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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论文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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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论文【第一篇】

(一)税收征管风险

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后,并没有进行相对的关注,不能够处理好会计和税务处理层面上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无法切实合理的实施财税处理而致使税务风险。

(二)税收政策风险

1、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完全而面临风险由于筹划人员受着有关专业的束缚,对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差,因而,难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进而使得其纳税筹划提供了对应的风险作用。2、税收政策调整切实程度而具有的风险如若纳税筹划方案无法与时俱进,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步伐,则可能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实时水平是加大或是减少都会使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有所增减。由此,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将会带来或多或少的筹划风险。3、税收政策不符合要求所面临的风险目前而言,中国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条款多,许多由有关税收管理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的明确程度不够,如若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去纳税,就很大程度上会产生对税法精神认识不够,导致筹划不成功。

(三)企业经营风险

1、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税收政策的拟定必定会有着导向性的差别,而这样的差别会成为纳税人纳税筹划的起点。若是无视相关因素的影响,就会使得纳税人造成不同的损失。2、成本开支造成的风险纳税筹划是在有关经济成本的基础下取得了较大的税收效益。大部分纳税筹划计划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中,却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加大了筹划成本。但若不着重成本的因素,则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3、方案实施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采用客观辩证的方法去达到目的。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执行流程若未严格的执行措施,或缺乏有实力的造就人才,都会导致筹划不成功。

二、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

在财务人员配备不足情况下,税务管理人员身兼数岗,只能维持日常基本纳税处理工作,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去剖析税务政策,妨碍了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纳税筹划的主观性

纳税筹划牵涉到许多方面,筹划人员要尽可能地把握相关的政策与能力。对于税收政策等的认知与判断以及纳税筹划人员本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都对纳税筹划计划的设计产生作用。

(三)征纳双方认定的差异

纳税筹划的代表性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我国税法的某些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弹性,对某些详细的界限不明晰,纳税筹划方案到底能否达到税法的要求,能否达成纳税筹划的目标,一定水平上是由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认定而做出决策的。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

组织控制体系:提高企业部门之间权利和职责的控制和管理业务控制体系:区别业务类别和特性对税种正确性的审核票务控制体系:加强对票据的领用、受票、开票的控制资金控制体系:提高资金安全和预算管理的相关控制

(二)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体系说明

组织控制体系:首先,要建立税务风险控制领导的小队,由分管财务的公司上层当对长,其余业务部门就为队员,领导分队下开办办公室,由财务资产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由财务资产相关成员为办公室人员,主要负责为组织平时的税务风险控制任务。业务控制体系:根据项目的情况,尤其是在合同的签订方面和出现税收政策调整,财务相关岗位专门负责去跟业务部门交流,剖析相关经济业务的开票及涉税风险状况。票务控制体系:对于各种发票的购领销手续进行严格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需要进行受票、开票,强化增值税发票的控制。会计控制体系:会计核算规范是需要依据省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核算条件,对平常的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财务报销管理方法、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方法等规范会计核算。资金控制体系:完善资金安保制度、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加大资金预算管理的力度,严格控制收支。

四、绩效考核与控制

由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及财务资产部主任根据省公司指标体系结合本公司岗位绩效合约对税务管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检查和评价。纳税申报、税金缴纳与账面是否保持统一,是否有申报不实的情况。各种发票购领销手续能否符合条件和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能否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票据的受办能否符合票据管理相关政策等。各种涉税会计凭证制作是否正确,税收政策及变动掌握是否及时。

五、评估与分析

(一)对账务核算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检查营业收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计入,将本期售电量、主营业务收入与以前年度同期售电量、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判断收入是否正确、合理,分析变动异常原因;检查是否有出租固定资产、代收手续费收入、运维费收入以及罚款收入应做未做收入。检查成本费用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支出是否异常,分析检查是否有资本性支出等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计入了本事项。比如: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无法进行准确的划分,导致了把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列入大修成本,增加成本支出,检查房屋建筑物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正确等。检查往来账项:检查各项往来挂账,特别是其他应付款挂账,是否有应计未计收入情况。

(二)对于偶尔发生的税务风险,应及时纠错

对该项业务做恰当的涉税核算,记录和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为以后避免此类税务风险寻找对策;对于业务普遍发生的税务风险,不仅应及时纠错、做出正确的涉税处理,而且还要针对税务风险发生的特点,查找引起税务风险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做好原因记录、及时进行反馈、评估档案保管等工作,为下一步制定税务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对于重大的税务风险和普遍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向省电力公司反馈,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由省电力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三)对税务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定期归纳、分析、总结

根据风险发生的情况,制定税务风险评价的重要性标准,为税务风险个性管理提供资料借鉴,并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务管理文件,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六、结束语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第二篇】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元/度,水的购进价为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17%+1600××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元,水每吨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纳税筹划案例论文【第三篇】

Abstract: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ucceeds with difficulty in reality the reason are many, is in the final analysis has not insisted the systematic principle i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has not carried on the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atically. Solves the question basic method, is instructs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with the system theory, the construction 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关键词:纳税筹划 系统 意义

Key words:Tax payment preparation system significance

作者简介:黄桃红(1973年3月――),女,湖北麻城人,黄冈职业技术学院讲师、注册税务师,主要从事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的教学和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84-02

一、问题的提出

纳税筹划是当前企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许多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纳税筹划方案。然而,真正成功的纳税筹划却不多见,究其原因有多方面。

1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经营关系不大。企业经营部门人员不参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不执行纳税筹划方案,结果要么筹划方案顾此失彼,要么筹划方案虽好却是一纸空文。

2纳税筹划时只注重税负高低。有些纳税筹划只是税款方面的筹划,将纳税筹划简单地看成是税款多与少的选择,而较少考虑税款之外的其他因素。结果虽然企业税负降低了,但生产成本、投资成本、营销费用却增加了,企业最终的收益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纳税筹划得不偿失。

3 纳税筹划不深入,理论上行不通。有些纳税筹划没有针对特定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没有考虑方案的适用条件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是简单照搬一般原理。例如,很多筹划方案建议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能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但企业如果存在免税期,其折旧就不具有抵税效应。因此,加速折旧法并非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纳税筹划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上行不通。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那些关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是行不通的。

除上所述,还有很多具体原因。总结这些原因,归根到底是在纳税筹划活动中没有坚持系统性原则,没有系统地进行纳税筹划。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用系统论指导纳税筹划活动,构建纳税筹划系统。

二、纳税筹划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就是由人、资金和信息等要素构成,在一定的法律和经营环境下,实现节税和经济调节功能的企业经营管理体系,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纳税筹划系统构成要素。什么是纳税筹划?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但基本都把纳税筹划定义为一个活动或过程。如,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活动 。系统论认为,在研究和处理任何对象时都应将其看作一个系统整体。观察纳税筹划,既应该看到纳税筹划活动,也应该看到纳税筹划系统。纳税筹划系统就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各要素组织的有机整体,纳税筹划活动就是纳税筹划系统运动的表现形式。在这一活动中的人、资金和信息就是构成纳税筹划系统的基本要素。

其中人包括企业从事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也包括实施筹划方案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没有筹划方案设计的财务人员,企业不可能有纳税筹划活动;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人员、会计人员不按照筹划方案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纳税筹划同样无法实现。

资金是指企业拥有、占用和支配的财产物资的价值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价值角度看,就是资金不断循环和增值的过程。资金处于不同阶段和形态会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和权利。如,购买材料时,货币资金转变为储备资金,企业产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权利;销售产品取得收入时,成品资金转变成结算资金或货币资金,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有盈利,还产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纳税筹划正是通过对资金形态的控制实现节税收益。

信息是指会计信息。企业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反映了企业资金运动过程和结果。在这个反映过程中,会计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如反映固定资产磨损的折旧,有平均年限法,也有年数总各法。不同的方法,最终结果是一致的,但在不同时点的结果是有差异的。如,平均年限法和年数总和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是一致的,都是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残值,但在不同年份,计提的折旧额不同。由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以会计信息为基本依据的,因此不同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应纳税额计算结果的不一样。因此,只要税法允许企业采用不同会计方法,企业就可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实现节税目的。

2 纳税筹划系统结构。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基本要素,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在这一系统中,人是主体,资金是基础,信息是载体和工具。没有人,就没有了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主体,也谈不上筹划;没有资金,也就不存在纳税义务,更不存在减轻纳税义务,所有的筹划都是空谈;会计信息是筹划得以进行的基础,没有准确的会计信息,就无以比较不同方案的效益,筹划就无法进行,同时会计本身也是筹划的工具。只有纳税筹划相关人、资金和信息共同作用,纳税筹划才可能产生效益,实现目的。

纳税筹划系统的三个要素,都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不是一个人,而是由方案设计者、方案实施者组成的集体。资金,也不是唯一的资金,而是多种形态的资金。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要素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是纳税筹划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可以说纳税筹划系统包含筹划人的系统、资金系统、信息系统。

纳税筹划系统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是财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因为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3纳税筹划系统功能。纳税筹划系统是从事纳税筹划活动的,其功能就是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具体包括节税功能和调节功能。节税功能是指纳税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收支出,这是纳税筹划的直接功能。也正是因为存在这个功能,纳税筹划才受到企业的青睐。纳税筹划从三个方面节税,一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安排和会计政策的运用,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直接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二是通过对税法的严格执行和合理运用,实现涉税零风险,消除税收罚款等涉税支出;三是通过对企业经营和会计的安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延期交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调节功能是纳税筹划的宏观功能,也是纳税筹划的间接功能。税收法律法规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杠杆之一,必然要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导向意图。国家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对纳税人的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使他们的微观经济行为尽可能的符合国家预期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以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如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或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对需要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纳税筹划的活动,也是企业执行国家政策的活动。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意图正是通过一个个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得以实现。这就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调节功能,也正是这一功能的存在,纳税筹划才得到国家的允许和支持。

4 纳税筹划系统环境。系统论认为,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受环境制约,并对环境产生影响。纳税筹划系统面对的环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以税法为主的法律环境,二是企业的经营环境。税法环境决定着纳税筹划系统的筹划活动是否被允许,它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以及执行它们的税收执法活动等因素构成。经营环境主要由企业内部、企业供应商、企业经销商等要素组成,它决定了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是否可行。

三、构建纳税筹划系统的意义

1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明确纳税筹划的目标。纳税筹划活动之所以不偿失,是因为将税负最低作为纳税筹划目标,而没有考虑筹划活动中的成本。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后,用系统的观点来看,纳税筹划系统有产出,也需要投入。

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并将其置于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中。我们就会发现纳税筹划的目标应该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财务管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纳税筹划就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以税负最低为目标。有了这一系统性的观点为指导,就不会在纳税筹划时仅考虑税负降低而不考虑筹划成本,更不会设计实施阻碍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纳税筹划方案。

2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协调纳税筹划行动。建立了纳税筹划系统,明确了企业财务人员、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都是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就会发现任何一个相关人员的缺席纳税筹划就无法实现。有了这一系统性观点的指导,企业就能够调动相关人员参与纳税筹划的设计与实施。相关人员有了这一观念,也能够自觉参与纳税筹划活动中来。有了各方人员的协调行动,纳税筹划就能够顺利实现。

3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确定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活动的。构建了纳税筹划系统,应会发现这一系统是活动在由税法等构成的法律空间内。这个法律空间是纳税筹划活动的边界,不得触犯超越。构成纳税筹划系统边界的包括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工商、金融、贸易等法律法规。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税法漏洞是一个重要的纳税筹划平台。构建纳税筹划系统后,就会发现这个平台是个风险很大不宜采用的平台。税法的漏洞,就是纳税筹划系统活动边界的漏洞。在特定的时候,纳税筹划系统可以通过漏洞延伸到边界外,以获取额外收益,同时付出额外成本(如为此建立的专门机构费用等)。但漏洞毕竟是漏洞,总有一天会被国家堵上。

4 构建纳税筹划系统有利于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系统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本质是纳税筹划系统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产生的系统内运动,其前提是企业能够有效控制各要素。不可控的项目,如供应商、经销商,不能构成纳税筹划的要素,而是纳税筹划必须适应的环境要素。分清了系统要素和环境要素,就可以知道,纳税筹划活动只能对纳税筹划系统的各个要素进行合理安排,对于环境项目则需量边而行,如果企业有很强的竞争力,可以要求环境要素配合自己的行动。

结论:用系统论的观点作指导,构建纳税筹划系统,认清纳税筹划系统的要素、结构、功能和环境,才能设计出切实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纳税筹划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周拥明,纳税筹划误区解析[J],财会月刊(会计),2008(12)

[2]冷琳,纳税筹划理论基础探微[J],财会月刊(理论),2007(2)

纳税筹划论文【第四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使企业在竞争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越来越普遍。通过横向联合,组建企业集团,一方面可以使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持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也正是企业集团相对于单独的企业所具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组建企业集团也具有税收收益,即从集团的全局出发,通过对集团整体的经营战略进行系统的筹划安排,减轻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税后利润。

集团公司的营销活动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公司产品最终价值的实现,不同的销售策略会导致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公司在选择销售策略时,必须考虑纳税因素,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一、营销渠道选择的筹划

集团公司的产品销售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营销网络。在设计营销网络的过程中,税务筹划先期介入,研究在外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利弊。研究前提:在外地设立经贸公司属于公司的对外销售机构,盈利前景较好,但可能出现亏损。具体筹划如下:

(一)分子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分析

当一个集团公司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分、子公司存在很多不同点,如表1。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体方案设计

方案1:当外设公司出现亏损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当外地公司发生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整体纳税水平低。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亏损300万元。测算祥见表2。

如表2所示,甲、乙公司设立分、子公司。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5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300)×33%=297(万元)。如果上述甲、乙两家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发生了变化。假设该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集团公司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3%=66(万元),乙公司由于2005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集团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66=396(万元),当外设机构出现亏损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多负担税金99万元(396-297=99)。但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方案2:当外设公司盈利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出,当外地经贸公司与集团母公司税率相同且盈利时,分子公司的税负相等。

方案3:当外设公司盈利时,税率与集团母公司有差异时,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比较。

假设集团公司在外地设立甲、乙两家公司,2005年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甲公司实现利润200万元,乙公司盈利,实现利润300万元,母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外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测算祥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当外地设立甲、乙子公司,其中,集团母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分、子公司均为15%。2005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甲、乙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80%汇回总公司,20%自己留用;则2005年度集团母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

=30(万元),乙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80%+(300-45)×80%

=340(万元),汇回利润母公司应交纳所得税=340×(33%-15%)=(万元),集团母公司总体应纳税额=330+30+45+=(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集团公司整体应纳税额=(1000+200+300)×33%=495(万元)。那么,当外设机构盈利且税率不同时,设立子公司比公司整体节约税金万元(=)。

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账上;而分公司和母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到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营销方式选择的筹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销售产品的方法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要涉及税收问题。在比较各种方法后,为简便操作,满足用户需求,与用户形成长期稳定、互利共赢的供需合作关系,公司制定了钢材定点定量的价格折扣优惠办法。

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为达到促销的目的,在向购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因为购货方信誉较好、购货数额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优惠的销售形式。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取这种方式销售时,可能会减少厂家的利润,但由于折扣销售可以节税,实际减少的利润比人们想象的要少。案例:集团公司于市场出现低潮时,采取折扣销售方式,在此期间对公司滞销商品的价格按原定价的95%计算。在折扣期间,集团公司取得2000万元销售额(含税)的销售业绩。集团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试分析折扣销售产生的节税效应对弥补集团公司让利损失的作用。分析:集团公司让利=2000/×=105(万元),不让利应纳增值税税额=(2000+105)/(1+17%)×17%=305(万元),折扣销售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7%=290(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增值税=305-290=15(万元),折扣销售后共节约企业所得税=(2000+105)/(1+17%)-2000/(1+17%)×33%=30(万元),集团公司实际让利=105-15-30=60(万元),由此可见,集团公司的折扣销售,可以节约增值税15万元,节约企业所得税30万元,节约的税金可以减少集团公司折扣销售的利润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但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相应地减少。因此,折扣销售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薄利多销效应,但是随着薄利多销效应的逐渐增强会逐渐抵消降低销售和折扣销售的节税效应。

三、营业收入确认的筹划

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既影响企业所得税也影响流转税。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取推迟应税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也要考虑提前确认的必要性。比如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正常的纳税期,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均匀计入5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推迟税款的缴纳,以获得时间价值;如果在免税期,企业应该将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正常纳税期后为此缴纳税款。

我国《企业增值税法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采用现销方式,收到货款或是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企业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因此,企业可根据企业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推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营销费用的筹划

营销费用是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应付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一部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另一部分为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企业如果能合理地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销售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否则,税前列支项目可能成为税后列支项目。具体如表5。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取得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严格据实扣除,不过多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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