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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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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1

(一)森林防火考核标准

1、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护林人员要按照《防火预案》的要求,到指定的防火地段或区域坚守或巡逻。

2、佩带袖章或其他护林防火标识,保持通讯(包括对讲机)畅通。

3、对当地农民生活、生产用火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防火值班人员登记。

4、对山上游园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止。

(二)环境卫生检查和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结果的评价设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每个环境卫生检查段的考核标准由四个主要因子组成:○1道路:检查台阶路面是否洁净,路两边地上和树枝上有无纸巾、塑料制品或其它固体垃圾;○2座椅:检查游人驻足地和座椅周围(特别是下方)是否洁净,是否有纸巾、烟头、水果皮、瓜子壳、包装袋等其它固体垃圾;○3垃圾桶:检查垃圾桶是否及时清理,垃圾桶内的垃圾物是否达到或超过容积的一半;○4清扫间隔时间:通过地面的清扫痕迹和询访游客等方式,检查责任人是否严格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全面认真清扫一次以上,星期

六、星期日及节假日每天认真全面清扫两次以上的规定执行;⑤临江面垃圾和步行道两边杂草一月清理一次。

2、以上五个考核因子,全部合格者评定为好,其中一项不达标评定为合格者,其中两项或两项以上不达标评定不合格者。

三、管护职责及管护人员条件

1、成立护林环卫队,暂定名额五名,其中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队员若干名(包括巡逻员),队长由护林环卫员推选。队员在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队长对其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成立护林环卫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员和队长或队员组成。

2、队长的职责是:○1在做好本责任区环卫护林工作的同时,督促其他队员做好本职工作;○2与管理处人员一起例行每星期的卫生和防火检查;○3积极协助和完成管理处交付的其它工作

3、巡逻员职责:负责全路段巡护,发现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管理处,发现非法行为要按要求及时上报。

4、段(片)护林环卫人员的确认。个人申请,管理处确认,并与管理处签订《磨基山森林公园护林环卫承诺书》后生效。

5、各段(片)环卫护林人员每年一定。各段(片)护林环卫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且无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护林环卫工作的疾病。

四、管护考核及奖惩

(一)环境卫生的考核

1

1、设立绩效工资,市民对卫生情况不满意而投诉,或出现脏、乱、差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后,扣除对应管护人员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2、护林环卫检查组每周不定期对各段的卫生防火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并做好原始记录,一次检查为不合格将被提出警告。

3、环卫护林检查组由管理处相关责任人与护林环卫队队长组成,涉及对队长责任段的检查,队长应回避,由管理处另派另护林环卫队员参加。

4、护林环卫检查组每月召开一次由护林环卫队全体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当月检查情况,确定奖惩兑现,会上对队长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定,不合格超过半数以上,扣发队长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

5、护林环卫队员应忠于职守,扎实有效工作,并保持通讯畅通,连续三月扣发绩效工资或全年累计六个月以上扣发绩效工资的,应做辞退处理。

6、处财务凭每月检查的原始记录表计发护林环卫队人员当月工资,每月初发放上一个月工资。

(二)森林防火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当班期间没有按照规定佩带袖标或防火工作标志、通讯不畅通、不在防火岗位、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制止和消除、自己在岗位上吸烟等问题,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三次发现将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工作期间饮酒,第一次提出警告,连续三次发现将解除合同。发现火警不及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和对应年终绩效额度;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扣发当月绩效和年终绩效。

2、护林环卫队员要加强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防火巡查工作,对第一时间到达火情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护林环卫队员一次奖励100元;跟随护林环卫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积极扑救的其他人员(《森林防火条例》中规定老、弱、病、痴、幼等不能上山扑火的人员除外)每人一次奖励50元;非本单位护林人员发现火情积极扑救的一次奖励200元

3、护林环卫队员负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区全年无火警火灾,和卫生检查无不合格,计发当年绩效。

4、在管理处注册的义务扑火队队员参与灭火,每人一次奖励50元。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全县公益林区“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护林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北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区日常巡护、预防与制止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职护林员。

第三条县林业局负责护林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护林员管理细则的制订以及乡镇管护责任落实的监管等。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负责管护责任区的划分、护林队伍的组建、护林员的聘用以及日常监管与奖惩考核等。村(社区)、林场作业区负责护林员的推荐、护林员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事件的处理。

第二章护林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四条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林业及公益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森林消防等知识,维护公益林护林及森林消防标志和设施;

(二)制止并报告盗伐滥伐、乱捕滥挖、采石取土、建坟、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三)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四)协助开展森林营造、抚育、资源监测和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履行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护林员权利:

(一)对盗伐滥伐森林资源、乱捕滥挖野生动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野外违章用火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四)根据考核结果有权获得适当的护林报酬,业绩显著的有权参加评选各级“优秀护林员”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第六条管护责任区划分。各乡镇应当根据“分区配备、打破村界、统筹核定、规模适度、便于巡护、责任到人”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内森林管护面积、管护巡查线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个管护责任区,管护责任区参考标准为2500亩,每个责任区配备专职护林员1名。

第七条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办事;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至55周岁,表现优秀的现任护林员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三)热心林业事业,熟悉村情、山情、民情;

(四)非现任村两委主要干部。

第八条护林员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集体护林员由个人自荐或村委会推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县林业局备案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国有护林员由林场推荐,报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并发放《公益林护林员证》

护林员的配备

2第九条护林员聘用。由村委会(社区)、林场与护林员签订森林管护承包合同,合同1年1签。管护承包合同应明确管护的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等。

第四章护林员的报酬及发放

第十条护林员报酬。护林员的报酬由管护承包劳务费、劳动保障和培训费等组成。管护承包劳务费由基本劳务费、考核奖惩费构成。

第十一条护林员报酬发放。各乡镇应当在当地信用社或银行为护林员设立报酬帐户。由乡镇根据护林员管护考核结果提交管护承包劳务费安排计划,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委托银行按月或按季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护林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劳动保障和业务培训由县林业局或乡镇统一实施。

第四章

第十二条护林员日常管理。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森林消防、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理等有关知识的岗位培训。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公益林护林员”统一标识。乡镇人民政府对森林管护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组织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做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护林员监管。县林业局必须按照省里有关规定建立护林员GPS巡查考勤系统,强化对护林员日常巡查情况的监管考核。各乡镇及林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护林员出勤、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护林员到岗、管护措施到位,并把平时检查与考核挂钩。

护林员的管理与监管

第五章护林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护林员考核。护林员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在林业局指导下,由乡镇林业站、林场实施;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护林员奖惩。考核结果与护林员报酬及聘用挂钩,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护林员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考核奖惩费;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考核奖惩费,不再予以聘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非公益林区可参照本办法,配备相应的管护力量,筹措相应的管护资金,建立统一的护林组织,以实行森林管护全覆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3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护林员是指从事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事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二、公益林林权属国家所有的,管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国有林场,其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外聘,在林场职工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录用,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益林林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招聘生态公益林护林员人选由村民委员会讨论,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所选护林员一是要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当地说话比较有影响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体;五是了解林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六是能够服从组织领导。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管护人员确定后统一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章后将花名册报送县林业局备案。林业局按照管护责任合同,会同当地政府每年对护林员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续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站负责组织指导护林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受聘护林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生态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乡村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例会,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检查工作。

五、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要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原则上按每6000—8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

六、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林区,对盗伐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应不少于22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山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乡村管护责任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七、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责任单位应将护林员花名册、管护面积及范围、应兑现的护林员工资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群众评议和监督,并由县林业局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优先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护林员资格。

八、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报酬从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列支。

九、护林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生态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生态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生态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十、管护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十一、根据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全年出勤率100%,计10分。日常督岗缺勤一次扣1分;森林防火期督查未到岗的,每次扣3分。

(二)、台账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火灾),40分。发生一次火情扣5分,发生一次5-15亩的森林火灾扣10分,发生一次15-30亩的森林火灾扣20分;发生一次30-100亩的森林火灾扣30分;发生一次100亩以上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四)、管护责任区内全年未发生:砍柴、烧炭;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开垦林地;违法征占用林地;乱捕滥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乱采乱挖野生植物,计20分。发生一起扣5分;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扣除年度考核奖金,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五)、协助做好林业宣传、更新造林、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森林病虫监测和防治、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监测,计20分。对不配合工作的,每项最高可扣3分;对交办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每次最高可扣5分。

十二、对年度护林工作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公益林专职护林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扣减年度考核奖金、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核得分与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年度考核奖金挂钩。

1.得分在96分(含)以上的,发放全年考核奖金;2.得分在91—95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10%;

3.得分在81—90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20%;

4.得分在71—80的,扣减全年考核奖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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