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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集聚(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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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造和保持整洁、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矿区)内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以住宅为为体,具有公用配套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及其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物业管理,是指由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及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区城区建设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发工,对住宅小区其产权范围内的物业实施维修、管理。

第五条新建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和机关、全事业单位生活区,应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具体范围和方案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使用人自治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专化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管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有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配套设施,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八条投诉内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第九条辖区人民政府应自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之日起二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和全体业主、使用人推选的代表,组成管委会。

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自管委会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物业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和商业及管理用房,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后,移交辖区人民政府代管。辖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移交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和维护。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千分之一至一点五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一条管委会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干部和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主任由办事处一名领导兼任。管委会由五至十五名委员组成,组成人员为兼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

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专职工作人员(五至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为一至二名,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为二至三名)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管委会应自组成之日起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组成人员名单;

(三)章程。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结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改进意见,责令重新申请登记。

管委会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办法实施前已组成的管委会,应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管委会必须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下例职责:

(一)召集、主持业主、使用人会议,报告物为管理工作情况;

(二)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执行经业主、合作使用人会议审议通过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的情况;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责成物业管理企业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监督、检查住宅小区内物业使用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七)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管委会会议我由主任召集,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参加,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管委会组成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委会应及时罢免其职务。管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住宅小区内从事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管委会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业主公约、管委会的决定,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者,由管委会或其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责令改正并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同一住宅小区应委托同一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服务的范围、项目;

(三)服务的要求和标准;

(四)费用;

(五)期限;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

(七)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约定;

(八)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企业应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评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十日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管委会移交下列财财物和资料:

(一)结余的物业管理收入;

(二)全部物业要案次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因物业管理需要占用的公用配套设施、房屋和其他财物。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管委会应委托审计机构对牧业管理企业管理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并书面报告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受委托管理的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承担住宅小区内的保洁、绿化、保安、车辆管理及便民服务工作;

(二)按照规定项目、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劝阻和罅损害或妨碍物业正常使用、管理的行为,并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四)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并按受管委会的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六)纠正和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及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开展祖宗形象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自用部位及设备进行使用、装修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外貌和用途,不得损害房屋的内外墙、梁、柱等承重结构,不得独占、损坏、拆除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第二十二条业主、使用人维护住宅小区环境卫生,保持住宅小区容貌整洁,爱护园林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乱堆垃圾、杂物;

(二)饲养家禽、家畜;

(三)在庭院、屋顶、道路及春他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五)乱设摊点;

(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

(七)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损坏地上附着物、设备、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停放在设有停车标志的场所,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住宅小区。在住宅小区出入、行驶、停放的车辆,应当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步或者出租房屋,应遵守住宅小区的有关规定,并将业主公约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房屋转让或出租后,应书面告知管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业主、使用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物业维修、使用的专项、物约服务项目。

第四章物业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房屋自用部位、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管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约定房屋的自用部位、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及费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房屋共同部位、设备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内由管委会负责管理的公用设施,由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维修,养护。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一)公共场所花草树木的修剪,补植,浇水,灭虫等绿化工作;

(二)道路,楼道,庭院,公厕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及垃圾清掏,清运;

(三)车辆出入,存放及停车场(库)管理;

(四)保安工作。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实施物业管理,保持房屋和公用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局面告千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住宅小区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房屋共用部位,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检查、养护;

(四)发现房屋共用部们、共用设备或者共用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五)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即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六)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七)每季度向管委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接受审核;

(八)定期听取管委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九)对违反本办法或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管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管理委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因管理、维修养护不善而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维护:

(一)供水设施,楼下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企业负责,以仙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二)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有关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分阶段安全时,管委会应责令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来源包括:

(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住宅维修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小区商业用户等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三)管委会专队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办公费用等;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其它必要支出。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2:

一、治安管理规定

1、小区住户的机动车辆实行发卡、登记制度;住户车辆按规定只能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发生治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住户都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善后工作。

3、遵守小区和管理处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遵守制度的住户进行劝阻和制止。

4、住户应“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守好自家物”,增加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5、住户要勇于制止、举报破坏小区治安秩序,造成治安隐患的人或事。

6、小区的经营户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管理处的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爱护园林绿化,不采摘花朵,不损坏树木。

2、爱护公共设施,不乱拆、乱搭、乱建、乱贴,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3、小区各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饮食门店不得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及排放其它污染物。

4、小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在晚上十时至早晨八时期间严禁制造各种噪音,违者管理人员有权干预制止并采取必要措施。

5、小区内各种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出入禁鸣,整齐有序。

6、不在住宅内使用燃烧式采暖、取暖、餐饮设备。

三、清洁卫生管理规定

1、请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不高空抛物,不在楼内公共通道、楼梯走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垃圾,摆放物品。

2、垃圾装好袋,置于垃圾收集点内。

3、请勿把垃圾、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政府的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带宠物在小区散步时,不污染环境,宠物伤人由其主人负责赔偿。

5、住户装修房屋,不得将垃圾废物弃于楼道走廊及公共场所。

6、小区内任何公共场所,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负责清除和粉刷费用,并在公告栏予以曝光。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区域扩大营业场地。

8、提醒进入小区的亲友,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整洁。

四、停车管理规定

1、小区地下停车场,专供购(租)车位的住户使用,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闲杂人员不得入内。

2、小区住户车辆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须办理车辆停放卡,一车一卡,持卡出入;临时停车须登记,经同意发临时车辆停放卡,持卡进入,离开时退卡。

3、租用固定车位的车辆应按位停放,租用非固定车位的车辆由保安人员指挥按序停放。对临时进入区内的车辆停放实行择位停放。

4、停车场地将采取24小时智能监控记录,配备灭火器,烟雾器。

5、停车场地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摆摊点、会客、喝酒、睡觉、喧哗、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6、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

7、停车场禁止装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

8、车辆进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距离,不得对其它车辆的进出和其它车位的使用造成阻碍。

9、车辆停放后,车主要带走车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锁好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责任自负。

10、车主要爱护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迅等一切公共设备,不慎损坏时需照价赔偿,若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1、有固定车位的车主要严格按照小区规定的停放费标准,按时交费,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引停放位置,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2、若车主不慎丢失车辆出入卡,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缴纳办卡费,由管理处补发出入卡。

13、若车辆在停放区被损坏者,原则由损坏双方协商解决,严重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当班保安员与管理处共同协助调查处理。

14、所有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违规行车和停泊车辆的车主,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处罚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概由车主负责。

15、院内严禁停放一切车辆,违者每次罚款200元。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管理、群防群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住户消防安全意识。

4、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教育儿童勿在小区内玩火。

5、发现初期火灾要及时扑救,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拨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6、自觉遵守政府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7、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8、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9、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10、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11、管理处对违章、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12、以上各项规定望各位住户极积支持配合,以便小区的管理。

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公司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3:

京建发〔20xx〕352号

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44号),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责任,提高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水平,现就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做好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切实提高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引导业主或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小区内配置具有醒目标识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摆放位置应便于投放收集,满足收集车辆的停放、通行和作业场地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确保完好和整洁,若出现破损、丢失或数量不足的,应及时维修和补设。

四、物业服务企业须与具有资质的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相关垃圾的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

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4:

一、房屋产权界定及管理

小区单位用房的产权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有,居民住宅的产权部分属个人所有。公司授权高碑店基地管理处对单位用房行使财产所有权,对居民住宅进行常规管理。为加强房屋管理,保证房屋的正常维修,维护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自觉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于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引起的后果和经济纠纷,由业主承担。

1、对室内装修的管理

凡需进行室内装修的业主,在动工前必须到管理处经营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装修许可证》,业主凭《装修许可证》方可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时应遵守《水电五局高碑店基地小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押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装修完毕后业主通知经营部和物业公司共同检查达标后,凭收据退还押金。如果经检查有下列情况发生的,首先从押金中扣款,押金数额不足以扣款时,业主另行交款:

(1)破坏了房屋受力结构,造成了安全隐患的;

(2)改动和损坏了公用供水、供电、供暖管线,可能影响其他业主的;

(3)产生超标噪音引起周边业主投诉的;

(4)占用公用空间堆积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的。

2、对房屋维修的管理

本小区房屋分为公用和自用两部分,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其费用属物业管理费用中范围的,在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自用部分的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选择物业公司提供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维修费用业主自理。

二、共用设施管理

1、共用设施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供暖系统、化粪池、垃圾箱、消防、避雷系统和屋顶防水系统等,与全体业主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严禁任何单位和业主未办理手续私自对其进行拆、改、增、迁或损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由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提出限期恢复,另外还要按实际损坏程度赔偿损失。如确需改、拆、增、迁共用设施,必须向管理处提出申请和说明,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指定专业人员按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为保护屋顶防水层,严禁业主私自攀爬楼顶,如因此造成屋顶防水层渗漏,责任人必须承担防水层修复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单位或其他业主的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太阳能安装

业主如需安装太阳能设施,必须先到管理处的经营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在财务部缴纳安装押金后,到经营部领取《安装许可证》。业主凭《安装许可证》和押金收据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确保按安全要求,保证楼顶屋面和其他部位不被破坏后方可进行安装。业主如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私自安装太阳能装置,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阻止其行为,除限期拆除太阳能装置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对业主在使用的太阳能设施,管理处经营部随时进行检查,如因该设施自身原因,造成楼顶防水层渗漏和公用设施的损坏,由业主承担补漏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及各项代收代付费用的缴纳

1、水费: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业主在10日内到物业公司缴纳;

2、电费:业主持购电卡到物业公司购买;未安装磁卡电表的业主或单位,由物业公司定期入户抄表,同时收取电费;

3、暖气费:业主须在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到物业公司缴纳,收费标准应符合物价局相关规定。

4、物业服务费:业主应当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用的,如不能按规定及时交纳,责任由业主负责。凡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电费、暖气费、物管费等各项费用,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催缴措施,并由业主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应缴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四、用水、用电管理

1、用水管理

(1)、业主要爱护水表和公共管线设施,防止跑、漏水现象发生。如发现管道出现故障,请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2)、公共给水、排水管道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维修,业主不得随意拆挖、安装、更改管线;

(3)、严禁业主采取滴水、水表停转和倒转等手段无偿使用水资源,一经发现确认,物业公司除收缴水费外,还应按照当期应缴水费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

2、用电管理

1)、当电路出现故障时,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公共配电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2)、严禁私自拉线用电,严禁偷、漏电现象发生,如有违章用电者,一发现,由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由责任负责。对于经查实偷电者,该业主需按照其上年度已缴电费的月平均数额的两倍赔偿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管理处和物业公司均有权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举报;

3)、楼道照明灯泡损坏由业主自行更换,如需物业服务人员更换,业主需承担材料费,灯泡限用功率在25W以下,如因使用灯泡和人为造成灯口损坏及电路故障的,由当事人负责并支付人工、材料费。

五、供暖的管理

1、业主不得私自改装供暖设施,不得私自关闭公用进水、回水阀门

2、业主安装其他原供暖设施以外的取暖、热水设施(如“小保姆”),须到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并按规定交费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私自安装使用的,该业主按照应缴取暖费的两倍缴纳取暖费用

3、业主如发现供暖故障,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时,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联系维修。未经批准,私自维修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公共环境及卫生管理

1、公共卫生管理

(1)、业主应将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放入设置的垃圾箱内,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2)、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

(3)、禁止从窗户、阳台向外抛掷垃圾、杂物,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杂物;

(4)、禁止在公共区域和楼房外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广告;

(5)、禁止在小区内饲养畜禽,不准在公共区域随意放养宠物;

2、公共环境管理

(1)、禁止在22:00 — 7:00,12:00—14:00时段在公共区域弹奏乐器、使用音响器材;

(2)、禁止在职工活动中心等密闭的公共场所吸烟、喧哗、带宠物入内

(3)禁止占用公共空间摆放私人物品,一经发现,管理处和物业公司有权清除;

七、绿化管理

1、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在绿化区域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宠物;

2、禁止攀折、损坏花木、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禁止在绿地上停放、行驶各类私人车辆;

4、禁止在绿化带内种植蔬菜和挖设地窖。

八、治安综合管理

1、车辆管理

对车辆的管理原则为:对车辆在小区的停放秩序和交通秩序予以管理,不包含保管、看护责任。

(1)、禁止机动车在小区内鸣笛,行驶限速15公里/小时;

(2)、禁止在暖气沟、绿化区域、人行道停放车辆;

(3)、禁止在小区内试刹车、加油和维修机动车;

(4)、车辆应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停车区域;

(5)、车主如损坏道路和公共设施等,需按价赔偿;

(6)、自行车或其他人力车辆均应停放在特定区域并自行设置防盗措施;

(7)、各种车辆(包括机动、人力)因第三人盗窃丢失、损坏、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消防管理

(1)、禁止私自移动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禁止在楼道内停放车辆阻碍消防通道和堆放易燃、危险杂物;

(3)、禁止在生活区内,特别是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5)、禁止在本小区内倾倒液化气残液;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的原则是:对小区生活秩序的维护。

(1)、禁止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本小区;

(2)、自觉维护内部治安,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要积极主动举报;

(3)、禁止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4)、禁止在小区大门前或小区内乱设摊点、占道经营;

(5)、禁止乱贴、乱画、随意设置广告、堆放杂物和危险器具;

九、对宠物的管理

1、饲养犬类等宠物必须到高碑店市有关部门办理《免疫合格证》,定期为宠物注射疫苗,并到物业公司、基地安全保卫部登记备案并签订《居民文明养犬承诺书》;

2、严禁饲养大型宠物、攻击性宠物,一经发现按治安案件处理;

3、严禁在小区公共区域内放养宠物,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办公楼、社区医院、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严禁在绿化区域遛宠物,以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清洁;

4、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挂锁链,长度不超过2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若饲养宠物产生噪音、出现伤人等事件,宠物主人必须及时处置并负全责。凡是有咬人记录的宠物,必须自行清理出本小区,不得在本小区内遗弃所养宠物。

5、凡豢养宠物者自觉交纳保障金,如物业公司、安全保卫部巡查人员发现有违反以上《管理规定》者,将给宠物主人送发扣除保障金通知单,保障金扣完后,饲养者应自觉补交。

十、楼顶检查口管理

1、禁止任何人擅自攀上楼顶,不得在楼顶嬉戏玩耍及进行与安装、维修等无关的活动;

2、禁止擅自撬锁上楼顶,一经发现,管理处及物业公司责令其赔偿损失;

3、凡安装、维修电话、太阳能、有线电视等,须到物业公司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并办理登记手续。安装、维修完毕后,事主须检查“楼顶检查口”,确认关门上锁后,及时向物业服务单位退还钥匙。

十一、业主联系告知管理

1、请业主填写《业主基本情况联系表》,以便在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公司能与您及时取得联系。

2、为尽量避免因入户通知而产生的打扰,敬请业主随时留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以便能够及时了解小区管理的通知和相关信息。

3、本物业管理规定在公共区域的告示牌予以张贴公示,自张贴公示之日起满十日后生效。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5: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大修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年收取大修费,大修费中更新改造费和一般大修费各占50%;产权人未委托而发生大修项目时可按修缮定额结算。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大、中修费用的管理,应按每栋楼单独设立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25%,可调整的项目为:

(1)保洁费;

(2)保安费;

(3)小修费;

(4)公共设施维修费;

(5)管理费。

第八条居住小区内配套用房,属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产权人、使用人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议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同时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委托对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费用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行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和项目。

对于物价部门已规定统一价格(收费标准)的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统一价格(收费标准)执行或代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电梯检验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涉)字〔1989〕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产权人交纳。

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中不含营业税。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营业税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应纳税金向产权人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也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对实行备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有权对项目设置不合理、标准过高的收费作出停止收费、降低标准的决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它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6:

随着物业服务水平对小区房屋的销售以及居住的质量影响越来越大,如何使物业服务更好地促进XXX的销售,在不断完善对XX现有物业管理的基础上,对XXXX应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的配置及服务水平,使XXX业主物业管理享受到VIP服务。

一、日常维护:

1.对业主房屋的管理: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如果是空置房,用短信的方式向业主反馈,并向业主提出相关建议,让业主觉得自己的房屋就算没有时间来看,物业公司也在照看着,放心让物业公司去管理。如果是业主入住的房屋,直接用纸张作好记录,投入到业主的信箱中,使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有所了解。(可为业主的空置房进行简单清扫),业主的检查记录进行专门存档,存放在业主档案文件袋中。

2.对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每月定期进行检查,把检查、维修计划、维修结果反馈到公共信息栏中,使业主了解到本园区物业运行情况。

3.维修速度:业主报修,物业服务中心应在15分钟内到业主报修现场,通过检查判断,立即向业主反馈维修信息,绝不断拖拖拉拉(前提是施工方必须保证维修的及时性),让业主感觉到维修的“深圳速度”。

4.对公共设施采取24小时值班制,晚上也安排人员进行值班,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二、环境卫生:为提高及第苑的清洁度,在每层楼的消防楼梯处放置一个垃圾桶,业主只要把垃圾拿出家里,投放到本楼层的垃圾桶即可,这样可减少垃圾经过电梯影响电梯内的卫生。保洁员每天把垃圾清洁到公共路面的垃圾桶,由环卫站的保洁员清运出小区。保洁员对每层电梯前厅采用酒店使用的清洁用具进行清洁、以保证高标准的清洁度。消防楼梯、窗户等及时保洁,确保每栋楼达到高标准的卫生要求。

三、绿化养护:定期施肥、及时修剪、除草,确保园区的园林绿化正常生长。种植时设计出各种图案定型,按定型的图案进行修剪、养护。使及第苑的绿化特色与其他园区不同。

四、交通秩序及车辆停放:为使及第苑的交通顺畅,车辆的停放井然有序。设专门的交通指挥岗,进入及第苑的车辆受指挥岗的`指挥,业主按顺序、要求停放好车辆。交通指挥岗熟悉所有停放在及第苑的车辆的固定位置,做好只要业主回来,就指引其往固定的车位停放,避免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

五、安防:根据物业公司的安防方案,使用比其他园区更高科技、更全面的安防系统,以便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园区的安全系数。

六、收费服务:物业公司为每户业主在银行开户,物业收费项目都可以在银行代交,物业公司收到银行代收的费用后,用短信反馈给业主,这样可以节省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交费的时间,物业公司也可以及时收到各种费用。

七、物业服务中心:增设服务热线电话,增设网上业主论坛及QQ群,使业主能充分参与物业管理,使物业对业主有更贴心的服务。增设亲和大使,对业主的孩子及老人重点关注,孩子及老人的生日、节日时送小卡片、小礼物等,增进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感情。

八、特约服务:增设更多、更方便的特约服务,如室内安防系统、购买机票、订餐、旅游咨询等,使业主更省心。

九、制定标准的管理程序:服务人员统一的服务方式及服务程序,以体现物业服务水平。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根据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附属配套设施进行的维修、养护,对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等实行的统一管理以及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综合性服务。

第四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民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方案的论证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参与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五)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评比;

(六)制定住宅小区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

(七)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八)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市城建、土地、环保、公安、卫生、民政、邮电、电业等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均有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遵守本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物业管理的民主自治组织。

第八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在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发建设单位召集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

第九条管委会按下列规定组成:

(一)管委会成员一般由5人至15人组成,分别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其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在管委会委员中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管委会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担任;

(三)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产权单位在管委会委员中协商提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四)管委会设执行秘书1至2名,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五)主任和执行秘书为专职,可享受适当补贴,其它委员为义务兼职;

(六)管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管委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小区物业管理目标及居住公约;

(二)决定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住宅小区管理、维修、服务的重大措施。

第十一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小区内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组织召开住宅小区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大会,每年向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综合服务性企业,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开办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或受委托管理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

(二)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管理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有管理机构和同经营管理规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申办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私营企业业主身份证明);

(三)管理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七)中外合资企业,还须提供项目议定书、合同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对外咨询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八)私营企业,还需提供雇员名册;

(九)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凡申办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领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合并、分立后30日内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资质认定。

物业管理公司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到审批机关注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情况,均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一年内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审批部门吊销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本办法前,未经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经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须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与管委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实施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管理项目;

(二)委托管理标准;

(三)委托管理权限;

(四)委托管理期限;

(五)委托管理费用;

(六)违约责任;

(七)其它权利和义务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须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在工程开工后,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管理。

管委会成立后,应按本办法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该住宅小区物业进行管理。承担前期物业管理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聘。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自行车棚、停车场、绿化地、道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

(四)公共秩序、安全保卫;

(五)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和行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管理项目。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二)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选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四)依据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五)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三)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的管理,未达到委托管理合同规定标准或违反委托管理合同规定的,管委会或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章住宅小区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在管理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住宅小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档案资料:

(一)住宅小区的规划图;

(二)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施工图;

(六)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

(七)房屋产权明细表;

(八)其它有关必要的资料。

已建住宅小区在管理移交时,接管的物业管理公司,要通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房屋鉴定部门,对接管的物业进行鉴定,做为保持房屋完好率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结构、外观和用途,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

(二)不得私搭乱建,随意占用房屋共用部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四)转让、出租房屋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产权人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本体公用部分,由物业管理公司定期组织维修和养护,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的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由物业管理公司按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和规定实施统一管理,费用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付。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停车场、自行车棚、沟渠池、井、连廊等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在管理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凡房屋及附属设备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产权人修缮的,产权人应及时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指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

(二)占用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乱贴、乱挂等;

(五)损毁、涂画园林艺术雕刻;

(六)聚众喧闹;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乱鸣嗽叭;

(八)发出超标准噪音;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物业管理经费及其使用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本着以区养区的原则,其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

第三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单体栋号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拆迁前按建设总投资2%的比例提取物业管理专项基金用于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购买管理、商业用房。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项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专帐代管,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以成本价按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小区提供管理、商业用房。该管理、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由管委会按民宅租金标准租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前已建成并移交的缺少配套设施的住宅小区,其补建所需资金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不足部分由政府在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小区网点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九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确定。

第四十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还应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按规定交纳各项公共性服务费。

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另行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在住宅小区内为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的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可以收取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物价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的,统一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由服务者和使用者协商定价。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须按季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抄送管委会。管委会应每季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公布一次。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应按照《全国文明住宅小区标准》、《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评比办法》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评为市、省、部级的文明住宅小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倍至5倍罚款;对不办理年审的,吊销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居民小区环境恶化、秩序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20xx元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

(六)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除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外,还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不予办理房屋确权、交易、鉴证及下期房屋的拆迁手续。

(八)违反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产权人、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要求其限期交纳,连续六个月以上拒交应交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委会没按时向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的,给予警告,造成住宅小区利益严重损害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提请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撤换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于干扰、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县(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篇8:

为提升我区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我区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根据《福州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20xx年xx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物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5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工作以“后端可消化,前端可操作”为原则,着眼源头减量、全程分类、完善设施的标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年底物业企业服务小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分类覆盖率达9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组织领导

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组织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加强总体部署。成立xx区物业小区垃圾分类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房管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物业科工作人员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办公室具体负责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分类标准及方式

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行“2+3”五类分法,基于干湿二分、危害与否、体积大小、可否回收引导居民依次对湿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五类分法具体任务以“分得清、收得齐、运得走、处理好”为工作导向,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无缝衔接体系,具体如下:

1、厨余(湿)垃圾

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厨余(湿)垃圾采用绿色240L垃圾桶收集,由相关部门或企业对居民小区产生的厨余垃圾进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至指定餐厨(湿)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2、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可回收物采用蓝色240L垃圾桶收集,由相关部门设点并负责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对居民小区产生的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环节有效衔接。

3、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其他垃圾采用橘黄色240L垃圾桶收集,由相关部门或企业安排区间垃圾收集车定时定点收集,经垃圾转运站中转或者直接运输至指定的垃圾综合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4、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采用红色240L垃圾桶收集,由相关部门组织专门的危险废弃物收运企业定时定点或电话预约对居民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进行收集、运输至指定危险废弃物处置厂进行无害化安全处置。

5、大件(含绿化)垃圾

大件垃圾要运送至小区就近的大件垃圾指定堆放点,由福州市大件废弃物处置服务有限公司定时或者预约上门对大件垃圾统一进行规范化收集、运输至大件垃圾集散点初步破解后转运至指定大件(园林)垃圾处理厂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园林绿化垃圾由建设与管理业主单位负责归集运输至大件(园林)垃圾处理厂。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按照收运企业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日产日清。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0日-5月10日)

4月中旬召开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动员部署和培训会,邀请专家授课,对我区物业小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内容和标准,配合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深入小区和居民家中向住户发放垃圾分类市民应知应会小册子等宣传材料,指导并纠正居民以往随意扔垃圾的习惯,做到“入户入耳入眼入心”。利用小区宣传栏、电梯广告位、标语横幅、单元楼道温馨提示牌、业主微信群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垃圾分类知识。配合街道、社区在小区内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各项专题活动,增加垃圾分类宣传的趣味性和广泛性。

(二)推进实施阶段(5月1日-6月30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要积极配合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增设、改造垃圾分类分享的“小区物业管理办法集聚(汇总8篇)”,收集设施标识要清晰、易辨,促进、引导业主正确投放;垃圾存放场所要相对封闭,定时消除异味,符合卫生标准,做好与垃圾运输、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各环节有效衔接。逐步推进定时定点收集工作,鼓励各物业小区居民在早晨出门上班时间段或晚饭后出门散步时间段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并在此时间段配备垃圾分类劝导员进行引导,让居民更快、更准确掌握垃圾分类知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模式。

(三)总结提升阶段(7月1日-12月31日)

我局将把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与长效管理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物业项目实施垃圾分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组织经验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对该项工作中的优秀企业、优秀项目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把垃圾分类

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好落实,要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社区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统一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建立培训机制,小区物业经理、保洁员、劝导员等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充实相关专业储备。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结合项目特点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工作有人管,事情有人做。

(二)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树立责任意识,主动联系相关主管部门在物

业项目中推行垃圾分类,要将垃圾分类工作与物业服务标准化活动相结合,物业服务企业要在达到规范的同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指导,推广经验

我局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力度,将垃圾分类纳入检查范围,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参与、主动宣传,深入发动和教育引导广大业主支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营造争创文明小区、争当先进个人的良好气氛。

六、完善机制,严格奖惩

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

1、我局将对xx区物业行业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依据。

2、建立“区一街道一社区一物业”四级目标责任体系,会同街道、社区引导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将垃圾分类服务内容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纳入小区综合治理、物业年终评定、企业核定示范项目等考核评价体系。

3、对不配合垃圾分类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将根据相关规定,通过约谈、通报批评、曝光,以及红黄牌警告等惩戒措施,对违法违规的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罚,并记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信用管理服务平台,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予以清退等处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xx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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