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计划【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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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计划【第一篇】
__年总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和××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监督、稳步推进、和谐发展”的要求,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治理,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目标的实现。着重做好“扩规模、健机制、抓规范”;完善采购规则,体现公正透明,实现公平交易;形成约束机制,防御和抵制腐败;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根据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治理办法》的要求,科学制定评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治理办法,改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汇编政府采购指南,制定20××年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以规范治理和提高采购效率为目的,拟定政府采购监督治理内部工作规程。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严格预算编制,实行政府采购计划治理;建立单位政府采购台帐;理顺财政内部政府采购审核拨付程序;探索建立纪检监察人员参与评标现场监督制度;强化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治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建设,建立采购人行为准则体系。
三、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扩大采购规模。
要把扩大规模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与厅财政监督局加强配合和联系,继续开展对省直单位的政府采购专项检查。督促市州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力度,努力做到应采尽采。__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力争在20××年64亿元的基础上增长22%,达到78亿元。在拓宽政府采购领域方面寻求新的突破,摸索、探讨出工程政府采购的新思路。充分发挥省本级集中采购的优势,把扩大规模的重点放在汽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和工程政府采购等方面。
四、努力建成“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运行机制。
继续推动全省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进程,做到治理与操作职能定位明确,形成相互约束的运行机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市州一级__年全部实现管采分离,同时尽快推动县一级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开展。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正确熟悉各自位置,财政部门要监督有规,集中采购机构要操作有方,二者要加强团结意识,在职责清楚的前提下,建立协调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不越位也不缺位。
五、着力营造“三公”环境,形成有效的监督治理机制。
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预算治理、采购方式治理、信息治理、合同治理、支付治理和投诉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管。同时,联合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从不同角度发挥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功能,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治理机制。通过对代理机构的监督和考核,使采购行为更加规范高效。依法处理供给商的质疑和投诉,维护供给商的合法权益。
六、进一步夯实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省一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尽快充实专家库资源,借鉴外省经验,加强对专家库的治理。二是加大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力度。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__年将继续组织对全省政府采购治理人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评标专家进行培训。三是加强调研工作。不断探索政府采购的新领域,加大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努力抓好市、县一级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适时发现一些市、县的成功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指导市、州、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四是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及时的宣传报道,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熟悉,使政府采购制度深入人心。建立政府采购简报制度,积极向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提供客观公正的政府采购报道。五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方式。开发和利用政府采购网站,努力将其建设成为集宣传、治理及电子政务为一体的多功能平台。
七、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形成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系。
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害在于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一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在各种利害关系面前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二要强化服务意识。政府采购领域宽、困难大,需要协调和解决的问题很多,必须充分熟悉到治理是服务,操作更是服务,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要倡导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的学习风尚。政府采购在我国是诞生不久的新事物,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新生事务,必须不断更新原有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理论水平。要让每个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都熟悉到学习的重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尚,为政府采购改革事业添砖加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计划【第二篇】
宜阳县政府采购开展情况调查开始,宜阳县正式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为深入了解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作用,加快全县财政支出改革步伐,我们近期组织人员对政府采购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201月1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我县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建立制度,明确范围,规范程序,加强监管,政府采购从无到有、由点到面陆续展开。年,我县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58次,涉及单位118个,采购总金额800万元;今年元―8月份,已进行政府采购113次,涉及单位81个,采购金额万元,同比增长64%,公务车用汽油、计算机、空调、小汽车、医疗器械、办公机具、教育教学用品等原来由各预算单位自行购置的物品开始纳入政府采购序列进行统一采购,实现了传统政府采购方式的重大变革。
1、政府采购制度初步建立。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规范、有序开展,我县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县财政局和机关事务局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政府采购中心,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下发了《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3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工作做到了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2、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加快。以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为重点的三项改革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重点和难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既是全面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开始,同时也标志着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政府理财方式实现了由以前重视开源向重视节流的转变,加快了财政支出改革步伐,促进了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
3、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使以前分散的部门采购转变为政府采购中心的集中采购,规模效益初步显现,采购成本大幅降低,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有效地缓解了财政支出压力。2003年,我县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910万元,实际支付金额800万元,节约资金110万元,节约率12%。今年截至8月底,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万元,实际支付万元,节约万元,节约率17%。2003年县政府采购中心成功组织了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年节约财政资金5万余元,杜绝浪费10万元。在今年7月份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医疗器械购置中,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对来自北京、上海、大连及郑州的4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认真审查对比,最终选定北京中科康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万元,比预算金额万元减少万元,节约率46%。
4、有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程序严格,公开透明,监督机制健全,开展采购时由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和监督机构三方共同参与,自觉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监督之下,是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从而有效遏制了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在我县2003年开展的公务用车定点加油、财政局计算机网络布线工程、县一中教育教学用品及今年的实验中学实验室设备、县委锅炉维修等多次采购事项中,全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规范的采购方式,并邀请县监察局、公证处和新闻媒体对采购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二、存在主要问题。
1、采购规模小。一是采购总量小。2003年,我县政府采购总金额800万元,采购规模在全市九县(市)中位居第8位。二是占财政支出比重低。我县政府采购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3%,在全市九县(市)中位居第8位,低于全市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比重个百分点。三是单位采购规模小。在我县2003年开展的158次政府采购中,平均每次政府采购金额万元,其中采购规模最小的只有元。由于数量少、金额小,很难形成规模,不得不采取询价或特例审批的方式购买,不能很好地发挥招标采购的规模优势。四是覆盖范围窄。在我县纳入2003年政府采购的150个单位中,有32个单位全年没有开展一次政府采购,占%;有15个单位政府年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10%;19个乡镇的多数采购事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序列。
2、结构不合理。一是工程类采购比重偏低。从我县2003年政府采购类别看,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分别占采购总额的82%、2%和16%。与全市政府采购类别构成相比,货物类采购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9个百分点,而工程类采购却低于全市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去年以来开展的“村村通”工程、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县城建设等许多工程类项目都没有纳入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维修、车辆保险、办公用品配备、公务接待等服务类项目也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今年的政府采购中,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数量虽有所提高,但所占比例仍然偏低。二是采购方式相对落后。从政府采购方式上看,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购买方式分别占政府采购总额的30%、15%、5%、48%和2%。与全市政府采购方式相比,我县公开招标占政府采购的比例低于全市平均水平24个百分点,而其他在省、市政府采购中比重较低的采购方式却占据主导地位,采购方式相对落后。这两方面的问题在我县今年的政府采购中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3、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是采购预算执行不到位。政府采购预算是有计划开展政府采购的前提。我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绝大多数预算单位经费紧张,购置物品时资金没有保障,有的单位往往采取赊账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购置,造成政府采购预算很难编制,即使编制也形同虚设,难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计划性、规范性和约束性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二是制约成效不明显。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从资金供应源头上进行控制,使预算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采购时资金无法拨出。由于我县去年推行政府采购时相关配套改革不到位,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没有投入运行,无法对预算单位的财务支出进行有效监控,使擅自采购物品的单位使用资金时没有受到相应的限制,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成效。今年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建立运营以来,情况已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转。三是监督检查力度小。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只有3名工作人员,平均每人要负责50个单位的政府采购,几乎每天都有政府采购任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对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许多违反采购政策的单位没有得到及时查处。
4、信息网络不完善。2003年是我县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年,由于各项工作刚刚起步,没有建立足够数量和门类的专家信息库及供应商信息库,在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专家缺乏、信息匮乏、商品资料奇缺,难以进行比较和筛选,不能有效地节约采购资金,无法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成效。
5、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单位对政府采购工作缺乏足够认识,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积极,工作上不支持,行动上不配合,认为政府采购是“卡脖子,夺权力,捆手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逃避政府采购的监管。在我县2003年9月份开展的对120个单位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审计中,有47个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政策,占被检查单位的39%。
三、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提高对政府采购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版报、标语、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加大对《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人们充分了解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着力营造领导重视政府采购、财务人员懂得政府采购、广大群众了解政府采购、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深入开展。
2、强化监督,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操作、管理、处罚办法,使违反政府采购的单位处处受到限制和制约,牢固和构筑起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投入运行为契机,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力度,对不按《政府采购法》要求进行采购的单位,不予拨付采购资金,从源头上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控制。对长期不开展政府采购、有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的单位,要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人员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其违法违纪行为,并根据违纪金额,相应扣减其经费和进行罚款。尽早将乡级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统一管理,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3、改进方式,努力优化政府采购结构。
认真研究政府采购中的薄弱环节,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降低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的数量和比重,扩大规模,减少批次,提高效益。把开展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府采购的重点,将北城区开发、公路建设、人畜吃水、以工代赈等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序列,逐步开展会议、公务接待、汽车加油、修理、保险等服务类领域的政府采购,不断提高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的比重。针对县级采购规模小、单位分散、专家参与招标人员少、开展公开招标采购范围选择面窄等现状,加强与省、市采购机构的联系,进行联合采购、委托采购等试点,积极探索适应县级政府采购的新型管理模式。
4、加大投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的软硬件设施,建立起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为卓有成效地开展政府采购创造条件。加快政府采购网站建设,逐步实现网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动态介绍等。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征集专家和供应商,逐步建立数量充足、专业门类齐全的专家和供应商信息库,拓宽信息来源,扩大选择范围,努力为政府采购工作服务。加强对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理论及实务、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熟知财税知识、法律法规,熟练计算操作水平,培养一批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促使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计划【第三篇】
根据《关于开展财务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襄财监发〔20xx〕5号)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自查工作专班,积极组织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全面、有序地开展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市直水利系统开展自查的单位有13家,其中:行政单位1家为市水利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家,分别为市水产局、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市农田水利技术推广中心、市水政监察支队、市水资源与水土保持工作站、市水利资产管理中心;差额拨款事业单位5家,分别为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市引丹工程管理局、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市熊河水库管理处、市防汛机动抢险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家为市水利水电工程团。
我局按照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局属二级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学习文件精神,要求各单位切实把本次专项治理与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结合起来,与落实从严治党、推进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严格对照治理内容进行逐一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会后我局印发了《襄阳市水利局关于开展财务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本系统自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完成时间节点。各二级单位均成立了由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的自查工作小组。
(一)20xx年以来,省委巡视组、市委巡察组及各专项检查组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自查。20xx年市委第一轮巡察中发现我局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然突出,机关及二级单位仍出现有公务接待不规范、违规发放补助”“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等两大类11个问题。针对巡察指出的问题,我局组织本系统内单位,认真查找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及时拟定整改计划,目前已基本完成整改,其中:通过完善报销手续完成整改问题5件;通过财务调账处理完成整改问题1件;通过收回违规报销资金万元,完成整改问题2件;通过收回违规发放补助万元,完成整改问题2件。针对往来资金长期挂账问题,截止20xx年6月30日已累计收回资金万元,完成整改问题金额的83%(不含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市水利水电工程团)。另市水利规划设计院已于20xx年划归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利水电工程团作为待改制水利水电施工单位,20xx年末应收账款为万元,截止20xx年6月30日应收账款为万元。
(二)连续三年专项治理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自查。市财政局对我局20xx年度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及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财务报销问题专项检查中,局机关存在“相关附件不全。办公耗材47416元,共123张明细清单附件未加盖公章”、“取得的票据不规范。差旅费中1张20元停车费定额发票未盖公章”等问题。上述问题已整改到位:一是局机关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期间发生的办公耗材支出共计47416元,报销单据虽然附有采购明细,但没有供货单位的公章。经与供货商沟通核对,对方已对未盖公章的采购明细单进行了补盖。二是局机关驾驶员在报销公务车辆费用时,有一张20元停车定额发票未盖公章。在与报销经办人沟通后,其主动与开票单位联系补盖了公章。
(三)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自查。20xx年市审计局对我局20xx年至20xx年经济责任审计和预算执行中指出的主要问题有18个,涉及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及资产管理等方面。截止目前这18个问题已基本整改到位:一是收回问题资金万元,其中收回违规使用专项资金34万元、收回违规发放津补贴万元、收回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支出万元、收回代垫个人水电费万元、收回坐收坐支资金万元;二是经调整入缴国库非税收入万元;三是资产规范入账万元;四是清收往来资金万元,清收率达99%。
(四)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自查。我局及局属二级单位为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均制定了相应的《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党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切实履行好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范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单位应收账款情况自查。市委第一轮巡察和审计都指出我局存在应收账款清理不及时的问题,虽然经过两轮整改,但仍存在没有百分百整改到位的情况。经过对往来账款的分析,其大多是历史原因形成的未调整上下级拨款、单位内部暂借工资和各项目部之间的未达款项、以及未能及时核销的呆账。20xx年4月,我局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本系统9家单位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了评估鉴定,为各单位资产核销提供了经济鉴证。截止20xx年6月,市水利局13家单位应收款项余额为万元,较20xx年末万元下降了56%,其中市水利水利工程团应收款为万元,主要是应收投标保证金、工程项目质保金和预付材料款等企业经营必要往来事项。
(六)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预算单位财务支出管理情况自查。目前我局及局属二级单位在对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预算单位财务支出管理自查中,没有发现违规问题。
1.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体系情况。我局及局属单位均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责任体系,由单位“一把手”对财务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领导对财务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经办人对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2.单位预决算管理情况。我局从20xx年开始,严格执行《预算法》相关规定,实行全口径预决算编制,即全系统除市水利工程团为改制单位外,其他所有单位均纳入预算编制;收入支出全额纳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各单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合理地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同时严格预算执行,量入为出,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支出。
3.单位财务支出管理情况。
(1)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我局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基本实现了公务卡结算制度,差旅、公务接待、少量办公用品的采购已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无违规提取和使用现金。市外三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因地方偏远,不是国库集中支付单位,且公务卡额度普遍偏低等原因,暂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2)银行账户开设和存款管理情况。我局国库集中支付单。
位按规定及程序,开设有零余额账户、工会账户、水利基建账户。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按规定及程序,开设有基本账户、一般账户和工会账户。
(3)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情况。我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及。
津贴补贴政策,无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无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的现象。
(4)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我局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报销严格执行《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各单位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
(5)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我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不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指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6)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我局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7)“小金库”治理情况。在自查中,我局未发现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未发现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未发现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未发现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等现象。
(8)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计提及管理情况。我局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没有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预算经费账户的.现象。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实行先提后用,严格按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
4.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我局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定期组织专人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加强对局属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其资产处置进行批复和申报,提出资产处置核销建议。
5.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1)我局各单位均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四项原则,建立了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明确业务环节和职责分工制度,强化内部审核审批流程控制,坚持内部定期自查互审制度,确保了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以及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2)我局及局属各单位均依法设置了会计机构、配备了相应的财务人员,制定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3)我局及局属各单位会计机构均设置会计、出纳岗位。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均由专人管理,印鉴预留章分人保管。
(4)我局会计核算符合《^v^会计法》、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中局机关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8家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3个水利工程管理事业单位和1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通过自查,虽然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到位,20xx年7月以来的财务支出管理自查中也未发现违规问题,但这并不代表我局财务管理可以高枕无忧。自查过程中,我们仍然发现个别单位对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少数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针对这一现象,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大财务监管力度,防止整改问题有所反弹,切实履行好部门财务监管职责。
(一)强化财务监督检查。一方面我局将结合本次财务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方案,开展本系统年度财务自查互审工作,通过各单位间互相检查方式,重点检查各单位自查自纠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将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本系统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抓好财会业务培训。今年5月我局已经举办了一期财务知识培训班,培训人数90人,培训内容涉及预算绩效管理、经费支出管理、政府采购以及税收业务等方面知识。下一步我局将借助政府会计改革这一契机,抓紧开展好本系统《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培训班,力争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核算水平,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在近年的检查中资产管理方面问题一再出现,为建立长效机制,防微杜渐,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各单位尽快完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出符合单位实际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的要求和目标任务,强化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计划【第四篇】
一、进一步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
(一)继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覆盖面,做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一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编好省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保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均通过中心依法规范组织实施,实现应采尽采,力争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0%以上;二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适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增加品种,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作。三是推动与沈阳市和周边各市共同打造统一的协议供货市场和定点服务采购市场,实现区域采购成果共享,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扩大工程采购项目规模和范围。一是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二是配合省财政厅积极探索推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现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框架内,谋求切入点,在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方案选择、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识问答》、编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制度汇编》(二)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二),进一步提升中心制度化建设水平。
(二)加大"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力度。一是中心内部实行联网操作,中心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实行网上办公,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交易流程、合同备案、信息统计等实现电子化管理;二是拓展信息系统应用功能,研究开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操作平台,申办中心电子认证体系,试行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三是推进电子评审系统的应用,探索试行网上招标、投标、评标,确保政府集中采购的公正性、性和严肃性。
(三)大力推进"三库"建设。一是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登记制度,收集供应商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心供应商信息库;二是配合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与省发改委"辽宁省评标专家库"两库联网,整合评审专家资源,实现专家的资源共享、动态补充和随机抽取;三是完善现有"省直采购单位信息库"建设,夯实相关基础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操作水平。
大项目采购文件网上公。
(二)完善中心内部协调、沟通、反馈工作机制。一是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二是完善中心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和方法,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三是继续巩固中心周工作计划和每半个月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动态分析报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室分别指定专人,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机制,实现政策、统计资料等信息的及时共享。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一)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是研究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促进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研究制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机会,增加授予合同数量,扩大就业机会和渠道;三是研究制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及具体操作办法,增强我省企业国内国际的竞争力;四是研究制定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家安全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本国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规模。
品,在评审办法中给予优惠。三是在工程类项目招标过程中,优先考虑采用节能的工程设计方案,尽可能采购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配套的设施设备等产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计划【第五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甲级代理机构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工商注册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外省乙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由其主要业务地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必要的复核后发布。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与评比,但专项检查、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的考核小组和受委托机构(以下合称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机构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每次考核的重点不同增加其他其他考核项目,细化并确定各考核项目的评分值。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通知纳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针对每次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规定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考核需准备的资料等。
考核方案应当在考核前15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代理机构。第十五条。
列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反馈是否参加考核的信息,逾期不反馈的,可视为拒绝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财政部门按照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地址信息邮寄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因地址变更未能收到的,不免除其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反馈信息后,应当根据考核方案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作不利于其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
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由考核机构提交省财政厅审查处理,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书面意见应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单位作为抽查的重点。
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以复核成绩为准,但相差在5%以内且对将对结果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与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单项考核项目得分低于60%的项目数在三个以上的,可视作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达到85分以上,每一项得一个星级,最高为五星级。
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与否及星级情况)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基本依据。
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财政部,外省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重点管理名单。整改期间可暂停其在浙江省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直至整改后复核合格。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予延续,资格到期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可以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如选择不参加考核,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星级给予加分,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优先选定。
(四)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将按星级情况对代理机构的展示先后予以排序,对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时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时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
一、四十。
二、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