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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新版章程范本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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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新版章程范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儿园。

第三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_____万元。出资人____________,出资金额_____万,占全部出资额的_____%。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_______个班共_____人。

(六)招生区域:中山市_____。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5人。

第十条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九条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山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新版章程范本2

第一章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法定名称:育才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占地面积:730平方米

第四条幼儿园园址:齐海街邮政对面办学目的: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

学校投资:35万元.

培养目标:2岁至6岁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举办者:杨桂兰女士,是幼儿园的园长,幼儿园实行园长全面负责,有对幼儿园教职工的任免权,。

第六条本幼儿园自觉接受上级审批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督促管理。

第七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八条办学层次及形式:学前教育,全日制

第九条专业设置及学制:幼儿学前教育三年制(包括小班、中班、大班三个年龄段的2-6岁的健康幼儿及3-7岁的特殊儿童。)

第十条招生对象:适龄儿童;生源范围:齐海乡周边自然村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现开设大中小3个教学班,目前在园幼儿150余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单位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幼儿园办园指导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树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实施素质教育,促幼儿全面发展,一切为孩子的发展,为一切孩子的发展,为发展孩子的一切,以"以人为本,重在发展"的管理,"宽松、和谐、平等、尊重"的人文环境,"主体探究型课堂教学"为工作目标,全面实施保教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办好二级一类幼儿园。

幼儿园办园目标是:幼儿成长的乐园;教师成才的学园;家长信任的家园;语言特色的校园。

第十四条:幼儿园园风:合作、务实、创新、争效幼儿园师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幼儿园教风:求知、求真、求实、求新幼儿园学风:

第十五条:幼儿园向本学区招生,招生时间、新生入园时间均按县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幼儿园章程经教代会通过、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全体教职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

第四章幼儿园的管理第十七条:幼儿园由教育局领导,幼儿园园长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并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评议和指导。

第十八条:园长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目标指导下,决定幼儿园具体教育目标、规划幼儿园的发展、统筹安排幼儿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总务行政工作。

(二)向上级提出"组阁"建议,改变幼儿园机构组织和权限关系。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成绩并给予奖惩。

(四)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幼儿园财政费用,规划和使用财产设备。

(五)关心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组织工作人员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干部竟聘制。副园长是园长领导教育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负责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教师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总务主任是园长领导幼儿园后勤工作的主要助手,具体管理幼儿园后勤工作,并对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评议和考核。

第二十条: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二级考核制,严格按有关法规及章程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评议。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计划和园长布置的工作通过副园长和总务主任及教研组长等条线具体落实。

第五章幼儿园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的工作实施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园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制。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学质量。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学前教育纲要》的要求,二期课改的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确立园培养幼儿发展目标:好思考、喜探索、善表现、能合群、有责任。对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科研为抓手,以科研促教研,以教研促教育,以全语言教育为主线,确立园全语言教育的目标是:以幼儿语言能力发展为手段,促进幼儿的创造性为核心目标的能力素质和人格素质的健康发展,获得打开知识宝库的钥匙,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和学会学习的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根据幼儿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的需要,培养幼儿适应社会、适应学习、适应生活、学会做人。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设立家长委员会,成立家长学校,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信息和家教咨询,同时发挥社区教育网络作用。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用普通话规范教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与小学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人事管理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全园聘用合同制,并按有关规定,结合园内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员工由园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专技人员实行评聘分开,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八条:在编人员违法、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国家工资和园内奖金分配方案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奖金分配依据考核情况实行上下浮动制度。园内的福利发放限于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教职工医疗费报销按市政府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幼儿园重视教职员工的继续教育,支持、督促其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完成市、区规定的进修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第八章总务管理第四十二条:幼儿园设会计、出纳岗位。根据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统筹计划,严格把关的原则,建立经费编制的预算、执行、结算、反馈制度。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根据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并建立收费项目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做好设备购置、验收、编号、入账工作。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九章教师管理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取得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四)重视儿童的年龄特征与个别差异,了解儿童的内在需要、不同的兴趣爱好和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创设有利于儿童自我发展的条件。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作息制度,促使儿童健康成长。

(六)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儿童家教环境,商讨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第八章幼儿管理第五十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来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五十一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五十四条:对幼儿体、智、德、美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帮困制度,对特困儿童进行多种形式的资助关爱。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修改,必须先经教代会审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幼儿园新版章程范本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的依法管理,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上海市青浦区尚鸿幼儿园。幼儿园园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尚鸿路1001号。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是:一所全日制二级公办园,属青浦区教育局直属单位。幼儿园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办园规模为15个班级,5个专用活动室,户外有沙水池,大型玩具及丰富的运动器械,是对二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四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各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整合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条 幼儿园的办园理念是:乐享童年,梦想未来。指幼儿园构建多元、开放的课程,让幼儿拥有丰富的经历,快乐享受童年时光的同时畅想未来,为未来成长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六条 幼儿园的办园目标是:深化落实我园“乐享童年梦想未来”的办园理念,关注幼儿健康的全面发展,积极拓展教育资源,优化具有“乐”味、“梦”味的教育特色环境,努力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扎实有效地实施与提升基础课程与特色活动的内涵品质,增强队伍的专业水平与素养,凝情聚力,办成家门口的优质园。

第七条  幼儿园的培养目标是:身心健康习惯好,活泼自信有礼貌;敏于观察会欣赏,大胆表达有梦想。

第八条 幼儿园的园风是:匠心凝聚,锐意进取

第九条 幼儿园的管理理念是:精细化管理+民主化管理+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园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的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园长履行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

(二)人事任免决定:提议任免助理,按规定决定任免园中层干部,在考核后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辞退;

(三)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

(四)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训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园务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包括:

(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幼儿园的办学思想、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幼儿园范围内涉及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我园的教育工作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相互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坚持正面教育,面向全体幼儿,注重个体差异,引导幼儿个性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第十八条 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园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积极开展校本研修,积极组织各类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效设计、实施课程方案,积极追求质量提升,使一日活动各个环节,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二条 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章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每日不得少于二小时,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测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卫生消毒、隔离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八条 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每次检查做好记录。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条 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能力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和个案分析。

第三十一条  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总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总务后勤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三十三条  我园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幼儿园园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由幼儿园园长、总务主任、保健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保证监督幼儿园膳食费专款专用,并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三十七条  校园建设整体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做好绿化、美化工作。建立健全园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校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门卫管理,保证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校园财产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编制标准设立园长、副园长、行政助理、教师、保育员、保健老师、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个班级配置两个班主任老师和一个保育员。

第四十条  教职工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幼儿园每月、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对成绩优秀者,根据幼儿园奖励规定给与奖励,对违规者,也根据幼儿园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依法维护教职工以及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幼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我园每学年根据教育局招生方案招生一次。

第四十八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四十九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不公平的评价或行为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幼儿园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三)在园情况素质汇报单的评语等第获得公正评价。

(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幼儿应当在家长的监督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园刊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青浦区尚鸿幼儿园一届二次教职工大会审议修订通过,并报青浦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章程的修订须经幼儿园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并报青浦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四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浦区尚鸿幼儿园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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