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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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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业财经信息管理,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完善民航财经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民用航空活动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的财经信息管理工作。民航企业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通航企业)、民用机场(集团)(以下简称机场)和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保障企业)以及上述企业(集团)的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经信息是指为满足民用航空行业管理需要,由民航企业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财政资金缴拨和使用情况等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经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民航全行业财经信息综合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的编报工作。

第五条民航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经信息资料。

第六条负责财经信息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组织的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民航企业应当为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创造良好条件。

第七条民航局组织对各单位每一年度财经信息编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财经信息编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财经信息包括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和月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财务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是指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财经信息资料。

第九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包括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本办法规定的附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使用人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作出说明,并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四)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财务快报包括快报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快报报表是指民航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在对本企业当月和截至当月的生产、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基础上编制的报表。财务情况分析说明应当反映当月和截至当月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信息,对变动较大的财务指标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一条民航企业应当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账簿记录以及相关生产统计资料为依据,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编制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民航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统计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如实填报财务快报。财务快报中无法准确核算的财务指标,应当合理预估填报。

第十三条民航企业应当按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填报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

第十四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应当采用合并方式汇总会计报表,其他则采用简单叠加汇总方式。

第十五条企业年报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规定的有关信息,并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十六条财务快报和不定期报送的财经信息应当经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审阅、批准后报送。

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民航局的要求,收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经信息,并报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保障企业的财经信息直接由民航局财务职能部门收集、审核和汇总。

第十八条民航企业应当确定财经信息密级,并按照规定的数据传输方式报送。

第十九条机场、通航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年报应当于每年4月20日前报送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汇总的机场、通航企业的财务快报报送民航局。航空运输企业和保障企业的财务快报应当于每月5日前报送民航局。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负责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的单位应当对企业报送的财经信息资料建立存储、保管和查询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做好各类财经信息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民航局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行业财经信息。民航局在行业内部实行财经信息反馈制度,为民航企业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民航企业在重组改制期间,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组改制企业应当对重组改制前会计报表的期末数与重组改制后会计报表期初数进行对比,并作说明。

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改制的,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负责改制当年及以后年度本单位及其控股企业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编报的组织工作;采取新设合并改制的,由新设成立的企业负责。企业分立改制的,由承担原企业主营业务的新设企业负责编制当年改制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经信息资料;主营业务分割的,由各方协商共同编制。改制后由各方自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企业重组改制后,原企业会计信息资料应当按国家关于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各方保管。国家对企业重组改制财务会计档案管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改制的,原企业财经信息资料可以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保管并负责对外提供;企业分立改制的,原企业财经信息资料由相关各方协商后指定单位保存。

第二十五条对拒绝提供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财经信息资料的民航企业,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企业财经信息,造成涉密信息泄漏的民航行政单位或个人,由上级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财经信息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5日施行的《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42号)同时废止。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有限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系统资源,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所用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两人以上的用户,必须明确一人负责。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各部室、分公司负责。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由局域网相关管理人员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条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及时处理有关文件,严禁使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等。

第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保持计算机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第十条责任人对自己的计算机要经常进行病毒检测与杀毒。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外来盘片,以防泄密和病毒侵入。

第十一条操作计算机时不得使用一些危险性的命令,严禁使用分区及格式化硬盘等操作。

第十三条联接局域网内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相联,如经发现,所带来的后果由用户责任人负担。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求,批准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相关部门,联接国际互联的计算机,严格与局域网分开,该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必须在经杀毒检测过后才可进入公司办公局域网使用。

第十六条凡公司发放的所有移动外设(u盘,移动硬盘,软盘等),须定期杀毒;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保密要求操作,所有涉及信息系统操作的管理人员由公司统一发放系统登陆帐号,帐号专人专用,严禁泄漏口令和机密。

第十九条建立双备份制度,对重要资料除在电脑贮存外,还应拷贝到软盘或光盘上,以防病毒破坏或意外而遗失。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部有权对局域网络以及各单位计算机。

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凡有违反本制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由设备管理部报告中心领导,视情节对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联网各部室、分公司网络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未达到更换使用年限,而发生故障,进行过主要部件修理的,按修理价值30考核该计算机使用单位,按15考核该计算机的责任人。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三篇】

本流程详细规定软件开发程的各个阶段及每一阶段的任务、要求、交付文件,使整个软件开发过程阶段清晰、要求明确、任务具体,实现软件开发过程的标准化。

公司的信息系统开发产品均适用。

开发管理人员,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

可行性研究与计划。

实施。

a.软件开发部分析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与分析,确认软件的.市场需求。

b.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

c.评审和审批,决定项目取消或继续。

d.若项目可行,制订初步的软件开发计划,建立项目日志。

e.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软硬件情况预测十大风险因素。

文档。

a.应交付的文档。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的软件开发计划。

3)十大风险列表。

4)软件项目日志。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资源建设经费(以下称资源建设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建设费,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建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源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制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下发的资源建设目录、标准规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确保资源建设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资源验收办法。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开展资源建设工作,具体组织验收资源。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具体的资源建设工作,并协助管理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资源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源许可使用费;

(二)资源加工制作费;

(三)与资源建设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四)资源选题论证及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量使用现有软硬件条件开展资源建设工作,资源许可使用费及加工制作费不得低于全部资源建设费的85%。

资源建设内容。

第十条。

资源建设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源库。

(二)农民喜爱的地方戏曲、农村新戏和爱国主义、农村题材的`国产影视资源库。

(三)有关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律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四)有关农民医疗保健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五)传播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资源库。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对已申报的选题进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在资源建设中,应妥善解决版权问题,确保所建资源能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系统内使用。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下发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资源建设方案,明确选题、建设方式、建设的具体内容、具体预算等,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资源建设方案经核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签订资源建设合同,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验收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资源建设费,必须接受上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资源建设后,将所建资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应限期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若挪用、挤占资源建设费,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资金,并暂停拨付各项补助资金;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应按要求限期改正。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五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调查目的;。

(二)统计范围;。

(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

(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

(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

第十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

(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

(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

(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

(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

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查方案要求准确、及时填报;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过期的统计报表,右上角未标注制表机关、表号、审批(备案)机关及有关文号的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实行年审制度。凡经统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制发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报原审批的统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继续使用;需要改变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法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非法统计报表,应及时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统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统计报表,达到统计调查制度化、规范化要求的;。

(二)切实加强统计报表审批、管理,认真搞好统计报表检查、清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依法举报非法统计报表或违法调查行为,同违反本办法的现象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罚:

(一)擅自制发统计报表的;。

(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修改统计报表的;。

(三)印发右上角标注不全的统计报表和过期统计报表的;。

(四)制发统计报表,不按规定备案或不进行年审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统计报表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统计局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六篇】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30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七篇】

为适应分公司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保证各类信息合理、有序流动,保证信息安全,遵循总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信息资源是分公司的重要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基础,必须加强管理,使信息的采集传输、日常维护、信息平台建设、信息整合、信息共享各方面,以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设“五统一”原则为指导,不断提高信息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本管理办法所涵盖的信息资源范畴,主要是指分公司内部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以下称内部信息)。(cjh1)管理的对象主要是由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使用计算机编制的信息、专业系统采集的原始信息等,包括各类文本信息、数据库信息、web页面信息、图形图像信息、多媒体信息等;印刷品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尽可能进行电子化的处理,也纳入信息资源管理之内。

分公司信息资源管理体系依照信息化管理“一个整体,两个层次;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建立,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各业务部门专业管理。

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管理体系的最高层次,负责审定分公司有关信息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审核有关标准、规范、重要需求等。

信息中心是分公司信息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的组织、协调、采购、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主持信息平台、信息整合等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技术支持工作。信息资源管理业务工作接受股份公司信息系统管理部的指导。

各级业务部门既是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也是专业信息资源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有关信息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同信息中心全面开展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信息的管理,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内部信息的需求分析,各业务部门依据业务职责提出各种内部信息需求,并分别按本部门形成和管理的信息(下称“部门内自管信息”)、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分别汇总,确定信息内容、信息提供时间和信息提供方式等。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重要信息由分公司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

信息中心组织汇总各业务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并进行归类,对各部门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归纳为部门间共享信息(下称“部门间共享信息”),理顺信息来源和信息使用渠道,并分别反馈给各部门核对认可。

部门间共享信息源由信息中心协调信息需求部门落实,实施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只滞留在部门或个人的现象,任何个人和部门无权独占信息资源。

各级下属单位的内部信息除供本单位内部使用外,按要求及时提供给上级相关部门及领导。

xxxxxxxx。

信息整合是对分散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进行物理或逻辑的集中存储、整理、分类、分级和发布,并提供相应的授权访问,从而发挥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用。信息整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确认的结构化信息、非结构化信息及web页面信息。

建立统一信息平台是实施信息整合、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策略。统一信息平台是各部门发布、访问、共享信息资源的工作平台。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信息平台,将各部门内自管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外购信息全部接入信息平台,并实施信息整合。各部门有责任支持和配合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

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除包含针对结构化数据的数据整合和非结构化数据的内容整合外,还包含应用系统的应用整合和业务流程的业务整合。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首先要完成数据整合和内容整合工作,提供信息集成和管理、个性化信息服务、针对互联网和企业内部网的信息搜索功能等。

信息中心负责统一信息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及时实施信息整合、信息分发等处理,保证信息的畅通交流和充分共享。

根据信息本身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结合有关保密规定,按部门内自管信息、部门间共享信息、外购信息分别制定信息分级标准。

部门内自管信息按a1、a2、a3三级分级。a1级信息提供给本部门所有人员访问;a2级信息提供给相关处(科)室人员访问;a3级信息提供给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访问。

部门间共享信息按b1、b2、b3、b4四级分级。b1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所有人员访问;b2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处(科)室人员访问;b3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相关处(科)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访问;b4级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访问。

外购信息分级主要考虑和外部信息公司所签合同,按c1、c2二级分级。c1级信息在分公司范围内使用;c2级信息在本单位内使用。

按以上信息分级标准对各类信息进行分级,并形成信息的分级属性。部门内自管信息由本部门实施分级,部门间共享信息和外购信息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分级,并由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依据部门管理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结。

合信息分级属性,对部门和个人进行信息授权,保证信息准确送达和安全使用。个人的信息授权列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

个人岗位或职责发生变动后,必须及时更改信息授权,避免信息授权不当的风险,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为保证信息资源的安全,分别建立相应安全控制策略:管理员权限管理策略、用户权限管理策略、信息资源授权策略、信息资源存储安全策略、信息资源传输安全策略等。

管理员权限管理策略,根据统一信息平台系统管理的不同功能,建立相应的'管理员角色,包括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管理的管理员组、负责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的管理员组,以及相应的二级管理员组。

只能管理和维护所管部门的用户信息,用户可以维护自身的用户信息。

信息资源授权策略,对于普通受控信息采用用户组共享方式授权或针对单个用户直接授权的方式,对于高度受控信息只能采用针对单个用户直接授权的方式。

信息资源存储安全策略,根据信息资源不同的安全级别和对访问效率的不同要求,对信息资源的存储进行非加密存储、部分加密存储或者完全加密存储。

信息资源传输安全策略,根据信息资源不同的安全级别和对访问效率的不同要求,对信息资源的传输进行非加密传输、部分加密传输或者完全加密传输。

内部网站为满足企业内部信息共享和保密的需求而建立的公用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发布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及有关市尝经济信息。

内部网站目前仍是分公司内部共享信息的平台,现阶段须按建设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管理,待条件成熟,逐步向统一信息平台过渡。内部网站在技术及内容上必须考虑与统一信息平台的兼容。信息中心负责分公司内部网站的管理,负责统一规划,负责网站的设计,根据分公司公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及信息保密规定监督、考核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对内部网站的统一管理,保障内部网站的运行安全。

内部网站信息资源管理,遵循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兼顾的原则,保证信息及时准确,保证使用安全可靠。发布的信息内容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股份公司及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内部网站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内容发布程序和访问权限控制,同时做到内外网严格分离,防止未经授权的非法访问。

内部网站在满足分公司信息使用的同时,须对总部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访问通道和链接,保证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内部网站上的信息发布需经各业务部门业务领导、保密领导小组确认,内部网站的信息,未经授权,禁止对外披露、发布。擅自对外泄漏内部信息,影响企业经营业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严肃追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或部门追究其违纪责任。

分公司各单位内自管信息由各单位负责源信息的维护,信息管理部门予以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部门间共享信息由信息提供部负责源信息的维护,按要求适时更新信息,保证共享信息的时效性。信息中心予以配合和督促,并与企管部共同负责信息共享的监督与考核。

各源信息维护部门在维护信息时应标明信息的类别、级别等必要标识。

信息中心根据相关管理制度组织源信息上网共享和加密,并对源信息的更新维护进行监管和考核。

为了保证信息资源管理的科学性,保证信息的提供的准确、及时性、便于利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信息质量反馈制度,以保证分公司信息资源的质量。信息中心是信息质量的考核单位,各业务部门有义务监督其它业务部门所提供信息的质量是否符合准确、及时和规范性要求,将信息质量反馈也纳入各部门信息考核当中。

性和一致性的意见,由信息中心汇总并分别送达各信息提供部门,协助和督促信息提供部门不断提高共享信息的质量,同时不断完善信息平台的性能和功能,并定期检查跟踪反馈记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分公司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八篇】

规范电厂安健环信息的沟通,确保信息交换、传递的快捷、有效。

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信息沟通的内容、渠道与沟通的要求、处理、回顾等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挂治电厂各部门。

三、规范性引用/应用文件。

1、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2、应用文件。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健环风险管理体系指南(发电)》。

四、定义与术语。

五、职责。

1、分管厂领导。

、审批电厂向上级、外部传递的安健环书面信息。

、对电厂各级人员传递的信息作出批复、反馈意见。

2综合部负责人。

、向厂部传递综合管理类信息。

、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信息传递。

、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地方政府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联系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平台、腾讯通等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更新。

、安健环相关信息外部联络与协调。

3、安生部负责人。

、向厂部传递生产管理类信息。

、组织、监督、审核本部门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单位的信息传递。

、部门内部沟通信息。

、组织对供应商、承包方、厂家等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4、安监专责。

、向厂部、部门、分部、员工传递安全类信息。

、向上级对口职能部门传递安全类信息。

、对外包工程临时用工的信息沟通。

、监督检查安健环信息沟通情况。

六、管理内容和方法1、信息沟通管理总要求。

、信息沟通须具备可追溯性,做到有据可查,通过纸质文件存档、录音、电子文件等形式追溯,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有效、准确。

、信息按照部门及岗位的职责、权限进行传递、沟通,保证信息传递的必要性,不得违反电厂《保密工作管理标准》。

2、信息的识别与沟通渠道建立。

、相关部门主任组织各部门系统识别需要在内部和对外传递的安全、生产信息内容与沟通对象,应包括信息内容、沟通对象、方式、时机、负责人(部门),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沟通和传递。

、信息沟通的内容。

、国家和各级政府最新发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要求;。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件、管理标准及制度;。

、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信息;。

、内部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简报、简讯等;。

、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抱怨;。

、相关方的需求与企业潜在风险的影响;。

、应急程序及设施;。

、其他信息。

3、信息沟通方式。

、内部沟通:各部门沟通方式可采用:会议、简报、报表、协同平台、网络(腾讯通)、交谈、短信、电话、一对一沟通、电子邮件等。

、外部沟通:通过座谈会、定期回访、调研、问卷调查、报告、函件、网站等方式和方法与电网调度、政府、行业监督机构(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供应商、承包商、同行业其他单位等相关方进行交流和沟通。

4、内部沟通。

、内部信息的收集。

各部门主任组织及时收集安健环方面的信息,并对所收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内部信息传递与沟通。

、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将安全生产信息传达到各相关人员。、各部门应对所分享的“客户信息管理办法【实用10篇】”,相关方需要索取相关安健环方面的信息时,应满足其要求。

、安全生产部按季检查、公布内外部的安健环方面的信息。

、安全生产部应每月就安健环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员工一对一交谈和会议通报,收集员工关心的问题和建议,处理与员工相关的安健环问题。

、及时将信息处理情况反馈至相关部门和员工。5、外部沟通。

、沟通内容包括服务信息、事故和障碍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信息、安健环管理等信息。

、向外部进行信息沟通,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出口。

、安全生产部应向承包商和供应商及其它进入电站的相关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的要求或标准。

6、合理化建议。

建立合理化建议管理标准,成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并派专人跟踪建议实施情况。

、各部门(班组)应识别本部门(班组)的安健环信息沟通机制,明确各项信息沟通的责任人。

、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将所有信息及时传递到相关的部门,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反馈和执行。

七、附则。

1、厂部与部门负责人每季度检查电厂内部信息沟通情况,对信息沟通中存在的问题责任人依据《绩效考评管理标准》进行考评。

2、各部门负责人每年组织回顾本部门管理信息的沟通情况,分析信息沟通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根据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3、各部门(班组)应将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问题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4、归口管理部门对反馈的问题组织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及反馈意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5、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的记录形式和保存期根据附录要求保存,保存方式为纸质版或电子版,保存期限为一年。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九篇】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及驻惠各单位:

2011年10月14日。

1、各乡镇每月上报舆情信息不少于20条,被县采用不少于16条,被市采用不少于8条,被省采用不少于2条。

2、县直及驻惠各单位每月上报舆情信息不少于10条,被县采用不少于8条,被市采用不少于6条,被省采用不少于2条;县文化执法局每月上报舆情信息不少于5条,被县采用不少于5条,被市采用不少于2条,被省采用不少于1条。

(二)舆情分析报告。

(三)工作信息。

经验做法类信息可随时报送,活动类信息须在活动结束后2日内报送。

2、县委宣传部理教室根据信息质量决定在《惠民宣传工作》发表或上报市委宣传部调研信息科。县文明办电子邮箱:hmxcgz@。联系电话:5327784。联系人:王敏。

(三)调研报告。

1、须报电子版文稿和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2、稿件直接报送县委宣传部理教室,由县委宣传部理教室择优上报市委宣传部调研信息科。县委宣传部理教室电子邮箱:hmxcgz@。联系电话:5327784。联系人:王敏。

3、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分6月份和12月份两次报送;各有关单位、县委宣传部各科室可随时报送。

(四)署名文章。

1、用word文档粘贴在附件里发送电子邮件,主题中注明“×××署名文章”。

2、字数不要超过2500字。

3、由县委宣传部理教室收集、整理后上报市委宣传部调研信息科。县委宣传部理教室电子邮箱:县委宣传部理教室电子邮箱:hmxcgz@。联系电话:5327784。联系人:王敏。

五、计分标准。

分。

六、考核奖励。

(一)考核通报。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考核结果以《惠民宣传工作》的形式每月通报一次。每月通报到分管领导,每季度通报到单位主要领导。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程序。

1、调研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在完成《山东宣传工作》、《决策参考》、《山东宣传信息》和舆情信息上报、上稿目标任务的考核单位中产生。由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调研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各考核单位推荐(候选人名额届时通知),根据上报稿件及稿件质量决定。

3、优秀舆情信息(包括舆情分析报告)。在被采用的作品中推选产生,每年3至8件。

4、优秀调研报告。每年3至8件,作品要围绕中心,服务决策,面向实践,务实管用,突出工作思路研究、典型经验研究、发展趋势研究、问题建议研究。

(三)表彰。

召开会议,对获奖单位、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8-。

客户信息管理办法【第十篇】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在生产组织过程中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强化生产组织,严肃指令,避免扯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新事业公司各实体厂及相关单位。

3职责。

生产设备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生产设备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管理内容和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向生产设备部调度室汇报的各种数据、生产情况,要准确、及时、完整。

当生产作业现场出现生产、设备、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异常情况时,所在岗位(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生产设备部调度室和本单位值班人员及领导汇报,单位值班人员和单位领导及时到现场组织处理。

在日常生产组织过程中,生产设备部调度室根据生产、设备状况下达的调度指令,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指令畅通,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生产设备部调度室需协调全公司力量进行生产、设备事故的组织处理,各单位必须服从指挥,由单位领导带队,及时到达指定现场积极处理。

各单位按现在的生产组织协调模式,进行平衡、协调组织生产,遇到特殊情况协调困难和需要横向协调的及时向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进行协调。

各单位向调度室汇报当日生产情况和各种数据,由负责生产人员和统计负责汇报。

5制度考核。

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向调度室汇报的各种数据、生产情况及生产现场出现的故障、事故等,要在充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后,汇报准确、及时、完整;对不报、漏报、误报者扣责任单位综合奖200-500元;对迟报者扣责任单位综合奖50~200元;对汇报不全面者扣责任单位综合奖50~200元,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不报者加重考核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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