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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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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第一篇】

论文摘要最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就法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笔者全程参与了这次调研,并作了深入思考。法官违纪违法主要发生在审判领域和执行环节。究其原因,在于个别法官主观自身存在问题,同时也有社会不良因素和体制方面、内部监督不力等原因,需要对法官加强教育,改选思想灵魂;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需要加强保障,提高法官待遇;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防止法官违纪违法需要加强监督,内外结合。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透视法官犯罪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析了原因,提出了相应对策,以预防法官违法犯罪,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关键词法官违纪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教育反腐   制度惩腐   监督防腐

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法官就是依法从事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履职者,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个法官的天职。如果法官不廉而违纪违法,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也损害了法院自身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损害了社会公信力。本文试从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探索和思考,旨在预防法官违纪违法,保证司法的廉洁性。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在严厉惩治腐败、加强审判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司法领域惩防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省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极少数法官违纪违法问题时有发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审判、执行领域成为个别法官违纪违法的重点。

(一)审判领域是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点。美国学者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种说法是对法官在司法领域中重要地位的一种张扬,当然也有其“法官中心主义”的西方文化背景,与当代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法律现实并不完全吻合。但这种说法提醒我们,司法和法治是如何依重法官的施为。在当代中国,尽管大多数“纸面上的法律”都来自国家立法机构,但真正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活的法律”,都体现在法官的宣告中。法官的法定职权活动贯穿于审判执行活动的全过程。一个好的法官是法治的弘扬者、法律的践行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一个不良法官损害的是队伍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所以,在审判、执行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就能显示出一个法官职业操守的优与良。许多不良法官违纪违法就容易发生在审判、执行的环节上。从中国司法的现实看,当某个诉讼案件一经法院立案,特别是到了承办法官手上之后,总会有人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间接的向法官“打招呼”,其目的无非是影响司法审判过程,从而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在这些“打招呼”的各种角色中,既有普通公众,也有律师和一些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普通公众向法官或法院“打招呼”,凭借的是同学、同乡、战友等所谓的“人情关系”,这种关系的隐蔽性和负能量在不良法官身上很容易起作用,确实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裁判。一些不良律师,当事人一经委托他们代理诉讼案件,尤其是在风险代理中,他们不是以法律的角度客观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向当事人炫耀自己与哪个法官熟,以“打招呼、通关节”的名义,拿着当事人的钱物去寻找与自己“志同道合”的法官,从中截取适当钱物,贪名却推给法官。当一个不良律师与一个不良法官相苟合,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和结果就无公正可言,枉法裁判就成为一种必然。值得注意的是,更多的试图影响司法甚至操纵司法的“招呼”则来自各种各样的实权人物,在某些案件上,他们甚至可以要求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作出判决。立案环节上有目标的选择法官,钻公、检、法配合监督的空子,该立的案立不上,不该立的案却能立,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使个别法官有了腐败的机会,审判中质证不严,采信证据有失公允,不良法官超常发挥“自由裁量权”,导致错判漏判、枉法裁判;在庭审结束到正式宣判期间缺乏刚性约束,合议庭合而不议,往往是主审法官说了算,甚至出现正式判决文书与签发底稿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审判过程和关键环节上个别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一旦当事人上诉,不良法官美其名曰“认识不到位,对法律的理解不深不透”,结果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颠覆了法律的权威,最终害人害己。

(二)执行环节是违纪违法发生的关键。一份迟来的判决并非正义的判决,一份执行不了的判决形同一张废纸。执行难、难执行已成了制约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环节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近年来,通过规范执行、清理执行积案和司法救助,解决了一大批难以执行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少之又少,部分当事人千方百计设法逃避执行,迫使许多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涉案扣押的案款、财物随之增多,加之管理不规范,部分法院因受财经纪律的约束而未设执行专户,被执行回来的案款和财物都由执行法官保存,加之一些基层法院审执合一,这就为不良法官的腐败产生了隐形条件。有些当事人为了能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就向执行法官请客送礼,提供执行费用,甚至送钱打点,当遇到一个不良法官,贪污挪用案款、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就会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既得利益。执行程序完毕,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就会易发多发,一些经不起金钱诱惑的不良法官就会原形毕露,纷纷落马。审执合一、执行人员与案款案物未能分离、没有统一规范的银行执行专户、执行案件没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导致了执行环节的法官贪腐。一般来说,先是违纪,小打小闹,钻制度的空子,后是违法,胆子越来越大,钻法律的空子,最终导致犯罪,这已是法官走上违纪违法犯罪道路的一条清晰的线路图,可以说执行环节是一个高风险的关键环节。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原因

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常常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既然违纪违法是一种社会现象,那么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就应当置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既要分析其主观原因,也要分析其客观原因,对症下药,才能治病。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主观原因。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法治国家,法官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守护者,模范守法无疑是一个基本要求,公正司法是法定的职责,为民司法是社会责任。虽然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治中国已成为国民的向往与追求,为什么法官还会违纪违法呢?是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立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官或法院干警的违纪违法已经作出了叠加交织的禁止性规定,党纪条规也密织交错。是他们不懂法律和党纪条规吗?当然不是,他们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水平。法官违纪违法的关键在于主观自身。一些法官放松了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了对思想灵魂的改造,崇尚的是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追求的是金钱和地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走上工作岗位后自认为是自己努力的结果,而不是党、国家、人民培养的结果,放松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片面理解法治精神,自律性、警惕性偏离人生轨道,对职业道德置若罔闻,对纪律要求不严,对法律禁止不服,从而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与当代中国的制度环境有很大的关联。在数量众多的有关法官违纪违法或司法腐败的当代论著中,论者总是习惯于从法官或法院的角度寻找原因。其实,法官违纪违法现象以及推而广之的司法腐败问题,也是当代中国法官所置身于其中的制度系统的产物。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对法官或法院享有支配能力的机构与个人,既有制度上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各级人大),也有制度上没有明文规定的主体(比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等),这些实权部门的实权人物,对于法官本人的升迁、法院的人事任免或经费保障,拥有某种决定性的支配权,来自这些机构或个人的干预,法官或法院除了屈从之外,不大可能有别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司法不公或者违法裁判,未必是法官的本意,也不是法官能够自主决定的,其实质是其他机构或个人的腐败在司法领域的延伸,也是其他机构的权力滥用。但是,一旦法官违纪违法作出枉法裁判,社会层面以司法腐败定论,而忽视了法官违纪违法的社会原因。

法官的违纪违法现象也与制度系统对法官的角色定位有关。从应然的意义上看,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严格服从法律,公正地依法裁决,或者说,法律应当是法官的“唯一上司”。然而在现有的制度系统中,法官常常要为各种“中心工作”服务,更要为不断变换的目标“保驾护航”,有关政府部门的活动中,动不动调用法院干警去维持秩序,有关案件中,动不动以“保护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而给法官或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不仅要服从法律,同时还要服从其他“中心任务”。当法律的公正性要求与其他目标的期待相互冲突时,常常会使法官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选择,由此导致另一种形态的违法裁判和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成为法官违纪违法的另一种社会原因。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需要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置于社会发展的大局,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三)法官违纪违法在于监督不力。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系统内部监督工作,促进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影响,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一是法院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有许多基层法院还没有专门的纪检监察部门,一般都由政工科代管,部分设立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基层法院没有选配相应的纪检组长、监察主任,即使安排了的,也是照顾性安排,加之工作人员短缺,制约了内部监督。二是监督措施不到位,由于法院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短缺,加之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许多监督工作停留在表面,规定制度年年修改,整顿教育年年进行,但具体操作措施不到位,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而是没有抓落实。三是上级监督不到位,法院系统属块块管理,上下级法院属于业务指导关系,体制上的局限无疑给监督带来诸多不便。

三、法官违纪违法的治理对策

党的十八大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强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法官违纪违法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预防和惩治司法腐败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为此,治理司法腐败要突出以下四点措施。

(一)教育先行,净化思想,使法官不能贪。思想教育是意识形态领域向着正确方向发展的重要环节。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谋划,积极部署,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党章》和党纪条规,学习《法官法》、中纪委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和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各项制度,把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对党的路线逐条逐句去学,对自己的思想实际时刻对照检查,并形成制度持之以衡抓落实,触动灵魂,激励行动,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全体法院干警的头脑,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自觉贯彻党的部署和要求,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公正意识。要着力加强对法院干警的警示教育,不怕揭短,不能护短,对违纪违法法官要根据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健全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集教育与惩治为一体,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不能贪的思想理念,在实际中不能违纪违法,以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公正司法。

(二)加强保障,改善条件,使法官不愿贪。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司法保障水平提高,办案条件有所改善,为法院搞好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我省属西部贫困省份,中央和省上出台的一些保障性政策和对法官的待遇在基层法院难以落实,一些县区对法院的经费还在按照旧标准预算,保障落后,经费短缺,以致于基层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时无钱加油,而向当事人要油钱,因而违纪违法。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法官违纪违法,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大对法院公用经费的预算。要按照中央和省上的要求,省、市(州)、县(区)财政要按照标准拨付法院的公用经费,决不能先公安、再检法。否则,不仅不公平,反而影响到法官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加班不少,重大疑难案件费时费力,执行案件常常外出找人,不能按时回家是家常便饭,但由于单位公用经费短缺,无法按标准报销差旅费,甚至出现当事人请吃,从而导致法官违纪违法。二是提高对法官的待遇。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应高于公务员,但实际中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相同,法官需要用脑力和体力去完成审判、执行工作,有时也遇到人身危险,低待遇与高难度、大数量的工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影响了法官的积极性。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考虑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参考国外“高薪养廉”和“廉政基金”的办法,使法官的生活得以彻底改善,使他们不愿去贪,从保障机制上去杜绝法官的违纪违法,使他们专心从事审判执行工作,保证司法公正。

(三)强化制度,狠抓落实,使法官不敢贪。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从工作纪律、司法程序、维护公正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法官人人遵守,何来违纪违法。关键是学习贯彻不够,抓落实不够。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落实,如同一张废纸。不是没有制度,而是落实抓的不好,加之有些法官思想意识不健康,有人请就敢吃,有人送就敢要,有人说情就敢办,有关系就敢攀绕,从而建立起自己的关系网、人情网,并为此铤而走险、违纪违法、枉法裁判,有的甚至公然吃拿卡要,败坏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公正,失去了社会公信力。为此,我们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各级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细化制度,规范司法用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靠法律和制度约束司法用权,使法官不仅成为法律制度的崇尚者,更要成为法律制度的敬畏者。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决不能写在纸上、说在口上,而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动。一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该处分的从严处分,该辞退的坚决辞退,该判刑的从重判刑,决不能因为是法院内部人员而有所顾忌,用制度的“笼子”和抓落实的“铁”的措施预防和惩治法官违纪违法。

(四)规范监督,明确职责,不断推进司法公正。人民法院能否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加强对人民法院系统的制约和监督至关重要。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官违纪违法问题的出现也不例外。一是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各级人大依法对法院工作加强监督,可采取巡视、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督办案件等形式,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人大代表的意见,通过他们听取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也可通过同级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工作中的个性和共性问题,对法官形成震慑力;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一旦发现个别法官有违纪违法现象,及时依法处理,决不能留后患;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的反映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接受监督,做到警钟长鸣。二是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在深入推进法院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在现有体制下,各级法院要依照工作要求,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巡视监督机构,由纪检组长任巡视(查)组长,直接受同级法院院长领导,采取“一岗双责”,即向院党组负责,也向同级法院负责,代表院党组履行巡视(查)职责,统筹巡视(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力量,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通过抓“人”的管理,及时发现和预防法官违纪违法,并协助院党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法法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三是抓好巡查监督的重点。在监督内容上突出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部署,监督思想统一、可行方案、过硬措施,工作成效等重点;在监督对象上要突出领导班子和“一把手”,也要注重关键岗位、风险岗位的骨干,更要注意群众所反映的法官,要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坚定、作风过硬、水平一流的干部队伍;在监督方式上要以转变作风为重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确保了解到真实情况,为院党组和上级法院的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四是要不断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巡视监督工作要随着经济社会和法院工作的发展而不断拓宽领域,要把了解情况同当好参谋助手结合起来,要把发现问题同解决问题结合起来,要把监督干部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要把常规性巡查与专项巡查结合起来,要把运用巡视指导同推动反腐倡廉结合起来,不断推进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第二篇】

根据上级《关于开展**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纪违法案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反思,重点从“思想政治”、“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为民情怀”四个方面查找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剖析,明确了今后整改和努力的方向,现反思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学习的自觉性不强,对党性修养和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常以工作忙、事务性工作多等理由,很少挤出时间静下心系统全面的来学习。二是学习存在实用主义倾向。遇到问题才去翻理论、找政策,往往一忙起来,就放松了政治理论的学习。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对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有时认为是生活小事,警惕性不高,抵制不良风气的意志不够坚定,对党员干部谈到一些低级趣味的观点和言行,没有第一时间亮明自己的身份,表明自己的态度,直面提出批评,自我要求不严格。

(二)精神状态方面

一是开拓创新的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于领导安排的任务,认为尽心尽力抓好落实就行了,思想上有按部就班,不求创新的思维定势,在一些工作上惯性地用老办法去处理,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干的锐气、大胆负责的勇气。在面对复杂工作局面时的一些新举措、新办法还不够多。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思考和研究不够。二是谋事创业的激情还不够高。作为局党组班子成员,对于全局性工作的谋划主动思考问题不够,组织协调工作不大胆,顾虑多,怕干得过头了。对自己分管和牵头负责的一些重要工作,做了不少工作,但督促检查和推动落实的措施跟进不够,对于上级部署和比较关注的一些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动工作,但与上级沟通和主动汇报工作很不够。

(三)工作作风方面

一是工作上还存在急躁情绪。有时布置下去的工作任务,总想着尽快完成,尽管知道一些事情解决起来需要时间,但还是不断催促,给分管科室同志解决问题预留的时间和空间不足。二是坚持深入基层不够扎实。自己下企业的次数不少,也多次深入园区和部门开展调查研究,但大多数时候是向园区和企业相关负责同志了解下情况,提出一些相关要求,直接面对基层企业工人了解情况的机会不多,很少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专题性的研究,缺乏钻劲和韧劲。

(四)为民情怀方面

一是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小问题、小事情,总是以有具体的科室负责,应该由他们先行办理,产生了高高在上的错误思想;二是联系群众不够紧密。习惯召开科室会议来了解社情民意,深入基层企业了解民意,解决民困不经常,到企业开展工作存在提前打电话现象。对企业生产困难问题关心不够,解决不彻底;三是抓工作不够全面。没有很好地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顾眼前多,顾长远少,对上级关注的事、领导安排的事抓得紧,对群众期盼的事关注不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是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出在表面上,根子生在思想上,从更深层次上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理想信念还不够牢靠。从工作经历来看,经济一线部门呆的时间短,遇到的坎坎少,缺乏对经济工作的真正了解。随着实际生活工作条件的改善和职位升迁,逐渐滋长了自己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理,理想信念逐渐减弱,开始产生了一些惯性思维和懈怠思想,觉得革命奋斗的道理大家都懂,理论学习是老生常谈,忽视了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坚持不懈改造,消磨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精、神、气。面对具体困难问题,办法不多、点子很少,一筹莫展。客观上是缺乏精神意志的磨练,主观上根源还是在于忽视了对我党艰苦奋斗这一优良传统的继承和运用,理想信念有所减弱,造成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锐意进取精神不足,攻坚克难作风不强。

(二)宗旨意识还不够主动。认为自己在部门工作多年,经验不少,加之工作、事务缠身,以致学习理论的劲头没兴趣,解决实际问题矛盾的时间少了,精神状态和进取心也不够了。深入剖析这种思想,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多了一些,考虑群众的利益少了一些。由于宗旨观念在头脑中扎得不够牢,总认为基层、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带有共性的问题,没有很好地针对问题沉下去。说到底,是主观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产生了懈怠,党性修养出现了滑坡。

(三)党性修养还不够扎实。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事务主义”思想,从党员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主动抓好自身思想建设的自觉性差,强化党性修养不够深、不够硬。把主要精力放在具体工作事务上,放松了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以为患、反以为荣,觉得自己党性修养还可以,没有静下心来细学党的文献,研究领导讲话,造成理想信念不够清晰,不能够用党的理论正确指导工作,不能够用良好的党性修养及时纠正自身出现的偏差,造成自己同“三严三实”的要求存在差距。说到底,是主观上思想放松了改造,精神产生了懈怠,党性修养出现了滑坡。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及其原因,本人将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则,一项一项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坚定政治信念。坚持落实好学习制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每周安排1次自学,每月安排1次集中学习,做到反复温习、熟记于心,切实形成敬畏纪律、遵规守矩、不踩红线、不越雷池的良好氛围。同时,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指导工作的根本依据,在任何情况下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二)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将始终坚定政治信仰,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用***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对照思想,做好心无杂念、行不乱章。始终强化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小事小节上守住底线,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增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的自觉性。

(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认真践行党的宗旨,贯彻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所愿、所缺所需,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集中力量办好群众迫切希望解决的实事,做到解决不到位不放过,确保为群众排忧解难不空不偏、不走过场。

(四)进一步严守纪律规矩。本人将始终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把牢政治方向,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始终按照《党章》、《准则》和《条例》要求,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自己的全部工作中去,不论在什么地方、在哪个岗位上,自觉按原则和规矩办事,坚决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第三篇】

  摘要:人民法院廉政建设,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笔者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前进之目的,而探求当前法官队伍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原因及建议,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力的不当运用,不足之处还望大家指导修正。

    关键词:违法违纪  法官  对策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而繁重,这对我们法官履行职能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有少数人在经受不住诱惑和考验,把管理权、决策权、审批权、司法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给人民法院正确独立行使审判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一、  主要特点

(一)在作案手段上不断翻新,领域不断延伸。从收受金钱转为收受礼金券、购物券,免费享受当事人提供的旅游、装修等服务。蚂蚁搬家式“蚁贪”也有扩大趋势,有些职务不高,岗位不起眼,每次索贿金额可能只有千百元,达不到定罪标准,但由于持续时间长,危害范围就更广泛长久,“蚁贪”与“硕鼠”相比,其危害性同样大。比如,某些立案庭人员,收到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后明码标价,拿200元至500元钱就可以将案件分给指定法官去办,并且形成“潜规则”。

(二)违法违纪案例也从“职务”到“非职务”蔓延。比如,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副院长杨旭因聚众赌博被撤职;安阳殷都区法院副院长赵新杰在办公室,当着当事人的面将脚伸到办公桌上,满口污言秽语,被当事人录像。

(三)在作案目的上,身处领导岗位人员向大额资金占有方向发展。比如鹤壁中院执行局长赵太启,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截留执行款项124万余元。  

(四)在案件规模上,贪腐还出现了“窝案”现象。比如商丘中院办理商丘置业公司违法违纪案件,商丘原中院院长、两名副院长和两名庭长收受当事人贿赂,两人被追究责任,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五)在违纪违法性质上,既有单一和多样化并存。比如,原项城法院法警曹富春,为哥们儿义气充当打手,6次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插手经济活动,强买强卖,强行勒索,于2011年12月27日,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四年零两个月。

二、  主要原因

(一)社会环境因素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受到不良思潮的冲击,社会上形成以请客送礼,逢年过节送红包礼金的风气。有的法官认为只要不违反原则不违法就不算什么大问题,也随波逐流,从收受小礼品开始再到收受巨额贿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牢房;当前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非法干预的情况也存在,法官或多或少受到权力的干扰;再者经济生产的不均衡,也造成一些法官心理失衡,由于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也引发了不规范的甚至是违纪违法的行为。同时社会价值观念也呈现多样性,为违纪违法的发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二)制约体制不够完善

  1、制度建设存在不足。一些地域法官违纪违法现象频发多发,多与相关的反腐败规章制度杂乱,朝令夕改、形同虚设,或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杂乱无章,有的规章制度过时、空洞,不严密、不规范、不公平、不合理,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2、法官教育管理不够。有的法院治院不严甚至软弱涣散,法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和纪律建设受到削弱;一些法院的党组工作薄弱,法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法官思想变化的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法院的领导干部对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反腐败任务没有真正落实。

(三)法官自身因素影响

    1、思想不重视。对待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比较普遍地存在厌烦、抵触或者无所谓心理,存在消极应付思想,有的认为腐败现象比比皆是,被查处的只是少数,而有的干警一旦出现问题被查处,则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2、自制能力弱。有的自律意识差,自我批评、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能力不够,政治立场不坚定,是非不清楚,容易受守不住清贫,挡不住诱惑。3、作风不严谨。有的组织纪律观念不强,缺乏组织纪律性,上班迟到早退、出工不出力、工作得过且过、不求上进、精神消沉颓废、自我封闭、推诿扯皮、业外活动缺乏节制,不择善交友。

(四)当事人的因素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求胜心理乃其本能,无可厚非。有的当事人为了案件胜诉则拉拢腐蚀,采取主动攻击,以钱财、美色等为诱饵,以求得诉讼利益最大化。如果礼送出去后,案件就像得到照顾,如同买了保险一样稳操胜负,把法院审判工作看成商品化。反之则心中无底,胜败皆空。在影响法官违法违纪的诸多因素中,当事人主动以吃、喝、玩、乐、钱、财、色拉拢法官所产生的后果不可小觑,除了容易把有贪腐之心的法官“拉下水”外,也可以让一些原则性不太强、意志飘浮不定的法官陷入违法违纪的泥潭之中而不能自拨,无形中增加了法官违法违纪和犯罪机会。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严格落实党组议事规则,丰富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加强党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合理安排,及时组织其他各项活动,加强对支部建设的领导。定期召开党员大会,采取讲党课、听报告会、观看警示教育片、举行集体廉政宣誓等形式,教育广大干警对勤政廉政的重要性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从而堵绝思想上的腐败。

(二)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每一起案件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全面推行,确保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规范归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使外部监督同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内外结合、纵横交错、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三)正确履行惩处职能。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查办具体案件时,对干警的处理上把握分寸、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打击极少数,团结教育大多数的方针,体现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根据惩处对象的不同,立足全局,讲究策略,采取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正确对待处分。对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但行为确有不当,造成案件质量问题的审判人员,追究其质量责任,对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充分体现法院工作严肃威慑的一面。

(四)对干警的监督。从严格审判、执行责任入手,建立完备的审判、执行工作责任体系,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权和责的高度统一。建立廉政长效机制为总抓手,通过廉政教育、廉政谈话、案件说情登记,为干警建立廉政档安,成立帮教小组等制度,构建完善的自律机制、惩戒机制和防范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

(五)案件上的监督。加强案件的流程管理,变事后的被动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的主动监督,对受理、立案、审理、开庭、评议、裁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的不同阶段和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完善当事人投诉、举报制度,强化审判执行纪律和案件督办工作。

    只有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审判质量,法院的反腐倡廉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司法腐败产生。不论在任何问题上都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政治纪律,把保持党的纯洁性和保持法官的纯洁性结合起来,提升法官的神圣感、尊严感、权威感,切实为人民履行职责,高标准、严要求自己。

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源剖析【第四篇】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辉煌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然而,在经济繁荣的背后,我们遗憾地看到诸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在某些领域,尤其是权力部门滋生蔓延。作为掌握着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等,也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例如,一些干警拿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审判权进行权钱交易,公然枉法裁判;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违法裁判;泄露审判机密,为当事人通风报信等等。尽管这些违法违纪干警是极少数,但它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形象。

应该说,公正审判一直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也是党和人民的期望。目前,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也就是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主要是指法院内部自身的原因。内部因素是左右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内部因素又可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法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所承办的案件的质量。目前,法院系统人员的素质还不容乐观,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由于历史的原因,使现有的法官队伍中存在不少不适合从事法院工作的人,如知识结构僵化,素质不高,不思进取,整日贪图享受的人;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办案自己说了算,不严格依法办案的人等等,这些人办案的质量不言而喻。第二,由于法院没有人事权,所以无法把住进人关,对于人事部门分配的硬性指标,不管其是否适合从事法院工作,都只有接收的义务,没有拒绝的权力,致使一些人进到法院后,以为进了保险箱,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欺压当事人。目无组织纪律,吃、拿、卡、要,有恃无恐。第三,由于案件多,人员少,造成法官整天忙于办案,疏于业务学习和思想政治学习。每年我国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颁布,审判人员如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就很难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对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束手无策,甚至出现错判等情况。忽视了思想政治学习,使一些干警放松了抵制腐败的警惕,在目前干警待遇普遍还不算高的情况下,往往经受不住“外边的世界很精彩”的诱惑与“自己的囊中很无奈”’的尴尬,不知不觉中步入歧途不能自拔。例如,有的法官受利益驱动,主动向认识的律师介绍代理案件,自己从中提取代理费;有的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指使其伪造证据,自己则枉法裁判,使本不该胜诉的当事人最后胜诉,个人籍此捞取“好处费”;有的法官保密意识不强,向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泄露审判机密;还有的法官受朋友、熟人之托,违法办案等等,从而造成“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屡禁不止。第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案件大幅度增加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一时难以解决,致使一大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得不到必要的监督,有的法官自审自记(这个问题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人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监督的权力必将产生腐败,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出现一些问题就不足为怪了。第五,查处不力。有的法院明知干警有问题,却为了年终集体评先等目的,不予查处。欺上瞒下,遮遮掩掩,一拖二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爱护…的结果使这些干警更加肆无忌惮,最终走上不归路”。

(二)客观方面。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各种新类型的案件、疑难案件不断出现、增多,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法院干警的人数几年来变化很小。案件多、任务重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之间的矛盾,客观上使得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顾及了结案速度,忽视了案件的质量,难以做到两者兼顾。

二、外部因素

这主要是没有良好的执法环境。虽然执法环境的好坏对执法公正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执法公正。

(一)社会风气的影响。在目前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贪污、受贿大案叠起的大气候下,不少人固执地认为,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有钱就可以买法,可以换法,神圣的法律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金钱的变种。有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不惜重金开道,行贿法官。还有些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理、有据,却受社会上谣传的影响,认为不送礼,有理也打不赢,仿佛只有向法官“表示表示”心里才踏实,于是三番五次地请主审法官吃喝,或是寻找种种借口送钱送物。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干警抵挡不住当事人“糖衣炮弹”’的狂轰滥炸,成了金钱的俘虏。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这些法官所办案件的公正程度可想而知。

(二)行政干预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少数行政机关的领导“关心”审判工作,插手法院正常审判工作的情况。当前在我国,由于体制的原因,在人、财、物等方面,法院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有些案件不得不考虑“长官意图”,因此造成的裁判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地方保护主义。尽管全国上下都在呼吁“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全国法院一盘棋”,然而,一旦真正触及到自己的局部地方利益时,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往往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绝配合,甚至有的法院以“为辖区经济保驾护航”为名,阻挠外地法院依法办案,更有甚者,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经过几次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很多情况下、还不能做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竟然相信只有“以暴制暴”方可解决问题,因此,在自己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或以牙还牙,或宁愿冤死,也不打官司。有的即使诉讼到了法院,也苦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对一些法官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官司打赢了,认为自己命好,打输了,自认倒霉。

要依法治国,人民法院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地位会越来越突出,同时,人民法院面临的任务也更加繁重。反腐败是场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政治斗争,对法院内部来讲,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坚决、彻底地清除法官队伍中违法、违纪的腐败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法院内部搞好反腐败斗争,对人民法院的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笔者认为,要确保司法公正,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思想前提。

反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斗争,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因此,作为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从党和国家的利益,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来看待反腐败工作。法院内部出现的种种腐败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部分干警的政治素质不高,没有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造成的,所以,法院领导要对干警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只有干警自身的政治素质提高了,才能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也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公正。

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坚持讲政治,是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具备的基本的政治条件,也是拒腐防变、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最关键一环。几年来,个别干警跌跤栽跟头,以至走上犯罪道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党性原则忘了,把党的宗旨忘了,因此,每个司法干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党性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稳立场,牢记党的宗旨,做一名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

其次要强化学习意识。理论上的清醒方能保证行动上的坚定。新的世纪,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如不注重学习,就会嗅觉失灵,解除思想武器,最终被糖衣炮弹所打倒。只有加强理论学习,才能打牢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筑起坚强的思想防线。

第三,要强化道德意识。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的威武不屈、富贵不淫、清正廉洁的道德观,不仅是做人的要求,也是对一个司法干警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合格的司法干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作为一名司法干警,要耐得住艰苦,顶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永葆崇高的思想境界和崇高的道德情操。如做不到这一点,就必然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反对司法腐败的重要环节。

要想从根本上保证严肃执法、公正执法,制度是保障。所以,要加强法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提高司法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规范司法干警的行为。如果说腐败是瘟疫,是腐蚀剂的话,党纪国法就是“雷区”,就是“高压线”,染上瘟疫就等于是自踏“雷区”,自触电网,是注定要身败名裂的。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反腐败的法制化建设,使其更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司法干警法制教育和党规党纪教育的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党纪国法的威严,从而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坚持用党纪国法来约束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三、加强监督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根本保障。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法官手中都握有审判权,面临很多诱惑,而从目前来说,我国的监督体制还未完全理顺,党内监督力度不够,群众监督存在诸多不便,司法监督也不够有力,在不少司法部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虚监和弱监问题。致使个别干警胆大妄为,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干警在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大监督的力度,形成纵横交叉、内外交叉的监督网络已势在必行。

四、加大查处力度是反对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坚持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特别是查处大案、要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是反对司法腐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一是各级领导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的中心环节,切实加强领导,要坚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动摇的思想,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组织和协调,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提供便利条件;二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要克服“三难”,坚持“三敢于”,即:克服立案难,坚持敢于立案;克服调查取证难,敢于碰硬;克服处理难,敢于处理。不管任何案件,也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一经立案,就要一查到底,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处理;三是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充分利用新闻舆论工具,让腐败分子在人民群众中亮相,以教育其本人。同时对其他干警起到警戒作用,也表明我们反对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五、加强调查研究,以求防患于未然。

法院领导和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要注意对法院在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症结的所在,及时加以解决,防患于未然。同时,要发动广大干警积极参与调研活动,通过群众性的调查研究,促进整个干警队伍两个素质的提高。

六、积极开展综合治理。

要克服司法不公等腐败现象,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行的。还必须要进行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活动,为法院依法办案提供一个宽松的执法环境。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以实现“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以加强纪律、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为着眼点,全面提高法院干警的整体素质,才能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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