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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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一篇】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
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1。
道69号。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答辩人:李某某。
李某某诉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建x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1、李某某是领秀城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承包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
因此李某某向贵院起诉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且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答辩人认为济南世纪舜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管辖权异议,此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二篇】
案由:被执行人因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现提出不能接受被执行的理由和答辩。
事实和理由:
x年3月1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黄购买了一套没有办理产权证的二手商品房,故委托被执行人黑某临时打工的公司天津市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于是黑某代表公司收取了黄某的86685元过户费用。因该款是在外面中介处收取的,无法加盖某房地产公司的公章,因此黑某就以个人名义给黄打了收条。随后黑某便履行了职务行为,将此款全部如数上交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张艳艳,对此也有张艳艳打的收条为证。后来黄买房出现变故,没有再办过户事宜,此款就在某公司的账上未曾使用。
x年12月18日,黄返还财产为案由,将黑某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x年2月2日,本案开庭时,黑某向法庭说某了事实经过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请求追加某房地产公司,和该公司张艳艳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追回这笔款项,最终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
庭审中,主审此案的女法官刘某也用了长达半小时的时间,动员黄代理人,一个特死性的女人。刘法官反复动员和强调说:“要想把钱要回来,就必须追加某房地产公司和会计张为共同被告,被告黑某就是个23岁的孩子,他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偿还你这8万多,再说黑某也没拿这8万多啊。你要不追加被告,你就是赢了官司最后执行也是个问题,要钱也很有难度。我审理案子十几年了,还是有一定经验的,你是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只有你才能追加被告,我完全是为你着想,希望你认真考虑。”刘法官苦口婆心地劝了半小时,可是那个代理女人的答复就是一个:“我们就找黑某要钱,和别人没有关系,不同意追加被告。”真是好言难劝倒霉鬼啊,于是一审法院无法追加被告,只有判决黑某还钱了。
x年3月17日,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年5月30日在二审开庭审理中,黑某继续主张追加某房地产公司和会计张艳艳为共同被告,但是黄女代理人还是不同意,同时主审法官也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二审不能追加被告,于是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x年9月10日,黑某就本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高级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现在还在等待期间,后附民事再审申请书原文。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经过。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黑某认为不能接受被执行的理由如下:
1、黑某没占有和使用这86685元人民币,而且早已履行职务行为上交给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张艳艳,对此也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某,同时一审法官也心知肚某,反复提醒了黄女代理人。
2、需要说某的是,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这8万多过户费用的某房地产公司,是一个颇有经济实力、身价过千万的公司,同时该公司还正在河北区经营。黄不找“真凶”并是有钱的人还账,非要和黑某这样一个没有职业、没有收入、没有积蓄、没有任何经济能力的穷鬼玩命,实在令人不可思议。假如当初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也许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这笔钱早就还上了,都是那个倒霉的女代理人不听法官的劝,才导致今天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
3、黑某因不服本案一审、二审的判决,已经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目前还在等待之中,最后是什么结果现在也说不清楚,故请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斟情等候。
4、黑某现在居无定所,四处流浪,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自身生存吃饭都是大问题,自然也不能顾及其他事项了。在此也请河东法院执行厅以人为本,权为民用,给黑某一条生路,给百姓一个活下去的可能。
以上是被执行人黑某的答辩,请执行厅给予考虑为盼,谢谢!!!
此致
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厅。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三篇】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裁定维持争议的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事实和理由。
一、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
1、争议商标标识系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系复制、摹仿申请人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申请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由“tne”三个拉丁字母构成,申请人商标由“the”三个拉丁字母组成。
争议商标“tne”的创意(含意)为:“t”代表螺钉的外部形状;“n”是英文“nylon”的打头字母;“e”是英文“”的打头字母。
申请人“the”的含意我们不清楚,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不同的。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如果将争议商标和申请人商标分别放在不同的地方,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两者完全不同。
即便放在一起进行比对亦根本不同。
无论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两个商标的整体,还是从其主要部分进行对比都明显不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观察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
3、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7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金属螺丝,金属铆钉,金属螺母,键销,金属螺栓,垫片。
”上述商品系机械制造业、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制造业所需的标准件。
申请人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是0601和0602类似群,其商品种类是“钢管,未锻或半锻钢,钢的精铸件和机制件(毛坯)。
商品种类属于一般加工企业的原材料,即此类商品需要供应给答辩人之类的生产企业,一般企业在购进申请人产品后还需要进一步地加工;也就是说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属于答辩人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两类商品(产品)的用户或者销售渠道完全不同。
总之,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的商品既不是同一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答辩人与申请人生产制造的产品(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完全不同;人们也不可能将两者联系起来。
综上,答辩人商标标识系自己独立设计,具有独特的创意;在可视性方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答辩人与申请人两者生产的产品(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完全不同。
因此,答辩人认为争议商标具有显着特征和可识别性,争议商标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即用户、消费者)产生混淆,使市场产生混乱,从而侵犯申请人的权益。
二、争议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争议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时间已经很长。
答辩人于1978年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
自1995年?答辩人开始使用争议商标,至2000年9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的严格审查,于2001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
争议商标已实际使用十三年,核准注册到今天为至已经五年有余。
2、争议商标在业界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不锈钢紧固件的加工、制造和销售。
生产的不锈钢螺母、螺栓、螺钉等通过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答辩人始终把产品质量管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企业头等大事来抓。
答辩人目前是中国紧固件协会会员、中国机械基础件协会的成员,并取得许多殊荣。
答辩人现阶段企业占地万平方米,各类设备400多台,拥有一条龙生产流水线。
2006年实现产值8000多万元,创利税800多万元。
答辩人拥有固定资产2000多万元,员工500多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42人,初级技术人员96人。
企业生产设备精良、技术力量雄厚、检测手段齐全、产品质量可靠。
可以说在经济实力、技术实力等综合实力在国内同行业中答辩均遥遥领先;公司生产的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现98%的产品远销日本、欧洲、美国、新加坡、马来西亚、阿联酋等国家和地区。
答辩人目前工厂已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其产品市场占有率%。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答辩人是一个实力雄厚,注意经营管理的优秀企业,而不是靠摹仿、复制申请人商标,打“擦边球”的奸商。
答辩人所做的上述大量基础性工作,提高了争议商标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从更深层面说明答辩人既无意搭申请人商标的“班车”,更不可能去沾申请人商标的“光”。
3、答辩人为争议商标投入巨资做市场宣传。
答辩人自使用争议商标后即开始开展广泛的市场推广和宣传工作,每年都需要化大量的资金用于争议商标的宣传和推广。
主要媒体有********************;于200年参加北京、上海市等地方、行业举行的展览会。
制作了产品宣传手册,制作网站等等。
大量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答辩人均始终围绕争议商标进行,也为答辩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做了一定的基础工作,现在答辩人正在努力申报市和江苏省着名商标。
三、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存在明显的恶意。
答辩人认为,大量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申请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行政管理,其使用的证据材料、陈述的事实均存在着明显虚假……,其主要表现如下:
1、申请人称:“早在1996年1月,申请人就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第6类包括螺丝、螺母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但因该注册申请在商标补正程序中误删了必要的0607类似群商品,而仅保留0601、0602类似群商品。
申请人也未及时发现这一漏洞,以致长期以来“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0607类似群商品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直至近期申请人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了“the”商标及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注册中的遗漏。
同时申请人在商标检索中,才发现了被申请人已在0607类似群的商品上抢先注册了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的情况。”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显然是编造的。
其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在此没有提供证明其何时对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申请补正时有关材料,申请人目前提供资料、证据、材料等不能证明申请人曾对第1043254号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进行过补正;第二,根据国家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网址为:)记载,申请人曾于2004年6月23日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2004年12月10日领证。
2005年2月6日,申请人不知何故再次申请补发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2005年6月9日再次领证。
申请人就第1043254号《商标注册证》两次申请补证和领证,足以证明申请人称其于2005年8月申报嘉兴市着名商标时才发现上述遗漏的陈述存在虚假,是申请人自编的谎言。
为什么两次申请补证都没有发现遗漏问题,申请人对此难以自圆其说。
2、我国1993年2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早已没有“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首先通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然后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商标局审批”的规定。
而申请人在评审申请时提供了一份由申请人于1996年元月19日向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the”商标注册申请报告,并请求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同时,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元月19日批准同意给予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核转的批示或者证明(卷p013)。
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提供这份证据,违背了商标法一般常识性规定,法律早已没有了这样的规定。
至少,答辩从认为这是申请人杜撰的一份假证。
同时申请人提供该份证据,想要证明的内容无非想说明早在1996年申请人申请注册“the”商标时已将第六类“不锈钢标准件”商品作为申请的内容,要求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而已,这种做法是否有点太低劣了,申请人在此犯了一个低级错误。
对此,请各位评审员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一,这些所谓的商标既不是申请人的,同时与申请人也没有利害关系;第二,这些文件没有翻译成中文;第三,也未有经我国驻相关国家大使馆的认证或公证。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这些文件在商标评审时不能作为商标评审的证据使用。
基于上述的理由,可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答辩人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着恶意,申请人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国家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工作,理应驳回申请人的评审请求。
四、申请人商标仅是一个普通商标,没有知名度。
1997年6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the”商标(第1043254号)。
答辩人认为,当时申请人的上述商标仅是一个普通的注册商标,并没有任何知名度。
可以说,至今申请人的商标在业界也没有什么影响,更谈不上是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
同时,申请人认为其注册商标是知名商标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至于申请人商标现在是否知名,答辩人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答辩人在2000年9月20日提出第1665538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的商标在国内或者在国内业界是知名的。
答辩人认为,如果一个在答辩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商标,而现在做大了,做强了,便要阻止他人合法地使用,这样就很不公平。
五、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将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
答辩人自1995年(?)开始使用争议商标;2000年9月20日申请注册,2010年1月14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争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已达9年之久。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法律规定此条款的目的就是要让商标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使商标人的权利处于一个稳定状态。
申请人在其商标评审申请书中陈述,申请人与答辩人同处一个行业,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理应知道答辩人一直在使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tne)商标,按申请人的表述就是“不但是有所知晓,而且是非常了解”。
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这么长时间后才提出商标争议申请,相反亦证明答辩人根本没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不然申请人早已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了。
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五年时间里没有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请求。
从申请人材料可以了解到申请人与答辩人实为同行,是直接的竞争对手,申请人称其不知道答辩人于2000年10月14日已经取得第1665538号商标注册无法令人信服。
客观上,答辩人在不锈钢标准件制造业界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对此,申请人早就知道答辩人拥有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
根据答辩人以上的陈述,足见答辩人在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上付出的一腔心血和巨大的努力。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第1665538号注册商标,对于答辩人将是极不公平的。
此致
答辩人:南京市z标准件厂。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四篇】
答辩人:,男,汉族,生于x年,现住xx市淇滨区,联系电话。
代理人:贾,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称,其与妻子一直在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与西七街五行嘉园居住,并据此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答辩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真相。被答辩人这样掩盖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实际上被答辩人一直在中原区居住,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第一,x年7月15日,答辩人要给被答辩人寄卡,被答辩人提供的地址就是中原区桐柏中原。(见附件1:qq聊天记录)。
第二,被答辩人结婚时,答辩人曾应邀前来贺喜、帮忙,到过被答辩人的家。当时的婚房就是现在住的中原区中原与桐柏。(见附件2:关于本人来郑为徐和结婚贺喜的说明)。
第三,今年,被答辩人与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陆)在xx市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xx市中原区。(见附件3:政府披露的经济适用房申领认购表格)。
第四,x年5月31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关掉手机躲债找不到被答辩人的情况下,根据结婚时来过这个地点的残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区富田花园,当时被答辩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认了被答辩人夫妇一直在此居住。(见附件4:录音资料及书面整理版。尤其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该录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电话,可以到电信部门核实该电话的安装地点确实是中原区。第二,去被答辩人家时和离开被答辩人家时走的都是地下车库步行到其家门口,这一点可以根据录音资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时间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去核实,核实后就会发现被答辩人绝不可能住在郑东新区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辩人声称其住在郑东新区,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交任何比如房产证、暂住证等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证据。原因很简单,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但又怕承担制造假证据的法律责任。或者因时间紧迫,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再提供假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成立。
鉴于以上情况,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所依据的事实根本子虚乌有,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贵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
此致
xx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五篇】
上诉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
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
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管辖异议,不服(20xx)xx县民初第04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xx)xx县民初第04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xxx市xxx区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其约定xxx法院管辖系无效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长沙县法院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故应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原审法院在(20xx)长县民初第04xxx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上诉人提交了产权证明、结婚证明、物业证明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居住在长沙县星沙街道尚都花园城,这最多只能证明被上诉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县人民法院,而经常居住地法院不属于法定的五种可供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
二、一审法院不应对可供约定选择的管辖法院做扩大解释。
首先,具体的司法行为不应超出现有的立法规定应严格适用法函〔1995〕157号文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但该规定仅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并未等同于住所。
同时亦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经。
常居住地等同于住所地。
如果想当然地把二者划等号,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就由五个变成了七个,即还应包含原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如此理解显然超出了立法的原意。
再者,约定管辖已然超越了法定管辖的范围,属特定情形的“特殊管辖”,故对约定管辖的案件类型及可供约定管辖的类型法院应有立法的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或司法机关不应想当然地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特性。
综上所述,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即xxx市xxx区人民法院,故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六篇】
亲爱的:
应朋友相邀,写一封情书。情书?要单身的我来写?恰好,一周前刚读过的《蔡康永爱情短信--未知的恋人》还热乎乎地在床头对我微笑,于是,在这个清新的中午,把心里的这些文字写下来,也借此表达我对蔡康永老师一直的喜爱和尊重。
《致未知恋人的情书》,这真是个有趣的标题,它让我茫然、失措,又令我遐想、美好。
我不知道你的模样,是否鼻梁高挺、轮廓坚毅;但我坚信,你看着我的眼睛里一定是满满的真诚和爱意。
我不知道你的身材,是否高大结实、胸膛宽阔;但我坚信,你搂着我的臂弯一定是我最踏实的依靠。
我不知道当我为天边的一抹金色欣喜时,你是否正在聆听雨水嘀嗒;我只是坚信,你和我一样,享受当下、简单快乐。
我不知道当我突然陷入莫名的沮丧,你是否也正在遭遇突来的烦恼;我只是坚信,你和我一样,乐观勇敢、执着坚强。
我不知道当我在家人朋友面前逗乐搞怪时,你是否也正在兄弟伙伴面前侃侃而谈;我只是坚信,我们在一起,分享美好、永不寂寞。
我不知道当我在窗台边焚香品茗时,你是否也正在阳台上看书晒太阳;我只是坚信,我们的屋檐下,是世界上最温暖的家。
我不知道在我苛刻地要求自己更完美这么些年后,我还能为你做些什么;也许我这一生都学不够的,就是更欣赏地看着你、更用心地聆听你、更坚定地支持你、更幸福地伴着你。
我不知道我会在何时遇见你,也许缘分就在下一秒降临,也许我们曾相遇又错过;无论怎样,我只是坚信,我们正走向彼此的方向、已经近得能听见彼此的心跳,只待薄雾被笑容融化,看着你脸上最美的光彩,与你十指紧扣、许下誓言。从那一刻起,世间万物都是我们幸福的颜色。
期待爱你的: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七篇】
被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xxx号。
因贵院受理的答辩人诉被答辩人xxx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本案所涉xxxxx是由答辩人作为工程的发包人指定承包人a购买的,b仅是该民事行为的隐名代理人,在被答辩人提供产品不合格时,答辩人依法享有介入权直接向被答辩人索赔。
一、在答辩人与b的来往工作联系函中,答辩人明确通知b提供至少三家以上设备供应商,由答辩人确定具体的`设备供应商,然后指示b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该工作联系函及答辩人确定被答辩人为设备供应商的确认函,构成了答辩人指示b代其购买空调设备的授权行为。该授权行为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了间接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在被答辩人提供的空调产品不合格后,答辩人因此享有介入权,直接对对被答辩人主张索赔的权利。
二、在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其他产品标识中,被答辩人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效能、规格等技术性标准,承担了明示的担保义务,该担保构成被答辩人与作为终端用户的的答辩人之间形成契约上上权利与义务。
三、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承诺书做出如下承诺:如果提供空调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由其直接承担经济责任,该事实进一步表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大全【第八篇】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