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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样例(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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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第一篇】

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

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第二篇】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如出卖人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竟合。

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为: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责任的竟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在民法上,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如责任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侵害的是相对权(债权)还是绝对权(物权、人身权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区别只能是相对的,典型的如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会构成侵权责任,而如果生产者、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会又构成违约责任。

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迫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时应适当考虑折抵。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第三篇】

法律思维的特点(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的适当分离、论证优于结论、法律判断是价值判断而不仅仅是形式逻辑等)。

(1)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是价值判断,而不是形式逻辑。是说一个法律人做出一个法律决定,他不仅仅是一个个形式的逻辑,而更多的是包含他的价值、他的情感、他的立场而做的价值判断。过去山东淄博推出了一个新举措,就是用电脑来量刑。把电脑设计了一个程序,程序具体规定了在什么情节下该当判处什么刑罚。法官只要把案情输进去,系统就会自动得出判决结果。当时,法院很希望能够推广电脑量刑技术。但注意法律思维的核心特征不是一个输入情节再由电脑来量刑的形式逻辑。而应当要包括法官本身的价值的判断。因此,电脑量刑技术是要进行理性思考的。

(2)法律思维的前提是法律与道德的适当分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法律道德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分为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一定符合道德的要求。一个不符合道德的法律不仅不是一个好的法律,根本不是一个法律,简称恶法,非法。但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没有善恶的标准问题。因此,只要一个法律是通过正当的主体制定出来的,则他就是一个合格的法律,是有效的,简称恶法也是法,恶法亦法。

例如,有人曾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增加两个新罪名,一是见死不救罪,二是见危不救罪。

以上的立法建议就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要注意法律和道德是有分离的,不能用道德思维来看待法律现象。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要求扬善,法律要求不得为非作歹。因此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的看法是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像孝,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而应该是道德调整的内容。

(3)论证过程优于结论。在中国,许多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往往是非常简单的,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和根据查明的事实再运用法条作出一个结论。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经常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也是导致现实生活中执行难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一个法律思维正确的是要论证的过程要充分,要比结论还重要。就我国的现状来说,在未来的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官更应该注重说理,注重论证。不仅仅是简单依据法律来判决。而更多是要从包括习惯和法理等正当性在内的这些因素对判决书加强说明。

(4)程序优于实体。法治要通过两个方式实现,通过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来达到一种争论的法治。程序和实体之间,程序要优先,因为程序具有价值,程序还能够保障实体的正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第四篇】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

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第五篇】

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到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

1、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也在进行价值判断。

2、在审判活动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法官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信念,即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判决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不得根据与法律不一致的个人观点来判决,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对每一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既具有创造性——解决本案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目的,与其他判决相一致。

3、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时,同时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与规则,来防止法律推理中的司法主观主义和专断:其一,遵守推理的逻辑规则;其二,在法律制度中明确推理所依据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也就是把合理性和理由的序列作一定程度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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