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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

云海发表时间 3743398

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强化隐患排查,落实责任措施,提升应急能力,确保安全稳定运行。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目录

年度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级) 2

2.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区县) 17

3.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24

4.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级) 34

5.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44

6.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区县) 51

7.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57

2022年度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级)

近期省内外连续发生多起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xx。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主要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认真履行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职责,加强城市燃气运行安全保障,开展好2022年度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省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安〔2021〕20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安委〔2022〕1号)、《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市发〔2018〕10号)、《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通知》(安市安委〔2020〕3号),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省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市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指导全市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xx

成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四个督查组(见附件3)按期到各县区和有关单位开展督查工作,开展检查指导的时间、方式及车辆保障等均由各检查组组长单位负责统筹安排。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紧紧围绕省、市深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项具体工作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城市运行安全专业委员会职责,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强化监管,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深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际成效、2022年度燃气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反恐怖防范标准建设三年达标工作、燃气市场健康发展、持续稳定的安全形势、供暖季燃气保供等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问题。对辖区内燃气企业数量、企业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资质、证照不齐全等问题;未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根据《x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排查整治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凡是未依法审批,资质、证照不齐全或过期仍违法违规经营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取缔。

2.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规划混乱问题。排查整治未制定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不按规划建设,违法违规乱批乱建的燃气项目,燃气企业经营业务无序扩张、"跑马圈地"。对达不到条件的,严格依法取缔、吊销、并购或重组,淘汰一批基础差、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形成实力强、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燃气供应体系。要严格把控燃气企业数量,县级城市(含县城)管道燃气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家。严把市场准入关,新申请的燃气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城镇燃气规划、安全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

3.排查整治燃气企业运行设备设施管理问题。对燃气企业运行的设备设施管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检查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等问题。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检查、未建立"三张清单"的,一律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4.排查整治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整治控股或参股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失察失管,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安全投入不足、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要求组织操作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凡存在未落实的一律督促企业按要求落实整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县〔区〕负责,不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城市综合体、酒店、机关(含各类企事业单位)食堂、美食城以及小吃街等餐饮经营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包封、穿越密闭空间,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置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和隐患。对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要予以撤除或对管道进行迁改,餐饮等行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2.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隐患。对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景区景点旅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等风险和隐患。对违规占压、包封、穿越密闭空间要予以拆除或对管道进行迁改。

3.排查整治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风险和隐患。重点对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调压器,私接"三通"等风险和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发现存在气瓶及灶具等违规存放使用行为的,立即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对老旧小区违规建筑占压埋地庭院燃气管道,违规建筑与调压站安全间距不满足要求,管道埋深不足,架空管道被违规包封,燃气管道穿楼板、穿墙部位安全隐患,燃气引入管、立管锈蚀,室内外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2.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3.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用户违规使用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使用不合格气瓶和调压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不合格连接软管,在密闭房间使用燃气等风险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工程监督管理问题。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对在建燃气管道工程项目,严格对主要管材规范检验,按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试运行的企业,试运行期到后验收不合格,不得通气。

2.排查整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违法转包、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问题。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

3.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监管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第三方施工无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无安全管理制度、不按方案进行施工、不落实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第三方施工达不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要求的不得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生产源头安全隐患问题。对燃气具、燃气阀门(含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减压阀、自闭阀等)、燃气调压器、燃气计量装置、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阀门、调压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设备和配件,以及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

2.排查整治燃气具销售等环节安全隐患问题。对辖区内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排查整治不合格器具流入使用端安全隐患问题。对燃气用户的燃气具进行全面排查,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4.排查整治特种设备(含管道)检验检测问题。重点整治涉及城镇燃气的特种设备(含管道)检验检测不到位或未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设备检验检测责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建档问题。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要以城镇为单位建立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做到管网底数清、情况明。

2.排查整治老旧管网。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按照管道材质、运行年限、泄漏情况、阴极保护情况、压力等级、是否占压及穿跨越、密闭空间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排查整治重点管道设施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排查情况要及时报属地人民政府,属地人民政府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4.对排查出的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由发改和住建部门牵头,抓紧谋划城镇燃气更新改造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5.排查整治管道设施地质灾害。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燃气管道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必须重点监测监控、预警预报。建立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地质灾害防控机制,严防因地质灾害引发燃气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排查整治违规充装和"黑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黑气"问题。各县(区)要全面开展非法违法储存、充装、销售"黑气"排查,同步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结果,一律实行村(居)、乡(镇)、县(区)三级党政负责人"双签字、同负责"确认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黑气"及为"黑气"经营提供房屋或场所的,严厉惩处、及时取缔,纳入"黑名单"禁止从事燃气经营。

2.排查整治充装管理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按有关规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向不具有质量追溯的气瓶充装燃气、充装非自有产权钢瓶等问题。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3.排查整治违法运输、违规配送问题。对瓶装燃气的运输、配送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燃气,燃气经营者将瓶装燃气交由无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运输,私自改装车辆运输燃气、运输气瓶间未加胶圈保护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排查整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1.排查整治任务分工不明确问题。对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部门未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从燃气规划、建设、生产、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制定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任务分工等问题。

2.排查整治齐抓共管合力不足问题。对部门之间燃气安全管理协同机制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部门之间未按要求建立联合执法、联合会商、信息共享等机制,齐抓共管、监管合力不足等问题。

3.排查整治督促调度力度不够问题。对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管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管理脱节、不按时间节点落实工作任务等问题。

4.排查整治执法处罚"宽、松、软"问题。重点排查整治打击"黑气"执法处罚"宽、松、软"的问题,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查处。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强大震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排查整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1.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2.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重点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建设违反国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3.排查整治第三方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燃气设施和管线的保护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整治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在项目开工前,未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问题。第三方在施工前,应得到燃气管理部门同意和燃气企业的配合,不得野蛮施工,冒险作业。凡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依法查处。

4.排查整治燃气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问题。对燃气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等问题。强化燃气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防控,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燃气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手册》,社区要配合燃气企业加强燃气入户安检,确保用户安全用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督促用户按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应停止供气。对偷盗燃气、破坏燃气设备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予以打击。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问题。

1.排查整治应急预案体系问题。排查整治燃气企业未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未定期开展演练工作(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年不少于2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处置措施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急救援人员风险辨识和临机处置水平不高,对发生突发情况后企业赶赴现场处置要求不明等问题。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组织演练的,要停产停业整改。

2.排查整治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问题。重点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配备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设备、物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排查整治政企联动机制不畅问题。重点排查整治政企之间应急联动机制不完善,应急管理责任不落实,应急反应迟缓,燃气泄漏后群众疏散措施不当等问题,要确保政府和企业之间应急处置工作有机衔接,高效处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要根据工作实际,对辖区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隐患进行梳理,纳入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全面深入整顿燃气市场秩序,提高本地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注:与省、市深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时间同步)。

(一)动员部署(2022年1月)。全面部署启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县(区)组织对本地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燃气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同时,县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结合重点整治内容,进一步深入开展自查排查,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及时完善问题隐患责任"三张清单"台账,并动态更新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对燃气安全管理中"重难点"问题组织力量集中攻坚,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巩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成果,深入分析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突出隐患和共性问题,深挖背后的矛盾和原因,认真总结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执法监督。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要健全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黑名单"等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违法违规的燃气企业实施惩戒,对多次违法和事故频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依法严肃责任追究,依法实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三)加强调度督导。市级成立四个督查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持续进行督导检查,市城市运行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并通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要将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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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全区民政领域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升城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燃气油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2021〕xx号)《xx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府办发〔2021〕xx号)和《xx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x安委〔2022〕x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城镇燃气安全有关部署,市委、市政

府工作安排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坚决"控大事故、防大灾害",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体、齐抓共管、综合施治"基本原则,聚焦公共场所燃气、燃气具等燃气源头领域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深化全区燃气行业安全专项整治7项专项任务,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彻底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民政服务机构、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规范民政服务机构燃气使用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民政机关和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100%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悬挂安全宣传标语(或张贴画报);全面排查整治公共场所燃气、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100%完成整治;深入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和管道设施安全管理,新增各类用户、既有单位用户100%安装。到2022年底,全区民政领域燃气使用秩序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

1.加强公众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宽燃气安全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利用公告栏、电梯及物业广告、融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深入推进"两单两卡"。开展"两单两卡"试点,在全区民政服务机构推广燃气设施管理使用人员"两单两卡",总结形成可参考、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在全区民政领域推行。(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二)进一步深化挂牌公示

3.落实公示牌动态管理。完善燃气使用管理机构重大风险点(源)清单、重大隐患清单、特殊用气场所清单,对照安全责任公示挂牌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公示牌动态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明确执行挂牌、摘牌程序,更新挂牌清单。(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三)进一步深化排查整治

4.深化民政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街镇民政科(办)、局相关科室要建立本辖区民政服务机构燃气用户清单并动态更新。要积极协调燃气经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民政服务机构三方,共同全面排查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使用不规范、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5.深化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要以设立在老旧小区的民政服务机构为重点,积极协调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物业单位全面排查机构的燃气管道、调压箱(柜、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等部位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违规设置非法储存充装点,机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6.深化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民政领域各类在建工程开展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不落实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和措施、不按规定检验主要管材、未经验收合格投运等问题隐患。(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四)进一步深化技防物防

7.推进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将燃气安全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纳入民政服务机构通气验收检查内容,确保新增用户全面安装使用;以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加大燃气类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推广普及力度,2022年年底前完成既有单位用户和新增用户安全装置安装,强化安全装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8.建立完善城镇困难群众燃气用户清单。一要加强摸底排查,进一步了解掌握城镇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群众家庭人员信息,特别是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信息。二要加强与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信息数据交叉比对,建立信息数据动态更新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第一时间纳入用户清单范围。三要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城镇困难群众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以方便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安装燃气安全装置、保障困难群众用气安全。(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社会救助科、低保中心)

(五)进一步深化监督执法

9.全面整顿燃气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全区民政领域在建工程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安全责任制,严禁使用无资质或超资质登记单位承揽燃气工程;杜绝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燃气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和清退。(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规划财务科,各项目法人单位)

10.全面整顿燃气具和燃气安全装置采买秩序。全区民政机关和民政服务机构要牢牢把住招标采购关口,严禁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管道及附属材料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六)进一步深化应急管理

11.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主动取得应急部门支持,制定燃气安全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加大无脚本演练、应急测试拉练力度,开展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演练,强化演练评估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街镇民政科(办),局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管所、救助管理站)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即日起至2022年2月中旬)。局办公室对照《xx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xx市民政局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和宣传。

(二)深化排查(2022年2月至3月底)。深化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立查立改,建立健全本地区民政领域燃气安全整治排查基础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底)。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按"五定"原则立查立改,通过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等手段方法,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制度机制完善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底)。强化措施推进重大隐患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全年安全工作统一安排,采取强有力的人、财、物保障措施,为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环境。要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各方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街镇民政科(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对照专项整治任务,组织力量对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常态化跟踪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严格对标开展考核,严肃奖惩和追责问责。要对燃气使用、建设、运行等环节,以及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风险隐患整改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人等群体,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要加强本辖区的督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同时,要畅通并广泛宣传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作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区民政局要采取明查暗访和"四不两直"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燃气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各街镇民政工作相关考核内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相关科室分别于2022年3月18日、5月18日、8月18日、11月18日之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报送局办公室。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强化底线思维、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以最严格的监管手段、最严谨的工作作风、最严厉的执法处罚、最严肃的追责问责,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事故,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镇、各有关部门、经开区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的组织起来,实实在在的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百日行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牵头组织,将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运、消防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集中组织起来,统一开展燃气安全整治。

2.成立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全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3.各镇、经开区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把整治工作落细落实,明确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

4.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县住建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调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

2.县城管局:建立快速处罚通道,负责对未安装燃气报警器、

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处罚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

3.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县公安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燃气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6.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7.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县交运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9.县教育局、民政局、文旅体局、卫健委: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10.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抓实四项重点任务

1.县住建局要会同城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督促辖区内餐饮等燃气商业用户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县住建局要会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督促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县住建局要会同城管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4.各镇和开发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网格,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明确每个网格内社区、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人,开展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检查整改。充分发挥村和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等作用,发现隐患问题,立即告知具体责任人进行整改。

(四)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

1.县住建局要抽调或聘请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燃气专业人才,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

2.新奥燃气公司要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加快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用好已建成的燃气管道监测预警系统和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对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

3.各镇、各部门、经开区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五)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

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由县城管局落实)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县住建局会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督促燃气企业落实)

3.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由县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落实)

4.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住建局落实)

5.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县住建局会同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落实)

(六)强化督导检查

1.党委政府和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企业、餐饮单位。

2.县安委办对本地区整治情况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既要查政府部门层面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也要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掌握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全年安全生产考核重点内容。

3.县"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县级督导组,督导各属地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味剂;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不符合《马鞍山市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要求。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燃气排查治理、"打非治违"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二)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要组织开展"穿透式"事故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街道、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强化工作统筹。当前餐饮等重点燃气使用行业正处于复工复产复市的关键期,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科学安排调整,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级)

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市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和《xx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站在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

二、行动目标

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坚决的行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实现"331"行动目标,"3"即突出集中力量解决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排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三个关键","3"即落实燃气安全领域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用户)主体"三个责任","1"即坚决防范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三、整治内容

此次"百日行动"聚焦公共活动场所,围绕"抓实一个重点、聚焦三项任务、突出五个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整治一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一个重点

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和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大排档、小吃店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三项任务

1.安全自查培训。督促指导辖区内饭店、宾馆、食堂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安全检查服务。组织燃气企业对饭店、宾馆、食堂等使用燃气的公共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专家技术服务。各县区要组织力量聘请专家对重点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置。

三项任务不分阶段、同步推进。

(三)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搬照抄、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

(5)未按规定加臭(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6)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1)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检和实施定期检验(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问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燃气使用环节:

(1)管道燃气用户未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未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灶具未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燃气用户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石油气调压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饭店、宾馆、食堂等用气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燃气灶具生产销售环节: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5.燃气管线施工环节:

(1)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问题(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县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领导

"百日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安委会牵头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结合《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xx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及老旧燃气管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排要求,进一步统筹和集中城管、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集中开展此次"百日行动",解决力量不足、分散行动、效果不好等问题。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完善细化工作方案,对本县区本行业燃气安全重点单位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落实落细整治工作责任措施;要一个一个"过筛子",切实发现和整治一批隐患。"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的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五、整治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7月20日-9月20日)。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施工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对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即时开展自查。有关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地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部门监督检查(7月20日-10月20日)。市县城管、住建、应急、商务、公安、交通、教育、卫生、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方式,对本行业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施工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检查。

(三)县级全面排查(7月20日-10月20日)。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把城管、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燃气专家等社会力量统一组织起来,组成若干个专项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的方式,对本县区内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重点单位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四)市级重点抽查(7月20日-10月20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把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中的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组成若干个专项检查组,深入各县区开展抽查检查,其中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抽查比例不少于30%,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少于5%。

(五)市级督导巡查(7月20日-10月20日)。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结合当前正在组织开展的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导巡查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及老旧燃气管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市级督导巡查组,每月对各县区"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组每月抽查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不少于2家,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不少于5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扛牢政治责任。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燃气安全形势,将"百日行动"作为当前燃气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要对前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工作不足,拉高标尺,从严要求,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区、高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市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研究存在问题,推动"百日行动"深入开展。

(二)强化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常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各有关部门设置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布,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隐患和非法用气行为,对核查属实的依据要依规给予奖励。

(三)定期调度通报,实时掌握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进行一次调度汇总,通报相关部门排查抽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排查整治边发生事故的,属地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对重大问题要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各县区"百日行动"进展情况。

(四)严格执法检查,落实惩处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严格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对企业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顶格处罚;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实行闭环管理;对餐饮场所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督导检查,着力解决问题。"百日行动"期间,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做深做实安全整治工作。对问题突出的县区要采取"开小灶"的方式,推动安全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企业开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县安委办要加强督促指导,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六)严格工作标准,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未制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未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排查不认真的燃气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由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监督检查不认真的部门、燃气企业和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调查处理;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倒查责任,本级安委会要约谈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涉及失职渎职的要移送同级纪委监委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各县区"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7月底前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并明确一名联系人,每月8日、23日前分别报送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10月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燃气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我区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和xx省安委会《xx省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现就住建领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站在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统一思想、集中行动,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坚决的行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全面排查治理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推动燃气安全领域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用户)主体责任落实,坚决防范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内容

此次"百日行动"聚焦公共活动场所,围绕"抓实一个重点、聚焦三项任务、突出五个环节"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整治一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一个重点

管道经营企业重点排查整治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场所、商业综合体、商住混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三项任务

1.安全自查培训。督促指导辖区内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安全检查服务。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

3.专家技术服务。组织力量聘请专家对重点燃气经营、储存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置。

三项工作任务不分阶段、同步推进。

(三)五个环节(共18项)

1.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

(4)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5)未按规定加臭。

(6)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7)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1)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检和实施定期检验。

(2)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3)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问题。

3.燃气使用环节:

(1)管道燃气用户未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未使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灶具未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液化石油气用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燃气用户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3)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4)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5)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燃气灶具生产销售环节:

(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

5.燃气管线施工环节:

(1)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2)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问题。

三、整治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各企业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实实在在地组织起来,实实在在地落实下去,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区住建局成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住建局局长田力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5楼燃气科,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副局长xx兼任,具体负责对住建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

(二)整治步骤

1.企业自查自改(8月1日-9月20日)。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施工企业要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其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31日前完成,新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有关自查自改情况要及时报告区住建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

2.部门监督检查(8月1日-10月30日)。潞州区住建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燃气安全专家,对辖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充装站、汽车加气站的生产、经营、运输、存储、销售、施工等环节进行全覆盖检查。

3.区级全面检查(8月1日-10月30日)。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组织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燃气专家等社会力量,组成若干个专项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的方式,对本辖区内燃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等重点单位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成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4.省市重点抽查(8月1日-10月30日)。省、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组织有关部门及燃气企业、技术服务机构中的燃气专业人才,组成若干个专项检查组,深入辖区开展抽查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扛牢政治责任各燃气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将"百日行动"作为做好当前燃气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扛起政治责任。对前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查找工作不足,拉高标尺,从严要求,切实抓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普及用气安全知识,防范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三)定期调度通报潞州区住建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调度汇总,通报相关部门排查抽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排查整治边发生事故的,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四)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未制定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未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排查不认真的燃气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监督检查不认真的燃气企业和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调查处理;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一律提级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倒查责任。

各企业"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于8月12日前报区住建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明确一名联系人,每月4日、19日前分别报送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10月24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区县)

为有效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县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呼和浩特市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手段,消除各类隐患,全面提高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和燃气行业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燃气安全技术防控能力和全县燃气安全使用意识,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7月起至10月底,本次"百日行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安委会协调组织,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牵头,住建局、市场监管、发改(商务)、公安、交通、消防、各乡镇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按照"企业自查、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专班抽查、安委会督查"方式同步开展集中整治。

(一)企业自查。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施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对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敲窗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所有燃气企业和商业用户要建立一个隐患清单、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签订一份安全承诺,明确不能立行立改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企业自查要于8月1日前全面完成并动态推进,新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县政府组织住建局、发改(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各乡镇等部门,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开展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一个隐患清单、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签订一份安全承诺"的企业,以及未列入自查隐患清单、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采取联合约谈、高限处罚、责令关停、吊销执照等措施。检查工作应当于9月1日前全面完成并动态推进。

(三)专班抽查。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组织住建局、发改(商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各乡镇等成员部门组成燃气安全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抽查,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总数不少于30家,抽查范围应当覆盖所有乡镇,每个乡镇抽查企业、餐饮场所数量不少于5家。对于抽查中发现的未落实相关要求的企业和乡镇,检查组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约谈通报。抽查工作复查工作应当于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并动态推进。

(四)县安委会督查。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深入基层开展督查,督查范围覆盖所有乡镇,在每个乡镇抽查企业、餐饮场所等不少于5家。抽查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检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未落实相关要求的企业、乡镇,督查组责令立即整改,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燃气重大安全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百日行动"期间,县安委会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采取"四不两直"进行督导检查。住建、教育、公安、交通、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县安委办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各地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二)严格监管执法。"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除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社区、村委会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请各乡镇每月(8月-10月)15日前至少报送1篇先进经验做法。

(四)强化调度通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安委会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县安委会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各乡镇"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请乡镇每月(8月-10月)15日前至少报送2起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区县)

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攻坚阶段,全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燃气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集中暴露出一些地方吸取教训不深刻、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走过场等问题。为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切实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坚决遏制当前燃气事故多发频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安委会总体安排部署,县安委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底,在全县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守安全红线,树牢底线思维,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视、自觉汲取燃气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以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最坚决的行动,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治理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牵头,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x安委发〔2022〕8号)负责推进落实。

(一)企业全面自查。所有燃气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精准辨识安全风险,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切断阀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对供气的商业用户开展入户检查,逐一检查检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用户建立自用气检查台账、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企业自查要于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新增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分工负责排查。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落实落细整治工作责任措施,深入下去一个一个"过筛子",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小组,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深入企业开展抽查督查,切实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排查工作。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各镇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三进三问三查,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活动,深入一线实地检查"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燃气企业、餐饮场所等"最后一公里"。县安委会办公室要从头到尾跟踪督办,重点督查政府部门动员部署、履行职责情况,重点抽查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三、职责分工

(一)住建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工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教育、民政、文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四、整治任务

"百日行动"重点围绕"五个环节、四个重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一)五个环节

1.燃气经营环节:

(1)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隐患排查治理不闭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未按规定加臭。(住建部门负责)

(2)重点排查充装企业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1)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经营企业未制定企业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城镇燃气管道进行周期性巡线,未对燃气管道泄漏检查、防腐层检测与定检;城镇燃气管线周围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桩、转角桩等燃气标识,未制定和落实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住建部门负责)

(2)重点排查未按规定对燃气压力管道进行法定检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重点排查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资格)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从事燃气运输。(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燃气使用环节:

重点排查整治餐饮、学校和医院食堂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不具备声光报警功能、质量不达标、适用燃气类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同一用气场所使用双气源,使用管道燃气用户在用气区域内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燃料;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使用不合格气瓶;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问题。(餐饮场所由工信商务部门负责,学校由教育部门负责,医院由卫健部门负责,其余企事业单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4.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重点排查整治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未按规定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等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5.燃气管线施工环节:

重点排查整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未取得有相关资质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未落实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等问题。(住建部门负责)

(二)四个重点

1.重点落实燃气餐饮用户报警器的安装(8月30日前):工信商务部门要牵头负责,督促餐饮等燃气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依法安装符合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做出承诺。餐饮等用户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结果,按照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餐饮行业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定期报县工信商务局汇总通报。

2.重点管控公共场所燃气设施安全运行(9月30日前):住建部门要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学校、医院、宾馆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主要对室内外的燃气管道、调压设施、阀门表具、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保证公共场所燃气设施管控到位。

3.重点督查企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9月30日前):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主动靠前,集中力量根据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阶段性工作任务,分别组织对辖区内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4.重点做好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摸排清理工作(9月30日前):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全县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摸排清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占压隐患台账,做到底子清、情况明;督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如期完成占压隐患清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法检查。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违法违规零容忍、弄虚作假零容忍,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工信商务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罚,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住建部门要督促燃气经营单位定期上门入户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住建部门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上门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要依法依规坚决严格倒追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住建部门要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餐饮场所不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村、社区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组织对辖区所有餐饮场所、餐饮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集体,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三)提高检查质效。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把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织起来,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对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四)严肃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对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发生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倒查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定期调度通报。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要将"百日行动"情况每半月进行一次调度汇总,通报相关部门排查抽查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将重点工作、重要进展报县安委会。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专班汇总情况,及时将各镇、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每月通报各"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对工作缓慢、发现不了问题、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边排查整治边发生事故的,县安委会将及时约谈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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