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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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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密工作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一)规范涉密计算机口令设置

1.处理秘密级信患的计算机开机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必须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2.处理机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用IC卡或USBKEY与口令相结合的方式,且口令长度不少于4位;如仅使用口令方式,长度不少于10位,更换周期不超过1个星期,同时口令必须采用多种字符和数字混合编制;

3.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必须采用生理特征,如指纹、虹膜等强身份鉴别方式。

(二)严格规范计算机网络及存储介质使用管理

4.严禁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

5.严禁非涉密计算机连接涉密网;

6.严禁非涉密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7.严禁将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连接互联网;

8.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输涉密信息;

9.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等公共网之间交叉连接;

10.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非涉密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时,必须使用一次性光盘或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进行导入;

11.严禁非涉密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连接涉密计算机;

12.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

13.严禁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14.严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其他涉密存储介质外出。

(三)涉密计算机改作非涉密计算机必须注意的保密事项

15.必须经过机关单位批准,并采取更换信息存储部件等安全技术处理措施;

16.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不得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二、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一)手机使用保密要求

17.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18.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

19.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0.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1.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22.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23.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24.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25.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手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26.不得将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当作废品出售或自行销毁,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

(二)普通电话和传真等通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要求

27.严禁在普通电话机中谈论涉密信息;

28.严禁使用未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加密传真机传真涉密信息。

三、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一)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保密要求

29.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30.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31.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2.制作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定密建议;

33.制作、复制涉密载体,必须在机关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二)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保密要求

34.使用涉密载体,必须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35.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6.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原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文件和资料必须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示和管理;

3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必须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38.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39.保存涉密载体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三)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的保密要求

40.维修涉密计算机、手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在本单位内部或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维修,并由有关人员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或复制涉密信息;

41.需要销毁的涉密计算机、手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必须经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并严格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四)涉密载体携运出境的保密要求

42.确因工作需要携运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办理《许可证》,交由外交信使或者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位和人员携运;

43.携运出境的涉密载体,必须由我国驻外使馆或政府部门驻外机构代为保存。不能交使馆或驻外机构保存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涉密会议活动和专项保密的管理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管理的保密要求

44.上岗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定期进行在岗教育培训和考核;

45.不得擅自离岗离职或因私出境。

(二)参加涉密会议活动人员必须注意的保密事项

46.不得擅自委托其他人员代替参加会议;

47.不得擅自记录、录音、摄像;

48.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无线设备进入会议、活动场所;

49.不得使用无线键盘、无线网卡等无线设备或装备。

(三)参加涉密会议活动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管理要求

50.涉密会议、活动发放的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必须妥善管理;

51.注明“会后收回”或不允许由会议代表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在会议结束时,要主动交还会议文件管理人员并办理手续;

52.不得擅自摘抄、复印;

53.允许带回家的文件、资料,回单位后要立即交单位保密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留存;

54.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丢失或被盗。

(四)参加涉外活动的保密要求

55.不得带领境外人员到国家禁止境外人员进入的禁区和涉密部门部位;

56.与境外人员会谈,不得擅自涉及国家秘密,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谈范围和口径谈话;

57.出入境外驻华组织、机构和境外人员驻地或陪同境外人员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

58.遇有境外人员来电、来函、采访、拍摄照片、电影、电视、录像片或索要资料,要求提供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机关单位报告;

59.在对外交往中,外方以正当理由要求我方为其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人员应当做出承诺,为其保守秘密;

60.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不得使用境外人员使用的办公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五)在境外活动时必须注意的保密事项

61.不得随意谈论国家秘密,不得议论所在国和第三国均敏感问题;

62.商议会谈对策、涉密事项及内部事项,必须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进行;

63.密电和涉密文件必须在我国驻外使领馆保密室草拟;

64.不得在驻地房间内起草、阅读密电、涉密文件或内部资料;

65.在私人通信中不得谈及内部情况,不准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普通电话谈论秘密事项;

66.销毁涉密载体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彻底销毁;

67.不得前往和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场所和活动,不得私自参加境外或有境外背景的组织;

68.遇到情报机构策反、威胁、讹诈时,必须站稳立场,并及时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不得隐瞒事关国家安全保密方面的敌情或事项。

(六)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要求

69.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的工作必须归口到相关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实施;

70.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机关单位涉密信息。

五、涉密人员管理

(一)涉密人员划分

71.核心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

72.重要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

73.一般涉密人员: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涉密人员上岗在岗要求

74.必须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提高防渗透、防策反、防泄密的意识和能力,筑牢保守国家秘密的思想防线;

75.必须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76.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规定

77.涉密人员在脱密期阿,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78.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

79.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四)涉密人员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

80.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81.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

82.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83.与境外人员结婚的;

84.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5.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五)涉密人员出境的保密要求

86.必须严格执行出境审批制度;

87.必须严格履行携带涉密载体出境审批程序;

88.涉密人员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必须及时报告。

六、打击保密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严肃追究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一)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

89.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90.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91.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92.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93.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94.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95.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96.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7.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患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98.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99.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00.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二)刑法对泄漏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

10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2.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3.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104.刑法第431条、笫432条分别对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作出规定。

(三)国家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

10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共产党员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必须受到党纪处分

10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明确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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