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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管理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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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维护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1.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2.学生考勤包括规定的。军训、早晚自习、课程教学、实训等,以及学院与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二、请假制度

1.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中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请假手续严格依照《安徽外国语学院学生手册》中的《学生考勤管理规定》(详见学生手册第65页)。凡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欺骗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2.因各种原因请假时间累计不超过每学期1/3天数,否则规劝其休学或退学,不得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核或考试。

3.凡法定假期(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元旦等假日)前请假一律由国际商务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批。

4.因病、因事请假的假期结束要及时到辅导员处报到销假。

三、考勤方式

1.考勤工作由系团总支负责,具体由学生会学习部负责落实,主要通过班级常规考勤与学习部组织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2.班级常规考勤对缺勤、迟到、早退等现象要严格记载,对相应的同学做好记录。《学生班级一周考勤表》交由班主任审核签字,以周为单位报辅导员,再统一报国际商务学院办公室。

3.学习部不定期抽查考勤,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对全系班级抽查(一般每周1~2次),填写《学生考勤抽查表》,由各班班长签字后统一交由国际商务学院团总支书记处。

4.考勤情况将于下周一反馈给班主任、辅导员。

四、考勤标准

1.班级常规考勤、学习部不定期抽查将于上课前5分钟开始,上课铃响后15分钟之内以迟到处理,15分钟后到者以旷课处理。

2.考勤过程中,请假者一律以《国际商务学院请假审批单》为准,未办理者以旷课2学时处理,特殊情况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同时与班主任、辅导员说明情况。

五、惩罚标准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

1.旷课1-11学时,给予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2.旷课12-24学时,给予学院警告处分。

3.旷课25-36学时,给予学院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7-49学时,给予学院记过处分。

5.旷课50-62学时,给予学院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62学时以上者或连续旷课一个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所有处分均作为评优评先、党员发展和奖助学金资格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者,将会撤消已有的优秀、奖、助、入党等权益,追回相应的奖励。

六、其他说明

1.本规则由安徽外国语学院国际商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解释,若与学院制度或细则相冲突,以学院颁布的为准。

2.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1.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2.组织网络管理员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网络安全员的警惕性。

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对电子公告系统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BBS上出现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1.对版主的聘用本着认真慎重的态度、认真核实版主身份,做好版主聘用记录。

2.对各版聘用版主实行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落实版主职责,提高版主的责任感。

3.版主负责检查各版信息内容,如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即时予以删除,情节严重者,做好原始记录,络管理员解决,由管理员向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报告。

4.网络管理员负责对各版版主进行绩效管理考核,如发现不能正常履行版主职责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予以解聘。

5.在版主负责栏目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者,即时对版主予以解聘。

6.加强网络管理员职责,配合各版版主的工作,共同维护电子公告板的信息安全。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1、各接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网络法规,严禁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本单位发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网络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3、对于所遭受到的攻击,各接人单位同样应当上报信息中心,同时做好系统保护工作。

4、各接入单位有义务接受校网络管理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犯罪事件的查处工作。

5、信息中心应及时掌握公司网内各接入单位网络违法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协助各主管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商务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示提供外送服务的时间、外送范围以及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材料储备及服务准备工作,依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行业统计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公布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3

各设区市商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商务局: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xx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现转发全省贯彻落实。

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餐饮业是重要的民生产业,对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拉动相关产业、提升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就业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商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力争年底前完成,确保国家行业指令的贯彻落实。

二、开展宣传活动,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好各类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实施本《办法》的意义和规范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三、开展行政执法培训,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要在地方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前期保障工作,组织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并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协作,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餐饮业市场秩序

要重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对政府和企业的双向服务的功能。

引导行业协会在宣传政策法规、推广行业标准、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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