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实用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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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一篇】
犯罪形态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三类。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这里的“故意犯罪过程”,是一个假设的完整的犯罪过程。它可以分为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在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其中,在犯罪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可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形态。任何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出现,实际的犯罪过程即告结束。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种类包括:(1)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2)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其主要特征有:(1)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实际犯罪过程的结局;(2)一个实际的犯罪过程只能有一个犯罪停止形态;(3)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不能互相转化。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1)犯罪既遂本身不是量刑情节,不能因犯罪既遂而从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2)应当根据行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3)最后根据行为人有无量刑情节,结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判处刑罚。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行为,不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它只能对犯罪客体造成威胁,而不能造成实际的侵害。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是犯罪思想,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2)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这一特征使它与犯罪未遂区别开来。(3)未着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及犯罪活动的因素,包括客观上不能、主观上无能力、客观上能而主观上误认为不能等情况。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其特征是:(1)已经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得逞。包括: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犯罪未遂的类型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后者包括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注意:不能犯不等于迷信犯。后者对犯罪客体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者威胁,不构成犯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出现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之前)、自动性(停止犯罪出于犯罪分子的本意)、彻底性(彻底停止此项犯罪)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四个特征。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特征是:(1)犯罪主体: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每个人均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如果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实行犯应当具备法定的身分);二个以上的单位;自然人(有责任能力的)和单位。(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的行为。可以是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一方作为另一方不作为;可以是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可以是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结合。(3)主观要件:共同犯罪故意――每个人都有犯罪故意;每个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是为了对同一犯罪客体造成侵害;行为人之间有犯意联系,认识到是与其他人共同实行犯罪。(4)客体要件:针对或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对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一罪的类型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包括同种数罪、异种数罪。
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对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的结果均有罪过。其种类包括: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出于过失;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过失。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加重的法定刑。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于犯罪既遂后处于继续状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段时间。对于继续犯,在处罚时应当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持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为一个新罪;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结合犯,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法定刑处罚。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反复实施他一种或者几种犯罪,以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对于惯犯,在处罚时,适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连续的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触犯同一罪名。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断。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也有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有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对于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二篇】
1.约翰(美国人,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于1999年乘坐我国民航飞机去瑞士旅游,在瑞士上空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了一德国人的名贵手表,试问,我国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
a.有管辖权,因为是在中国的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
b.无管辖权,因为约翰是美国人。
c.无管辖权,因为是在瑞士实施的犯罪。
d.无管辖权,因为是对德国人实施的犯罪。
2.甲仇恨乙,某日到乙家向被子里的乙射击后逃走,其实乙早已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过失犯罪。
3.某甲在12周岁时抢劫了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4周岁生日的那天抢劫了8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死,在15周岁时抢劫了价值为9000元的物品,并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则()。
a.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万元。
b.甲构成抢劫罪,数额为9000元。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4.陆某与肖某事前商量好,陆某抢劫银行之后,以肖某家为暂时窝藏地点。对肖某应以何罪论处()。
a.窝藏罪。
b.包庇罪。
c.抢劫罪。
d.伪证罪。
5.王某犯了三个罪,审判时只判了两个罪,甲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为9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丙罪没有判决,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最终对王某决定执行的刑期幅度是()。
年以上14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年以上14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年以上11年以下,3年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年以上17年以下,3年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6.赵某因共同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到赵某有积极退赃和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之后不久,司法机关查获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5000余元的财物。对赵某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二罪并罚。
7.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某晚趁某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一起看电视之机,向某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了乙,而且还炸死炸伤其他人,同时还炸毁了电视机。某甲属于()。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结果加重犯。
d.结合犯。
子里,弄成手枪的形状,然后对准一名空姐说,请立即飞回日本,否则后果严重。另一名空姐报告了机长,飞机立即往回飞,吴某发现飞机掉头后,拿出手机说是开玩笑的。请问吴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不构成犯罪。
b.劫持航空器罪。
c.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d.叛逃罪。
9.某甲向同学某乙借钱,并告诉某乙是去南方购买一批走私品,回内地待销完后,分给某乙一笔钱。某乙便将所有积蓄取出交给某甲,甲直接购买走私入境的毒品后销完,与乙分赃,对其乙应以()罪名处罚。
a.走私罪。
b.走私毒品罪。
c.不构成犯罪。
d.包庇罪。
10.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对投保人的行为应()。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c.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11.某甲用7000元钱买了一个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某乙为妻,但某乙拒绝与某甲结婚。某甲遂****了某乙。几天后,乡政府干部来解救某乙时,某甲威胁说:"她是我用钱买来的,你们要想把她带走必须拿钱来,否则看谁不要命,"然后手持菜刀拦在院子门口。直到公安机关赶来后才把某乙解救出来。问某甲的行为不构成()。
a.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罪。
b.****罪。
c.收买拐卖妇女罪。
d.妨害公务罪。
12.朱某与罗某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朱某一直寻找机会报复。趁罗某出差时,朱某向检察院作虚假匿名举报,诬告罗某贪污受贿,并寄去一些伪造的收据等证明材料。检察院在调查后认为举报不实。朱某的行为属于以下哪种罪行?()。
a.报复陷害罪。
b.侮辱罪。
c.诽谤罪。
d.诬告陷害罪。
13.李某因贪污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李某拒不合作,履次阻挠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后来李某心灰意冷,自杀身亡。但是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发现李某贪污数额很小,不构成犯罪。这时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
a.宣告无罪。
b.撤销案件。
c.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终止审理。
14.下列选项中,司法机关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有哪些?()。
a.张某盗窃某单位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一万余元,五年后东窗事发,被人发现。
b.李某是我国一外交官,因受贿被判有罪,但因外交工作的急需,被国家特赦。
胡某因抢劫杀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但胡某趁夜越窗逃走,至今仍未抓获归案。
15.下列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a.陈某挪用公款案。
b.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某滥用职权案。
c.被害人向某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
d.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张某受贿案。
16.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人员在何种情况下予以回避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案件中的当事人欲申请回避,下列哪种情形中,其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17.张某与王某系同事,平时关系比较紧张,一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殴打,张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属于轻微伤。王某于是提起刑事自诉,张某什么时间可以聘请辩护人?()。
出自
a.自法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之后。
b.在案件开庭之后。
c.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d.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8.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派法医对被害人进行了伤情鉴定,由于被害人被殴打后精神恍惚,父母带其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及精神状况做了检查,并由医院出具了伤害情况和精神状况诊断书。本案中,哪些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
a.医院提供的伤情门诊诊断书。
b.伤情鉴定书。
c.医院提供的被害人精神状况的门诊诊断书。
d.医院出具的伤情诊断书、精神状况诊断书和伤情鉴定书。
19.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适用于公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b.可以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c.可以适用于自诉人。
d.可以适用于证人。
20.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报复同事李某,捏造并散布李某贪污****的许多虚构事实,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诽谤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a.作出判决。
b.告知李某另行起诉。
c.进行调解。
d.不予受理。
答案。
。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的理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可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体现在:(1)原则上,凡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犯罪的,都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就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要注意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特殊性: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例外规定。(3)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据此,本题应选a。
。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问题。《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条规定,某甲因是抢劫行为,尽管他未满16周岁,但他应对自己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所为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又由于年龄的计算应以公历计算实足年龄,如是否已满14周岁,应从过完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算已满14周岁。所以本案中,某甲对14周岁生日当天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抢劫数额当然不计算。综上所述,某甲应对过完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就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财物计算数额。而在这一时间段的,只有15岁时所抢的9000元物品,故答案为b。
。本题考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25条。
。本题考查实行数罪并罪时的具体应用问题。《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据此,本案中,把前两罪应决定执行的刑期9年与漏罪即丙罪应判的刑期5年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即9年,总和刑期即5+9=14年之下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幅度,刑期决定以后,还应把已执行的刑期3年从决定的刑期里减去。
。本题考缓刑的具体运用。《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刑罚。
。本题考查一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某甲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之所以不是牵连犯和结合犯是因为构成这两种的必须是实行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虽也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它只能造成一个法定的加重结果。所以要想做对此题,必须对相关联的概念有深切的理解。
。本题考查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虽然本题中吴某并不是真正想劫持飞机,但其行为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其举着手枪形状的手机对准空姐其实就是使用胁迫,其劫持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后来开玩笑的解释并不能改变犯罪已经成立的事实。
。
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具体罪的认定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收买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某甲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某甲又****了某乙,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罪论处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且,在本案中,当负有解救义务的乡政府干部来解救某乙时,某甲拿菜刀相威胁,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什么此行为不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呢?尽管它们两者的侵害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但它们具体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表现为聚众的方法。
。本题考诬告陷害罪构成。参见《刑法》第243条。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此案中,对某甲的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依照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权划分来看,侦查机关应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此题测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属于犯罪已过追溯时效;b属于特赦令赦免;c属于自诉案件没有告诉的;而答案d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以及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鉴定结论必须要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当事人自己出具的仅可作为书证。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的强制方法。适用对象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三篇】
c.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
b当然解释。
c限制解释。
d扩张解释。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4.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周岁的甲抢劫了刑警的枪支,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不承担刑事责任。
周岁的乙参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a.应当适用俄罗斯刑法或者美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6.某甲是精神病人,一天突然持刀追杀某乙,将某乙逼到一间旧房子里,某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某甲,致某甲的眼睛受伤。某一点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7.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同样的犯罪行为必须处以相同的刑罚。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未遂)。
c.故意伤害罪(既遂)。
d.不构成犯罪。
a.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b.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意外事件。
c.可能是故意杀人罪或者防卫过当。
d.可能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防卫过当。
10.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参考答案。
。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a项中甲的解释属于当然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b项说法错误。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c项说法错误。扩大解释未超出公民预测的可能性,故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
。将汽车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显然是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是一种扩张解释。所以,d选项是正确答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c项错误。高某将宋某推入河中,对宋某负有救助义务。高某拒不救助致宋某死亡,其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b项正确。刘某的重伤是由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d项错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他所作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某乙不能造成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正是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如果是正当防卫,某乙不用被副到屋子里无路可逃的时候就可以实施。题干中说到某乙被逼到了无路可逃,也就是出现了无法避免的紧急情形,只有以伤害较小利益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比较符合紧急避险。
。
。犯罪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甲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以结果定罪。本案中,甲的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d项正确。另外要注意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不存在未遂。
。排除犯罪事由、假想防卫、防卫过当、意外事件、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对甲没有不法侵害,甲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乙实施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a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四篇】
1.主犯包括()。
a.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b.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c.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d.聚众性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参考答案:abc。
2.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b.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
c.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abc。
3.有关犯罪预备,正确的说法是()。
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
c.犯罪预备尚未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
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abcd。
4.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d.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参考答案:abcd。
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行凶、杀人。
b.抢劫。
c.****。
d.绑架。
参考答案:abcd。
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单位必须是公司、事业单位、企业、机关、团体。
d.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cd。
7.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a.它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b.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c.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d.以上答案都不对。
参考答案:abc。
8.犯罪客体是()。
a.犯罪对象。
b.社会利益或权益。
c.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d.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参考答案:cd。
9.有关危害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它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三个基本要件之一。
b.它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c.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d。
10.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当原则。
d.刑法个别化原则。
参考答案:abc。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五篇】
刑法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法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它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和刑度,以及判处的刑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量刑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实现刑罚的目的、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政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量刑应当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贯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选择确定与犯罪分子的罪行相适应的刑种和刑期;依照刑法总则关于负担刑事责任的原则的规定,作出对犯罪分子是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各种刑罚方法和刑罚制度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等的规定,适用各种刑罚方法与刑罚制度。
刑法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刑法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两类。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可以分为总则情节与分则情节、应当情节与可以情节、从严情节(即从重处罚情节)与从宽情节(包括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际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这些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两类。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是:主观条件――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刑度条件――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条件是: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两种。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对于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即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综合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对数罪中各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对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我国刑法对适用数罪并罚规定了3种情况:一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方法是“先并后减”,公式是:仍应执行的刑期=(前宣告刑+后宣告刑)-已执行的刑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方法是“先减后并”,公式是:仍应执行的刑期=(前宣告刑-已执行的刑期)+后宣告刑[说明:这两个公式的加号表示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实行并罚,而不是数学上的简单相加]。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主刑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法院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不再犯新罪,未被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可以分为一般缓刑与特殊缓刑两种。一般缓刑应当具备3个条件: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特殊缓刑又称战时缓刑,其条件是: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适用的根据是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缓刑的考验期限:宣告刑为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的效力:对一般缓刑而言,其效力只及于主刑,即如果不存在撤销缓刑的条件,只是不执行原判主刑,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特殊缓刑而言,其效力及于罪与刑,即如果犯罪的军人确有立功表现,不但不执行原判刑罚,还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缓刑的撤销条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六篇】
2016年司法考试正式进入备考啦,同学们可以通过做题进行复习,为此,百分网网友为大家分享最新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如下: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案中,郑贺是公司的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而非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d错误。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对有限责任的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要求。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选项a、c错误,选项b正确。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所以,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
选项d错误。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有三个方面: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分析,它属于基本法的地位;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它属于独立的部门法;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来分析,它属于程序法。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c、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d、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选项b错误。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选项c正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七篇】
本章主要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以及刑法分则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名词术语。通过本章学习,重点要掌握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明确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根据,弄清各种罪状、法定刑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所采用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分则和总则是我国刑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其中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确立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每一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是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及轻排列的。
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刑法理论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多为叙明罪状。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对某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及其幅度。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极个别条文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
b.犯罪对象。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
b.空白罪状。
c.叙明罪状。
d.引证罪状。
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
b.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c.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d.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定刑属于()。
a.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c.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d.宣告刑。
5.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引证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
6.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第2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规定的罪状属于()。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7.在条文中不直接说明某种犯罪的构成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罪违反的有关法规的,属于()。
a.引证罪状。
b.空白罪状。
c.简单罪状。
d.叙明罪状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
a.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b.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d.绝对不定期刑。
2.下列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a.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b.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
二、多项选择题。
。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第八篇】
b.过失伤害。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c。
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的重伤罪。
d.过失杀人罪。
正确答案a。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防卫过当。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
b.紧急避险。
c.不构成犯罪。
d.不作为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d。
6[单选题]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正确答案d。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项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c。
10[单选题]甲在公共汔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离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摇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
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d.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