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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服着装规定解读汇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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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一篇】

为树立公司整体形象,提高员工素质,对员工行为进行管理,在上班时间内穿着得体,大方整洁。特对员工着装做以下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内容。

行政管理人员着装。

男员工着装要求:一般要求穿工作服,也可穿其它便装。服装要整洁、得体、正常穿着。

男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非正式上装,不得穿拖鞋,禁止坦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女员工着装要求:女性禁止穿低胸衫、超短裙等奇装异服。禁止穿拖鞋,拖鞋式凉鞋,禁止穿带铁掌的高跟鞋,避免在办公楼内走动产生较大噪音影响他人。

生产一线人员着装。

进入生产作业岗位的员工要求佩带劳保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等),在特殊作业岗位还要佩带特殊保护用品(指专用工作服、防尘口罩、耐酸手套、绝缘鞋等)。

生产一线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穿拖鞋、穿短裤、穿背心、穿无袖衫等太暴露的衣服,禁止袒胸露背、赤裸上身、敞胸、挽裤腿等行为。

进入生产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进入不同的车间,按车间要求佩带劳保用品。

4.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将进行不间断检查。发现违规者将通报批评。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二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着装也在不断变化和演变。在不同的场合和职业中,人们需要穿着不同的服装来表达自己的特点和形象。因此,规定着装成为必要的要求。在我的个人经历中,通过多年的学习和工作,我对规定着装有了新的认识和体会。

规定着装在现代社会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首先,它可以反映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不同的职业需要穿着不同的服装来展现专业和特色。比如,在商务场合中,正式的西装和皮鞋是一种职业标志,可以体现出专业性和高效率。其次,规定着装可以让人们在时尚和舒适中找到平衡点。穿着得体的服装可以让人感到更加自信和舒适,并且更容易被人接受和认同。

领会规定着装对个人的意义,除了掌握了社交礼仪外,更能影响个人从内到外的自我认同、自信和人际交流的能力。规定着装需要我们为每个场合选择合适的服装,这可以让我们更好的融入到周围的环境中去,也可以让自己更加自信和舒适。在校园社交中,穿着得体的服装可以让同学们更快的认识你,打开话题交流。在工作场合,规定着装更是重要,让我们具备了职业认同,给人们留下好的印象,让自己具备更好的发展前景。

第三段:如何正确穿着规定着装。

如何正确穿着规定着装是一块难题。首先要了解自己的体型和皮肤颜色,在选择颜色和款式时,要多多参考并试穿,避免购买不适合的衣服。其次,衣服的尺码正确非常重要,不宜太紧或太宽松,否则会显得不够精神和专业,且不利于工作和交际。最后,注意配饰的选择,合适的领带和鞋子可以为整个着装添彩,让我们更加帅气和自信。

第四段:着装有关细节。

着装有关细节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要注意各种衣服的搭配,尤其是细节方面,如领口、袖口等。鞋子、皮带等物品也要与服装相符合。同时,对于女士来说,要避免过于性感或个性化的衣服,以避免给他人不适的感觉。在领带的选择中,也要留意自己所在团队的风格和氛围,不宜过于华丽或夸张。

第五段:结语及展望。

通过对规定着装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规定着装其实是关于我们对自己职场认知和自我形象塑造的一种方式。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对自己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到自己喜欢和适宜的风格,让自己的形象更加耀眼和优美。相信通过我们自我着装的提升,我们可以更加自信地面对生活,展示自己的魅力和特质,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三篇】

第六条 工服着装换季时间: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

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着装要求: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须佩戴胸牌,着正装时左驳领扣眼处佩戴公司司徽。

七、前台接待及客户柜面所有岗位在工作岗位上均须着职业套装。

第四条  罚  则

员工有以下情形者,视为违反公司仪表仪容规范:

1.未佩戴胸牌,正装未佩戴公司司徽;

2.男士留长发(过耳、过颈);

3.浓妆艳抹,染发颜色夸张,指甲过长(过指1厘米)、不清洁,指甲油为非自然色;

5.着牛仔裤,西装(或休闲)短裤,超短裙(膝上10公分以上),低腰裤;

6.着运动系列服装及运动鞋类;

7.着凉鞋、拖鞋等露趾或露跟皮鞋;

8.着过于花哨衣裤及其他奇装异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事 行政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四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

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实施公路巡查;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实施养护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业安全。

第九条 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的主人职责是:纠正对公路路产的非法侵害;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协助专职、兼职路管理人员搞好路政管理工作。(21世纪公路 http://)

第十条 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合法;

(三)组织审理路政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掌握公路管理法规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学、公路管理行业的基础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专职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路产档案、装备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路政复议档案、路政诉讼档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由于历史原因尚未确认权属的,应由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清理、勘察、登记造册,明确用地界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确认权属后把有关文件归档保存。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应按《条例》生效日期前后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并随时记录变化情况。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十六条 路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涉及两个县(市)的,由有关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一个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县(市)、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及时明确管辖权。

第十八条 路政管理人员发现或接到举报及当事人主动承认有违反路政法规行为时,经调查属实,路政管理人员即可作出处理决定。如当事人接受处理决定,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被损坏路产的原状后,则该案应予了结。其承办人应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案,连同有关单据、资料归档保存。

不能及时处理完结的案件,按本规定的路政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章路政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立案:当路政管理人员发现确有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填写《立案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经路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审查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交承办人办理。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承办人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立即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调查取证必须做到证据确凿,实事求是。

取证范围包括:

书证,包括文件、信件、电报、路产证书等;

物证,包括已被损坏的路基、路面、桥涵、被盗伐的行道树及违法使用的工具等;

视听资料,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等;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现场勘验记录。

调查和收集证据由两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证据材料上应写明调查时间、地点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姓名,由他们分别签字。

如果调查分享的“厂服着装规定解读汇聚(8篇)”,应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一条 发出《违章通知书》:当查明当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当事人发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停止侵害,恢复公路原状,并按指定时间到指定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作出处罚决定,公路管理机构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路政处罚决定书》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参与研究案件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案文件附件归档保存。

第五章路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损坏路产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构筑设施、种植作物、设置地上地下管线、棚屋摊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凡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外,并处以40元以内罚款;对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修复路产或缴纳代修费,并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50%的罚款。

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利用公路试刹车、行驶履带车、铁轮车、遗漏抛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和被污染的,责令限期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用,由货主承担。

对违章进行超限运输造成路产损坏的,按实际损坏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价作出修复工程预算,对承运单位或个人追缴公路损坏赔偿费,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路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所处罚没款罚没实物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路政复议

第三十条 路政案件的`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并遵循及时、便民和书面复议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路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本案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申请延长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告诉理由: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或者复议请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三十五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三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作出具体路政处罚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即被申请人,以下同)。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答辨书(包括有关材料的证据),逾期不答辨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七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全面审查具体路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和处罚幅度是否合适,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等。

第三十八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经公路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后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第三十九条 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期间与送达

第四十条 期间以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则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四十一条 送达路政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送达:

(一)路政法律文书一般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不在时,亦可送达同住的成年亲属或邻居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并以邮件回执所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

(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村、街道或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将文书送至当事人住处或转送当事人单位签收而视为已送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书送达方法。

第八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超过《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的法定期限,当事人不提出申诉、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路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路政处罚的公路管理机构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应予协助。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路路政案件审理法律文书和路政管理工作文书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格式。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随着新版交通制式服装换发工作的全面实施,江苏省基层公路管理机构的绝大部分执法管理人员着装到位,有力提升了社会形象;但是,仍然有部分工作人员着装五花八门,很不规范,影响了公路部门的整体形象。

一、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着装现状近年来,通过公路系统内部大范围的行政执法培训,基层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都取得了交通运输执法证,路政大队、超限检测站、应急处置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都配发了制式服装,但是农路、建养、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却没有配发,从而造成公路部门整体形象不统一,导致了部分没有制式服装的人员思想上出现波动,萌生不满情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三是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不对等,作为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要受到各种交通执法人员禁令的约束,要接受各类交通执法考试和考核,但却不能享受制式服装等保障待遇。

二、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着装统一规范为大势所需随着公路规模的迅猛扩张,路网等级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路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着装,成为新形势下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提升公路部门的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影响力。

一是大路政一体化工作的需要,实现执法工作的协调。大路政工作集路政、养护、路网、治超、应急等多种职能于一体,是公路综合化管理的发展方向,这就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统一的服装,为大路政工作的纵深推进提供物质保障。

二是岗位轮换制的需要,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路政、养护、财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到一定年限后必须轮岗交流,岗位的转换需要规范统一的服装来保障,为轮岗交流的顺利有序推进打下基础。

三是公路部门和-谐持续发展的需要,实现全员均等享受。制式服装作为公路部门的标志之一,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可以提升行业荣誉感,提升凝聚力,全面均等化发展,促进内部稳定和-谐。

三、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着装应多举措解决针对基层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着装现状,应切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一是应加大培训考核,对没有统一着装的持证公路管理人员开展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的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全面提升这部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言行修养;同时实施严格的执法考核,对严重违规或失范的持证人员予以处理,直至清除出公路执法队伍。

二是应双管齐下解决着装,其一可以积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支持,严格按照执法服装申领程序,严格审核,层层把关,规范配发执法服装;其二可以借鉴公路收费站的成熟做法,对外业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对办公室、财审股等内业人员发放统一工作服装(如西服等),从形式上实现着装统一,提升公路管理工作人员的外在面貌。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五篇】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仪容仪表,培养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公司规范化管理,更好的展现公司的形象,现决定对员工着装、仪容仪表做如下规定。

、非生产类员工。

员工上班着装应简洁大方,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男员工上班应穿着有领有袖的上装;下身穿着长裤,严禁穿短裤上班。

女员工上班应穿着有袖上装,过膝下装,夏季可穿着短裙、短裤,但裙边(裤边)距膝盖以上不得多于10cm;严禁穿紧身、暴露的服装。

员工上班不得穿拖鞋或无后跟性质的凉鞋。

如遇公司组织统一活动、出席重要会议、会见重要客户及其它需要体现公司形象的活动时,应按正装要求着装。

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生产类员工。

工作服的定制和发放。

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在职人员数量,制定服装购置计划,报请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定制。

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服装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两套,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发三套。

工作服的使用及发放。

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可在入职3-7天日内领取工作服及工作牌。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并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批发价)。

员工离职时,员工须将工作牌和工作服一起交还,同时对所领用的工作服按以下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从离职当月工资内扣除):

(1)未满半年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100%费用;。

(2)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50%费用;。

(3)一年以上工作服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本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行政部。

20xx年9月13日。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六篇】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仪容仪表,培养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好公司规范化管理,更好的展现公司的形象,现决定对员工着装、仪容仪表做如下规定。

、非生产类员工。

员工上班着装应简洁大方,不得穿着奇装异服。

男员工上班应穿着有领有袖的上装;下身穿着长裤,严禁穿短裤上班。

女员工上班应穿着有袖上装,过膝下装,夏季可穿着短裙、短裤,但裙边(裤边)距膝盖以上不得多于10cm;严禁穿紧身、暴露的服装。

员工上班不得穿拖鞋或无后跟性质的凉鞋。

如遇公司组织统一活动、出席重要会议、会见重要客户及其它需要体现公司形象的`活动时,应按正装要求着装。

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生产类员工。

工作服的定制和发放。

人事行政部根据公司在职人员数量,制定服装购置计划,报请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定制。

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服装发放标准:每人每年两套,特殊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发三套。

工作服的使用及发放。

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可在入职3-7天日内领取工作服及工作牌。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工作服或工作牌丢失、失窃或未到期破损,须按要求提前换发,并由本人补缴相应的费用(批发价)。

(2)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离职者,收取工作服成本的50%费用;

(3)一年以上工作服费用由公司承担;

、工作时间着装及仪表要求。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

形象。

工作时间须注意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得体、大方。

工作装应经常换洗,不得出现掉扣、错扣、脱线现象。

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男员工应留短发,并注意卫生清洁,不得佩戴过分。

夸张的饰物。女员工可化淡妆,不得染彩发,发型要整齐精干,不得佩戴过多、过分夸张或易脱落的饰品,不得涂抹造型夸张或颜色鲜艳的指甲。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七篇】

第一条为展示员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体现公司和谐规范的服务风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公司、指挥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公司司服为公司统一制作的工作套装(套裙),现场施工人员为统一工作服。

第二章着装规范。

第四条在公司办公场所工作时及集体出席会议、其他礼仪场合,公司所有员工均应着公司司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一律着工作服。

第五条没有公司司服的公司新进员工,在工作期间要求着与红色司服颜色款式相近的职业套装(套裙)。

基本标准为:

2、女士:着深蓝(黑)色套装/套裙,白(粉)色衬衣,穿深色皮鞋;夏季着白(粉)色衬衣,深蓝(黑)色职业短裙,穿深色皮鞋。

第六条着装要规范,服装要整洁、美观、得体。

男士领带节头位置居中,领带下端应与皮带扣平行。春秋季佩戴小号司徽,司徽置西装左侧边领扣眼处;夏季佩带大号司徽,司徽置衬衣左胸前。着西装时,男士应打好领带,女士若不打领带,应将衬衣领翻衬在西装领表面。男女均应将衬衣扎入裤内(女士收腰及下摆造型装除外),长袖衬衣不得卷起袖口。着长裤应整洁干净,不得翻卷裤脚。

第七条要注意仪容仪表,讲究个人卫生,保持整洁美观。男士头发梳。

理整齐,发不过耳,不留胡须;女士的发式端庄大方,淡妆得体,饰物佩戴得当。皮肤要保持干净清爽,妆容得当,口腔清洁无残渣异味。

第八条在工作之外的正式场合,如宴会、庆典、会见等比较正式和隆重的场合,参加人员应当按要求着装,未明确要求时衣着应与出入的场所相和谐,应更加注重着装的细节和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查处。

第九条行政办公室为着装规范的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时不着工装及司服与其他服装混穿的处罚40元/次;。

着西装未打领带及佩带司徽的及施工时工装与其他装混穿的处罚30元/次。

司徽佩带位置错误的处罚10元/次。

衬衣未按规定扎进裤内的处罚10元/次。

挽袖口、卷裤脚及纽扣未系好的处罚5元/次。

第十一条罚款一律在处罚当日上交到财务部,逾期未交按双倍处罚。第十二条因保管不善造成司服和司徽的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同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厂服着装规定解读【第八篇】

2、仓库管理员负责保安装备入库、摆放、出库、清洗等工作;。

3、财务部负责保安装备的领用登记、发放、退回、换装工作;。

5、保安员负责当班时期各装备的维护和保管。

保安员装备是保安从业单位按照公安部规定的标准,为保安员配备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防卫、防护等准备器材并集中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养维护,保安装备包括:

1、对讲机及其配件;。

2、电警棍;。

3、强光手电筒、手提式手电筒。

4、易耗品:如手套、警用雨衣、雨鞋、签字笔等;。

5、办公用品:电脑、巡逻登记本等。

6、交通工具:电瓶巡逻车。

7、日常用品:如洗衣机、电饭煲、电磁炉、取暖器、被褥、床单、枕头、脸盆等。

备注:以上物品随时更新,列表附件1(采购物品市场指导价格明细表)为准。

三、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对讲机使用者必须随身携带,严禁随手乱放,下班须交接好,一旦损坏丢失责任确定必须赔偿;对讲机通话必须规范用语,以及使用人每天进行日常维护,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应立即上报公司进行维修。

1、保安各岗位配置1部对讲机,特殊情况试项目而定。

3、对讲机备用电源由专人负责集中充电,统一调换,以保证对讲机正常使用。4、使用对讲机时一律戴耳麦,对讲机佩戴在右腰后,严禁随手乱放5、对讲机通话必须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禁止大声喧哗。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项目负责人。7、如遇安保项目合同到期或合同终止情况下,保安装备需退回公司。

四、电警棍的使用管理。

保安员在执勤期间,应注意自我防护,保安员执勤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电警棍等防护装备:

1、协助捕捉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遭到抗拒的。

2、协助处理打、砸、抢、聚众骚乱或结伙斗殴事件的。

3、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遇到正常进行的不法侵害,情况紧急的。

4、遇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需保护自身安全的。

5、只供保安员在紧急情况下防卫使用,非当班人员严禁佩戴和使用。6、严禁提供给他人使用,未经保安部主管批准,严禁携带警棍外出。7、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或交给他人玩耍。

8、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验收,发现问题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9、非执勤时间不得使用保安员装备。

1、公司发放至各安保项目的易耗品属正常消耗,保安员不需承担任何费用。2、公司本不提供日常用品的发放,如保安员需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采购员统一购买,采购费用需由保安员个人承担。

六、生效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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