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的思考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直接影响着经济安全,而经济的良好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强力支撑。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类金融新业态逐渐显现,金融潜藏威胁日益加大。我国金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政策,存在职责不清、能力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协作配合也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我市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探索实践,但仍然存在体制不畅、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一、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现实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把住发展大势。总体上看,我国金融形势是良好的,金融风险是可控的。同时,在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因素综合影响下,我国金融发展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不忽视任何一个风险,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方能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切实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伴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和创新,金融业已步入了常态发展期,进入了常态化发展的格局,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已成为各级政府当务之急。
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不到位。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机制的建设,更多是根据北京、上海等大中型城市的金融机构的特点和需要设定的,针对各地具体金融机构监管的建设不多,有效性相对不高。同时,目前很多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仅仅设立了人民银行和银监局,根据法律分工,人行已将大部分金融监管权限划分给银监局。而银监局人员较少,工作任务重,对于银行监管往往无能为力。而保监会、证监会设置分支机构较少,很多地方基本没有设置。
就我市而言,地方金融监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保险、证券机构监管不到位。保监会、证监会职能主要委托当地政府管理,由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广,人员配置少、专业水平不高,以致对保险、证券业的监管形同虚设。相对来讲,由于我市证券机构较少,其风险相对可控,但市场上保险机构的风险却不容忽视。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管理欠缺。目前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的管理是集中于省级政府,基层政府只能通过上级委托下级的方式来实行日常管理,再加上目前没有合理清晰的监管制度和惩处制度、监管力量又有限,使得监管难度很大,容易造成监管空白,致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容易出现不合理不规范的经营状况。
(二)金融监管协调不顺畅。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各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在各自为政的情况下,机构间没有过多地沟通和联系,信息相对闭塞,特别是基层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协调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导致各方协调不顺畅。一方面,由于利益关系,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没有设立保险、证券监管机构,因此银行、证券、保险业三者之间的监管以及信息没有办法进行有效地交流和分享。金融监管合力不足,自然对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难以做到有效的监测和监管。
从我市金融监管情况来看,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本地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健全,相互间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不强,很难形成监管合力。实践中,地方政府只重视短期的金融监管,并不重视长期的金融发展的特性,使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本地金融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过程中,地方政府多从地方利益出发,根据利益偏好选择性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在信息共享方面,由于相关的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政府金融监管协调不顺畅,信息传达以及风险处理不够到位。
(三)金融生态环境较差。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整体不容乐观,如不良贷款形势严峻,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高、逃废债现象突出等,对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我市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相对困难,资金链和担保链风险突出,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一是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企业担保链、资金链“两链”风险持续蔓延,重点骨干企业、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因向担保企业代偿、接受贷款平移等相继出现风险。同时,由于逃废债和担保责任行为一直没有及时得到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相关企业没有得到相应惩罚,其他企业跟风情绪严重,“逃废债”问题有扩散的趋势,给我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冲击。二是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压力加大。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仍然较高,我市不良贷款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四)金融监管能力不足。当前地方金融提速发展,而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相对不足、专业能力较差,导致金融监管机构履职不到位,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我市而言,中央监管部门虽然下设了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但证监会、保监会机构设置不全,基本处于空位状态。而人员配置看,不管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分局,都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其人员素质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金融监管需要。近年来,小额信贷公司、典当行、民间借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发展迅猛,而此类机构运行并不正规,且变化多样,给金融监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由于国家尚未对这些金融机构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文件,地方政府在对他们的监管上有所缺失,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此类风险隐患相对较大。
(五)金融风险处置难度较大。当前对于金融风险的管控,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都有职能和责任。但都有局限性,如人民银行虽有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职能,但相关法律对这项职能的规定过于含糊,缺少必要手段去维护金融稳定,可操作性不强。而地方政府作为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实际执行者,承担着更大的责任,表现的更为迫切。但由于属地管理特性,往往与发生经济金融风险的根源地不能有效协作,导致对金融风险的控制成效一般。
三、应对金融监管问题的探索实践
(一)金融体制和机制建设。一是完善金融办职能,明确其工作职责。赋予其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沟通联系关系,将保险、证券、小额贷款、民间金融等金融机构纳入其监管范围,缓解部分领域金融机构监管空白问题。人员配置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抽调懂经济、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负责人,并通过公开招考形式,选拨任用干部,为金融管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二是积极筹建金融中心。鹰城中心暨金融中心已于*年*月开工建设,金融中心的建设意在打造我市最高端金融中心综合体,其业态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核心金融行业。项目集众多金融行业于一体,以现代化金融服务功能为核心,大力发展金融贸易、总部经济。它的投资建设,将集聚高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和创新能力提升。三是建立金融形势分析会制度。金融分析会议制度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了信息沟通交流、问题协调处置、政策措施推进的平台,能够加强金融机构的协作配合,有效地推进经济金融工作。
(二)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建立风险化解工作机制。成立风险化解处置协调小组,完善金融风险处置预案,从相关单位抽调懂业务、能办事的精干力量,进驻风险企业进行现场帮扶处置,全力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二是主动积极应对,出台风险企业帮扶政策。针对困难企业、担保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帮扶名单,先后出台一系列风险企业帮扶工作机制及实施意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摸清风险底数,切实加大困难企业和担保企业的帮扶力度。三是推进重组,从根本上化解企业风险。为根本性解决企业危机,在全力做好困难企业帮扶的同时,积极推动风险企业重组改造,制订优惠政策,加强扶持力度,化解风险危机。四是加快处置,切实保障银行金融债权。完善监管部门、债权银行和银行业协会三方风险联防机制,及时开展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通过政府、法院、金融机构、企业的密切协作,采取盘活、清收、转让、核销等各种有效措施,集中化解和处置一批不良贷款案件,为企业重组、风险化解等工作创造有利外部环境。
(三)信用生态环境建设。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好征信系统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大力推进各类非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不断扩大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二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当前,政府、法院、税务、市场监督、金融等有关部门已经结合自身职能,建立相应的失信惩戒机制。三是加强信用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开展宣传,增强维护诚信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四是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非法金融活动、非法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金融传销和金融诈骗等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
针对经济金融现状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提升金融监管能力,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发展。总体来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制约,在实践过程中仍有部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四、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意见建议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法律地位、管理对象、职能范畴,进一步扩展监管内容,加强对民间借贷等不正规的金融活动的管理力度。一是调整优化人民银行支行职能。立足保障地方金融平稳发展角度,在地方人民银行成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人民银行具备相对充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有利于全面建设地方金融综合监管体制和机制,统筹中央和地方监管力量,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效率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效率。二是强化金融办监管职能。明确金融监管职责,重新划分现有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权限,强化金融办的监管职能,明确其监管地方小微金融体系权限。在行使监管权力时,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数量和质量、资质、进入、退出金融市场等条件进行重点监督。明确金融办主导当地的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统筹地方经贸、发改等政府部门负责区域金融管理,出台各类人才激励和奖励政策,吸引更多的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入管理队伍,切实提高金融管理工作的专业性。
(二)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一是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央已于*年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将金融监管的职责分工进行了协调梳理。地方要在此框架的基础上继续下沉,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中央监管为主导,结合中央和地方监管,强化地方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处置的协调机制,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明确各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政策和信息优势,形成集体合力。二是建立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金融风险监测能力,促进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三是强化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建立金融行业之间的自律协调的机制,激发内生力量和作用。
(三)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扩大征信平台的范围和内容,将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数据归入征信平台进行统计分析,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对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会议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宣传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金融意识。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惩戒力度,对于不守信用的单位、企业以及个人进行追责,推进信用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防止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三是加强司法环境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依法公平维护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金融法庭,对金融涉诉案件,开辟受理、立案、审理、执行全流程“绿色通道”,提高金融案件受理审结和执行效率。四是减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拓宽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控制政府预算和信用规模,避免地方政府出现投资和融资方向上的不合理。保障融资渠道的畅通,尽快完善地方公债发行制度,放宽对地方公债的限制,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