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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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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行为,保障生态公益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本辖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镇政府及林业站负责对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55周岁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车交通工具;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手机通讯工具;

(七)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第六条 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等林权单位,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林业局审批后聘任;县林业局根据管护合同的约定向护林员发放工资。

第七条 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县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二)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

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挖笋、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三)制止在林区违章用火行为,及时清除林火隐患,发现火情及时并协助当地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协助执法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森林高火险期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

(四)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搞好调查与防治工作。

(五)制止乱采乱挖乱捕乱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野生动植物。

(六)按《福建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登记簿》的内容作好每天巡护记录。一旦发现人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竭尽全力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村委会、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

(七)着装整齐、佩带标志、携带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护,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带水枪和铁扫帚等扑火工具。

(八)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和管理,配合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林业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护林员培训上岗制度。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方可上岗。护林员履行职责时,应持证(书)上岗,并佩戴全县统一标识。

第十条 公益林管护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当地公益林分布特点,按照管护难易度,划定护林责任区。原则上按照人均20xx-3000亩确定管护责任区,配护林员1名。

第十一条 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县林业局负责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林员奖惩和聘任的依据。

第十二条 奖惩办法

(一)护林员在聘用期内,管护责任区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林地侵占、乱捕滥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护林成绩突出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表彰和兑现效益工资。

(二)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解聘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扣发当月工资的50%:

(1) 无故不参加例会或培训一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1亩以下的,且没有在当天上报的;

(3)高火险期间,发生违章野外用火,没有制止或没有在1个小时内上报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一次的;

(5)不做好工作日记的。

2、扣发当月工资:

(1)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在当天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2)发生乱占用林地亩,没有在2天内上报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发生森林火灾的;

(4)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达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发当月工资,并予解除辞退:

(1) 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没有在查案前上报的;

(2)发生森林火灾未在1个小时内上报且没有在现场参与扑救的;

(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森林火灾的;

(4)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50亩以上的;

(5)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4、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和弄虚作假等触犯法律的,应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管护工资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护林员管护工资按管护面积和县林业局核定的标准计算年工资总额;月工资等于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当月发放80%,20%作为年终效益工资,效益工资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结果予奖励。

2、每月的月底由林业站组织人员对护林员的管护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月工资的主要依据。护林员的工资表由各林业站负责人签字盖章,每季度报送县林业局审核作为汇款凭证,县林业局按规定将护林员工资汇至其工资账户。

3、年终效益工资由林业局组织人员对护林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护林员年终效益工资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林业站负责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2.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3.管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环境,具备一定的管护生态林技能和劳动能力,男性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具有工作必须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4.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林管护员。

第六条、生态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1.护林员上岗着装整齐,必须佩带袖标,携带二号灭火工具,按时做好巡山预警工作。

2.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山林,月巡护时间25天以上,并建立管护登记簿,记录每天管护情况,定期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3.巡山护林与守护。及时劝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毁林开垦、乱砍滥伐、偷

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采石砂、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挖掘天然林树根和林下野生药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区、镇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与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林业站报告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并积极组织扑救与防治。

5.护林员要服从调度,听从安排。配合林业站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抚育,建设护林设施等工作。

6.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管护好辖区内的护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第七条、生态林管护员的考核管理

1.生态林管护员工作,实行考核制,每月按管护责任人实际出勤天数,确定补偿金额。

2.严格执行“四落实”,即人员、地块、责任、报酬要一一对应,责任区要明确。

3.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灾野外用火、林木病虫灾害、毁灭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对管护责任人进行扣除补偿金的处理。对在一年内发现有两次违反规定的管护员,取消其管护员资格和扣除当月补偿金

4.在防火期内,经区防火部门和镇林业站检查时,发现护林员一次不在岗扣50元,两次不在岗扣100元,连续两次不在岗解聘。

5.重要地段发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现场的扣100元,及时到现场扑救的酌情处理。

6.加强对散养羊群的监管工作,管护员要积极配合林业站做好宣传、巡视工作,阻止散养羊群毁林案件的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牛、羊进山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凡发现生态林管护人员或直系亲属放牧的,取消该管护员资格。

第八条、护林员不服从管理或管护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护费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1.未经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严重的。

2.经查实监守自盗的。

3.发生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不报的。

4.发生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制止不力,损失严重的。

第九条、完善村级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

1.村委会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办法,包括人员选择、上岗、请假、处罚、奖励、人员调换和轮岗等内容。并报镇林业站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管护员上岗履职的主要依据。

2.村里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结合本村的管理办法,对生态林管护员进行年度考核。村委会每年组织考核评比,报镇政府批准,选出优秀管护人员,并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扣发的补偿金,可以用于表彰奖励管护工作突出的管护员或者用于和生态林管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实行生态林管护员全员投保制度。凡选用的生态林管护员都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要求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条、建立镇村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把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统一的年终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护效果好,成绩突出的村管理人员,经年终考核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绿造发

[20xx]14号)文件要求,生态林管护补偿标准每三年上调10,20xx年7月1日开始,山区生态林管护员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

第十三条、补偿金的发放。以村为单位,按季度发放补偿金。每个村的补偿金数额由该村的生态林面积和管护员人数来确定。

1.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补偿金下拨至镇财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会都要根据轮岗后实际管护员人数,制定本村《生态林补偿金分配方案》,经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村委会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报镇林业站。

4.镇主管部门对村级《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审核后,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

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护林员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五)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六)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七)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十条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带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20分;发生重(特)

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条护林员报酬

(一)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

2.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

3.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

4.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

5.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

6.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工资额。

7.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财政为每位护林员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员护林工资支出账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考核的结果,并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护林员工资由县财政于次年的1月份统一发放给护林员个人。

第十二条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模范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第十三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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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4:

为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切实调动护林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好护林员职能作用,更好的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及《山东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县生态防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巡逻护林,进行森林防盗,防病虫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灾,毁林案件及林木病虫害时要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护林员必须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护范围内沿林区边缘垒砌护林墙或设置明显的护林标志及防火标语;

(三)配合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调查及检测;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乡镇政府、林业站汇报护林工作情况;

(六)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

(七)对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进行补植。

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一)护林员所看管的林区内,造成林木破坏、毁坏、被盗的,由护林员赔偿林木所有者2倍的损失,抓获作案人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护林员看管的林片内,擅自改变生态防护林地用途,每开垦林地一平方米,扣管护费10元;在林地内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树桩(小盆景),护林员要及时制止,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三)护林员发现火情、虫情不及时汇报的`,每次扣管护费200元,对烧荒、烧地堰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扣除全年管护费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护林员看管林片内有牛、羊等进山者,每次每头(只)扣护林员管理费20元;

(五)在林区内非法收购木材的,护林员应及时制止,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汇报,既不制止又不汇报者,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100元;

(六)在林区内进行捕猎,逮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护林员发现后,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否则,每发现一起,扣护林员管护费50元。

(七)护林员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会议等相关活动,或抽查时不在岗位者每次扣管护费30元。

(八)护林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一年,护林员原身份不变,对护林员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免去护林员资格。

三、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免去护林员资格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三)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四)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五)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护林员的免除,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免去护林员资格。

四、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林业局备案。由县林业局、财政局按照检查的情况,待年底验收合格后发放管护费。

五、实行护林员保证金制度,根据平森防指[20xx]18号文精神,对登记在册的护林员根据所管护林片大小每人交纳1000—20xx元不等的保证金,在年度防火期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退还保证金,并全额发放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发生火灾的除没收保证金外扣发一定比例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对管护工作突出的护林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篇5: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县 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数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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