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擦亮派驻监督探头提升监督效能的思考
对如何擦亮派驻监督探头提升监督效能的思考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以及派驻监督全覆盖的实现,如何进一步强化纪检派驻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更加有效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已经成为当前重要的纪检监察研究课题。xx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深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方位探询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实际情况。
针对当前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存在的监督力量不足影响监督实效、监督方式粗放固化、源头治理措施薄弱、“驻”的优势未有效发挥、监督边界和力度不准等问题形成以下几点思考与建议,旨在擦亮派驻监督探头,提升监督效能。
创新工作方式,提升监督实效
一是夯实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和自我监督的思想基础。督促驻在部门加强党员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内设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经常性纪律教育。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抓起,在“治未病”上积极作为,深化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第一、二种形态用到位,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持续用力、成为常态,督促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是完善制度机制。完善驻点监督、专项监督、建立廉政档案、重要事项报备等制度,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提高发现和处置问题能力。建立反馈机制,通过制发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管措施。
三是创新监督方法。随着监督对象增加、工作职责拓宽、监督范围延伸、工作标准提高,点多面广、人少事多、职繁责重等问题,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结合驻在部门特点,探索创新监督方法,抓住监督重点,增强监督有效性,通过蹲点式调研、嵌入式监督等,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掌握了解监督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找准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建议,当好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参谋助手。
有效对接齐推进,突出监督职能
一是建立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强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横向沟通联系,加强业务交流和相互学习,营造共同提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努力合成一个整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在监督过程中,通过交叉监督等方式,组织派驻机构联合开展监督执纪活动,解决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加强协调衔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正确处理好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之间的关系,要加强请示报告,自觉接受领导和监督,积极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加强交流,接受业务指导,协调、配合处理好相关工作问题。
三是要协调好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正确把握角色定位,既要厘清与驻在部门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关系,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做到监督全覆盖,又要注意方式方法,督促和推动驻在部门党委(党组)积极主动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经常与被监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沟通交流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如实反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延伸纪委监委日常监督触角,督促被监督部门党组织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从严加强队伍建设,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一是突出政治建设。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带头坚定信仰、带头对党忠诚、带头担当尽责,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
二是锤炼过硬本领。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要求,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行政策水平、执纪执法水平、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切实增强精准监督本领、精细核查能力。派驻机构干部要熟悉掌握驻在部门相关专业知识、行业特点标准和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分析、排查廉政风险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努力提高派驻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在调研中深化认识、破解难题,熟悉驻在部门业务和运转情况,提升派驻监督质量和水平;提高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能力,着眼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量纪执纪;要严守职责边界,体现法治化、规范化要求,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坚持纪律从严、作风从严、管理从严,严防“五观不正”“十三小”问题。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制约体系,经常“清理门户、打扫庭院”,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严肃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驻在部门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