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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专家的文物保护倡议样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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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专家的文物保护倡议【第一篇】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最新数据,目前,我国登录不可移动文物近77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2处。国家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118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50处。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遗产41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

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国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余件(组),还有大量文物收藏于其他国有单位和民间。

我国现有博物馆3415座,其中文物系统博物馆2384座,行业博物馆575座,民办博物馆456座,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博物馆为龙头,省级博物馆和重点行业博物馆为骨干,国有博物馆为主体,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类型多样化,办馆主体多元化的博物馆体系。

根据《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对文物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即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市、县还设有文物考古研究所、博物馆、纪念馆、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等文物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的文化遗产调查、发掘、研究、保护以及文物藏品的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工作。

文物法规制度日趋完备。基本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支撑,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为基础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已参加四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

文物保护专家的文物保护倡议【第二篇】

各位同胞:

我国历史悠久,古迹众多。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到了破坏。我们作为中国人,更要团结一致,积极行动,来保护文物。在此,我要向全国人民发出倡议:

倡导文明,不乱写乱画。

在长城等名胜古迹、著名景点都有乱刻乱画的痕迹。作为一名中国人,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还要劝导别人不要乱刻乱画。倡导文明、革除陋习,形成不乱刻乱画的好习惯。

保护文物,从我做起。

为了让文物保持干净、美丽的面貌,需要让我们共同来保护。管住自己的口,不在文物上随口吐痰。管住自己的手,不乱扔垃圾,将垃圾放入垃圾箱,不乱写乱画。管住自己的腿,不该进的地方就不要进,当看到垃圾时,把垃圾捡起来,放在自制的环保袋里。

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共同来保护文物吧!

文物保护专家的文物保护倡议【第三篇】

尊敬的专家朋友们:

光阴荏苒,斗转星移。新年的钟声送走了不平凡的20xx年,迎来了充满机遇和挑战的201xx年。值此新春佳节即将到来的美好时刻,在收获的喜悦和美好的憧憬交臂之际,市委、市政府向你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和良好的祝愿!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你们的家人拜一个早年!

20xx年,市委、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统揽,大力实施“三大战略”,着力推进“十二项重大任务”,各条战线都取得了较大成就,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些成就的取得,是全市人民团结拼搏、锐意进取的结果,同时也是你们积极参与、无私奉献的结果。xx的发展凝聚了你们的智慧和汗水,你们是xx发展最可宝贵的资源和财富。市委、市政府感谢你们!xx人民感谢你们!

20xx年是我市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势头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谋划“十一五”发展的关键之年。我们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三大战略”和“十二项重大任务”,坚定信心,扎实工作,一心一意谋发展,群策群力搞建设,努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真诚希望你们在各自的战线上,再接再厉,再创佳绩,为实现xx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事业进步,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alatiku。

20xx年x月x日。

文物保护专家的文物保护倡议【第四篇】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规范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并负责对全市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文物保护工作。

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规划、财政、国土房管、公安、建设、宗教、民政、农业、工商、环保、水务、交通、林业和园林、旅游、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二)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文物保护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实施;。

(四)督促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区、县级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授权作出的决定,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市、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二)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定期巡查,查处涉及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

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发现涉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市文物执法机构。市文物执法机构发现涉及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告知相关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涉及可移动文物的违法行为,由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发现涉及二级以上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移送市文物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国家和上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九条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二)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抢修的资助;。

(三)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补助;。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发起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向文物保护社会基金进行捐赠,捐赠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的设立、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提高文物保护工作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组建或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并定期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教育、科技信息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进行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新发现的文物进行认定,对已认定的文物进行登记并公布。

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名称、类别、年代、位置、范围等予以登记并公布,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文物利用应当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在对文物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文物的科学研究、审美、教育等社会效益,发挥文物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社会与文物保护的协调发展。

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应当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

禁止对文物进行破坏性利用。禁止从事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的,不得破坏文物历史风貌及周边环境。

第十七条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功能、文物价值和场地布局等实际情况用作下列场所:

(一)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

(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

(三)旅游观光和休闲场所;。

(四)宗教活动场所;。

(五)其他合法用途。

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利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可移动文物利用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其利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利用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监督,及时制止损害文物的利用行为,并向社会提供文物利用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不可移动文物为国有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不可移动文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文物,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文物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缮、保养补助。

第二十二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发现文物有损毁危险,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未修缮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

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辖区内的区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等服务和给予修缮、保养补助等方式,鼓励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主动与其签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协议。

第二十四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其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区级、县级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的申请,所有人可以向文物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以上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补助的申请,所有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其所有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职责分工,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市、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职责分工,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出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公布其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依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在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同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撤销临时保护范围和临时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工程;。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三)存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以及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物品;。

(四)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历史沿革以及地下文物分布状况,经组织勘查核实后,将地下文物埋藏比较丰富的地区划定为地下文物埋藏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本市第一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并根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情况,及时公布后续划定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及时开展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工作。

市、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书面告知相关建设单位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三十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批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议,市、县级市土地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调整程序予以修改、调整。

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定保护控制要求和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本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按照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不得出让或者划拨土地。未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发现文物,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考古调查、勘探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大型建设工程包括下列工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或者扩建道路、桥梁、高速路、地铁、管网等重大线形工程。

突发性的抢险工程,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尽可能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文物的,应当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三十四条在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和生产等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文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到现场,并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要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改变文物原状。

第三十五条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出重要文物的区域,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禁止建设区。

在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中有重大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另行置换土地或者退还土地出让金。实施原址保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市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经批准同意迁移或者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等工作,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整理存档;区、县级市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资料交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整理存档。

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价值的实物材料,属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保存;属于区、县级市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交区、县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保存。

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整体迁移或者拆卸迁移的要求原状修复。

修复、迁移以及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级市文物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视频监控网络、卫星遥感监测系统等措施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向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不可移动文物的名单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相关信息,向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有关信息。

市科技信息化、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文物执法机构提供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信息。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注明该不动产属于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将办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的信息提供给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卫星遥感系统监测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周边环境变化的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将办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经营场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提供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协助保护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依法区分等级,实行科学分类,妥善保管,设置藏品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总帐、分类帐管理制度,对藏品以及帐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藏品管理制度和检查结果及时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和新征集未入库文物借给任何个人。

第四十一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借出的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三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前往现场予以协助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经批准迁移的不可移动文物,未按原状修复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文物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文物保护专家的文物保护倡议【第五篇】

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

肇庆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岭南文化发祥地,有着2200多年的悠久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境内文物古迹众多。为更好地收藏、保护、研究和展示我市历史文物,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优秀文化,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决定建设xx市博物馆新馆,新馆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计划投资亿元,拟于20xx年建成开放使用。xx市博物馆新馆的建设目标为国家一级馆,需要不断增加和丰富馆藏文物,而我市相当部分的文物散落于民间,没有得到规范有效的保护,也没有借助博物馆平台向世人展示,亟需社会各界支持。为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为xx市博物馆新馆捐赠文物。具体捐赠细则如下:

以捐赠人自愿为原则,以文物合法为前提,充分体现捐赠人“关爱文博事业、奉献和谐社会”的意愿。

(一)捐赠:接受个人、团体无偿捐赠文物;

(三)借展:对高价值珍贵文物持有者以自愿出借展览为原则,文物持有者与xx市博物馆签定借展合同,文物产权归文物持有者,展览期间的安保、展示、保管由xx市博物馆负责。

对于所有捐赠的实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捐赠人及捐赠物品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形式公布,举办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文物收藏证书。对捐赠的文物标注明捐赠者姓名、身份、个人照片、实物内容等信息。并对有重要贡献的捐赠者,我们将以展架冠名、刻芳名碑、登报鸣谢、印制纪念册等方式回报您的恩泽。

众人拾柴火焰高,一分一物都是爱。xx市博物馆建设需要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您的义举将托起见证历史、惠及子孙的千秋功业,我们热切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

捐赠工作联系人:程小姐、梁小姐。

电话:0758—220xx21。

地址:xx市端州区江滨路阅江楼。

xx市博物馆。

20xx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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