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热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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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本局政府采购提质增效,制定本制度。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
本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分为:政府采购决策机构、政府采购日常管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一)本局政府采购决策机构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财务股、内审等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1)。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本局政府采购管理政策和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审议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设置情况;审议本局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的确定;审议本局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审议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验收报告等;督促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落实采购事宜。
(二)本局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和财务股,负责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相关股室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组织审定本局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会同相关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建立本局内部预选供应商库,汇总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组织审定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负责会同相关政府采购需求部门审核采购合同;组织办理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意向公开、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与备案;组织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与纠纷;接受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并组织整改。
财务股主要职责包括:牵头组织制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汇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报批;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支付手续;决算信息公开;填报政府采购报表。
(三)各业务股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在采购项目提报前做好可行性、必要性研究,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向财务股申报本股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会同办公室开展需求论证和文件会审,签定采购合同;负责本股室采购项目履约和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提供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意向公开、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等材料;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文件及合同进行备案;协助受理采购质疑与投诉事项。
(四)政府采购应当实行管采分离,内审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督本局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机构建设及职责运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需求部门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参与本局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监督检查本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行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监督检查本局政府采购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监督检查本局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监督检查本局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负责监督检查本局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入局机关运转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由办公室报财务股;列入专项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由各股室(单位)申报项目预算的同时申报政府采购预算,报财务股。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股对各股室(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进行汇总,并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
1.自行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填写《邹平市卫生健康局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质量和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商城采购。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其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填写《邹平市卫生健康局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会议纪要,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质量和价格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商城采购(电子类必须通过电子商城采购)。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且在政府采购限额(具体限额见滨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进行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一是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自主实施采购或使用第三方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直接邀请两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做好采购记录备查。二是选择商城竞价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0万元以上(含)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或采购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实施: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5)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2.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各股室应当将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办公室汇总报局党组会议审批,并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如需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项目,各股室配合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由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应当进行文件会审,做好会审记录。各股室会同办公室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1)采购意向。采购意向由办公室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尽可能一次性公开全年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需求股室必须采购活动开始前60日将采购意向报办公室)。
(2)采购需求。提出采购需求的股室负责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采购需求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编制。编制需求时应当进行可行性分析,需求论证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
(3)投标(采购)条件和评审办法。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业绩分原则上不超过2个,分值不超过5分;价格分在评审中要占主导优势,分值原则上在允许范围内的最高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如需调整分值,须报领导小组批准。提出采购需求的股室对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
(4)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执行。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5)采购文件会审。由提出采购需求的股室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审。会审必须形成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6)项目评审。需求股室委派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四)履约验收。由提出采购需求的股室(单位)负责组织,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办公室组织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五)支付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准备必要要件,按照本单位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息公示。各股室(单位)按照时间要求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及时协助办公室办理采购意向公示(不少于30天)、需求公示、合同公示(签约后2日内)和验收公示(验收后7日内)。办公室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七)档案管理。与采购相关的采购文件、合同等原件在阶段成果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内正本(原件)交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各股室(单位)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备查。
(一)岗位分设。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置、分级授权”为主线,办公室设政府采购专管员。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与项目采购评审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履约验收人。
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三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二)回避制度。各股室(单位)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不断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行阳光操作。每项采购业务必须做到程序公开,采购内容、要求公开,评标办法、结论公开。
2、政府采购以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要求每一项采购行为都要严格规程,规范操作。每次采购活动由局采购领导小组决定方案、要有采购计划、采购询价、采购记录、验收手续、结算手续、档案等。
3、遵章守纪,严守秘密。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或提供不该提供的情况。
4、优质服务,平等待人。对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项目,力争做到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对申报有误不能采购的项目作出相应解释;对无理要求不能满足的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处理。
5、保证计划,提高效率。对相关股室送达的采购计划申报单,确保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组织采购,不耽搁,不积压。
6、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措施。经办采购的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相互制约。
7、采购人员应当勤奋学习,谨慎工作。认真学习政治、经贸、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8、公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把握重点环节,严格规范签订合同、供货、验货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违规行为,做到一视同仁。
9、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对采购的物品在使用中所反映售后质量问题或有关投诉方面的情况,按应及时与供货商联系,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及时予以处理。
10、对定点采购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经常组织检查定点供应商承诺服务和优惠幅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约违规情节,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经常开展市场调查,对采购目录商品适时掌握市场价格的变化行情。
12、加强廉政建设和采购监督工作。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等贿赂,局纪检组应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采购,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制度【第三篇】
前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已实施,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是《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制度阐述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内容、关键岗位及内部工作流程,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单位,其在履行社会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签订的经济合同正在逐年增加,单位面临的合同风险也日趋加大,合同管理已经成为单位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合同管理指单位为实现合同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合同从立项、谈判、起草、审批、生效、履行、变更、纠纷解决以及合同归档的整个工作流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统称。从工作实践角度来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批、合同签约、合同文件、合同执行、合同结算、合同变更等一系列环节和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内部控制是指由单位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单位合同目标、有效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降低合同风险、有效提升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防范合同舞弊、预防腐败的过程。
1.确保合同立项民主科学,合同订立事项须经过决策层的集体科学决策并履行授权审批程序,防止遗漏应订立合同的经济事项,防止以口头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担保、代替书面合同办理经济事项,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者违反投资及借贷合同。
2.确保合同订立周密严谨,合同订立前经过公平有效的谈判或协商,确保起草的合内容完整,合法有效,无法律漏洞或权利义务瑕疵;合同文本措辞严谨,逻辑周密;正式合同订立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防止因合同文本失当而导致单位利益受到损害。
3.确保合同履行有效监控,时刻关注合同履行情况,遇有特殊情况造成履约困难,或发生合同纠纷、变更、解除等情况时,确保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单位合法权益。
4.确保合同档案安全完整,确保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相关的档案能够及时整理留存,确保合同档案安全完整,保密,防止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1.职责分工控制。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方面职责分工,确保单位部门职责明确,合理分工,各司其职,顺畅沟通。
2.决策机制控制。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合同订立决策制度,确保合同立项合理合法能够有效满足单位的管理要求,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合同风险。
3.订立审批控制。建立合同文本订立审批流程,将与合同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均纳入审签流程,确保合同文本周密严禁,无重大法律或专业疏漏。
4.履行监管控制。重视合同履约监控,在合同订立后及时关注合同履约进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止签订后因缺乏监管而失控。
5.考核追踪控制。与合同岗位责任制结合,健全合同管理考核追踪制度,定期考核合同管理情况及合同履行效果,切实实现合同风险防范问责。
(一)合同管理牵涉的部门及岗位。
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同时牵涉单位内部外部的多个部门及岗位,外部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技术及法律领域专家等。内部包括:合同事项发起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纪检及财务部门,单位决策层及各部门内部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二)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1.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图。
2.流程节点简要说明。
狭义的合同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中因行为不当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如合同对象选择不当造成履约困难,合同文本不严谨造成单位合法权益损失,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造成合同无效等等。合同风险种类多样,形成原因错综复杂,总体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风险主要存在于合同调查、谈判、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变更及合同保管等环节。
1、合同调查立项环节。合同调查立项环节,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前期未对合。
同事项作出恰当的可行性评估,未对合同事项做出科学决策,立项重复或者不合理,无法满足单位管理要求;或者是在对合同对象进行背景调查时,·对被调查对象的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未给予恰当评价,将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对象确定为准合同对象,将具有履约能力的对象排除在准合同之外,无形中加大合同违约风险。
2、合同协商谈判环节。协商谈判环节的风险主要包括:忽略合同关键条款、对合同中的关键、重大问题做出不当让步;泄露与合同谈判相关的单位机密。比如:对合同标的物的数、质量、技术标准。价款、酬金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等涉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条款做出了不当的让步或遗漏。最终损害单位利益。
3、合同起草审批环节。在合同文本起草及审批环节,行政事业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
包括:合同文本内容存在的不合理、不严密、不完整、不明确、表述不当或者可能引起重大误解的条款;合同文本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审核过或国家产业政策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发现并纠正合同不当内容和条款。
4、合同签署生效环节。合同签署生效环节的风险包括:空白法人授权书管理不当,超越法人授权期限或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当,为未经过审批流程的合同加盖了合同印章;签署后的合同被篡改;已签署合同未妥善保管,发生合同纠纷时无法举证等。
5、合同履行环节。合同履行过程汇总的风险主要包括:本单位或对方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发生合同纠纷处理不当损害单位利息;危机时发现对方的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方违约时未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
6、合同变更、终止环节风险。此环节包括:应当变更合同内容或条款但未及时给予变更;合同变更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至合同变更不当或无效;未达到终止条件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未及时办理相关的手续等。
六、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控制度,明确设置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需要设置合同审核部门,同时应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合同订立会审、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合同执行部门监控合同履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处理;合同订立事项的发起部门(执行部门)应负责开展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合同履约对象背景调查,经济事项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对重大合同提出会审申请等工作,同时也应对部门牵头订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合同发生纠纷时介入处理;合同审核部门负责对拟定的经济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经济学和严密性。
2、建立科学民族的合同决策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合同订立决策制度,合同订立事项立项前应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合订立决策应坚持民主、回避原则、对于部门影响重大或者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组织技术、法律、财会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讨论决策,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以确保合同订立周密严谨,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单位的合法权益。
3、完善合同订立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经济合同订立审批制度,明确合同在订立。签署、变更、解除等环节的授权审批权限,将单位的审计、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纳入合同订立审批流程中,与合同事项发起部门(执行部门)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一并作为合同审签的环节;明确合同的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印章和空白法人授权书,明确法人授权的期限和事项,防止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或者是无权越权代理情况出现。
4、加强合同履行监控,有效防范违约风险。
单位应建立经济合同履行监管制度,明确由合同执行部门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遇合同履行困难或合同纠纷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确保合同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发现履行隐患时及时反馈,并采取保护性措施;确保在发生合同违约或合同纠纷时,能够迅速反应,在规定时效内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防止因履约监控缺失损害单位权益。
5、建立合同考核追踪机制,确保内控机制有效运行。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追踪制度,切实建立合同风险防范问责机制,明确合同管理流程中的各岗职责。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合同决策、订立、履行等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管理隐患及改善解决,在出现合同风险时应科学客户地分析原因,对于因单位内部人员工作疏忽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上述合同管理内控机制能够有效执行,避免管理程序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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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多想办法,积极完成采购任务。购买物品做到价廉物美,严禁购买腐烂变质物品。
二、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经常与保健员配合,共同制定每周食谱(周三下午),多想办法改进伙食,为幼儿园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幼儿园物资购、管、用实行登记制,由幼儿园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工作,一期一汇总,一期一兑现。严把质量关,认真检查物资质量,力求价格合理,质量合格。
四、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验收制度,做到精打细算。对不履行购、管、用程序和手续者,幼儿园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物资数量和单价者,按原价二倍扣罚。采购的物资要适用,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五、严格按采购计划办事,执行物资预算,遵守财经纪律和验收制度,做到精打细算。
六、兼任本园的.水电、木工、安全等职责,每月抄报水、电表。
七、幼儿园物资购、管、用程序和要求:
1、做到计划采购,不营私舞弊。拟定计划和购物清单,必须由主管领导同意。
2、若须经过市采购办的,必须先送报告并与市采购办共同签定协议,取得销售方所有合格证件,方才履行协议。
3、购物时必须在园财务室履行借支手续,经园长批准方可借用资金。严格按照现金和转帐等手续办理购物手续。
4、各项购物发票必须附合同(协议)和清单方能履行报帐手续。签订合同(协议),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5、购物后要及时到仓库进行入库登记,包括购物时间、名称、地点、用途、价格、数量、购买人,核实签字后园长方可签字报帐。做到购货迅速,减少运输中转环节,降低库存量。
6、物资购回后指定专人保管,使用者在领(借)用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7、对于教学用的仪器、设备等物资要报上级领导同意,按计划定购。对于使用的教材,一定要从正规渠道采购。
8、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部门协商,择优订货。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采购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
(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
(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第八条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三)审查备案合同;。
(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第十二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当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
(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
(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
(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各种批准文件;。
(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市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合同的监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主业内的重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合同应当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其合同文本由签订合同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各市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
学校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第六篇】
组长:
联络员:
成员:
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一)基本宗旨
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
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
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四)评标方法
在各投标厂商开标后,招标小组成员要进行充分地讨论评标,要求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以无记名投标方式或其它方式产生中标者,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两家以上出现同等票数要进行重新投票。每次中标活动结束,要现场做出《招标记录》,招标小组成员要当场签字,每次招标要建立招标档案一套,以备查考。
(五)大型采购项目,联络员不参与投票。
1、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确定(组长负责);
2、项目公示(联络员负责);
3、应标单位材料送达(联络员负责);
4、相关市场调研(申请单位及联络员)
5、项目说明会(应标单位参加、联络员负责通知);
6、工作组和议,敲定购买对象与应标单位;
7、履行法律手续,公示结果。
1、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交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2、一次采购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1000~3000元的,由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3000~5000元的,由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总务科长、采购员参与招标;
一次采购5000元以上物资或1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招标。
单位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第七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限额,在采用招标方式时,适用《招标投标法》。但采购预算编制、信息发布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招标限额的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
第八条本市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直属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采购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四)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五)依法办理其他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根据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不得调整。采购人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报送采购计划的程序进行。不编制月度采购计划的项目,不予列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施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供应商资格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审核,集中采购机构据此建立相应的供应商库。
第十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报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苏州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专家库由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监察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需要使用专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当场记录备案。政府采购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对行业或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本地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专家的,财政部门应当从上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如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专家应当客观、诚实和公正地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政府采购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订立,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将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质疑供应商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情况;。
(四)政府采购专家的使用情况;。
(五)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实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度、人员轮岗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其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等有关情况在指定的媒体上如实公布。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订相应的政府采购制度,并予以实施。
第三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财政、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向其支付预算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政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政府采购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三)擅自委托未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四)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进行自行采购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而未邀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或在中标后不能按投标承诺履约的,给予其取消中标资格、限期整改、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验收方成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对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常政发[]15号《常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单位采购内控的管理制度【第八篇】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xx〕99号)、《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盱财购〔20xx〕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及医保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及服务。
各科室及医保中心:负责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会同局办公室开展需求论证和文件会审,签定合同;组织履约和验收,会同财务科办理支付手续;提供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材料。
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初审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政府采购报告审核报批;审核支付手续和验收结果;牵头办理采购活动中所需要的需求公示和验收公示。
财务科:负责汇总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填报政府采购报表;接受审计检查并组织整改。
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依法进行查处。
(一)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列入运转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办公室申报政府采购预算,列入专项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各科室(医保中心)申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务科对各科室(单位)申报的采购预算进行汇总,并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根据预算批复结果和实际需要按项目类别组织实施。
1.自行采购。对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自行采购。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且在政府采购限额(具体限额见《江苏省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进行自行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采购小组实施,在网站发布采购公告,也可直接邀请两家(含)以上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择优确定供应商。项目成交后,需将成交结果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0万元以上(含)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实施: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5)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2.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限额以上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各科室(医保中心)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列入政府采购计划。各科室(医保中心)配合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其中,由代理机构采购的须进行文件会审。各科室(医保中心)会同办公室根据中标公告公示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办理合同见证。
(1)采购需求。事前应充分调研规划,制定项目需求和管理考核制度,经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需求论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各科室(医保中心)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有效、公平合法、清晰完整负完全责任。
(2)投标条件。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各科室(医保中心)对投标条件的公平合法负完全责任。
(3)评审办法。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各科室(医保中心)对评审办法(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公平合法、规范严谨负完全责任。
(4)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格、验收标准、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各科室(医保中心)对采购合同制定、签订、履约、验收负完全责任。
(5)文件会审。由提出采购需求的科室(医保中心)牵头组织实施。会审必须形成会审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对会审有异议的应当签署不同意见,拒绝签字又不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6)审核内容。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会审主要从合法性、公平性、清晰性、完整性等方面对需求描述、投标人条件、评审办法、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需求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标准的法规依据是否充分;需求是否公平、合理,有无缺陷和倾向性;投标人条件设置是否合法合理;投标方法、评标标准等是否科学公平规范;供应商的建议和要求是否合理;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等。
(四)履约验收。由各科室(医保中心)负责验收,出具履约验收意见书或考核结果通报文件,办公室对履约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资产登记。列入专项预算的采购履约验收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五)支付资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经办人填写支付申请,支付申请包括发票、合同、清单附件、验收意见或考核文件等,科室(医保中心)负责人对采购行为和结果签字确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列入专项预算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财务审核支付要素(摘要、金额、签字)后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办理支付手续。
(六)信息公示。各科室(医保中心)提供政府采购信息资料,协助办理需求公示、合同公示和验收公示。办公室按要求填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财务科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信息公开。
(一)岗位分设。办公室、财务科各设1名政府采购专管员,实行ab岗制度,进行政府采购各项流程时采购专管员应当参与。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遵守廉洁纪律,遵守保密规定,增强采购计划性,加强关键环节控制,做到公正廉洁、诚实守信,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回避制度。各科室(医保中心)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档案管理。采购涉及科室及单位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对项目全套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采购专管员应对经办的采购操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和材料等采购记录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整理归档。采购科室和采购专管员应确保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四)廉洁规范。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严禁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