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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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一篇】
前天,关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相关内容在网上满天飞。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证实,网上流传的并非最终版本。昨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文件下发,内容和时间等细节上都作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本次公积金新政将从8月10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政具体有哪些内容?将给一些购房者和嘉兴楼市带来怎样的利好?昨天下午,记者第一时间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首套首次须满足2个条件。
购买总价75万元以下住房将受益。
降息降准、二套房首付降至40%、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由5年缩短为2年……在各种信贷政策利好的刺激下,嘉兴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市场都递交了出色的“中考成绩单”。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共发放公积金贷款近4000笔,其中因购买商品住宅申请的有2687户。按照测算,市民购买商品住宅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是通过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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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曹静平坦言,刚需仍是购房的“主力军”。统计显示,上半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中,首套房贷款占比82%,二套房贷款占比18%。而从面积来看,所支持购买的住房中90(含)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例为28%,90~140(含)平方米的占64%,大于140平方米的则占8%。
“这次新政的出台,也是为了更好地支持刚需,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曹静平介绍,按照以往,首套首次公积金贷款是按照面积来划分,9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首付为2成,而90平方米以上的则为3成,“按照这次新政,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精装修除外)并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或职工),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30%下调至20%。”
曹静平解释,首套首次必须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无房,哪怕以前有多套房,只要现在名下无房即可;二是没有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同时,她特别提醒,按照新政,首套首次首付最低降至2成,购买的必须是新建商品住房,“而且不是精装修的,这是新政后来特意修改完善的内容。”
记者了解到,目前首套首次公积金贷款家庭最高总额为6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专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首付20%来计算,购买总价在75万元以内的住宅将成为受益者,“如果总价就是75万元,首付15万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他60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与新政前相比,首付可少付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限制,如果房价总额超过75万元,这意味着纯公积金贷款首付20%是不够的,或者需要组合贷款。
放宽租房提取政策。
简化手续细化限额。
记者了解到,早在,嘉兴就出台了公积金租房相关政策。对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年提取最高额度为15000元,其额度在省内相对颇高。不过,为了加强管理,对租房提取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手续相对复杂一些。
从这几年来看,随着嘉兴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区位、人文、环境等优势的凸显,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新居民在嘉兴生活、打拼。去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总额达200万元左右,这在曹静平看来,虽然在公积金提取中占比很小,但此政策满足了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
“我们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曹静平告诉记者,本次新政调整了无房证明地,“职工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与此同时,简化了租房提取手续,细化提取限额。从下周一起,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取消经单位及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住房租赁核实表》,不强制要求提供税务发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新政,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时,提供税务发票的,提取限额仍按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5000元控制;不提供税务发票的,最高提取额度为每户每月1000元,按夫妻双方确定每人每月500元;单身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500元。
新政将给楼市带来利好。
但房价总体或将保持平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今年年初以来,由于购房需求旺盛,公积金无论是提取还是贷款等各项数据频频刷新,其中全市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亿元,同比增长%。
统计显示,上半年,全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也不断攀升,到6月底,全市公积金存贷比由年初的%上升到%,平均月增幅个百分点。其中,市本级公积金存贷比率先“破百”,达到%。而到了7月份,全市公积金存贷比高达9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通知,要求增强公积金缴存住房消费能力,“但嘉兴主要是公积金资金不够,所以相关政策迟迟未出台。”为了缓解公积金资金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建行嘉兴分行成功“牵手”,建行嘉兴分行将为市住房公积金提供6亿元授信贷款,其中1亿元已到位。有了资金的保障,新政由此迅速出台。
嘉兴学院房地产研究室副教授张建华分析,此次新政无论对于楼市还是租房市场而言,无疑是利好,“能够减轻部分职工的负担,刺激市场需求,但总体而言,由于嘉兴楼市供求矛盾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市场的刺激作用是有限的。”他认为,嘉兴楼市仍将保持平稳,房价也不会大起大落,但不排除接下去部分优质、热销楼盘价格上涨,但总体幅度有限。
而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今年公积金申请贷款的情况来看,购房平均首付款比例达到40%左右。业内相关人士认为,首套首次最低首付比降到2成,相对而言,受益的群体究竟如何,具体的则要看新政出台后市场的反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二篇】
一、提取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
的;提取凭证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要点。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三篇】
北京地区客户直接拨打12329,外阜客户拨打010–12329。
1、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
自助语音服务包括:自由还款方式下的个人贷款查询和月还款额预约、住房公积金帐户查询、自助政策咨询服务等。
自助语音服务时间为:7*24小时(全年365天)。
2、人工咨询服务。
提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政策解释、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受理等服务。
拓展阅读: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则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职工购房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全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各一份;。
3、首付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产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主买房人支取记录单。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三、我租房了,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房租发票或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承租人夫妻双方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提取时,需将以上相关提取材料,交给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
4、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能不能把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中,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该提取条件的职工离职后,提供户口本以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储蓄帐号等到交给原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四篇】
时隔13年,修订呼声日益高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终于迎来再次“大修”(该条例颁布实施,经历过一次修订)。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住建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羊城晚报记者发现,《修订稿》从缴存、提取、增值收益使用、风险防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条款修订。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看点1:拓宽缴存职工范围。
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修订稿》则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与缴存。
看点2:划缴存比例上下限。
《修订稿》规定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记者查询发现,2002修订版的《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设定了5%的最低缴存比例,并未对缴存基数做出上下限规定。而住建部曾下发一个指导意见,明确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也留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口子。同年12月,广东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缴存比例为5%-20%,此后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如严格按照《修订稿》中的缴存上限和比例执行,则部分高收入人群或受影响。
看点3:提取条件有增有减。
《修订稿》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发生上述支出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
对比旧条例,《修订稿》减少了“翻修”可提公积金,增加了租房和交物业费可提公积金。
记者了解到,广州已实现租房提取公积金并对提取手续作出了简化,发生上述开支时可提取配偶公积金。
看点4: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修订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还可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增强资金流动性上,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通过贴息等方式融资(如广州已在实行的公积金贴息贷款)。
看点5:增值收益回归本源。
《修订稿》删除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要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近年来,公积金增值收益用来建廉租房这一做法越来越受到诟病,不少业界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此行为侵占职工权益,上述条款的删除将使公积金的使用回归本源。
看点6:骗提骗贷要被追责。
《修订稿》规定,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比如,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或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缴存职工5年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修订稿》缩短了提取和贷款的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五篇】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普通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其他城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房屋购买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异地贷款:
(一)申请人或配偶具有西安地区户口(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或配偶在西安地区长期工作或居住的(需提供一年以上西安地区完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或持有西安地区居住证)。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正常;。
所需资料。
(一)外地市缴存职工在西安购房办理异地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4.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
6.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7.购房首付款证明;。
8.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9.办理异地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开《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表2);。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按照本规程第三项要求,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资料。
(二)贷款受理。受委托银行收齐借款人申贷资料后,向中心报送预审批,预审批通过后开通托管户,录入相关信息,扫描《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原件及申请资料原件,并提交中心审贷系统。
(三)审核审批。中心收齐贷款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及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放款。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将借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人)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内。
(五)回执。放款后,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员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证明》上填写相关贷款信息,并在中心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借款人将回执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期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六篇】
公积金指的是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下文是网友分享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通用8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
规章制度。
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中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储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七篇】
近日,13年来从未调整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迎来了实施后的第二次修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条例》修订送审稿,我国拟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通过打通住房公积金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通道,一方面为沉睡的公积金找到了更多投资渠道,另一方面又能起到刺激楼市的作用,可谓一石二鸟。
13年首修投资扩围。
具体来说,修订送审稿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缴存主体、提取范围、投资渠道等方面都进行了拓展。对于缴存主体,修订送审稿改变了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的资格。
在提取条件方面,修订送审稿还拟允许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公积金;发生上述支出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公积金。据悉,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实施类似的政策,降低提取门槛。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涉及个人缴存、使用公积金的政策拟进行调整外,本次修订送审稿还对长期备受业内诟病的公积金使用不充分问题采取了相应对策,拟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并且删除老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收益提升有限。
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留存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金大概在1万亿元左右。然而,公开资料显示,此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仅可以投资国债、银行存款实现增值收益。中信建投首席债券分析师黄文涛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过去,住房公积金一直处于“沉睡”状态,而这一次的改革,则将通过拓宽投资渠道,鼓励运用收益高一点的资产,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不过,黄文涛也表示,改革后具体收益水平能提升多少,还需要看各个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从收益率来看,地方政府债比国债要高一点,而政策性金融债又比地方政府债高一点,3个新增投资品种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收益更高。估计剩下的1万亿元不可能全部用于金融工具,会有一个合理的组合比例。”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部长徐洪才称。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表示,之前公积金的投资渠道确实比较狭窄,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很低,流动性很差,现在拓宽投资渠道,也通过一些手段增加了流动性,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意义,但这些新增品种收益比较稳健,公积金整体收益的提升空间比较有限。但在分析人士看来,即使如此,公积金投资渠道未来可能仍将以稳健为原则。董希淼表示,因为住房公积金不太可能用于高风险的投资。
侧面刺激楼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个几乎见证了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十多年的政策,在我国经济环境和房地产市场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修改之机已经成熟。”亚太城市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直言,本次条例的修订,尤其是公积金投资范围调整,不仅是为资本市场带来一股新活力,同时对于房地产市场也会形成新一波的侧面刺激,可谓“一石二鸟”的改革。
在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看来,这项政策修订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挥公积金对地方房地产市场的促进作用。有业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虽然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池子中的结余较充裕,但部分地区,尤其是购房需求旺盛的重点城市,当地公积金支出压力已经非常大了,因此,这些城市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近几年很难出现明显放松。上述人士坦言,一线城市新房市场渐趋豪宅化,未来房价提升潜力较大,但公积金贷款额度却始终保持一定的水平,难以匹配当地的房价,限制了大量潜在的购房需求无法释放。“通过收益更高的方式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的支出瓶颈,令公积金贷款买房更顺畅,并进一步促进地方购房消费。”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拓宽投资渠道外,修订送审稿还对住房公积金的融资渠道进行了拓展。新规提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这项改革意义非常重大,这意味公积金中心可以盘活更多的资金发放更多的贷款,同样可以对房地产市场形成刺激。”黄文涛说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大全【第八篇】
服务电话: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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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杭州住房公积金转移最常见十问。
1、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公积金转移业务?
答:职工因调动工作,需将资金转至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答:应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同时提供转入地中心出具的证明,包含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及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到中心20号窗口办理。
3、市中心单位转市中心单位的,需办理转移吗?
答:中心自9月新系统上线后,没有本中心范围内的转移业务,只需原单位报停缴手续,新单位报新增手续即可。
4、住房公积金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能办转移(转出)吗?
答:住房公积金补贴和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市中心单位转市中心单位的,无需办理转移。
如是转到外中心,则能办转移(转出)。应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同时提供转入地中心出具的证明,包含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及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办理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转移的,转出单位需按借款协议书核定转移金额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补贴不需要核定金额并盖章)。
5、外中心(含省中心、七县市)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中心,应怎样办理?
答:单位先将职工在本中心开好个人账户,然后到中心政策咨询窗口开具证明,再到资金转出中心办理。
6、资金转移手续能代办吗?
答:可以。
其中,职工本人办理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委托其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单位代理人代办:需在我中心登记的单位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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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房补贴是否需要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补贴是否需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盖章?
答:需要办理转移的两家单位如均开户,且均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在本中心不需办理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转移。
如住房补贴转到外中心的应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同时提供转入地中心出具的证明,包含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及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账号。
办理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转移的,转出单位需按借款协议书核定转移金额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补贴不需盖章。
答:职工在中心有两个有余额的个人账户,需填报两份《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其他手续见知识库转移业务第二点。
答:应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同时提供转入地中心出具的证明,包含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及职工个人公积金账号进行办理。
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