审意见书》补充的图纸与说明;
b)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
c)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d)虽改变施工工艺、方法,但未改变设计。
3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建设规模、外形、外装饰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当发生建设规模(包括层数、面积)变更,外形(包括高度、屋面构造、外墙窗面积)变更,外装饰(包括装饰物、花饰、线条、装饰材料、色彩)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经本公司审理后办理申报文件。
该类变更的主办部门,当需变更时,应由编制申报文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所需资金额度,经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部、计资部审理并会签后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形成公司申请报告。
公司将变更申请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呈批。
变更获准后,本公司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
形成变更图后,公司应分别将变更图纸、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工程部,变更文件应向材料设备部、计资部传阅周知,由发包方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4功能、设备、建筑物内部墙体变更程序与要求。
a)当发生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煤气设备变更,内墙分割开间、进深、内墙装饰材料变更,应由主办部门编制变更文件,经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会审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
b)发包人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由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5、由于设计原因而发生的重大结构(方案或形式)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提出,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再作变更设计,同时通知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6、一般小规模的构造性变更,不涉及建筑外形、变更总价在五千元以内的,由工程部主办,报公司分管领导后即可组织实施。但应通报计资部、材料设备室、成本部。
7、对因地基深浅变化和基土强度原因形成的基础做法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随基础工程验收办理竣工图和工程追加减手续,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8、对、4、5条范围的变更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获准时,一律不准实施变更。
9、由于设计不合理或失误形成的设计变更,不能支付变更设计费。
10、所有设计变更均以批准文件或变更为准,口头通知无效。
11、设计变更获准后,成本部按批准规、范围、标准、做法编制调整预算,在工程决算时办理追加减。计划、统计人员办理计划调整和实际量。
12、设计变更文件与图纸应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妥善保管,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