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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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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排查整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推动安全重大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安委明电〔2023〕1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决定即日起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贵州省六十条细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突出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营运、公路水路建设、铁路沿线等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工作措施,认真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和防控重大风险。严格对照“三管三必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通过扎实有力开展专项行动,抓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系统治理方式推动全行业重大隐患动态清零,重大风险平稳可控,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向事前防范转变,坚决守住交通运输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防范遏制较大事故,不断提升行业安全治理水平。

二、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一)坚决整治行业重大隐患

1.道路运输及城市客运。(1)客运企业或客运站未对车辆开展二级维护和安全例检;车辆“带病”上路;车辆违规停放高速公路检修;驾驶人员违反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车辆驾驶员连续作业,疲劳驾驶。(2)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多次出现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车辆驾驶员连续作业违反“84220”规定。(3)省际包车未备案或未按照包车牌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4)动态监控设备不在线或存在严重缺陷、故障;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5)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6)车辆非法改装,重型载货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7)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特别是使用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事道路危货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擅自改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导致车辆适用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设备设施缺少或存在重大缺陷,车辆一级安全固件、紧急制动系统、应急逃生装置等应急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使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长时间聚集、停放堵塞道路和应急车道。(8)网约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未按规定强制报废。(9)公交车不按核定线路、站点停靠运营;城市公交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体检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10)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水上交通。(1)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船员不遵守航行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航行过程中船员疏于瞭望、违规服用精神麻醉类药品食品、违反避碰规则高速驾驶。(2)船舶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的;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船舶违法夹带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货物;船舶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员和车辆;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3)客运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客船擅自改建;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不满足技术法规要求;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未及时修复;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客船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足额配备或存在严重缺陷;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船舶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报废。(4)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3.公路运营。(1)在役公路四、五类桥隧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交通管控措施;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公路桥梁、隧道、边坡 检查监测。(2)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严重超限超载行驶。(3)公路养护施工未按规范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行人非法停留或穿行高速公路。(5)临水临崖、连续长下坡路段未按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设施。(6)因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毁,严重影响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时采取抢修保通措施。(7)涉路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施工或未按许可要求程序开展施工作业。

4.公路水路建设。(1)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或新工艺、新工法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未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防火或临时用电未按规范实施。(3)围堰、模板、支架、挂篮等大型临时工程或专用设备安拆及施工中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施工。(4)从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5)交通建设工程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交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6)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7)爆破器材存放管理松散,乱存乱放;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证书不满足要求;盲炮未及时清理。(8)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不到位,安全步距超标、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长大桥隧工程施工前未进行地勘和周边环境调查;瓦斯隧道未按规定执行设施(备)改装、瓦斯监测、动火审批及通风管理的;瓦斯隧道瓦斯浓度达到限值,未按要求使用防爆设施。(9)不良地质地段深基坑、路堑高边坡施工未按要求开展稳定性监测;未按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5.铁路沿线安全环境。(1)公铁并行及交汇处防护设施等级不足、缺失、破损;未按标准设置限高防护架及限高限宽标志;铁路跨越航道处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2)未经允许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管控区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未经允许私设道口或人行过道;油气 运输管道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穿越铁路线路;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3)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4)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5)沿线轻硬漂浮物或异物侵入铁轨或接触高压电网和通讯设施。(6)铁路沿线未有效管控地质灾害风险,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事故未及时预警和处置。

6.消防领域。(1)客运站场、码头(渡口)、办公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主体建筑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未依法取得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消防通道被车辆、货物等占用;逃生通道过窄、楼梯存在缺陷等。(2)施工驻地、施工现场违规动火动焊;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3)长大隧道消防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器材失效、缺失。

(二)精准防控行业重大风险聚焦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水上交通、公路运营、公路水路建设等各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等要求,定期组织研判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对于重大风险,督促企业明确管控责任,细化监测监控措施,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的安全状态和变化规律,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台账。各部门(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整治重点,精准排查重大隐患,并建立重大隐患台账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以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服务中心)报告;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服务中心)要将重大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隐患治理。各部门(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紧盯行业重大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三)挂牌督办。各部门(单位)对排查发现、执法检查、交办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要综合采取行政执法、信用监管等手段,实行跟踪管理,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各项重大隐患整改、复核、评价、验收和销号工作落实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或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5月25日)。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排查重点和整治内容,明确责任分工,迅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8月底前)。交通运输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市铁路沿线民航机场安全环境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深入一线督导帮扶,建立清单,督促整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服务中心)要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组织开展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和“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11月底前)。各部门(单位)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评估(2023年12月底前)。各部门(单位)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深入研究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系统梳理经验做法,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交通运输发展的“生命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强力举措推动专项行动,着力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作风不实不能贯彻等问题。

(二)严格督查,确保工作质效。实行县级领导干部网格化包保责任制,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县级领导干部包保督查县(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督导检查,各督导组每月深入各县(区)或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分类督导,重点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段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督导,对问题比较多的单位(企业)实行“窗口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风险,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建立重大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控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帮扶,督促帮扶单位整改重大隐患,规范安全管理;对隐患严重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自查自改。各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及时消除整改隐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强化调度,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专项行动工作,实行“一月一调度、季度一通报”工作制度,定期调度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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