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XX镇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各村场及教育、公安、交通、安监、工商等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遵循地方负责,属地管理,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
三、工作职责
(一)各村场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运营管理机制。
2.结合当地情况,总结和推广各地在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黑校车”的举报整治力度。
(二)镇安监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交通部门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交通道路客运企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2.对交通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辆定期开展综合性能技术检测,保证车况良好。
3.协助公安部门加强路查路检工作,对未经公安、教育部门批准的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擅自违规接送学生的现象进行查处。
4.严格对校车的安全检测,确保所有校车车况良好。
(四)公安部门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校车的管理,落实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员户籍化管理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内校车、驾驶人员以及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户籍化管理系统。
2.负责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监督管理。
3.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员开展安全行车和职业道德教育,发放有关安全行车的宣传资料,并建立相应的督促机制,督促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
4.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做好对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车主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用车负责人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5.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三无黑校车”(无牌、无证、无保险),严禁使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拖拉机、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严厉打击超载、超速、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
(五)教育部门对校车安全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校车管理,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2.及时掌握校车驾驶人、接送方案、租赁协议等有关信息,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检查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
4.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师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5.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
6.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
7.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了解学生私自搭乘未经公安、教育部门批准接送学生的车辆情况并及时制止,同时通报乡镇政府、公安、交通、安监、工商等部门,共同打击未经公安、教育部门批准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六)学校对校车安全履行下列责任:
1.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必须是当地道路客运企业,具有营运许可有效证件的客车,或者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自备客车、社会力量购置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不得使用三轮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接送学生。
2.校车使用单位必须将中小学幼儿接送方案、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协议(车辆租赁协议、聘用驾驶人员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提交公安、教育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备案后,取得公安部门统一配发“学生接送车”标志牌。专用校车喷涂规定外观标识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
3.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的要求:(1)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教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2)幼儿校车车座间距不小于420毫米时,按每280毫米核定一人,小学生校车车座间距不小于500毫米时,按350毫米核定一人;校车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并且无论是专用还是非专用校车,在运送学生时都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3)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座椅上表面的高度不小于250毫米,否则应加防护装置。(4)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非专用校车运送学生时在前风档玻璃右下角和后风档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5)校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4.学校、幼儿园要与教育、公安部门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要与校车驾驶员和校车跟车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学校、幼儿园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5.校车的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要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证3年以上。(2)3年内无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3)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分满12分记录。
6.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必须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安全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校车运载学生,不得放行:(1)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2)驾驶人员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驾驶人员不符的。(3)饮酒后驾驶的。(4)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