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印发工作规则,明确政府职责、决策程序和工作纪律,提升行政效率,推动政务公开。以下是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相关范文,供您参考!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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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3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2年1月23日
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黄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规则,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XX实际,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治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者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及时报国务院、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坚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要政策措施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关要通过重点督办、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完善政府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市政府及各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安排。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及时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问责方式和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印,汇报材料由分管副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提请会议审议。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
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会前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市政府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面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协调或决定。
四十五、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分工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市政府批示有关部门承办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市政府。
四十六、市政府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黄政发"、"XX政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XX政函"、"黄政电",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黄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由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黄政办函"、"黄政办电",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利用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专网,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黄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黄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志报批。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八简两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履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各县(市、区)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六十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3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政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XX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