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哺乳假申请书【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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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申请人xx,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依法申请对xx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理由如下:
一、xx现正处于怀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期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以取保候审。而本案,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并无逃避侦查的主观意愿,案发前后,xx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忏悔,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xx具有悔罪的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更为重要的是xx怀孕已经7个月之久,行动不便,社会危险性几乎不存在,加之xx平常表现良好,案前系xx人员,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对x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因此,对怀孕人员的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仅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xx在xx有固定的住所。若对其取保候审亦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本案是个人犯罪,不同于团伙犯罪,若对犯罪嫌疑人xx取保候审,不会存在串供等影响案件侦办的情形。
综上,对犯罪嫌疑人xx采取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有社会危险性,对xx采取取保候审,也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作为xx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xx分局
申请人:
哺乳假申请书【第二篇】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xx年2月20日生育宝宝,于xx年2月16日至xx年6月16日期间休产假。在此期间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照顾,使我顺利度过这一时期,深表感谢!
现本人已于xx年6月17日返回工作岗位,但由于孩子较小,尚在哺乳期内,且家住地离单位较远,中午不能回家哺乳。
故申请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将每天给予的哺乳时间放在正常下班时间前合并使用,恳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哺乳假申请书【第三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感谢您和公司领导在我怀孕生产期间给予的关心和帮助,我现已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并会以全部的热情投入到接下来工作当中。
由于孩子尚未满四个月,还在哺乳期间,符合国家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假的要求,再者由于家庭居住地距离公司比较远,无法中途回家哺乳,因此在不会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特向______总申请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直至孩子满周岁。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恢复办公常态。
希望领导准予申请。万分感谢。
申请人: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哺乳假申请书【第四篇】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年xx月xx日剖腹产一对双胞胎男孩(两个男孩),产后出血,现在孩子4个月,产假已到期,由于是双胞胎及家庭不是很富裕,没有条件请育儿嫂,只能和我的家人照顾孩子,有时饭都吃不上,暂时无法回到工作岗位,请领导谅解,批准我的假期,如果不是两个孩子,我是不会为公司领导添麻烦的。烦请领导能体谅我的难处。
另:据我了解《劳动法》的一些有关保护哺乳期妇女相关利益的材料,请领导过目,希望领导于情、于理、于法都能同意我的请求。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哺乳假申请书【第五篇】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一、__________现正处于怀孕期间,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期间,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均可以取保候审。而本案,__________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案件,并无逃避侦查的主观意愿,案发前后,__________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忏悔,从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具有悔罪的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更为重要的是__________怀孕已经7个月之久,行动不便,社会危险性几乎不存在,加之__________平常表现良好,案前系__________人员,一直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因此,对__________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致
___________公安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哺乳假申请书【第六篇】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年xx月xx日剖腹产一对双胞胎男孩(两个男孩),产后出血,现在孩子4个月,产假已到期,由于是双胞胎及家庭不是很富裕,没有条件请育儿嫂,只能和我的家人照顾孩子,有时饭都吃不上,暂时无法回到工作岗位,请领导谅解,批准我的假期,如果不是两个孩子,我是不会为公司领导添麻烦的。烦请领导能体谅我的难处。
另:据我了解《劳动法》的一些有关保护哺乳期妇女相关利益的.材料,请领导过目,希望领导于情、于理、于法都能同意我的请求。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哺乳假申请书【第七篇】
教育局领导及校领导:
我是某某学校的老师某某,已于20xx年某月某日生育宝宝,并从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已休产假5个月。哺乳假申请书。但是由于本人家里学校较远,且孩子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了不耽误学校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4个月(x月x日—x月x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xx领导:
本人xxx是xxx的干部,今年xx岁周岁,符合晚婚晚育及我国的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于xxxx年x月x日施行剖腹产手术生育儿子xxx,并从xxxx年x月x日开始休产假,但由于孩子年幼,且家里离单位较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了不耽误科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申请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休哺乳假,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xx领导:
本人xxx是xxx的干部,今年xx岁周岁,符合晚婚晚育及我国的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于xxxx年x月x日施行剖腹产手术生育儿子xxx,并从xxxx年x月x日开始休产假,但由于孩子年幼,且家里离单位较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了不耽误科室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现申请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休哺乳假,恳请领导批准。
申请人:某某
xxxxx年x月x日
新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6年婚假多少天?上海晚婚假政策明确了!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1、上海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上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4、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2016年1月1日以后,夫妻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6、2016年1月1日以后,哪些夫妻生育时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2016年1月1日以后,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目前本市正在转进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研究制定具体的再生育条件,待《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以前,本市暂缓办理此类情况的再生育审批;在《条例》修改通过实施后予以办理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7、如何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国家正在制定生育登记服务办法,上海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办法,在该《办法》出台实施后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生育的二孩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的生育行为,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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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申请书【第八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感谢您和公司领导在我怀孕生产期间给予的'关心和帮助,我现已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并会以全部的热情投入到接下来工作当中。
由于孩子尚未满四个月,还在哺乳期间,符合国家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哺乳假的要求,再者由于家庭居住地距离公司比较远,无法中途回家哺乳,因此在不会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特向xx总申请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直至孩子满周岁。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恢复办公常态。
希望领导准予申请。万分感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