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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爱美丽发表时间 3017091

关于某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建立健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XX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级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预算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按预算来源分为上年结转、年初预算、上级转移支付。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财务、内控、清理整合和监督等制度,根据财政资金管理需要,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级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及退出资金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执行、调度和支付资金;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负责市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管理和专项资金清单公开等。

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是本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履行本部门财政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负责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或参与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负责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自查自评;对专项资金提出设立、调整和退出申请,开展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级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组织做好本级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八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监控及任务清单实施、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完成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市级预算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从严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不增设政策目标接近、投入方向类同、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财政资

金支持方向和供给范围,以及属于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的事项。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实施期限等。

(三)不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第十二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安市发、安府发文件或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定;或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按要求提供设立依据、总体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设立后3个月内,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按照“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原则上应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申报条件、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在办法中明确。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前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需继续执行的,应报市政府批准。涉及配套中央、省项目的专项资金,按中央、省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应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分项目、分级次编制,严格落实零基预算和过紧日子要求。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不得安排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预算储备项目库,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用款单位根据经济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申报指南等,提出拟申报项目,按要求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市级主管部门收到用款单位申报项目后,应及时审核入库,对入库前需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应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部门预算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部门项目库。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时同步申报资金绩效目标。对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作为预算编制备选项目。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预算评审,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印发的当年预算编制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成熟的项目进行排序,从预算储备项目库选取项目申报预算,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下达。

第二十条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按《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XX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分配可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按因素法分配的,应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分配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等;按项目法分配的,应明确项目申报主体、范围和申报条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

第二十二条属于市级支出的专项资金,应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支出功能分类项级和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县区,按项目法分配的应细化落实到县区和项目。

第二十三条除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专项资金年初细化率(已细化到具体项目、用款单位或分解到县区预算额度与预算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五章财政资金下达拨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市直部门批复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将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抄报市政府分(协)管或联系市直部门的副市长。

第二十五条市级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计划,决策部署,上级政策文件配套要求,本部门工作需要,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及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手续。对上年结转、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年初政府统筹预算等未细化需二次分配以及金额较大的项目资金,由相关市级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市政府申报,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手续:

(一)预算或分配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预算或分配金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三)预算或分配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上年结转、上级转移支付中以下情况可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直接办理:

(一)上年结转及提前下达的上级转移支付已落实到部门、县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原则上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办理或下达县区。除上述情形外,以及市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报批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收到已落实到部门、县区或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或分配下达县区,若要求市级配套的,一并提供经市政府批准的配套分配方案,商市级财政部门后于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30日内下达。

(三)上年结转资金已经市委、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政府批示列入年初预算的。

第二十七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的教育收费等缴入财政专户资金,由市级部门根据缴交资金数额和自身支出计划,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财政部门按照审批意见拨付财政专户资金。

第六章预算支出调剂调整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预算支出调剂调整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年初批准的预算进行变更的事项,即市级部门年初批复的具体预算项目变化及预算中没有安排的新增支出等预算变更事项,包括非普调性的增人增资引起的人员经费增支,政策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预见事项引起的新增支出。

第二十九条市级部门应严格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不能随意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市级部门不能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原则上不办理新增预算支出事项。在预算执行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确需新增预算支出的,列入预算调整事项,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新增预算支出遵循如下原则:

(一)认真编制部门预算。市级部门应真实完整地编制本部门预算,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筛选项目支出,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新增支出。新增支出优先通过调整申请部门当年支出结构安排,或调整市级当年预算等方式解决。

(二)严格按预算执行。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刚性预算,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支出预算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六月份以前不得新增支出,严格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三)优先保障重点支出。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安排新增预算支出,重点保障因政策性(民生支出)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和应急救灾等增加的支出,且在年初项目支出预算中不能调剂的新增支出。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确需新增预算支出的部门,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向市政府提出部门新增预算支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文件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是市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市政府受理部门申请后,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权限,研究提出具体意见转市财政局执行。如需市财政局提出建议,可签署意见转市财政局提出相关建议后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市级预算执行。根据市政府签署部门新增支出预算意见,市财政局及时审核批复部门新增支出预算。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到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手续。

第三十五条市级部门在本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政策性增支和应急救灾等新增支出外,原则上不办理新增支出预算事项,确需新增支出预算的,一律在每年下半年办理,列入10月预算调整草案,按照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确需安排的支出,市政府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或由常务副市长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市长审批。

(三)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市政府常务会议认为有必要向市委报告的,由市政府按程序报告。执行中,按规定配套的中央、省项目,按政策提标的重点民生项目和增加对县区的补助,或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事项需新增支出超过500万元的,由市长审批。

(四)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未经新增预算支出程序审批,涉及市级相关部门制发的各类综合性文件、意见、通知、会议纪要或提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等,一律不作为新增预算支出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调减预算办理程序。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年度中预算执行进度不好、绩效考评不达标等专项资金进行考核,对确需调减预算的项目,商市级部门后向市政府提出核减申请,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后核减当年预算,并视具体情况调整次年的专项预算。

第三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实现上级专项资金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绩效目标基础上,可在不改变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将支持方向相同、投入方向类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整合使用,属于配套中央、省项目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市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监控、评价和结果运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一)在设立环节,市级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整体绩效目标,并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随同设立申请一并提交。

(二)在预算编制环节,市级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市级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

(三)在预算执行中,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市级列支的财政资金原则上6月底前执行率应达到年初预算的50%,11月底前达到调整预算的90%。年度终了未使用完的,除人员经费、科研项目、跨年度支付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等特殊事项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办理结转,全部收回统筹安排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五)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市级主管部门应进行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或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市级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和撤销专项资金、编制预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梳理当年度市级专项资金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四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县级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

第四十二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市县两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常态化监督。

(三)市县两级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类监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调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应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

加强审计问题整改,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预算执行中,严禁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严禁将库款挪作他用,严禁违规新增暂付款,严禁违规修建、购置楼堂馆所和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四十四条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省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县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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