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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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一篇】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建设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应运而生,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的预期开支或者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的费用进行了统计。下文是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按其性质不同,一般由建筑工程费、设备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八个部分构成。
(1)建筑工程费;。
(2)设备购置费;。
(3)设备安装工程费;。
(4)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5)其他工程和费用;。
(6)预备费;。
(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二篇】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计价规范与标准、计价定额、造价指标与指数、价格信息以及工程计价规定等。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其中,计价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发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本行政区域价格信息;对全省统一计价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者工程建设亟需的项目,可以编制发布补充计价定额。
前款规定的价格信息和补充计价定额应当在发布后1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计价依据。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相关数据标准,包括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数据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等。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五条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第十六条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第二十一条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章执(从)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行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以及本企业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本机构代理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成果文件质量及执(从)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实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己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规避计价中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三篇】
建筑经济、建筑构造与识图、建筑设备安装工艺与识图、建筑施工工艺、建筑工程预算、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原理、工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实务、合同管理;工程造价实训、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训、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培养掌握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基本理论和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工程造价专业是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培养具备工程造价管理知识,能熟练编制工程造价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毕业后可在政府部门、规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设计单位、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学校等从事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开发方面工作。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四篇】
01工程造价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指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机构根据现有的资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未来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预测和估算。
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扩大设计图纸及说明、概预算定额、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编制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生产或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经济文件。
04修正概算。
在技术设计阶段,随着对建设规模、结构性质、设备类型等方面进行修改、变动,初步设计概算也作相应调整,即为修正概算。
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工程开工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文件计算确定建设费用的经济文件。
05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己完工程价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文件和投资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据。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五篇】
1、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需要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被准予延续的,其资质有效期可延续( )年。
a、2
b、3
c、4
d、5
2、按现行规定,建设项目静态投资不包括( )。
a、基本预备费
b、因工程量误差引起的造价增长值
c、施工机械租赁费
d、涨价预备费
3、建设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从业主的角度可以理解为( )。
a、建设工程固定资产投资
b、建设工程总投资
c、建设工程总投资和建设工程固定资产投资
d、建设工程动态投资和建设工程静态投资
4、在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的各个阶段中,都要进行相应的计价,这种( )计价是个逐步深化、逐步细化和逐步接近实际造价的过程。
a、多次性
b、组合性
c、复杂性
d、方法的多样性
5、预算造价是在( )阶段编制的。
a、初步设计
b、技术设计
c、施工图设计
d、招投标
6、概算造价是指在采用三阶段设计的( )阶段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a、项目建议书
b、初步设计
c、技术设计
d、施工图设计
7、工程造价计算过程包含了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单位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建设项目总造价,体现了计价的( )特征。
a、单件性
b、多次性
c、组合性
d、依据复杂性
8、静态投资是以( )的建设要素价格为依据所计算出的投资。
a、计划投资时
b、开工日期
c、竣工日期
d、某一基准年、月
9、静态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及( )。
a、生产预备费
b、调整预备费
c、不可预见费
d、因工程量误差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
10、下面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项目总投资就是动态投资
b、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动态投资和静态投资
c、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
d、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11、某项目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560万元,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为33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133万元,基本预备费102万元,涨价预备费55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59万元,则静态投资为( )万元。
a、1023
b、1125
c、1180
d、1239
12、全面造价管理就是有效地使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去( )资源、成本、盈利和风险。
a、估算
b、预测
c、筹划和控制
d、管理
13、建设工程全要素造价管理的核心是( )。
a、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协同工作机制
b、协调和平衡工期、质量、安全、环保与成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c、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变更和索赔
d、做好前期策划和方案设计、实现建设工程全寿命期成本最小化
14、从( )角度看,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有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规定了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
a、宏观管理
b、微观管理
c、全要素造价管理
d、全方位造价管理
15、对于政府投资工程而言,作为拟建项目工程造价最高限额的.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
a、工程概算
b、投资估算
c、施工图预算
d、承包合同价
16、( )阶段,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即可作为拟建工程项目策划决策的控制造价。
a、工程设计
b、工程项目策划
c、工程发承包
d、工程施工
17、在工程设计阶段应编制( )。
a、工程概算
b、投资估算
c、工程量清单
d、竣工决算
18、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完成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 )。(2011年真题)
a、工程设计
b、工程招标
c、工程施工
d、工程结算
19、造价工程师要具有了解整个组织及自己在组织中地位的能力,使自己不仅能按本身所属的群体目标行事,而且能按整个组织的目标形式,这是造价工程师的( )技能。
a、人文
b、技术
c、观念
d、组织
20、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年。
a、2
b、3
c、4
d、5
1、正确答案 b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六篇】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
合同。
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节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省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造价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七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竣工财务决算办法。
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条工程造价计划依据由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省统一计价依据由省造价机构负责编制。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造价机构负责编制,报省造价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以下统称价格),确定和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估价表按国家行业造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及有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概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表、子目换算和抽料(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类别按工程项目的管理隶属关系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增加的工程造价应计入工程概、预算或招标标底,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按下列规定审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
(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
(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大、中型工程结算经造价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按前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造价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给予审核完毕。
第十八条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节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报送审核的竣工工程结算论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定,并有编制、复核、批准人的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员必须同时签署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造价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
第二十一条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省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造价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出具意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组织复查,并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送竣工工程结算的,由造价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同级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六条造价机构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数额工程款,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不予办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年审,对重犯者取消其造价执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对重犯者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活动的管理(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性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机构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指导、服务工作以及对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可以受有关机构的委托,承担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等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编制。
第九条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需要,反映本省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指导性计价依据的编制或者修订应当充分听取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工作;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指导性计价依据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补充计价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市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单位编制补充计价依据。
补充计价依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测算和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指导性计价依据,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计价依据编制的服务。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计价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计价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其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
第十五条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七条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就其投标报价符合不低于成本的规定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律、合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中标价订立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
发包方可以依法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承包方也可以依法要求发包方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
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对工程结算的提交或者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但双方就具体期限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依据的适用、计价活动的评审或者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反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工商、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或者执业准则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管理职责,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计价依据编制、服务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当事人的计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九篇】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两种计价方式在同一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收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大全【第十篇】
随着我国建筑业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以来,各地政府更是加大投资招商力度,出现建设空前繁荣景象。随之而来的促生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快速扩张发展,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跟踪管理成为建设方与造价咨询企业联系的纽带,近年来跟踪审核造价管理几乎成为建设方造价管理的普遍模式,基于跟踪审核全过程造价管理起步晚,时间紧,规模大,任务重,难免出现很多不尽人意的管理问题,下面就建设方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与分析。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历经了计划经济阶段的政府定价,改革初期阶段的政府指导价,以后以市场调节价为主的三个阶段。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第一个阶段改革的核心思想是“量价分离”将过去完全有政府计划统一管理的定额计价改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改革的第二阶段的核心问题是推行彻底的“市场定价”模式,赋予建筑产品商品属性,这些客观条件催生了、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诞生[1]。这些以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的计价模式,使得我国的计价依据在法律地位上得到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