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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公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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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公告篇1

附件二:入沪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标准

供沪生猪规模基地场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自繁自养的规模化养猪场,年出栏商品猪3000头以上。

二、选址、布局设施要求

l、场址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总体规划和布局的要求。必须座落于适宜的地理位置,远离居民区、商业区、风景旅游区及其他类似功能等区域,并处于以上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

2、猪场建筑设施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场内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各区之间用绿化带或围墙隔离。猪舍间保持一定距离,脏净道分离,生产流程依次合理排列。

3、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求。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饲料仓库、隔离猪舍,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并须建有配套的粪便、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人员要求

为了提高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场长及从事繁育、饲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以上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四、档案信息

1、建立有完整的生猪生产、防疫、检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的登记档案。

2、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五、防疫、消毒管理

1、防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l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落实兽医防疫措施。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免疫: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监测及监督检查。场内应根据本地区疫病发生的种类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适宜的免疫程序,并按照农业部规定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3、消毒:应建立严格的消毒制度和操作规范。根据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选择消毒药。

4、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应按场内生产工艺流程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岗位责任制,内容如下:

场长责任:遵守、执行国家畜牧生产及兽医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市场提供优质、安全、无公害商品猪,全面负责各项工作,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人。

兽医责任:制订、执行免疫程序,兽医防疫卫生及消毒制度的实施与检查,防病治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疾病与死亡记录和防疫报表的记录填写。

六、兽药、饲料使用管理

l、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兽药技术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

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最高两院法律解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违禁药品包括以下五类: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性激素;

(3)蛋白同化激素;

(4)精神药品;

(5)各种抗生素滤渣。

七、销售

l、对出栏前的生猪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售。

2、检查生猪免疫与用药记录,出栏生猪必须符合防疫免疫、用药规范(停、休药期)。

3、生猪出售前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交易。

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外省市供沪生猪屠宰场、牛羊屠宰场、禽类屠宰场等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

二、基本要求

l、供沪企业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2、供沪企业须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

3、供沪企业为产、加、销一体化的企业,能对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有动物饲养的生产基地、标准化的屠宰加工流水线、分割包装车间、完整的冷链设施和产品配送车辆。其中加工车间、配送中心应符合haccp要求,或通过企业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达到国家出口企业标准,或取得国家、省(市)级绿色食品认证及无公害畜禽产品认证。

三、选址、布局要求

1、选址合理,设置应符合交通、能源和环保的要求,且生产环境卫生良好。

2、屠宰场四周必须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畜禽收购和产品运输应分门进出,门口分别有消毒池。

3、屠宰加工区与批发交易区及生活区必须分开。

4、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四、设施要求

l、必须具备机械化屠宰流水线,猪、牛、羊屠宰流水线应符合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禽类屠宰场采用挂钩输送带生产工艺流水线装置。

2、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急宰间、待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

3、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

4、应设有实验室,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检验人员。

5、应设置疑似病畜禽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禽和需化制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高温、化制、销毁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规范。

7、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齐备,屠宰车间工作场所照度不应少于75lx,屠宰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150lx,检验操作面照度不应少于300lx。

8、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符合gbl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五、检疫要求

(一)检疫设备:

应设置检疫工作室,配备更衣柜、检疫工具存放柜和检疫工作台,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体温表、显微镜、应急灯、载玻片、冰箱等检疫工具和消毒器具、消毒药物,配备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高温、化制、销毁印章。

(二)检疫人员:

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配备与屠宰规模、屠宰流程相适应的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国家动物检疫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靴,携带检疫工具。

(三)屠宰检疫:

动物检疫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或省市级地方标准等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

l、宰前检疫:

(1)入屠宰场前的检疫应做到先验证、后验物,无证拒收。

(2)检疫人员做好巡视及记录,圈间出清后经及时清洗、消毒后才能进畜禽,圈牌必须标明头数、日期、产地。

(3)对急宰畜禽必须做到及时、正确处理,登记完整。

(4)原始凭证与登记台帐必须一致。

2、宰中同步检疫

(1)具备同步检疫设备,按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必须对每头家畜进行头部、体表、肠系膜、内脏、胴体、旋毛虫、实验室等七道检疫。家禽以临床检查为主,检视皮肤有无病变、创伤及拔毛不净、污血沾染等情况,检疫过程中淘汰下来的家禽,应抽样进行细致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诊断。

(3)对于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开具检疫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头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l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处理决定。

(4)建立检疫台帐登录报表制度。

六、档案信息

档案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及时,每日做好档案登记,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质量查询。

①屠宰场畜禽进场登记:日期、来源地、车号、货主、检疫证明号码、数量。②屠宰场畜禽屠宰加工登记:日期、加工品种、数量、加工车间负责人签字。③屠宰场畜禽检疫情况登记:日期、检疫数量、合格数、不合格数、当班检疫员负责人签字。

④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日期、处理数量、原因、处理方式、负责人签字。⑤畜禽屠宰场消毒登记:日期、消毒药液名称,消毒人员签字。

本文地址:http:///zuowen/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公告篇2

成都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编号为川费a0015007规定,列出

部分收费项目

2012-08-15来源: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文,成发改收费〔2012〕328号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动物种类单位(次)产地检疫收费标准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备注

大家畜头(匹)3元6元指牛马驴骡驼等 中家畜头(只)2元4元指猪等

羊只1元2元

犬只2元

禽、兔、鸟类羽(只)元元

雏禽羽(只)元

实验小动物只元

零散脏器公斤元含头、蹄、血 跨省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头(只)30元、15元指牛、猪、羊等 种蛋枚元仅限于跨省调运的实验室检验项目单位(份)收费标准(元)备注

虫卵检查头(次)-

原虫检查头(次)-10..0

平板凝集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试管凝集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琼脂扩散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间接血凝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血凝抑制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变态反应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酶标头(次)-诊断液成本另计

普通镜检头(次)-所有试验动物包括鸡胚等及诊断试剂成另计 特殊染色镜检头(次)-所有试验动物包括鸡胚等及诊断试剂成本另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 现金、银行

办公地点: 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七道堰街9号

公交线路: 1路、8路、77路、82路 : 7天 : 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七道堰街9号

: 85063028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公告篇3

2007年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工作,控制染病动物和病害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任务目标。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80%以上;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及其产品出境检疫率达到100%。全年实现创收100万元。

二、强化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工作由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负责,村防疫员兼产地检疫报告员,协助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开展检疫工作。在村委会门口、进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挂牌公示产地报告员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方便养殖户和贩运户报检。防疫员接到报检报告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发展中心报告,中心立即派人到场(户)逐头(只)实施检疫,坚决杜绝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

三、加强屠宰检疫。坚持“一扩、二控、三治理”的原则,扩大屠宰检疫范围,控制和压缩屠宰场点数量,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场点。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兽医卫生防疫合格证”。检疫部门派检疫人员驻场(点)检疫,宰前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实施补检。加强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私屠滥宰的场(点)。

四、严格出境检疫。市动检站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并在4个乡镇设立分站,方便经纪人,堵塞漏洞,提高检疫率。检疫人员索取产地检疫证明,实施严格检疫,并经消毒后方可出具非疫区证明、出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五、建立追根溯源机制。建立产地、屠宰、出境检疫互促互动的制约机制,发现问题逐环节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检疫不到位,引起疫情扩散、蔓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检疫票证管理。产地、屠宰、出入境检疫收费票据和检疫证明由市动物检疫站设专人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发放。票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批。票证领取和返还时必须由本人签字。检疫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收费票据必须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检疫数量相符。

本意见由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公告篇4

两部委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管理,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经济负担,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检疫收费计征方式,降低收费标准。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储藏后检疫收取检疫费,统一改按定额征收,具体标准按照不高于附件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执行。为促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对成批出栏和规模屠宰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对一个批次出栏猪50头、牛30头、羊50只、禽1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二对一个批次出栏猪200头、牛50头、羊200只、禽6000只含以上的,产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三对日屠宰猪500头、牛100头、羊300只、禽1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60%计收。

四对日屠宰猪1000头、牛200头、羊1000只、禽5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40%计收。

五对日屠宰猪2000头、牛400头、羊3000只、禽100000只含以上的,屠宰检疫费按不高于附件一规定标准的20%计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现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验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二《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严格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管理,切实履行好检疫检验职责。检疫人员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要严格执行相关检疫规程和要求,遵守检疫纪律,规范检疫操作,严禁不检疫也收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具和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使用检疫标志、诊疗许可证、官方兽医证、执法文书、牲畜耳标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不得收取工本费;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不得重复检疫收费;对饭店、餐饮等单位和个人消费的动物产品不得收取检疫费。

三、加强检疫收费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严肃清理生猪饲养和流通环节的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切实降低生猪等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成本。有关单位为养殖、屠宰企业和个人提供消毒、屠宰点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涉及各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或不检疫也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

财 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备案公告篇5

(屠宰加工)

申报单位 名称 :

申报项目:

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材料目录 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

二、单位简介

三、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眀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证书/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 认证证书/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 八、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它材料

一、供沪动物产品推荐申报表(b

b)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

收文编号与日期:

申报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屠宰加工(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国营

□中外合资(作)□民营 □其它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号码

定点屠宰证号码

注册资金(万元)

日宰量(头、只、羽)

预计年供沪量(吨)

产品种类 □猪产品 □牛产品 □羊产品 □鸡产品 □鸭产品 □鹅产品 □其他 是否同时申报副产品 □否 □是 动物活体原产地 省

市(地区)

村 经营方式 □屠宰 □加工 □产销一体 □公司+农户 □储运物流 □其他 违禁物质检测 1、项目:□瘦肉精 □其它

、、2、检测机构

、3、检测周期:□月度 □季度 □ □不定期 年平均次数 在沪经营方式 □批发(直营)(户名地址)

□仅供货(接收方户名地址)

□仅运输(接收方户名地址)

□其它 备注说明

资 质 认 证(省级 以上)

□haccp 认证 编号

认证机构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编号

认证机构 □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编号

发证机构 □绿色食品认证 编号

认证机构 □其它

编号

认证机构 运输方式 □公路

□铁路

□航空 运载工具 □自备 □租用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地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验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审批意见

(盖 章)

****年**月**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

二、×××单位简介

三、诚信生产经营承诺书(参考文本)

(供沪屠宰加工单位)

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我们深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安全,特向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保证本次申请所提供的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

保证取得供沪推荐备案资质后依法生产经营,并按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所生产经营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证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自觉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保证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符合法定条件并配备符合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五、保证配备符合从业人员资质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六、保证屠宰加工的动物都来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化、集约化,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认证的畜禽养殖场。

七、积极配合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督,严格把关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宰后处理、检疫出证等环节,保证不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屠宰环节检验出的病害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染疫动物产品不流入市场。

八、自觉接受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暂停供沪。

九、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

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生产记录,建立完整的生产技术资料。

十、讲诚信,遵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承诺人自愿签署该承诺书,并对上述承诺内容负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承诺的行为,后果自负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期:

****年**月**日(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单位与监督部门各执一份)

注:本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四、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五、法人代表身份证

(持证人亲笔签名的 身份证 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复印件)

七、省级以上绿色食品认证 证书/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haccp 认证证书/ 出口企业商检注册证书证明(至少 一项,复印件)

八、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八项)

(一)动物入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动物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方可入场;

2、落实专人负责对动物入场进行查证验物;

3、产品出厂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厂;

4、指定专人完整、准确、真实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厂台账。

(二)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检疫申报义务,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检疫处理结果;

2、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或死因不明或者国家及产地规定的违禁物质检测超标动物;

3、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疫情报告要求;

2、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动物疫情管控措施(包括应急处置);

3、明确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报告人;

4、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四)防疫消毒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制定动物入场、暂养等宰前环节、屠宰环节和宰后环节不同区域(生产、生活等)的消毒规定;

2、规范使用消毒药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3、严格执行人员、车辆、工具进出不同区域的消毒要求。

(五)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按国家及产地规定对待宰动物进行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自检,相关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管备查;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抽检抽测,服从监管要求。

(六)产品可追溯性管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明确落实从动物进场、屠宰、直至产品出厂全过程的流转追踪制度控制;

2、明确各部门与管控负责人的职责。

(七)产品召回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明确召回负责人和具体执行部门;

2、建立产品召回记录;

3、固定区域放置召回产品;

4、不合格原因调查处理。

(八)无害化处理制度

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途亡、仓亡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斥品(包括修割边角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违法销售(出场)或随意处置;

2、无害化处理方式方法须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3、做好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九、其它材料

(定点屠宰证,企业认为与供沪申请 相关 的 其它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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