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规定【14篇】
实验室管理规定包括安全操作、仪器使用、样品处理、数据记录等,确保科研环境安全高效,如何落实这些要求?下面由阿拉题库网友分享的“实验室管理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1
一.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度应符合相应的医药洁净室设计规范和验收要求。
1.操作室洁净度应符合洁净万级要求。
2.操作台洁净度应符合洁净百级要求。
二.微生物实验室的使用:
1.微生物实验室使用前应确保操作室的洁净程度。
使用30分钟前应先开启操作台及操作室的净化和消毒系统,关闭消毒系统后10~15分钟再进入操作室;操作结束后,开启消毒系统30分钟后再关闭消毒系统和净化系统。
试验开始前应做好相关试验的准备工作,确保在试验过程中不离开操作室。
进入操作室的任何东西外包装均需消毒处理。
与试验样品接触的任何器具均应预先灭菌处理。
清洁消毒用器具应专室专用,不得混用。
2.微生物实验室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洁净工作区域净化控制规定。
保持个人卫生,不得佩带饰物,不得涂抹化妆品。
室内应穿戴专用衣帽、口罩及鞋子。
手部应进行2次消毒,宜带无菌手套。
在操作中,操作台面应垫上消毒布巾,以防操作中有滴落液污染台面。
3.试验操作中应进行沉降菌检测,以便判断操作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在进行微生物试验时,在操作区域左、中、右分别打开3个培养平板直至试验结束,关闭平板。
大豆酪蛋白琼脂培养基(TSA平板)倒置于30℃~35℃的培养箱中培养;沙氏培养基(SDA平板)倒置于20℃~25℃的培养箱中培养。
4.不同的微生物试验项目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操作台中进行。
产品初始污染菌检查,不得与产品无菌试验同时进行。
工艺用水微生物检查,不得与产品无菌试验同时进行。
有菌培养物试验必须在阳性菌接种室生物安全柜内操作。
三、微生物实验室的维护:
1.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清洁消毒。
每次操作前用消毒液擦拭台面。
每次操作结束,做好清场,不遗留本次试验用具和物品。
每次操作结束,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台面、消毒灯、操作台内外表面、操作室门把手等凸出面及辅助房间的地面。
每月用消毒液擦拭操作室及辅助房间的墙面、门窗及门顶和房间顶棚、操作台底部。
2.定期按洁净室控制要求检测房间及操作台环境洁净度,视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微粒浓度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50%,重新大扫除;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80%时,如通过大扫除还不能下降粒子数,则应考虑更换高效过滤器。
沉降菌超过相应等级要求或发现芽孢菌或真菌,用化学试剂熏蒸。
大扫除或熏蒸后应再次检测,以证明环境符合洁净度要求。
四、微生物实验室用培养基:
1.微生物实验室用培养基应按微生物检查用培养基制备操作规定配制和灭菌。
2.脱水培养基应放置在低温、干燥、避光的柜内。
3.使用前应检查配制好的培养基容器和盖子是否完好、内容物是否有污染。
4.配制好的培养基应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使用。
配制好的培养基保存需包装,防止污染。
配制好的液体培养基一般在三周内使用;平板最好现配现用,同时设3个空白对照,如果冰箱保存不易超过一周。
配制好的培养基不能储藏在灭菌柜中,也不能储藏在0℃或0℃以下环境中。适宜的温度为2℃~25℃。
配制好的培养基再融化只允许一次,以免过度受热影响培养基的灵敏度。
在水浴中保温的培养基不得超过8小时,使用前注意容器外部的干燥清洁。
五、微生物实验室用菌株:
1.工作用菌株均应来自认可的机构。
2.工作用菌株传代应不超过5代。
3.工作用菌株保存于冰箱冷藏室中,适宜的温度为2℃~8℃。
4.菌悬液制备后应在2小时内使用,如保存在2℃~8℃环境中,应在24小时内使用。
5.带菌培养物需进培养箱培养时,应在阳性室传递出来前对容器外表面进行消毒处理。
六、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物的控制:
1.染菌培养物及菌悬液在丢弃前应在阳性室内完成销毁工作,合适的方法是121℃3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处理。
2.接种环在使用后立即在火焰上烧灼处理。
3.接触菌液的塑料吸嘴使用后应立即泡入中效消毒剂溶液内,40分钟以上。
4.未长菌的.培养基或过期的培养基在丢弃前应进行去营养处理,可以选用121℃30分钟高压蒸汽灭菌。
七、应做好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的记录:
1.操作室及操作台的使用清场记录。
2.操作室及操作台的定期检测记录。
3.操作室及操作台的定期清洁消毒记录。
4.培养基的采购、使用记录。
5.工作用菌株的采购、传代、销毁记录。
6.灭菌器的灭菌记录。
7.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2
一、学生实验守则
1、请按照时间安排准时进入实验室。
2、请不要带入与实验无关的各类用具及杂物。请保持安静、整洁的实验环境。
3、请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安排。
4、实验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时,请不要擅自处理,并请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5、实验完毕时,请按指定位置摆放实验物品,把工作凳排列整齐,有序地离开实验室。
6、学生操作实验过程中,请不要随意更换实验配置,坚决杜绝盗取配件等行为。
7、请爱护实验室的各种设备。
二、实验教学工作流程
1、系各教学单位在学期末由教研室提交下一学期教学实验、实训的课程名称,实验、实训项目名称和项目数,在开学前一周将实验、实训的.教学进度(到教学周)及要求上报到系教学管理部门和实验中心审核,由系上报学校教务处。
2、实验室根据学院教务、教学部门下达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书,教学计划进度表和教学日历,执行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3、调、停、加课申请手续。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确因某些情况需要调动、暂停、增加实验课的,需所在系开具调课通知单,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并盖章,递交实验中心主任审核。
4、因重大节日、学校活动或其他全校性事务所造成的实验课停课,除教务处要求需要补课外,实验室原则上不接受教师个人补课申请。
5、教学计划外使用实验室。凡教学计划外需要使用实验室的,需填写申请报告,在学期第一周递交实验中心主任审核签字。
6、有关任课老师开学后将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交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实验、实训内容的要求做好设备和软件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准备实验。
7、实验课前任课老师到实验室熟悉和准备实验、实训内容,实验课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指导教师进行实验,保障仪器设备完好,水、电、网络畅通,注意安全和学生的管理,使实验、实训顺利进行。
8、实验、实训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实验日志记录。
9、学生认真完成实验、实训报告,交任课教师批改作为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和成绩交实验室备份存档。
10、教学计划外项目(教学实践改革项目和开放性实验)的成果、作品、实验报告备份交实验室保管并统计上报。
三、设备资产管理制度
1、实验室资产主要包括教学软件、固定资产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家俱。它是完成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任务的重要物质保证。
2、实验室资产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物管员)管理,物管员对所管理的实验室资产负责。
3、实验室对新购进的教学软件和资产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数量和质量(包括附件及资料)的验收,如遇不合格的情况,立即报告资产管理部门,联系换、退、赔等工作。
4、资产设备管理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妥善安排物资的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科学管理器材,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5、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购进,领借用手续,认真及时登记账目。拒绝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领、借用要求。
6、实验室的主要仪器设备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并严格认真执行。学生初次进行实验操作,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7、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实验前后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工作结束应整理摆放好所用仪器设备。
8、仪器设备应定时进行保养维护,尤其是电子产品要定期加电测试,做好防潮、防霉、防尘工作。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即时进行维修。需送校外修理的报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3
1.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学生实验操作的场所,必须保持安静、整洁。进入实验室后应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得大声喧哗及自行摆弄仪器装置。
2.学生在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实验内容,上课时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注意事项。
3.实验前应对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器材进行认真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教师。各组仪器未经教师许可,不得随意移动。公用仪器,用后立即放回原处。
4.实验时,必须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在教师的`指导下规范操作,细心观察实验现象,如实做好实验记录,积极思考,认真分析实验结果,按要求写好实验报告。
5.严格遵循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爱惜药品和实验材料。学生在实验中出现意外事故或损坏仪器应及时向教师报告。凡因不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而造成仪器损坏和药品浪费,均应照价赔偿。
6.增强环保意识,废液、废纸、火柴梗及玻璃片等杂物不得倒入水槽中或随地乱抛,应分别倒入指定的废液缸或垃圾箱中,保持实验场所的清洁卫生。
7、实验完毕,应整理仪器装置,清洗器皿,搞好卫生,关闭电源、水源,玻璃器皿清洗后放回原位。填写好《学生分组实验记录》,并经教师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4
1.目的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效、秩序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特制订本实验室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实验室内所有人员。
3.权责
实验室隶属于RD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的可靠性测试、电气性能测试、化学测试、安规测试、盐雾测试及噪音测试的工作。
实验室主任
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测试任务以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负责实验室中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请;
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实验人员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分析实验工作;
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维护实验室质量体系,审核、监控测试数据和结果;
指导与审核实验人员撰写的测试报告,实验室文档管理;
负责实验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制度、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突发事件处理;
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实验室测试员
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负责实验室日常卫生的打扫与维护。
4.实验室日常规范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在实验区域必须穿工作服,而且要扣好所有的扣子,禁止穿背心和拖鞋工作。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实验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严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告知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实验室设备租借按程序向实验室管理人员申请。
对于有规定的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12小时以上预约登记。
实验室内严禁喧哗、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杂物。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同时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也不得随意带入实验室。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5.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的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
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经过上机操作培训与考核。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不得在实验室内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实验室操作用的容器、器皿不能用来盛载食物和饮料。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严禁烟火。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对应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安全隐患。
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测试员不得离开现场,如必须离开时须委托他人看管。
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摆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别用。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实验室主任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6.仪器安全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的管理
仪器设备购入、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员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并建立《测量设备台账》,RD部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填入《测量设备台账》。
仪器设备列入《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有检定规程,有授权检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送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按自校或互校方法进行自校或互校。
经验收合格,并具有计量器具许可证(带CMC标志)、样机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的测量仪器,应在仪器上加贴合格或准用标志,方可批准启用。
实验室管理员对仪器设备及监测/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建立技术档案。
实验室管理员至少每年2次对测量设备进行核查,按《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对即将到期的仪器设备申请安排送检。
复检(校)后的检定(校准、检测)证书或报告原件存入仪器设备档案,向使用者提供复印件。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操作
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
操作者必须掌握所用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技术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技能。
每台仪器都设备必须按照校准规范,监测/检测规范、使用说明书等制定作业指导书。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者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表,其内容应包括:使用时间、开机目的、使用前后及使用过程状况、使用人。
凡经过载或错误、或显示的结果有疑问、或通过检定等方法证明仪器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其加以明显的停用标识,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定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仪器设备周转
测量设备借出或移出实验室使用,必须按《测量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一切手续,而仪器设备返回实验室时,应确认恢复到准用水平,方可使用。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设备的调配,按调配单办理交接手续。
其他公司借用本公司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公司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借出。
因工作需要借用外公司测量设备,应由公司上级主管与借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经公司上级主管批准,由拟使用者办理借入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应得到正常维护,仪器设备应由专门人员按使用说明书和维护程序的要求给予维护。
送检的监测仪器设备取回验收后,应给予维护和检查。
仪器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修档案,记录设备投入使用以来运行状况、包括交接、检定、校准、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等所有信息。
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员填写测量设备维修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核,上级主管批准后,及时送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维修。
长期不用的测量设备应每周开机通电半小时,以达到除湿的目的,或以其它方式定期维护保养,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状态。
7.卫生工作制度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喧哗、打闹、抽烟。
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洁净。
每次实验结束后,测试员应做好实验室的卫生打扫工作。所用物品放回原位,桌椅摆放整齐。打扫地面和工作台,清空废纸篓内的垃圾,以确保实验室的干净整洁。
实验室、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保证实验室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临时有用的物品应堆放整齐。
8.附则
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公司。未尽事宜,以后制定补充规定加以规范,效力等同。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5
1.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整洁。进入实验室后应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得大声喧哗及自行摆弄仪器装置。
二、实验前,要弄清楚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注意事项。
三、实验前应检查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器材是否齐全、完好,如有缺漏、损坏应报告老师。
四、共用仪器用后立即放回原处;各组仪器未经老师许可,不得随意移动。
五、实验时必须持严谨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实验步骤进行操作。要仔细观察现象,如实做好记录,积极思考,分析实验结果,按规定写好实验报告。实验中碰到疑难问题,应向指导老师请教;如发生意外,要及时报告。
六、爱护仪器设备,爱惜药品、材料。在实验中损坏仪器、器具应主动向老师报告。凡不按操作规程而损坏的仪器均应赔偿;对故意损坏仪器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七、废液、废纸、火柴梗及玻璃片等物应倒入废液缸或垃圾箱中,不得随地乱抛或倒入水槽中。
八、实验完毕,应整理仪器装置,清洗器皿,搞好卫生,关闭电源、水源,经老师检查同意后,才能离开实验室。
2.实验室管理守则
一、仪器要统一要求分类、编号、入账。要建立总帐、分类帐、低值易耗帐。仪器存放要定橱定位,做到帐、物、卡相符。
二、调拨仪器或自购仪器、器材、药品,必须在半个月内开箱验收,并及时入帐入橱,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和有关单位联系。
三、仪器要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蛀、防霉以及避光、避磁等工作。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理,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四、化学药品要单独存放在专用的安全柜中。
五、实验人员如有变动,应办理移交手续。
六、仪器的借还赔偿,请自觉遵守《借还赔偿制度》。
3.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育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悉本学科教材,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和保管知识,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维修技能。
二、加强对仪器室和实验室的全部物资的管理工作,各类仪器、器材及药品要帐、卡、物相符。努力做到:常规管理制度化,仪器存放规范化,仪器保管科学化,各项记录经常化,档案资料系列化。
三、新到仪器设备、器材,药品应在半月内验收,登帐入橱。发现仪器质量有问题或数量有差错应及时汇报处理。
四、准备好实验室所需的仪器、器材、药品,协助任课老师指导学生。实验完毕清点仪器,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认真处理。
五、坚持勤俭办学原则,积极自制教具,充实教学、实验设备,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六、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协助任课老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兴趣小组活动。
七、做好仪器室和实验室的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经常保持室内外整洁,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待用状态。
八、每学期结束时,应清点一次仪器、药品和实验材料,根据教学需要,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向学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汇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4.借还赔偿制度
一、一切仪器的领用、借出和归还均需办理手续,填写实验通知单或借用报告单,并严查仪器的完好情况。
二、教职工借用非教学用的器材,需经学校教导主任批准后才能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不论何种仪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
三、为了保证教学需要,教学仪器一般不予外借。外单位借用,必须经校长室批准,并办理手续,时间不超过一周。
四、凡确认不能修理的仪器,经长期使用后材料老化或精度、效果达不到实验要求的仪器及正常损耗的器材,要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核销。
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属正常损坏的仪器,应及时填写损坏报告单;凡属操作错误而损坏的,原则上当事人赔偿。
六、教职工借用的仪器、器材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遗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七、学生实验中因操作不慎而损坏的仪器应酌情赔偿;由于嬉弄而损坏的仪器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理。
八、对保管或采购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积压的当事人,要依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
5.仪器室维修保养制度
一、管理人员应熟悉仪器室各类仪器的.性能和保管知识,掌握各类仪器的使用方法和维修技能。
二、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学生实验完毕,及时清点,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三、管理人员要定时对实验仪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对维护保养工作应作还记录。
四、对部分不能及时维修的仪器应分开存放,报请总务部门处理或请专人进行维修。
五、对确认不能维修的仪器,应及时汇报校长室,经同意后进行核销、报废。
六、管理人员应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对已核销、报废的仪器进行适当处理;如有可能,应作为自制教具材料,达到再利用的目的。
6.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防盗门窗完好无损,室内禁止吸烟,防火设施安全。
二、有防尘设备,保持教学仪器的清洁;受阳光照射一面应拉上窗帘。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掌握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使用仪器器材、慎用药品及按一定程序操作实验的教育和训练。
五、化学药品、易碎物品单独列橱,并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认真处理。
六、经常清点仪器、药品和实验材料,定期检查灭火设施。
七、注意用电安全,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
八、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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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6
1、实验室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各实验室具体情况建立本室的安全操作规定、防盗安全制度和防火公约。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到人。
2、每个实验室、库房都要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安全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和年报,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等待处理。
3、凡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要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监护,否则不得进行。
4、易燃、易爆、高压、高温、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按规定设专用库用,并有专人妥善保管,严格领用手续。
5、安全用水、电、气,不得乱拉电线;水、电、气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开关;对杂物要及时清扫。
6、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煤气炉、电炉、电暖气和大功率加热器,因教学、科研需要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人员离开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7、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放在明显的`位置,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8、各实验室的钥匙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公司技术中心,主要用于开展并完成公司产品的生产工艺优化、样品化验分析、新产品研发、小试及中试等试验研究任务。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技术中心主任对实验室的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技术中心副主任协助主任,对分管的实验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技术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实验室有直接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和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组织安排研发、测试任务的顺利进行; ⑵负责访客接待、外联活动安排;
⑶负责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申购;
⑷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的改造,仪器设备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报废申请;
⑸负责管理实验室业务流程,指导研发人员、分析人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研发、分析工作;
⑹负责实验室质量控制,审核、监控研发、测试的数据和结果; ⑺负责指导实验报告和测试报告的编写以及实验室的文档管理;
⑻负责实验项目分析测试方法的开发与改进;
⑼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划分、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⑽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突发事件处理;
⑾负责监督检查实验室日常卫生,有权安排本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日常卫生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台帐建档工作;
⑵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期间核查和周期检定; ⑶负责仪器设备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和检验标识的管理; ⑷负责办理仪器设备的送修和返回;
⑸负责外出作业时所需仪器设备的调试与准备;
⑹负责对仪器设备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实验室药品、试剂及耗材管理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⑴负责药品、试剂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⑵负责玻璃仪器及低值耗材的验收、出入库、储存和领用及建立帐目档案;
⑶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库房管理;
⑷负责药品、试剂及耗材的过期报废;
⑸负责对药品、试剂及耗材的供应商信用进行评价。
第三章 实验室基础管理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技术中心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的上午8:00-12:00,下午13:00-18:00。在实验室加班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连续工作时应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二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着实验工作服,不得将无关
人员带入实验室。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批准同意后,佩戴统一标识、穿着实验工作服并在实验室管理人员陪同下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使用和移动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租借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有规定需预热时间的仪器设备,使用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提前1小时以上预约登记并按仪器设备操作规定正确操作。
第十五条 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和使用化妆品,不能用实验室操作用的玻璃容器、器皿盛装食物和饮料,实验室的冰箱、冰柜不可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要做好实验室各种管理制度、规定的定制上墙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本着“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淋等工作。
第十九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并督促外来人员遵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所管实验室的安全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必须熟悉各类仪器的性能并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操作规范使用,管理好药品和试剂。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有毒药品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毕后产生的废液、废碴应按规定收集、排放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禁止将废溶剂、反应废液向下水道倾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不同实验室的特点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以确保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和吃东西。
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管理实验室的钥匙。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制钥匙。
第二十八条 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的开关等,并确保关好。
第二十九条 如有盗窃事故发生,发现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条 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其耗材的采购应按公司有关程序办理申购,临时购置计划须提前一周提出并报批。对采购回来的仪器设备做好入库检验,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并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由各实验室安排专人分别负责管理、运行、维护、保养和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凡因实验需要领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
责人签字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以外人员领用、借用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到实验室负责人处领用、借用。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并写出事故报告。所有仪器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维护费用过高而失去修复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由操作使用人员书面提出报废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和技术中心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副总经理审批,报废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凡不按制度办事、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遗失、浪费的人员,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等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六章 实验室药品试剂管理
第三十九条 试剂药品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试剂各类帐册,药品试剂购进后,及时验收、记帐,使用后及时消帐,做到试剂药品的安全保管和使用领取。
第四十条 药品试剂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操作人员对试剂药品的安全使用。实验室操作人员准确掌握试剂药品的使用,防止出现误操作。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所采购的药品试剂必须要质量合格,要有计划地进购,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失效的试剂。
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自行配制的药品试剂,应严格按配制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应贴上标识,注明试剂名称 、浓度、配制时间、有效期及配制人。
第四十三条 药品试剂必须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所有药品试剂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注明其名称、规格、浓度。长期不用的药品试剂,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药品试剂的使用、存放应严格遵照以下规定:
⑴一般药品试剂放置原则:固体与液体分开,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酸与碱要分开放置,易燃易爆药品试剂要远离电源、明火等。
⑵药品试剂存放温度要根据其不同情况,分为常温、4~8℃和4℃以下存放。
⑶在存放药品试剂时,要登记药品试剂的有效期。
⑷危险性药品试剂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标签必须完整清楚,要做好领用、使用等记录。
⑸酸和碱,氧化剂和还原剂以及其它能相互作用的药品试剂,不应存放在一起,以防变质、失效或燃烧。
⑹挥发性药品试剂应于阴凉避光处保存,严禁日光直接照射。 ⑺强氧化剂不宜受热或与酸类物质接触,否则会分解放出活泼的氧,导致其它物质燃烧或爆炸。
⑻易爆炸性的药品试剂应存放在有缓冲液体的容器内,以防撞击和剧烈震动而引起爆炸。
⑼使用有挥发性强酸、碱以及有毒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开启瓶塞。如无通风橱时,应在空气流通处开瓶,人站在上风向,眼应侧视,操作迅速,用毕立即塞紧瓶塞。
⑽对液体药品试剂,应观察试剂名称、浓度、溶液的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等,以确定试剂是否变质。
⑾取用液体药品试剂时,应将其倒入试管中吸取,原则上不能将吸管直接插入药品试剂瓶中吸取,完成操作后剩余的药品试剂不能倒回药品试剂瓶内。
⑿倾倒液体药品试剂时,左手握住贴有瓶签的瓶体,右手拔出瓶塞,从瓶签的对侧倒出溶液,避免溶液腐蚀标签;瓶塞开启后将塞座放在桌上,塞心朝上且不能与其它任何物品接触,以免污染试剂;更应注意不能使瓶塞张冠李戴。
⒀取用固体药品试剂时应遵守“只出不回,量用为出”的原则,取出的药品试剂有余量者不得倒回原瓶。
第七章 实验室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保持严肃、严密、严格、严谨;室内保持整洁有序,不准发生喧哗、打闹等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五条 严格按《技术中心科技楼卫生区域责任划分表》落实卫生责任制。实验室内卫生要定期打扫,保持实验室窗明台净、地面无可见污渍、仪器摆放整齐、实验台面一尘不染。每日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物桶和水池、管道,防止堵塞和腐蚀。
第四十六条 实验人员上岗操作时,应按相关规定佩戴标识,穿着实验服、帽、鞋套等。
第四十七条 实验用过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洗、清洁以确保干净,放回指定位置;药品试剂按指定位置存放,不得滞留实验现场。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内、门口及走廊不准堆放杂物,要求整洁通畅。必要时应保证实验室内恒温(20~25℃)、恒湿(相对湿度65%~85%)、无尘、无震动、通风良好。
第四十九条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剧毒废弃物由实验室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倾倒。
第八章 实验室一般伤害的处理
第五十条 皮肤受强酸或其它酸性药品试剂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碳酸氢钠冲洗,最后用盐水洗净,并敷以碳酸氢钠溶液纱布条。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一条 皮肤受强碱或其它碱性药物伤害时,先用大量清水冲洗,再用5%硼酸冲洗,重者可用2%醋酸湿敷。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二条 溴水伤害皮肤则以大量甘油按摩,使甘油渗入毛孔,再涂以硼酸软膏。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三条 碱性物质溅伤眼睛后,应立即用生理盐水或大量干净水彻底冲洗眼睛至少10分钟,再用4%硼酸溶液冲洗,后用生理盐水冲洗,并滴以抗菌素眼药以防止感染。严重者经上述初步处理后送医院就诊。
第五十四条 强酸溶液溅伤眼睛,迅速用清水冲洗,然后送医院就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之中发现问题则另行修订、完善。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8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來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內实习场所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
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
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动物尸体存放、焚烧管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焚烧。
2、凡存放动物尸体的单位应认真填写登记记录,登记内容包括:存放单位,存放人姓名,存放时间,动物种类,数量,是否被污染,污染物类型及程度等。
3、实验动物尸体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消毒、焚烧,不得积压或在室内乱放。
五、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3、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六、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设备资产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八、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九、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各院、系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十、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十一、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时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9
一、安全卫生药品和仪器设备的管理
(1)安全管理
1.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帽。
2进行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危化物质。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处理药品之所有过程中需穿著鞋子。
5操作高温之实验,必须戴防高温手套。
6负责本岗位的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并严格按照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规定的相关措施进行安全操作。
(2)卫生管理
1各实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并须保持整洁。
2有盖垃圾桶应常清除消毒以保环境清洁。
3垃圾清除及时处理,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以确保工作场所清洁合乎卫生要求。
4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5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6保持所有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7油类或化学物溢满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8养成使用人员有随时拾捡地上杂物之良好习惯,垃圾或废物。
(3)设备仪器管理
1试验设备及仪器按需填制购置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按提供的技术附件购置。
2设备及仪器购进后,由设备部门协同技术人员进行调试。3由供货厂家或公司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4一般设备仪器仅由本试验室人员负责日常使用及管理,复杂或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使用及管理,严禁无相关资质人员操作使用。
5设备仪器定期校准并记录,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出现误差、偏离校准状态或超出有效期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及预防措施。
6试验检测设备或仪器折旧年满、陈旧落后或无法修复时填制报废单,由主管公司领导、有关设备部门批准予以报废。
(4)药品试剂管理
1药品试剂的'领用及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2领取药品时,必须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3领取药品时,必须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为危化品。
4药品试剂必须分类登记保管,属危化爆炸品的必须双人双锁管理,开启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使用后及时放回。
5购入的化学试剂应逐件检查产品的名称、标签、出厂日期、品级商标、厂名、合格证等,“三无”产品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6化验员应时常检查试剂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内异常变质的试剂不可使用。
7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性实验,若须进行无人监督之实验,其实验装置对于防火、防爆、防水灾都须有相当的考虑,且让实验室灯开着,并在门上留下紧急处理时联络人电话及可能造成之灾害。
8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9未经本部门领导批准,严禁私自对外发放各种药品试剂等。
10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检验试验管理与数据处理
(1)检验试验管理
1试验室按公司规定进行常规检验、试验
2检验试验必须严格按相关作业指导书及设备仪器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进行未规定的检验试验
3公司相关技术部门、服务部门确需进行非常规检验试验的,必须填制检验申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4公司外样品检测由相关部门填制检验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
5严禁私自进行未批准的检验、试验。
(2)记录报告管理
1检验记录必须由操作人员如实填制,或输入信息管理系统,不得涂改,如确需改动,必须由原检验员签字或盖章。
2报告按规定格式由检验员按照用宋体填制,不得涂改。
3公司内部使用的检验试验报告,必须按检测项目的实际数值填制并添加试样批号。
4报告无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或签章无效
5公司对内对外检验或试验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6报告不得部分复制,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7检验仅对样品负责。
8报告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非常规报告必须按有关领导批示范围发放,资料借出必须由借阅申请、批准及记录。
9报告底稿及原始记录随时收集、归档,档案应存放有序,便于存取、检索和借阅,并做到防火、防霉、防虫、防鼠等,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处置。
(3)保密管理
1试验室内存有公司的有关技术、标准、试验数据等,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
2未经许可,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试验场所。
3外来人员必须持有公司总经办登记、核发的参观证、方可到指定的场所参观,且未经批准严禁在试验工作室内拍照、录像或记录有关资料、数据。
4严格执行试验报告发放范围,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禁止私自对外泄露有关数据、资料或进行技术交流。
5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报告或记录私自借于非相关人员。
6检验试验,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必须保护客户的有关秘密,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泄露。
(4)样品管理
1试验、检验或对外发放用样品,必须进行标识、分类保管。
2样品保管必须按照样品性质妥善存放,并做到防火、防霉、防虫、防鼠等,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处置。
3使用完毕的样品除必要的备用样品外,能够重新利用的送回原取样场所,不能重新利用、但可以回收处理的,要分类存放并送仓储处废品仓库。
4对外样品发放,必须凭有关部门申请、公司领导批准、本部门领导核准的样品发放单进行留样,包装完好、出具有关报告、记录样品发放情况并核实后发至有关部门或人员
5常规客户需要的例常样品凭借有关批准的通知,进行留样及发放。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其他仪器设备、水电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与单位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并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推进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执行并组织实施该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处(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副处(部)长和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规划和工作;
(二)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审议经费投入、评奖评优、事故处理等实验室技术安全重大事项并上报领导小组决定;
(四)制定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决定;
(五)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的硬件建设,完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后勤基建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第九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为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推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五)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及管理工作;
(七)配合学校开展及定期自行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八)及时发布、报送相关工作通知等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包括实验用房使用教师)为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安全隐患明示制度等);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与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实验用房内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等;
(五)负责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六)积极配合上级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主动组织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负责实验室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接受各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因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培训与文化宣传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准入
(一)学校每学年初依托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安全通识考试,所有新入校学生及教职工均须通过该考试;
(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安全课程考试或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等方式,组织学科特色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三)实验室依托专业培训考试或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等方式,组织本实验室特色安全知识(含业务操作)考试,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须通过该考试。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一)设置实验室安全课程。学校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
(二)建立分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负责组织入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每学年组织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实验用房责任教师负责开展针对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含业务培训),对进入本实验用房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博导)、外教、访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人员,由承接单位(含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一)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二)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校园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第四章实验室技术安全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危险化学品耗用和消纳记录;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地应符合要求,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明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式;
(三)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设置临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点,悬挂警示标识,用于临时存储实验产生的化学品废弃物。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及存放情况,建设本单位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集中消纳的组织,条件允许情况下统一建设校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库;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定期对该防护装置检修及保养;
(三)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须做好使用记录;
(二)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气体,使用中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其安全状况;
(三)具体参照《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北京市质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具体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辐射安全管理
(一)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购置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该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装置,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
(三)辐射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剂量笔,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每两年一次);
(四)具体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基因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格按照实验室级别开展实验,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二)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并须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须从具备资质单位购买,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四)从事基因实验研究,须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五)具体参照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保密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定期统计本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上报保卫保密处确定项目密级,并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依照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二)涉密实验室要根据保密要求完善防范设施,涉密部位不得安装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无线智能设备;
(三)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须报保卫保密处审核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四)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五)具体参照学校保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电和消防(包括防雷)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二)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铺设电气线路,并做好防护,配齐必要消防器材,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参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装楼宇直击雷防护装置,并做好室内重要仪器设备雷击防护,同时做好师生员工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具体参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核管理
(一)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尤其须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从严审核和监管。相关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时,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不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或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导师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或其指定的人员),经其审核后报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章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研究并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指导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聘请具有实验室工作及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并须按月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实验用房责任教师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实验室技术安全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责任教师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保密处及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奖,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类生产车间、实习场所、试剂库、电梯或锅炉运行场所等非实验室场所的技术安全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校外实验、实习的技术安全管理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11
一、目的
规范实验室的'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和实验数据结果准确、可靠,保证检验和实验质量。
二、适用范围
理化实验室内所有记录、文件资料。
三、细则
1、化学实验室和物理实验室的文件、记录各自分开管理。
2、各实验室内所有的文件按类别分为内部文件和外部文件,内外文件分开管理,建立《内部文件发放清单》和《外部文件接受清单》;资料文件(包括仪器说明书)应单独管理。
3、实验记录要整洁、大方,不能涂有墨块,实验数据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如实填写,如需要改动,只能在原来的数据上划平行的两根横线,再填上改动后的数据,并由改动者签名。
4、实验记录保存方法:每月最后一天对各项原始记录收集整理,按类别封存,贴上标签,注明记录名称、月份;每年最后一天将各月记录分类收集整理,分类封存,并贴上标签,注明记录名称、年份。
5、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五年,到期后应按规定及时处理,经过处长和总监批准后,由各实验室保管人员负责销毁。
6、实验室出具的所有正式报告,需要编档管理,以备日后查证,管理办法同第4、5条实验记录保存办法。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12
总则
一、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将安排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场地改为生产或商业用途。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改变实验室的功能,如要改变实验用房的功能,应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才能实施。
二、未经学校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私自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责任,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三、本单位教学和科研使用实验室,其使用面积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标准和使用办法》计算,并按照该文件的规定进行实验室内部分配。
四、为完成科研课题向本中心借用实验室或场地,应按照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项目完成后应按时归还,不得拖延或拒不归还。
五、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内部或外部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室间隔。
六、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七、大型或超重设备、有激烈振动或冲击产生的设备上楼必须核实、批准。
八、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或将公共场所改为实验室。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低值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实验器件200元以下的小型实验仪器、及实验所需的其它物品。
二、对丢失或因质量问题、学生操作不当及其它原因损坏的物品均须登记造册,作为下学期补充的依据。
三、凡丢失物品,均按物品的原值全额赔偿。
四、由于操作使用不当损坏的物品,按以下规定赔偿:
1.价值在50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全额赔偿;
2.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按物品原值的50%赔偿;
3.价值在15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物品,损坏后按广东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即按原值的60%-100%赔偿) ;
五、学生所赔金额均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收取,并由实验教师填表,学生签名,学期末统一交院教学管理处,用于低值易耗品的随机补充。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卫生守则
一、每一实验场所必须制订值日生轮流表,值日学生必须要对当天卫生负责。
二、值日生要求认真负责,每天要拖地一次,擦净工位及公用设备。
三、实验室每周五大扫除一次。四、实验室所卫生要求做到:
1、门、窗、墙壁、天花板、电扇、灯具无污迹,灰尘和蜘蛛网等。
2、所有实验设备上无铁屑、灰尘废料、污迹等。
3、实验材料、废料、工件、设备摆放规范整齐。
4、实习工位上,工量具及工件,保持清洁、整齐。
5、讲台及黑板保持清洁。
6、实验结束后,对所有设备进行保养。
五、实验学生必须保持自己的工位清洁、整齐,每天至少清理两次(中午及傍晚),带班教师必须对每天的卫生工作进行安排、监督。
实验室安全操作总则
一、注意安全,不能带电操作。
二、任何仪器仪表设备、未熟悉其使用方法之前不得使用。
三、为保证仪器设备及实验线路的安全,接线后须经老师检查后方可通电。
四、接通电源前必须肯定无人触及电路的导电部分,并通知参与实验的全体人员。
五、使用任何电源时必须先了解其电压值,接换电路时必须先断电源。
六、在实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切勿惊慌失措,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持现场,报告指导老师。
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及时报告老师,并有秩序迅速撤离现场。
本中心各室管理细则
1、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工具,非教学、科研用途或个人私用一律不得外借。确因教学和科研需要使用实验中心的教学器材与设备需经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使用,外借的教学器材与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2、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完成,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对需借用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应提前三天通知实验中心。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等候,如上课后十五分钟,教师仍未到达的,管理人员不再等候。
3、实验指导教师应保持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完整和清洁。因教学需要使用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应由实验指导教师亲自借出,并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4、实验完毕后实验指导教师需督促学生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清洁后放回原处,打扫室内卫生,关好电源。
5、归还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时,应保持实验教学器材与设备的完整和清洁,经实验中心管理人员检查,办理相关的归还手续,如有破损,由实验指导教师依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的有关管理办法填写报损单。
6、各类工作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手册》及艺术设计学院实验中心工作细则,严格遵守此项以上实施细则,完成好自己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中心机房管理细则
1、为了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进行,保证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对需使用机房的,在开学前报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如有冲突,经实验中心与各老师共同协调。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等候,如上课后十五分钟,教师仍未到达的,管理人员不再等候。
2、使用者必须爱护计算机实验室各种相关设备及物品,保持室内卫生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水,不得在机房内吐痰、抽烟、乱丢纸屑。
3、教师用机由教师自行维护,但不得擅自更换机器部件,不允许将机器自借或外借到实验室外,教师离开实验室,必须将所有机器正常关闭,并通知管理人员。
4、实验指导教师应教导学生遵守计算机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爱护实验设备。按规定上课时间到达实验室,组织学生到指定的机器操作。机器出现故障,及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学内容变动或更新,提前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调整实验时间或更新软件。
5、学生上机实验期间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出入。严格按照教师规定实验内容操作,机器出现故障,不得擅自处理,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于蓄意破坏、违反使用规则造成机器损坏者,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上机实验结束,按操作要求关闭机器,将桌椅摆放归位,打扫好卫生后才能离开。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13
01 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检验工作查对制度,包括:采集,收集标本、化验单的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检验标本的质量和量;检验时的项目、所用的试剂、编号;检验结束时的检验结果、登记;发报告时的科别、病房等。
2.要做过细的`工作,严防检验标本丢失或损坏,尤其是脑脊液、心包液、骨髓、胸腹水液等重要标本,收到后应立即登记并检验,防止漏检、错检;生化、免疫检验标本验后应保留24小时,输血标本应保留七天以上;防止在工作中,特别是离心沉淀时损坏标本;防止仪器错用、试剂错配、错用及计算错误;防止定错或错报血型及交叉配合试验等等。
3.严格执行检验标本接收制度。病区送检的检验标本和化验单应经检验科有关人员验收、签名,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标本或与化验单不符的标本应当即退回,并要求重送。
4.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专业组长及科主任报告,力求妥善处理,并登记入册。发现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5.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科主任应视不同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6.科主任及专业组长加强对差错事故的防范管理及对检验人员的安全医疗教育,经常检查、分析,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02 内务管理制度
1. 本实验室上岗人员上岗前必需学习内务管理规定。
2. 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人批准后方可进入。
3. 在实验室内工作必需穿工作服。人员到非实验室区域时,工作服必需留在实验室,放在指定区域。
4. 可能接触潜在传染源、被污染的实验台表面或设备时,需戴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触“洁净”设施表面(如键盘、电话等),也不宜到实验室外。脱掉手套和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
5.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布局合理,便于操作;材料、资料等物品摆放整齐,利于使用。保证走廊和过道通畅。
6. 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
7. 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
8. 与本实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
9. 工作期间不得闲聊、看报、阅读无关书籍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无故离岗。
10. 每天下班前对水、电、燃气阀门、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实验室管理规定 篇14
一、实验室是教师及学生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场所,所有教师及学生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实验室规则。
二、任课教师和实验员要密切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实验用品,未经负责实验的'教师同意,一律不得随意挪动,仪器、设备外借必须经总务处同意。
四、学生在进行实验前应按照“实验指导”教材充分预习和准备,实验结束后,应按照实验室教师的要求,规整各类实验器物和用品。
五、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设备、实验用品,不能随意损坏或丢失,应加以爱护,以保证下次实验的延续进行,如有损坏,丢失应酌情按价赔偿。
六、实验室是课堂教学场所,不得喧哗、互相干扰和影响,保证实验过程的顺利进行。
七、实验室应保证整洁、卫生,每次实验结束后,应有值日学生负责清理和打扫。
八、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则,实验结束后要及时关闭水、电、门窗,并做好实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