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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青苗补偿协议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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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协议旨在对因土地征用而损失的农作物进行经济补偿,确保农民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青苗补偿协议”,希望您喜欢。

青苗补偿协议

青苗补偿协议 篇1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上班时间受伤补偿事宜,经平等协商后,乙方要求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获得的工资等均已支付完结。

三、甲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外,不再向乙方承担有关上班期间受伤产生的其它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四、乙方自愿放弃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也放弃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工伤等级认定及仲裁或诉讼的主张,即乙方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追讨任何待遇及经济补偿。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葛。

五、甲乙双方已经了结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乙方代表签名)

青苗补偿协议 篇2

乙方: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市_____(县)镇______(乡)村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以上青苗补偿款合计为(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人民币元乙方签字:_____(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结合本市实际,本着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的民法原则,就施工用地及青苗补偿等有关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主体)

甲方因电网建设需要,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为 项目的承建方。

乙方有部分青苗和附作物位于该项目施工场地之内,为该项目的补偿人。

第二条(甲方施工用地及青苗具体情况)

甲方施工用地位于 塔至 塔。

第三条(补偿方式及金额)

用地补偿标准: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对永久性用地及施工用地实行货币补偿。参照补偿标准,为一次性终结补偿(补偿内容为塔基占地、施工用地、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付款方式)

现金支付

第五条.工程完工后,原线路铁塔周围用地给予恢复。

第六条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对本协议存在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后续施工,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线路施工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项目经理: 证明单位: 协调员: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项目名称:xxxxxxxxxx

线路名称:xxxxxxxxxx

杆塔编号:xx/xx/(共xx基塔位)

协议编号:xxx工程青赔xxx号

签订地点:xx市

时间:20xx年xx月

甲方:广东电网公司(地方)供电局

乙方:xxxx村委会

丙方:xxxx(施工单位)

见证方:xxx(当地政府)

根据xxx市规划局对(地方)xxxxxxxx输电线路走廊的规划意见, (地方)xxxxxxxx输电线路经过乙方境内农耕地,在乙方境内共有输电线路xx基塔位。为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顺利开展,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甲方委托施工单位(丙方)就工程塔基占地的青苗补偿以及日后运行维护等问题与乙方进行磋商,经甲、乙双方确认,达成以下协议:

一、补偿标准

根据《(地方)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江府办[2017]60号)的补偿标准,结合(地方)市实际经济水平,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二、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包括(地方)xxxxxxxx输电线路经过乙方境内的`xx基

塔位(杆塔编号:xx\xx\xx\xx\xx)的地上附属设施及青苗补偿。

三、补偿金额

青苗补偿总额为:人民币xx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xx元整),详细清单见附件:《xxxx青苗补偿明细表》。

四、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后xx个工作日内,甲方委托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的责任

1、甲方必须督促丙方按照第四条的约定,按时支付青苗补偿款给乙方。

2、甲方必须督促丙方文明施工,在施工阶段对补偿范围外的青苗造成损坏的,丙方承诺根据实际损坏数量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第一条约定。

六、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青苗补偿款后,乙方必须统筹将补偿款支付给土地上的承包人,同时承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票据给丙方。

2、乙方收到青苗补偿款后,必须在7天内对补偿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逾期甲方有权处置补偿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并且不另外进行任何方式的补偿。

3、乙方必须支持甲方的现场施工,不能对施工单位(丙方)进行无故刁难,影响施工进度。

4、乙方收到青苗补偿款后,不能在危及铁塔基础安全的范围内耕

种、推土、开挖土方、打桩钻探、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如因上述或其他行为导致架空线路的杆塔及其基础、导地线、接地装置等电力设施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5、在线路沿线防护区内,乙方不得再种植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树木或农作物(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不能搭建临时或永久建设物;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限期砍剪或拆除。如乙方在限期内仍未砍剪或拆除的,甲方有权进行砍剪或拆除,并不再作任何方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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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协议 篇4

甲方:

乙方:

因甲方发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方应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青苗补偿的范围:东沿;南至新水渠;西至甲方公司围墙;北至。(见甲方新增用地红线图)

二、此次补偿的青苗品种及数量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后确定,甲方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单价,支付乙方青苗补偿费xx元。(详情见附表)

三、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负责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征用的落实。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青苗补偿协议 篇5

乙方:________

因甲方发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用方应对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补偿。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次青苗补偿的范围:东沿________;南至新水渠;西至甲方公司围墙;北至________。(见甲方新增用地红线图)

二、此次补偿的青苗品种及数量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后确定,甲方按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单价,支付乙方青苗补偿费________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补偿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负责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协调工作,确保土地征用的落实。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青苗补偿协议 篇6

乙方:__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市_____(县)镇______(乡)村______

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进行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范围内的青苗补偿款。

二、在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乙方享有补偿权利的全部内容如下:

以上青苗补偿款合计为(小写):_____元(大写):_____人民币元乙方签字:_____(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自协议签订日起,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施后,地上所有物尽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进行处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等物及区域内的土地再次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书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甲乙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 篇7

xx县xxx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x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 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 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 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元,共计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 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 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青苗补偿协议 篇8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临时占用乙方的土地进行管道安装,经双方和谈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属于临时用地,当管道安装回填后将土地交还给乙方。

二、共占地宽5米×长15米=75平方米。

三、经双方协商每平方米青苗费赔偿元,共计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领到青苗费赔偿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

五、协议签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苗补偿协议 篇9

甲方:

乙方:

为加快x县城区燃气重点工程的建设,尽快使广大居民用上干净、节能的天然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对施工范围内青苗、树木、道路、水利设施的损坏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施工路段

1、人民路西段路南长 米宽 米,计 亩;

2、开源路中段路东长 米宽 米,计 亩;

合计 亩。

二、损坏设施的补偿标准

1、对施工沿线实际损坏的青苗面积进行丈量,作一次性补偿,每亩补偿700元,计 元。

2、一般乔木的补偿1至2年按 元/株,胸径10cm以下(含10cm) 元/株,胸径10cm以上按 元/株,经济林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113号文件所附《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本)》,参照当地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

3、损坏的道路,河渠,水井等设施按国家现行预算标准价格,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段(眼) 元,计 元,其恢复由甲方按照原状恢复。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各项补偿合计 元。

4、管道施工经过多处民宅,每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处按补偿 元,计 元。

三、工期要求

土地征用时间以甲方开工报告为准。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做好各项协调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建设。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甲方对准乙方结算,乙方对准各村、组和农户结算。

2、放线后按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甲方预付乙方青苗等补偿款总额的100%(按5米宽计算)。待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计算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

1、甲方职责

(1)按实际损坏和占用面积进行补偿,做到实事求是。

(2)按合同及时支付乙方补偿款。

(3)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2、乙方职责

(1)做好管线沿线各村、组和农户的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2)各村、组所辖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施工。

(3)甲方支付给乙方青苗补偿款,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负责对各农户清算补偿,如不能及时兑现给农户,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违约责任

1、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协调工作不力或村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施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望共同遵守。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委托代理人(签章):

x年xx月

青苗补偿协议 篇10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系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7月3日国务院第222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总体布置,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五条

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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