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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集聚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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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第一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依法高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结合2020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审计目标和重点

以促进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中央省、市、县各项政策落实政令畅通为目标,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财政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二、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

任中审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按照新规定相关要求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一)部门审计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2.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4.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5.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6.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的原则,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五、审计实施步骤

(一)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任务下达后,各审计组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审前调查了解情况,结合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前期资料编制资料清单,根据资料清单在进点前确定任务清单,根据任务清单按新规定具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要突出任务清单所列基本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重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控制审计质量。

(二)送达通知书

审计组于审计实施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自查工作,写出书面自查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要写出任职期间的履职报告。

(三)审计组进点

审计组进点召开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座谈会,审计组组长讲明审计目的和审计内容,听取自查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现场实施审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分工,各成员应该明确责任,按照任务清单认真开展工作,梳理出疑点清单;审计组长根据疑点清单统筹安排本组人员实地逐项核实,做好现场取证(取证单),记录好审计工作底稿,汇总各成员工作底稿,形成问题清单。

审计项目主审根据问题清单编写审计小组报告,审计组长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认真复核(填制复核意见书)把关。审计小组报告形成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做到重点问题查清、查实;资产情况摸清、摸透;审计范围和内容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审计工作底稿完整无误。审计报告应该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

六、审计组织与分工

审计项目由县审计局统一组织,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各审计组要按照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并结合实际,搞好审前调查,本着有所侧重、有所区别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这次经审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组织实施,于11月30日结束。要求每个审计组与经责办及时衔接,上报审计信息、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反馈等,具体分工如下:

七、工作要求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

按照全局“审计业务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要求,进一步提高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政治站位、树立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审计理念和组织方式、规范审计行为,促进审计质量控制各环节责任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聚焦经济责任。

(二)严格按照审计新规定,依规依法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要定位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方面,依规依法审计,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本部门(单位)权利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动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并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依法依规审计。

(三)严明纪律,维护形象

实施审计期间,各审计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不得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指定专人担任兼职廉政监督员,同时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第二篇】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构建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表》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关于“八项规定”要求,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在监督、考核、管理和任用领导干部,促进其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廉政建设和惩治腐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为目标。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以及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情况。当前特别要关注领导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中廉洁从政的情况。

三、项目安排和审计内容

根据县委组织部的委托,积极稳妥地搞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方式为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如果离任审计数量较多,则不安排任中审计,如果离任审计数量较少,则按照组织部要求,有计划地安排部分领导干部任中审计。

审计内容:一是以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途径,重点关注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二是上级各项方针政策是否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贯彻落实苏区振兴发展有关政策是否坚决、有力;三是部门、单位内部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四是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财政性资金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专项资金是否合法合规并有效利用。五是“三公”经费的支出是否得到有效地控制等。揭示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不合法、资金使用效益差、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着重从制度层面发现问题、提出建议、规范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审计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做好审前的调查工作。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

(三)组成精干的审计组。挑选业务精通、有责任心、事业感,敢于碰硬,敢于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任审计组长,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认真负责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审计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审计进点前的公示,变闭门审计为开门审计,实行“一谈二会三制”:即背靠背,个别谈话、进点时召开座谈会和要情分析会、审计项目三级复核制度,认真负责地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五)提高审计评价质量。审计评价应坚持明确具体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领导干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情况、经济事务管理情况、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为重点,严格区分现任和历史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工作失误与渎职及贪赃枉法的界限,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充分发挥全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作用。充分利用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信息资源,经常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取得相关部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及时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和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妥善处理各种问题打好基础。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有关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规定》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与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以及依照宪法、审计法规定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当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两办《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审计机关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两办《规定》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的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反映审计结果的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四)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以由同级党委或者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办公室。同时设立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地方,应当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当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和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组织部门等根据审计机关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办法。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的组织方式,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的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以往审计成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情形的,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或者根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以参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本细则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两办《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2000年12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审办发〔2000〕121号)同时废止。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第四篇】

根据我局20**年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组准备自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对**学校进行就地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省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实施细则》及审前调查制定以下审计实施方案。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学校

法人代表:**x

财务负责人:**

单位经济性质:事业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全额财政拨款

职责范围:负责**适龄儿童的小学及初中的九年义务教育。

经费来源:财政拨入及收取学生的杂费。

内设机构:内设政教处、教导处。

独立核算下属机构:****x。

总人数:**

在职人数(财政供给):**

在职人数(非财政供给):**

离退休人数:**

二、财务机构设置及会计核算方式

20**年x月会计核算工作交由**会计管理中心核算。设立财务联络员1名,备用金报帐制,核定备用金5000元。

会计政策及相关内控情况: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审计目标

通过对x校200x5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主要是核实财务收支及帐内、外负债情况,以澄清家底。全面掌握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及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实施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揭露学校会计信息、资产质量、重大经济决策等方面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并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审计对象和范围

**校20**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有关重大事项将追溯或延伸前后年度。

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确定重要性水平为总收入的%,总支出%。可接受审计风险1%,固有风险80%,控制风险50%,则检查风险为25%。

审计内容和重点

审计的内容:

1、学杂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①是否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有无搭车收费的情况、代收费部分有无多收少付的现象。

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按照规定上缴,有无截留、坐支收入情况,有无扩大收费范围、乱收费问题;有无暂存暂付中进行收付核算,逃避监督的问题。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教育专项资金的现象。

2、自筹资金审计

①自筹资金的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乱摊派、乱收费,有无存在学期中收费或集资不入帐而私设“小金库”问题。

②自筹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资金使用不当,损失浪费问题。

3、对财产物资的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①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验收、领用、保管、调拨、登记制度,是否帐实相符;

②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

4、上述未反映的其他财务方面的问题。

审计的重点:

1、学杂费收取情况。

2、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步骤与方法

1、搞好审前调查,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

2、组织参审人员学习,熟悉被审单位应执行的财经法规、核算办法。

3、提前3天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4、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审计,首先召开进点会议,然后监盘现金,银行存款要逐笔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按照人员分工对各审计项目进行详细的审查。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运用的常规审计方法;审计年度相关指标完成情况审计,选用统计指标跟踪法和审计抽样法进行。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收集证据,并对审计工作底稿汇集整理。

5、审计组组长收集审计工作底稿后,编撰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小组成员集体讨论,认真审核、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起草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交法制部门复核,由局审务会议审定,研究评价意见和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事项,最后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工作要求及纪律

工作要求:

1、依法审计,按法定程序进行;

2、认真审查会计资料、相关文件及现金、实物等,有关方面必须配合;

3、按规定取证;

4、注意听取被审计单位及人员意见、建议;

(二)、审计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被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2、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3、不准随意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联欢等活动。

5、不准接受被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钱、物和有价证券。

6、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1、发送审计通知书时间:5月18日

2、预定实施现场审计时间:5月22日—6月3日

3、复核和汇总时间:6月5日—6月6日

4、编写审计报告时间:6月7日—6月9日

5、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间:6月**日

6、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并修改审计报告时间:6月20日

7、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时间:6月21日

8、代拟审计结论性文书时间:6月23日

四、审计组成员分工

**x(分管领导):协调与被审计单位关系。

**x(部门负责人):复核审计证据、报告。

**x(审计组组长):

1、负责往来款项的审计监督,主要对暂存款、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

2、负责对对被审单位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即各村小的财务收支进行抽样审计。

3、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撰写审计报告及决定。

4、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

**x(审计组成员):负责对资金审计监督,主要是对事业收入、事业支出、与上级往来及结余各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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